痛定思痛,台商怎樣才能避免人財兩空? 痛定思痛 砥砺前行

  从两岸交流开放以来,两岸婚姻已经超过32万对,並正在以每年1万对以上的速度增長,這還不包括那些沒有正式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地下婚姻」。花好月圓自然愜意,但是台商也要為萬一的風雨飄搖做好應對,首當其衝的,就是要預先了解兩岸婚姻財產分割政策的差別與因應。
  眼睜睜看著辛苦打拼的財富被切割,儘管對方曾是自己最親愛的人,多數企業家老總們也心有不甘。一項調查顯示,有66.2%的企業家認爲,大陸《婚姻法》中「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産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規定「需要修改」,他們的理由往往是,配偶並沒有對企業經營作出貢獻。
  「這是一種錯誤認識。有很多企業家的太太並不參與企業經營,而是照顧家庭,但相夫教子的功勞很難用物質來衡量。即便這位太太連相夫教子都沒做,法律很可能也是判『對半分』。」北京市律師協會企業法律風險管理專業委員會委員、天依律師事務所律師呂明標說,「企業家作爲『既得利益者』,提出這樣的疑問很正常。但實際上,法律在家庭問題上,很難做到絕對公平。」大陸《婚姻法》中也明確規定,離婚時如果夫妻沒能就共同財産的分割達成一致,法院將會以「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决。
  既恨又怕的婚姻法
  以企業家爲主要代表的富有人群,也被稱為高淨值人群,他們的婚姻生變與否,因爲牽扯著巨額財富的敏感神經,常常讓他們對大陸現行的婚姻法既恨又怕。
  尤其是2011年8月12日,大陸最高人民法院公佈實施了《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以下簡稱《婚姻法解釋(三)》),更進一步明確,即便是夫妻雙方的一方財産,在婚後産生的收益,除孳息(如銀行利息)和自然增值(如房地産升值)外,也屬夫妻共同財産。也就是說,即便是企業家在婚前創辦的企業,該企業在企業家婚後的經營所得也屬夫妻共同財産。
  「企業家應該審視自己的婚姻,如果真的不穩定,就需要提前做好規劃。婚前可以簽訂財産協議;婚後,爲了規避風險,一些企業家常常採用轉移財産、轉讓股份、某種信托安排或者股權的家族化均分、或把股份轉讓給隱名股東,背後還是自己在操縱等方式做出有效安排,使之在婚姻破裂的時候不至於喪失太多,」呂明標說,「個別企業家甚至採用不合法手段矇騙不懂財務、不參與公司經營的妻子,以至觸犯刑律,背上官司。」
  趕集網創始人楊浩然就正面臨一通「惡意轉移財産,企圖規避婚姻財産分割」的訴訟。
  2008年,楊浩然與妻子王宏艶在美國加州法院進行離婚訴訟,當年被判决離婚。但2010年5月,王宏艶却在大陸提起訴訟,申請楊浩然將股權轉讓給其兄楊浩涌的「惡意轉移財産行爲無效」。公開資料顯示,在過去幾年中,趕集網曾先後兩次融資,分別獲得2000萬美元和6000萬美元。
  對此,《婚姻法》已有明文規定,「《婚姻法解釋(三)》中的規定更進一步,如果夫妻一方發現另一方有這些違法行爲,即便還沒離婚,也可以申請分割夫妻共同財産。」中國法學會婚姻家庭法學研究會副會長、中華女子學院副院長李明舜說,「離婚應該規避的不僅是財産風險,從本質上應該規避的是婚姻風險。應當是婚姻關係决定財産關係,而不能是財産關係决定婚姻關係,不能讓財産關係反客爲主。」
  由此可見,對大陸婚姻法,恨無用,怕也不成,關鍵還是依法辦事,結合自身情况和法條規定,對財産進行合理規劃。
  台商財產分割
  兩岸制度各不同
  合理規劃,說起來容易做起來難,尤其對跨海西進、既投入了金錢也投入了感情的台商來講,兩岸對於婚姻財產分割上法規條文的差異,更讓那些背負感情債的台商老闆們無所適從。
  兩岸婚姻狀況如何?2012年5月30日,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發言人楊毅在例行新聞發佈會上透露,從兩岸交流開放以來,兩岸婚姻已經超過32萬對,並正在以每年1萬對以上的速度增長。這還不包括那些沒有正式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地下婚姻」,花好月圓自然愜意,但是台商也要爲萬一的風雨飄搖做好應對,首當其衝的,就是要預先了解兩岸婚姻財產分割政策的差別。
  上海富蘭德林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陳芳指出,通常情况下,大陸和台灣法院對兩岸婚姻均有管轄權,但對於大陸境內的財産分割,即使已取得台灣的離婚判决,一般也需另行向大陸法院起訴,此時則應注意大陸法律對夫妻財産制度的規定與台灣不同。
  大陸以法定財産制度爲主,約定財産制爲輔,大陸法定財産制習慣上被稱爲夫妻共同財産制,也就是雙方或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産,除有約定或屬於個人特有財産外,均爲夫妻共同財産。
  房子怎麼分?
  「兩岸婚姻中涉及價值較大的大陸財產通常是房產和股權。」陳芳說,離婚時,夫妻名下各自房産是否爲夫妻共同財産,可遵循大陸夫妻共同財産制來判斷,也就是購房所用款項若完全爲婚前個人所有,房産應判定爲個人財産;但若購房所用款項是來自於婚後個人或夫妻共同收入,則該房産應認定爲夫妻共同財産。
  而對於一方名下的貸款的房産,是個人財産還是夫妻共同財産,實務中一直存著爭議。2011年8月頒佈的《婚姻法解釋(三)》,明確了夫妻一方婚前簽訂房産買賣合同,並以個人財産支付首付款,以個人信用在銀行辦理貸款,房産登記在自己名下,但婚後夫妻共同償還貸款的情况——無論登記行為是在婚前還是在婚後,將判決該房產歸產權登記一方所有,尚未歸還的貸款也為其個人債務。而對於婚後還貸款金額及其相應比例的房産增值,則根據具體情况及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原則,由産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另外,實務中還有夫妻一方將婚前已在大陸取得的個人房産約定贈與對方,但在辦理贈與房産變更登記前,婚姻亮起紅燈,贈與方擬撤銷贈與,此時無論贈與行爲發生在婚前還是婚後,只要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贈與房產的一方均可撤銷贈與。
  工廠算誰的?
  除房產以外,《婚姻法》第17條又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生産、經營收益及智慧財産權收益,歸夫妻共同所有。《婚姻法解釋(二)》進一步明確, 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以個人財産投資所得的收益爲夫妻共同財産。此次《婚姻法解釋(三)》又進一步補充,夫妻一方個人財産在婚後産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爲夫妻共同財産。
  「例如,一方個人財產存入銀行產生的利息即屬孳息,離婚時應認定為一方的個人財產。至於自然增值部份,比如一方婚前有一套房子,離婚時市場價值已翻番,其中增值的部分即屬於自然增值,離婚時還是一方的個人財產。」
  陳芳強調,台商在大陸成家立業前,用個人財産投資設廠,工廠的經營收益明顯不屬於孳息和自然增值。按照大陸婚姻法規定,除原始出資部分,婚後該工廠所産生的經營收益應屬於夫妻共同財産。
  另外還存在一種情况,夫妻之間訂立借款協議,將夫妻共同財産出借給一方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用於其他個人事務,此時,實際上視爲對夫妻共同財産處分作出了約定,離婚時將按照借款協議的約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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