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书 [谈起诉书写作的几点法律问题�]

  摘 要:起诉书是启动刑事审判程序的钥匙,整个庭审工作都紧密围绕起诉书的内容展开进行,起诉书制作的好坏,直接影响到检察机关出庭支持公诉的效果。�   关键词:起诉书;检察机关;公诉;法律问题��
  起诉书是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按照一定法律程序,将被告人交付审判,向法院提起公诉时所制作的法律文书。它既是检察机关根据自己职能行使公诉权对被告人情况及犯罪事实的总结,也是法院刑事审判程序的开端及法庭对案件的庭审调查过程的脉络,关系到法庭对案件的正确审理以及让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得到有效的保障,所以起诉书可以说是整个案件审理过程的关键,必须加以严肃和认真地对待。�
  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了起诉书的新格式样本,对起诉书的内容与格式加以了确定,但是在起诉书的具体写作部分在实践操作中尚有不少争议,各地检察机关在起诉书实践写作过程中在格式规范以外的方面往往按照自己过往经验遵循着摸着石头过河的原则在尝试进行一些变动,导致各地检察机关所制作的起诉书内容样式不一,或多或少影响了检察机关公诉权的行使。本文通过对多份不同地区的检察机关起诉书对比当前的检察文书新格式,就其中涉及到的争议性问题如辩护人基本情况、案由、罪名部分、事实与证据、量刑情节部分等问题展开讨论。�
  一、关于是否将辩护人情况加入起诉书首部的问题�
  就目前最高人民检察院规范的起诉书样本中,辩护人基本情况做为非必要内容,并不在规定的七项基本内容之内。在实践写作中有的检察人员依旧在起诉书中被告人基本情况后另加一个自然段用以描述辩护人基本情况。尽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表明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就能提前介入诉讼了,但是是否能因为辩护人的提前介入就将辩护人情况加入起诉书部分呢?�
  其实不然,起诉书是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指控犯罪嫌疑人有罪,向法院提出公诉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法律文书,是法院进行法庭审理活动的开端。而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诉讼的目的是帮助犯罪嫌疑人依法正确行使自己的自己的诉讼权利,并收集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或者从轻、减轻处罚的证据,为参加庭审做准备。并且从我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来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律师等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不是一个连续的过程,是可以分离的,即相关委托辩护人不是固定不变的。假如检察机关在起诉书中写明辩护人的基本情况,而犯罪嫌疑人在庭审阶段变换辩护人,导致在法庭调查中辩护人情况与起诉书的辩护人情况部分不一致,显得起诉书不严谨,不利于检察机关公诉活动的开展。�
  从起诉书本身的性质和作用看,起诉书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要求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判的书面文件,是检察人员出席法庭和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的依据,公诉人、审判人员、被告人和辩护人在庭审过程中的全部活动都是围绕起诉书所指控的具体犯罪事实进行的。由此可见, 起诉书的内容应当是与案件的定罪量刑有直接关系的事宜,如被告人的基本情况、案由、犯罪事实、起诉的依据和理由等等。而辩护人的基本情况却与这些内容毫不相干,没有任何内在的联系,既不影响案件的定性,也不影响案件的量刑。因此,把辩护人的基本情况作为起诉书的一项内容是与起诉书本身的性质和作用不相协调的。所以说起诉书中是否有辩护人基本情况,并不影响起诉书的功能和作用,辩护人的基本情况应该由法庭调查去查明,在起诉书上表明并没有实际的意义,可以由法庭在开庭时宣布。�
  二、关于在案由部分是否以移送审查起诉的罪名为准的罪名 �
  目前起诉书的案由与案件来源部分在实践写作中存在着一个问题:假如侦查机关和部门与审查起诉部门对同一案件认定性质不一致,产生的后果就是对案由表述不一,反映到起诉书写作上就是有的检察机关是以移送审查起诉的罪名为案由, 有的是检察机关在以审查起诉所决定的罪名为案由。�
  在起诉书规范样本中要求写明案由和案件审查过程这个部分主要表述侦查机关在起诉意见书中认定的案件性质和案件来源过程,也是为了表明检察机关办理案件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侦查、管辖、审查起诉等法定程序,以便检察机关的工作接受当事人和社会的监督。从新《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体现的精神来看这些看法都是片面的,在起诉书中加入案由与案件审查过程部分,因为这只是表明案件的程序性经历,这一部分一般不应涉及到实体问题,也不是庭审的待证事实,所以在案由部分应当以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罪名为准。这样书写的原因在于:一是能准确地表明案件的审查过程,有助于检务公开;二是将案由与案件来源紧密联系起来,尽管案由与案件来源一个代表实体问题,一个代表程序过程,是不同的概念,但二者也应该是紧密联系的;三是将宣布逮捕时的罪名跟起诉书案由统一起来,也有助于犯罪嫌疑人认罪服法。利弊分析之下,可以采取案由写侦查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的案由, 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侦查机关认定的案由不准确, 可在起诉书综论部分写明,这样就清晰了然了。�
  三、起诉书写作中重事实轻证据的现状�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 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 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 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照片的, 应当决定开庭审判。且对于起诉书的证据格式,最高人民检察院新的起诉书制作格式没有要求对证据进行列举和论证。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的精神,很多人认为,这主要是因为我国已经改变了过去那种职权主义特点的审判方式,法官庭前审查主要进行程序性审查,庭审中由检察官向法庭举证,而程序性审查不是就犯罪指控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具体审查,因此只需要在起诉书中叙写详细的指控事实而不需要在起诉书中叙明证据,导致越来越多的起诉书将主要篇幅放在了犯罪事实的指控上,对于证据列举顺序也是按照证据种类来排列的,不能与案件事实形成有效的对应和逻辑证明关系,对案件的审理造成极大地影响,不利于法官对案情的把握。因此,证据部分依旧是起诉书写作中最关键的一部分,指控犯罪事实部分应紧密围绕证据部分展开。�
  四、书写量刑情节部分目前仍存在分歧�
  不少人认为, 不应当在起诉书中叙写量刑情节。理由是量刑情节多种多样, 如何取舍不好把握认定量刑情节可能会侵犯法院的审判权,违背无罪推定原则, 主要表现在对累犯的认定上。有些量刑情节在诉讼进行过程中, 可能会发生变化, 如自首和认罪态度,对庭审可能造成影响,对于这些问题我们应当分开来讨论。�
   (一)在起诉书中认定累犯的问题�
  累犯,作为法定从重情节,刑法在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加以了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在起诉书中认定累犯是表明检察机关对此情节的态度, 所以检察机关在起诉书中认定累犯并无不妥。�
  (二)关于自首情节如何表述问题�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但是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对于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在未经法庭查证前是不确定的,随时都有翻供的可能,其变化情况往往令公诉人始料不及。如果在审查起诉阶段就认定被告人自首并写进起诉书中,一旦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翻供或避重就轻、隐瞒犯罪事实,那么检察机关在起诉书中认定自首岂不在出庭参加公诉时陷入矛盾。因此对自首这一情节,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应在起诉书中认定,可以在发表公诉意见时,综合庭审情况再决定是否予以认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起诉书中认定,如果被告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翻供,法院应当转化为普通程序审理,这样更有利于把握公诉的主动权,更能维护检察机关的尊严。�
   (三)关于被告人认罪态度在起诉书中表述的问题�
  被告人认罪态度只是一个酌定情节,所以大多起诉书中并没有详细叙写被告人的认罪态度。而在司法实践中,认罪服法的被告人对检察机关是否肯定其认罪态度比较关注,如果在起诉书中实事求是地予以确认,有助于促使被告人配合公诉。犯罪分子犯罪后的悔改态度, 说明犯罪分子人身危险性的大小, 反映出改造的难易程度, 可以作为量刑参考。所以在起诉书中要不要叙述酌定情节,关键看在起诉时能否固定或基本能够固定该情节。有的情节容易出现变化,如被告人认罪态度,在庭前老实交代,但庭上可能翻供,这种情况,起诉时对其认罪态度以不写为宜。当然,如果案件事实清楚,被告人口供稳定,对其庭上不翻供比较有把握,也可以明确肯定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则可以将被告人认罪态度写入起诉书,这样也有利于法院对于一般简单的案件顺利审理。�
  综上所述,为有利于公诉机关的公诉职能行使,审判机关对案件的顺利审理,也为了充分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不被刑事司法权侵害,作为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的重要部分,起诉书也应当在实践中不断充实和完善,以便更好的发挥它的作用实现其存在的价值。��
  (作者通讯地址:江西省萍乡市莲花县检察院,江西萍乡337100)
  
