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入世十年记观后感 入世十年,中国巨变

  世界贸易组织      世贸组织是一个独立于联合国的永久性国际组织。1995年1月1日正式开始运作,该组织负责管理世界经济和贸易秩序,总部设在瑞士日内瓦莱蒙湖畔。其基本原则是通过实施市场开放、非歧视和公平贸易等原则,来实现世界贸易自由化的目标。1996年1月1日,它正式取代关贸总协定临时机构。世贸组织是具有法人地位的国际组织,在调解成员争端方面具有更高的权威性。它的前身是1947年订立的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与关贸总协定相比,世贸组织涵盖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以及知识产权贸易,而关贸总协定只适用于商品货物贸易。
  自2001年12月11日开始,中国正式加入WTO,标志着中国的产业对外开放进入了一个全新的阶段。
  世界贸易组织总部设在瑞士日内瓦。世贸组织的第一任总干事是意大利前外贸部长雷纳托・鲁杰罗,第二任总干事是新西兰前总理麦克・穆尔,第三任总干事是泰国前副总理兼商业部长素帕猜,第四任总干事是欧盟前贸易谈判代表帕斯卡尔・拉米。
  建立世贸组织的设想是在1944年7月举行的布雷顿森林会议上提出的,当时设想在成立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同时,成立一个国际性贸易组织,从而使它们成为二次大战后左右世界经济的“货币-金融-贸易”三位一体的机构。1947年联合国贸易及就业会议签署的《哈瓦那宪章》同意成立世贸组织,后来由于美国的反对,世贸组织未能成立。同年,美国发起拟订了关贸总协定,作为推行贸易自由化的临时契约。1986年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启动后,欧共体和加拿大于1990年分别正式提出成立世贸组织的议案,1994年4月在摩洛哥马拉喀什举行的关贸总协定部长级会议才正式决定成立世贸组织。
  
