信托持股在国有企业改制分流中的运用


  在国家经贸委等8大部委联合颁布《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后,国有企业大力推进主辅分离改制分流工作。改制分流是产权的变革,是国有企业有进有退的战略调整。辅业实行股份制,改制员工持股不仅可以强化内在的约束机制、调动职工的积极性,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所有制”缺位问题。但是,在改制分流员工持股实施的过程中,法律程序、工商登记、持股机构和股份来源等都可能成为具体实施过程中的障碍。特别是《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而在改制分流工作中,往往出现超过50名改制带资职工的改制企业,如何规范地解决工商登记问题,保护改制股东的根本利益,是确保改制企业今后稳定运作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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