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会是个笑话 [我国企业工会维权欠佳的自身因素分析]

  摘要:我国工会目前维权欠佳,原因多方面,但是自身的因素不可忽视,包括工会组织机构行政化、工会经费不能脱离企业、工会干部的产生办法缺乏民主程序、工会干部自身的职业素质难以胜任维权职责、工会失职缺乏法律制约等几个方面,克服这些不足,使工会真正发展成为维护广大职工权益的工会组织,是必要和必须的。
  关键词:工会;维权不力;自身原因
  中图分类号:D412.3 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9-9166(2009)020(c)-0010-01
  
  维权职能是工会存在的本质特征。马克思主义的工会理论认为,工会是一个以维护和代表职工合法权益为职责的群众性组织。然后目前企业工会几乎都维权欠佳,原因多方面,但是自身的一些弊端也是重要要素之一。
  一、工会组织机构行政化
  计划经济下我国形成了生产为中心,生产、生活、教育为一体的工会工作模式。长期以来的官办色彩,组织体系的行政化。所谓工会行政化,“是指工会在其组织、活动等方面,在相当程度上受到政府或企业行政的控制和制约,在相当意义上是作为政府和企业行政的附庸而存在的”。传统体制下的工会组织,一方面承担了许多本应由政府承担的任务,从而在很大程度上成了依附于政府的准政府机构,形成了工会组织行政化的特点。工会行政化与工会的宗旨相背离,有很多弊端。其一工会组织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角色被冲淡,失去了群众的信任。在我国的企业,侵害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的现象主要发生在企业各级行政领导人身上,而工会的天职就是要成为职工群众的代言人,与企业行政进行 协商、交涉、抗争。然而工会行政化必然导致工会与行政领导之间相同的行政利益就更多一些。如果工会全心全意维护职工的利益,势必损害了企业行政领导的利益。所以当职工与企业行政发生冲突时,工会往往站在行政一边,不为职工出面维护合法权益;其二工会领导人也和企业行政领导者一样,由更高层级的行政机关任命,而不能实行基层职工群众民主选举。所以目前我国好多企业工会干部对上负责,对下不负责,不怕职工不信任、不拥护,但怕开罪于上级和行政领导;其三工会组织机构臃肿,工作效率低下。从形式上来看,工会组织行政化提升了工会组织在社会上、在企业中的地位,但它付出的代价是脱离了广大职工群众。工会组织行政化的最大弊端,就在于导致了当前工会组织在企业中的软弱无力,不能够真正维护职工的利益。
  二、现行工会经费制度不利工会独立地维权
  我国工会法规定工会经费主要来源于:(1)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按会员工资的0.5%向工会缴纳会费;(2)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缴纳经费,建立工会组织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及外资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本企业工会拨交经费,这是工会经费的主要来源;(3)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4)人民政府的补贴;(5)其他收入。从实际情况来看,工会办公活动的设施、场所主要由企业来提供。工会经费是工会独立开展工作,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履行自己的职能的重要经济保障。然后目前几乎所有企业工会的主要经费来源于企业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的经费。工会经济上得依靠企业,导致发生劳资纠纷时工会很难完全超越自身利害关系而全力维护工人利益,工会严重缺乏独立性。
  三、工会干部的产生办法缺乏民主程序
  《工会法》规定,各级工会领导人由民主产生。但是不少是走过场,搞形式主义,实际上是党委委派制。工会主席要通过企业党委的考察、推荐来产生,因此多数工会对同级党委负责就必然多于对职工负责。在通过党委的批准产生工会主席的情况下,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工会主席的角色冲突就暴露出来,处于“不能不维护,又不能维护好”的两难境地。这也是导致工会维权欠佳的重要原因之一。
  四、工会干部自身的职业素质难以胜任维权职责
  工会干部作为工会工作的直接实践者,其思想素质、工作能力的高低直接影响工会的维权工作的好坏。目前,工会干部还存在一些问题。其一工会干部中劳动、工资、社会保险、法律、劳动保护、财会以及计算机与网络技术等专业人才太少,而专业结构不合理和专业人才短缺,导致在工会维权中“底气”不足;其次工会组织的领导干部年龄较大,好多工会干部正是由于年龄较大才转到工会干部岗位上来的,年龄偏大,另外有不少人思想认识陈旧,这必然导致在维护工人权益时不力,同时不少工会工作方式简单,有企业工会干部兼职化,这都不利于工会维权。
  五、工会失职缺乏法律制约
  工会是维护职工权益的主体,然而目前工会干部缺乏为职工维权的责任动力。因为在公有制企业中,工会主席由行政人员兼职,工会工作或参与劳资关系的协调并没有额外的津贴。非公企业联合工会主席或上级工会干部的收入也与职工维权没有联系,这使得工会为职工维权缺乏必要的动力。现实中当职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时候,如果工会主席坚决维护职工权益自己的利益有可能受到损失,如果工会主席维权不到位,自己的利益却不受影响。正常情况下,工会主席必然会理性地选择后者而不是前者。工会法对于工会不作为没有任何法律责任的规定,所以工会干部很少全心为本企业职工维权。虽然《工会法》中规定,工会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组织中的成员,但是没有规定具体的程序。若以法律手段约束工会,工会不作为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工会应该予以赔偿,这样或许工会才能真正成为一个负责任的工会,坚决为广大职工维护权益的工会。
  由于工会在人事组织上和经济上缺乏独立性,使得工会产生了对企业的依附,从而决定了工会难以成为聚集工人利益并向企业诉诸利益要求的工人组织。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法律等一些规章制度的不断完善,对工会的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断完善和发展,独立于行政机关之外,成为真正维护广大职工群众权益的工会组织,是必要和必须的。
  作者单位:延安炼油厂工会
  参考文献:
  [1]张兰.谈企业工会的维权,职业技术,2008.8
  [2]吴亚平.工会组织建设概论,北京中国工人出版社,2001
  [3]孙玫贞.中国工会维护职能缺失探析,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1
  [4]蒋志康,李宏伟.对国有企业工会维权的几点思考,昆明冶金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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