  基本职能
  管理和执行共同构成世贸组织的多边及诸边贸易协定。
  作为多边贸易谈判的讲坛。
  寻求解决贸易争端。
  监督各成员贸易政策,并与其它同制订全球经济政策有关的国际机构进行合作。
  世贸组织的目标是建立一个完整的、更具有活力的和永久性的多边贸易体制。与关贸总协定相比,世贸组织管辖的范围除传统的和乌拉圭回合确定的货物贸易外,还包括长期游离于关贸总协定外的知识产权、投资措施和非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等领域。世贸组织具有法人地位,它在调解成员争端方面具有更高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五大职能
  管理职能
  世界贸易组织负责对各成员国的贸易政策和法规进行监督和管理,定期评审,以保证其合法性。
  组织职能
  为实现各项协定和协议的既定目标,世界贸易组织有权组织实施其管辖的各项贸易协定和协议,并积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
  协调职能
  世界贸易组织协调其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等国际组织和机构的关系,以保障全球经济决策的一致性和凝聚力。
  调节职能
  当成员国之间发生争执和冲突时,世界贸易组织负责解决。
  提供职能
  世界贸易组织为其成员国提供处理各项协定和协议有关事务的谈判场所,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必要的技术援助以帮助其发展。
  基本原则
  互惠原则(Reciprocity)
  互惠原则,也叫对等原则,是WTO最为重要的原则之一,是指两成员方在国际贸易中相互给予对方贸易上的优惠待遇。它明确了成员方在关税与贸易谈判中必须采取的基本立场和相会之间必须建立一种什么样的贸易关系。
  世贸组织的互惠原则主要通过以下几种形式体现:
  第一,通过举行多边贸易谈判进行关税或非关税措施的削减,对等地向其他成员开放本国市场,以获得本国产品或服务进入其他成员市场的机会,即所谓“投之以桃”、“报之以李”。
  第二,当一国或地区申请加入世贸组织时,由于新成员可以享有所有老成员过去已达成的开放市场的优惠待遇,老成员就会一致地要求新成员必须按照世贸组织现行协定、协议的规定缴纳“入门费”――开放申请方商品或服务市场。
  第三,互惠贸易是多边贸易谈判及一成员贸易自由化过程中与其他成员实现经贸合作的主要工具。关贸总协定及世贸组织的历史充分说明,多边贸易自由化给某一成员带来的利益要远大于一个国家自身单方面实行贸易自由化的利益。因为一国单方面自主决定进行关税、非关税的货物贸易自由化及服务市场开放时,所获得的利益主要取决于其他贸易伙伴对这种自由化改革的反应,如果反应是良好的,即对等地也给予减让,则获得的利益就大;反之,则较小。相反,在世贸组织体制下,由于一成员的贸易自由化是在获得现有成员开放市场承诺范围内进行的,自然这种贸易自由化改革带来的实际利益有世贸组织机制作保障,而不像单边或双边贸易自由化利益那么不确定。因此,多边贸易自由化要优于单边贸易自由化,尤其像中国这样的发展中的大国。
  透明度原则(Transparency)
  透明度原则是指,WTO成员方应公布所制定和实施的贸易措施及其变化情况,没有公布的措施不得实施,同时还应将这些贸易措施及其变化情况通知世贸组织。此外,成员方所参加的有关影响国际贸易政策的国际协定,也应及时公布和通知WTO。
  透明度原则是世贸组织的重要原则,它体现在世贸组织的主要协定、协议中。根据该原则,世贸组织成员需公布有效实施的、现行的贸易政策法规有:
  (1)海关法规。即海关对产品的分类、估价方法的规则,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征收的关税税率和其他费用。
  (2)进出口管理的有关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度。
  (3)有关进出口商品征收的国内税、法规和规章。
  (4)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的有关法规和规章。
  (5)有关进出口货物及其支付方面的外汇管理和对外汇管理的一般法规和规章。
  (6)利用外资的立法及规章制度。
  (7)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规和规章。
  (8)有关出口加工区、自由贸易区、边境贸易区、经济特区的法规和规章。
  (9)有关服务贸易的法规和规章。
  (10)有关仲裁的裁决规定。
  (11)成员国政府及其机构所签订的有关影响贸易政策的现行双边或多边协定、协议。
  (12)其他有关影响贸易行为的国内立法或行政规章。
  透明度原则规定各成员应公正、合理、统一地实施上述的有关法规、条例、判决和决定。统一性要求在成员领土范围内管理贸易的有关法规不应有差别待遇,即中央政府统一颁布有关政策法规,地方政府颁布的有关上述事项的法规不应与中央政府有任何抵触。但是,中央政府授权的特别行政区、地方政府除外。公正性和合理性要求成员对法规的实施履行非歧视原则。
  透明度原则还规定,鉴于对海关行政行为进行检查和纠正的必要,要求各成员应保留或尽快建立司法的或仲裁的或行政的机构和程序。这类法庭或程序独立于负责行政实施的机构之外。除进口商在所规定允许的上诉期内可向上级法庭或机构申诉外,其裁决一律由这些机构加以执行。
  透明度原则对公平贸易和竞争的实现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市场准入原则(Market Access)
  世界贸易组织市场准入原则是可见的和不断增长的,它以要求各国开放市场为目的,有计划,有步骤,分阶段的实现最大限度的贸易自由化。市场准入原则的主要内容包括关税保护与减让,取消数量限制和透明度原则。世贸组织倡导最终取消一切贸易壁垒,包括关税和非关税壁垒,虽然关税壁垒目前仍然是世界贸易组织所允许的合法的保护手段,但是关税的水平必须是不断下降的。
  促进公平竞争原则
  世界贸易组织不允许缔约国以不公正的贸易手段进行不公平竞争,特别禁止采取倾销和补贴的形式出口商品,对倾销和补贴都做了明确的规定,制定了具体而详细的实施办法,世界贸易组织主张采取公正的贸易手段进行公平的竞争。
  经济发展原则
  也称鼓励经济发展与经济改革原则,该原则以帮助和促进发展中国家的经济迅速发展为目的,针对发展中国家和经济接轨国家而制定,是给予这些国家的特殊优惠待遇,如允许发展中国家在一定范围内实施进口数量限制或是提高关税的“政府对经济发展援助”条款,仅要求发达国家单方面承担义务而发展中国家无偿享有某些特定优惠的“贸易和发展条款”,以及确立了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和转型国家更长的过渡期待遇和普惠制待遇的合法性。
  非歧视性原则
  这一原则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最惠国待遇,另一个是国民待遇。成员一般不能在贸易伙伴之间实行歧视;给予一个成员的优惠,也应同样给予其他成员。这就是最惠国待遇。这个原则非常重要,在管理货物贸易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中位居第一条,在《服务贸易总协定》中是第二条,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是第四条。因此,最惠国待遇适用于世贸组织所有三个贸易领域。国民待遇是指对外国的货物、服务以及知识产权应与本地的同等对待。最惠国待遇的根本目的是保证本国以外的其他缔约方能够在本国的市场上与其他国企业在平等的条件下进行公平竞争。非歧视性原则是世界贸易组织的基石,是避免贸易歧视和摩擦的重要手段,是实现各国间平等贸易的重要保证。
  
