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邮政立法的四大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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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天,快递员上门取件,减少了我们繁琐的投递工作,但缺少实名制寄件的要求,快件的安全与否令人堪忧;
  每天,快递车辆穿梭于城市的各个角落,加速了邮件的送达,但他们可能是“客货混装”的非法车辆,可能是打着“中国邮政”招牌的邮政速递物流(EMS)车辆;
  每天,数以万计的网络购物快件投递到千家万户,便利了大众的生活,但收寄验视制度却往往被忽视……
  快递行业忙碌的每一天,可能牵动着整个上海经济社会的发展,特别是伴随着信息化时代脚步的加快,人们的生活、生产愈来愈离不开快递行业;快递行业作为现代服务业的支柱产业之一,也正成为推动上海总部经济形成的新抓手。而与此同时,快递行业也面临着种种问题,如何通过立法手段,使其健康有序发展,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
  为此,市邮政管理局委托市立法研究所,共同成立“上海市邮政业立法若干问题研究”课题组,开展了立法前期调研。今年,《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办法》已列入市人大常委会年度立法正式项目,对应《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立法体例,本市地方性法规也将同时把邮政普遍服务和快递行业纳入其中予以规范。对于如何规范快递行业的发展,社会各界声音各不相同,对一些焦点问题存在不少争论。
  焦点一:如何解决快递车辆进城难问题?
  快递车辆进城难问题是目前限制快递行业发展的首要问题之一。究其原因,一是本市对货运车辆采取限制入城时间的方式;二是由于载货车想要取得公安部门核发的通行证比较困难。快递车辆为保证每天配送要求,不得不采用客车载货的方式,这样“客货混装”显然违反了交通运输方面的法律法规。对此,交通管理部门也表示无可奈何,大量的“客货混装”现象不可能完全不管,但如果一一扣留肯定将导致快件大量囤积,影响市民工作和生活。
  有关人士认为,与其让快递行业这样违法操作,让执法部门无可奈何,不如在地方性法规中将其规范下来,为快递服务车辆核发专用通行证,并加强监管。比如可在法条中规定:快递企业运输快件的车辆应当符合《快递服务车辆标准》的要求。经邮政管理部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审核批准,可办理快递服务车辆专用通行证。《快递服务车辆标准》和快递服务车辆专用通行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邮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焦点二:收寄验视如何应对网络购物带来的新挑战?
  交通部2008年颁布的《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18条规定: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收寄验视制度。对用户交寄的信件以外的快件,快递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当场验视内件,当面封装。用户拒绝验视的,不予收寄。该规定中,对于不予收寄的快件,快递企业一般会退回给寄件人。但值得注意的是,随着网络购物的日益盛行,该《办法》所规定的收寄验视制度可能面临新的挑战。例如,传统的收寄验视制度应建立在寄件人与收件人不同一的情况下,而网络购物中大量存在着寄件人与收件人同一的情况,此时如果收件人不予验视,快递企业将面临难以处理的局面;又如,网络购物中经常碰到他人代收、代签快件的情况,此时验视制度就难以执行,若没有合同明确验收的权利义务关系,一旦出现货品不合格需退换,收件人和商家的争议将陷入窘境。
  因此,有关专家认为,本市立法中对于网络购物的特殊快件,应当与普通快件相区分,作特殊规定。例如:对于网络购物、代收货款以及与客户有特殊约定的其他快件,快递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寄件人(商家)签订合同,明确快递企业与寄件人(商家)在快件投递时验收环节的权利义务关系,并提供符合合同要求的验收服务;寄件人(商家)应当将验收的具体程序等要求以适当的方式告知收件人,快递企业在投递时也可进行口头提示;验收无异议后,由收件人签字确认。国家邮政管理部门对快件验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焦点三:是否应当规定快递实名制?
  前不久,广东与浙江发生邮包爆炸事件,成为社会呼吁快递实名制的重要由头。本市制定邮政业地方性法规,出于对寄递安全的考虑,是否应当规定快递实名制,也成为立法中的焦点之一。但是,课题组经过调研发现,快递实名制知易行难,可能会流于形式。
  目前在全国范围内,浙江绍兴已实行快递实名试点,虽然对弥补安全漏洞有一定成效,但是由于时间尚短,效果有限,涌现出合法性、效率等诸多棘手问题:首先是国家法律并没有赋予快递员查验身份证件的权利;其次,快递物品的安全是快递企业和政府的责任,如果以确保安全的名义,把责任转嫁到消费者的身上,难免有些牵强;更重要的是效率和企业利益的问题,快递员是以计件方式计算工资报酬的,增加收寄工作的程序将降低工作效率,难以被快递员接受。
  尽管有传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将于2012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快递服务》系列国家标准或将规定快递实名制,但据了解,该标准将严格规定开箱验视制度,而非实名制。
  对此,一些快递业内人士指出,保证安全还在于企业严格执行开箱验视制度,将不安全因素在源头上进行封堵。至于快递实名制,目前可能还不具备条件,但应当成为快递行业未来发展的方向。地方性法规中不宜对实名制规定得过于细致,采取由政府、企业逐步推进,社会舆论共同推动的方式,或许更为有效。
  焦点四:如何实现快递行业“同业同策”?
  “同业同策”是民营快递企业普遍关心的问题。为了实现邮政政企分开的改革目标,上海对邮政体制进行了相应的调整。2006年9月6日,上海市邮政管理局成立,由其作为政府部门监管整个邮政行业。2007年2月26日,上海市邮政公司正式成立。2008年1月18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上海分行成立。2010年6月29日,上海市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EMS)成立。这标志着上海邮政企业全面实现普遍服务和竞争性业务分业经营,邮政体制改革基本完成。但作为竞争性业务的邮政速递物流,由于历史沿革的关系,并没有与邮政公司完全区分开来,特别是在邮政车辆、邮政标识使用方面,邮政速递物流公司一直沿用“中国邮政”标识,并与邮政公司一样使用公众熟识的绿色运邮车。这使得民营快递企业在业务竞争上处于天然的劣势地位,“同业同策”的呼声不断高涨。
  一些学者指出,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政企分开后的企业,似不应享有区别于其他企业的政策优势,民营快递企业呼吁的“同业同策”应当在本市邮政立法中有所体现。《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制定公布的时间是2009年,当时邮政速递物流公司并没有与邮政公司分业经营,因此该部法律对于“同业同策”并没有任何体现,但本市在制定《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办法》的过程中,理应兼顾历史因素和时代因素,为从事快递行业的国营、民营、外资等企业创造平等、公平的竞争环境。
  治国之法,为民而立者也,故其行也,求便于民。规范快递行业,目的在于便民、利民,为民立良法,不宜苛求面面俱到,关键在于解决好焦点问题,在关键条款上下功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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