  (上接第162页)�
  四要建立利益协商机制。由于甘肃省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司法诉求存在较大差异,尤其是在不发达地区,农业文明样态下乡土社会、人情社会的特征比较明显并将长期存在,因此,对一些轻微刑事案件、特殊案件和民事申诉案件,在严格依照规则、严守执法边界的基础上,要充分尊重双方意愿,培育利益主体的协商意识,通过双方自愿对话沟通,达成妥协,作出让步,自主解决其利益矛盾和诉求,逐步实现利益纠纷的自我调节和利益关系的自我修复。�
  四、着力夯实化解社会矛盾的基础�
  社会矛盾主要发生在基层,社会矛盾化解的重心也在基层。基层院承担着80%的办案任务,集中了80%的办案力量,处在化解矛盾纠纷的最前沿,化解矛盾纠纷能力的高低,群众感受最明显,体会最深。实践证明,夯实基层,发挥基层能动作用是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环节。为此,一要积极构建联系群众的工作平台。完善受理接待设施,把“12309”举报电话、检察门户网站等建设成为联系群众的新平台。采取网上论坛、问卷调查、检察长信箱等多种方式加强与群众的互动交流。不断完善定期走访、巡回接访、聘请检察联络员和建立工作联系点等服务基层的新形式,向社会各界及当事人收集本辖区内矛盾纠纷的信息资料,引导利益受损人和案件当事人依法维权,切实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矛盾不上交”,确保基层院成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一道稳固防线。二要建立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加强检察机关与政府、法院等机关的协作配合,及时通报信息,综合运用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人民调解等多主体、多层面、多路径化解矛盾纠纷。建立矛盾纠纷信息平台系统,努力实现工作部署、统计信息、预警预防、排查登记、调处流转等程序的联网联动、做到资源共用、信息共享,不断顺畅司法诉求通道和信访渠道,形成处理矛盾纠纷案件的合力。三要切实解决基层实际困难。甘肃省基层院人员紧缺、经费匮乏、装备落后、信息化建设滞后,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要通过政法院校定向招生、向社会公开招考等多种途径解决检察官断档和人少案多的问题,认真落实基层检察院经费保障标准,加大对基层院装备建设和信息化建设的投入,中央政法专项补助经费向基层院倾斜,努力形成人往基层走、劲往基层使、钱往基层用的良好氛围,不断增强基层院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和水平。��
  (作者通讯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检察院,广西梧州543000)

推荐访问:几点 法律问题 谈起 谈起诉书写作的几点法律问题� 法律文书写作抢劫罪起诉书 抢劫罪起诉书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