  权利义务
  基本权利
  (1)能使产品和服务及知识产权在150个成员中享受无条件、多边、永久和稳定的最惠国待遇以及国民待遇。
  (2)对大多数发达国家出口的工业品及半制成品受普惠制待遇。
  (3)享受发展中国家成员的大多数优惠或过渡期安排。
  (4)享受其他世贸组织成员开放或扩大货物、服务市场准入的利益。
  (5)利用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公平、客观、合理地解决与其他国家的经贸摩擦,营造良好的经贸发展环境。
  (6)参加多边贸易体制的活动获得国际经贸规则的决策权。
  (7)享受世贸组织成员利用各项规则、采取例外、保证措施等促进本国经贸发展的权利。
  基本义务
  (1)在货物、服务、知识产权等方面,依世贸组织规定,给予其他成员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
  (2)依世贸组织相关协议规定,扩大货物、服务的市场准入程度,即具体要求降低关税和规范非关税措施,逐步扩大服务贸易市场开放。
  (3)按《知识产权协定》规定进一步规范知识产权保护。
  (4)按争端解决机制与其他成员公正地解决贸易摩擦,不能搞单边报复。
  (5)增加贸易政策、法规的透明度。
  (6)规范货物贸易中对外资的投资措施。
  (7)按在世界出口中所占比例缴纳一定会费。
  
  中国入世历程
  
  中国是1947年成立的关贸总协定创始国之一。1986年7月,中国向总协定正式提出恢复关贸总协定缔约国地位的申请,从此开始了“复关”、“入世”的漫漫征程。2001年11月10日在卡塔尔首都多哈举行第4次部长级会议,就中国入世进行表决,中国正式入世。
  中国与关贸总协定的早期历史
  ●1947年10月30日,中国政府签署了联合国贸易与就业大会的最后文件,该大会创建了关贸总协定。
  ●1948年4月21日,中国政府签署关贸总协定《临时适用议定书》,并从1948年5月21日正式成为关贸总协定缔约方。
  ●1982年11月,中国政府获得观察员身份并首次派团列席关贸总协定第36届缔约国大会。从而能够出席缔约方的年度会议。
  ●1986年4月23日,香港以单独关税地区成为关税总协定缔约方。
  中国复关的历史经过
  ●1986年7月10日,中国驻日内瓦代表团大使钱嘉东代表中国政府正式提出申请,恢复中国在关贸总协定中的缔约方地位。
  ●1987年10月22日,关贸总协定中国工作组第一次会议在日内瓦举行,确定工作日程。
  ●1989年4月18日至19日,关贸总协定中国工作组第7次会议在日内瓦举行,完成了对中国外贸制度的评估。
  ●1989年12月12日至14日,关贸总协定中国工作组第8次会议在日内瓦举行,事实上重新开始审议中国的外贸制度。
  ●1992年10月10日,中美达成《市场准入备忘录》,美国承诺"坚定地支持中国取得关贸总协定缔约方地位"。
  ●1995年5月7日至19日,应关贸中国工作组主席吉拉德邀请,外经贸部长助理龙永图率中国代表团赴日内瓦与缔约方就中国复关进行非正式双边磋商。此次磋商被西方媒体称为试水谈判。
  ●1995年6月3日,中国成为世贸组织观察员。
  中国申请入世的进程
  ●1995年11月,中国政府照会世贸组织总干事鲁杰罗,把中国复关工作组更名为中国"入世"工作组;与此同时,台湾当局也"照会"世贸组织把关贸总协定中国台北问题工作组更名为世贸组织中国台北工作组。
  ●1996年3月22日,龙永图率团赴日内瓦出席世贸中国工作组第一次正式会议并在会前和会后与世贸组织成员进行双边磋商。
  ●1998年5月18日至22日,龙永图率中国政府代表团赴日内瓦参加了多边贸易体制50周年大庆和世贸组织第2届贸易部长会议。
  ●1998年6月17日,江泽民接受美国记者采访时提出"入世"3原则:1.WTO没有中国参加是不完整的。2.中国毫无疑问要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加入WTO。3.中国的"入世"是以权利和义务的平衡为原则的。
  ●1999年3月3日,中美高级贸易代表团就降低关税、进一步敞开农业、电信、金融和保险市场谈判至深夜。
  ●1999年4月6日至13日,朱�基访美。4月10日,中美签署"中美农业合作协议"并就中国加入WTO 发表联合声明,美方承诺"坚定地支持中国于1999年加入WTO"。
  ●1999年5月8日,以美国为首的北约袭击中国驻南斯拉夫大使馆,中国政府被迫中断了"入世"谈判。
  ●1999年9月6日,中美恢复谈判。
  ●1999年11月15日,中美双方就中国加入世贸组织(WTO)达成协议。这意味着中国与美国就此正式结束双边谈判。
  ●2001年1月10日,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谈判1月9日晚在瑞士重新开始。
  ●2001年6月14日,中美就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所遗留问题的解决达成了全面的共识。
  ●2001年6月20日,中国与欧盟就中国入世问题达成全面共识。
  ●2001年7月3日,世界贸易组织(WTO)成员国就中国于今年11月正式入世问题达成一致,中国在提出申请15年后终将实现加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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