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针对租赁各方建“红名单”和“黑名单”


  推出一定数量的租赁住房,是安徽省合肥市推进住房租赁试点工作的重要内容和保障。在租赁试点工作中,合肥将在2020年筹集各类集中式租赁住房约16万套,形成多层次、多渠道的租赁住房供应体系。同时,进一步规范住房租赁市场。
  2017年10月26日上午,合肥市房屋租赁有限公司揭牌暨合肥市与建行安徽省分行、安徽银联签约仪式在合肥市政务中心举行。合肥市副市长彭庆恩在仪式上表示,实行租购并举,既是合肥市聚集人才的重要途径,也是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更是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的重要举措。
  组建国有房屋租赁公司是合肥市探索建立以市场配置为主、政府提供基本保障的住房租赁体系和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鼓励住房租赁消费,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合肥市房屋租赁公司是以住房租赁为主营业务的国有公司,负责开展政策性和市场化的房屋租赁工作。该公司后续将逐步加大房源筹集力度,并有序科学投放合肥的住房租赁市场。
  此外,合肥还通过鼓励个人将自有闲置住房委托住房租赁企业或通过政府住房租赁交易服务监管平台出租;鼓励出租人与承租人、住房租赁企业建立长期稳定的租赁关系。
  随着租赁市场的壮大,合肥也在谋划发展现代住房租赁服务业。支持传统的房地产开发、经纪、物业服务和住房租赁企业,通过开展“管家式”服务,拓宽服务领域,延伸服务链,为出租人和承租人提供房屋装修、餐饮、家政、居家养老以及代收租金、代为管理、代为维修等专业化服务,发展现代租赁服务业。
  为住房租赁开辟“绿色通道”
  据《小康》记者从合肥市政府网了解,在7月25日,合肥市政府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合肥市住房租赁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到2020年,合肥市将筹集各类集中式租赁住房约16万套。其中,市、区两级国有房屋租赁公司共筹集约4万套,人才公寓1万套,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自持租赁住房2万套,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有量不少于9万套,形成多层次、多渠道的租赁住房供应体系。
  另一方面,除了政府参与建设,合肥市还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物业服务企业、个人参与住房租赁试点工作,提供租赁住房。《通知》提出,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传统的开发销售向“租售并举”模式转变,将自有商品住房项目中的部分房源长期持有,并投向租赁市场;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住房租赁企业开展合作,建立开发与租赁一体化、专业化运营模式;鼓励个人将自有闲置住房委托住房租赁企业或通过政府住房租赁交易服务监管平台出租。
  合肥市为了提高企业参与的积极性,将对表现突出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物业服务企业,在房源核验、租赁备案、税务办理等方面开辟“绿色通道”。如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可售商品住房转为租赁住房的,可暂不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连续出租超过10年且终止租赁的,出售时可按照新建商品房办理销售和不动产登记手续,并按出售时税收政策缴纳相关税费。
  提升服务 规范市场
  近年来,合肥一直处于人口净流入的状态。2016年末,合肥市常住人口786.9万人;2012年末,合肥市常住人口757.2万人。4年间,合肥常住人口净流入29.7万人。在这些流入人口中,以安徽省内为主。
  自全国12个试点城市中的多个城市相继公布住房租赁试点方案后,8月22日,合肥市公布了《合肥市住房租赁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根据《实施方案》内容,合肥将鼓励开发商、中介、物业开展住房租赁业务,组建国有房屋租赁公司,搭建住房租赁交易政府监管平台,并明确住房承租人享有的社会公共服务权利等。
  对此,安徽建筑大学房地产研究所所长李国昌向《小康》记者表示,根据《实施方案》,合肥要求相关部门出台配套政策,明确住房承租人在义务教育、基本医疗、计划生育、公共卫生、健康促进、基本养老、就业服务、社会保障、社区事务等方面享有基本公共服务。
  “租赁和购买在权利上不一样。过去租赁双方都不想去备案,随着合肥出台一系列住房租赁政策,现在承租人为了保护自己的权利,就会想备案,合肥的住房租赁市场会得到进一步的规范。”李国昌说。
  另外,在合肥的住房租赁试点中,合肥市将首先发挥国有企业优势,组建市区两级国有房屋租赁公司。在11月底前,合肥各区、开发区的国有房屋租赁公司已经完成挂牌运营。同时,合肥还将扶持培育一批服务规范、信誉良好的住房租赁企业,引入国内规模较大的住房租赁企业进入合肥市场,支持住房租赁企业做大做强。
  对于各类住房租赁企业,合肥还将加强管理,依托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监管平台,建立健全住房租赁管理体系。尤其是要建立“红名单”和“黑名单”,将租赁各方当事人的守信行为、失信行为记入信用档案,以规范租赁住房市场秩序。
  租房过程中交易双方都怕遇到不诚信的行为,而该租赁平台将引入诚信管理,实现线上线下对房屋租赁参与的所有对象进行荣誉申报和投诉,房地产管理部门对荣誉申报和投诉进行受理、调查、加分和查处扣分;设置机构与个人的及格分,及格分以下的由租赁平台暂停或停止其从事租赁服务行为和其他房产信息系统业务。
  租赁双方在发生租賃业务后,还可对租赁业务相关对象:租赁机构、出租人、承租人、小区环境和物业服务进行评分,并与第三方信用系统建立基于租赁平台的个人信用体系。
  租赁合同签订后需要完成合同备案,由后台程序自动完成对电子合同的备案签章,电子合同需在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存证。合同备案后系统出具电子备案证书,电子备案证书能共享至社保、税务、公积金、公安、教育等部门进行实时调阅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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