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族群习惯法文化的多层面教育分析]

  摘 要:族群习惯法文化对人实施教育的核心价值在于在人的可教育性原则基础上促进人在良好秩序中得以生长,而这一自身生长的过程是通过族群习惯法文化对其教育的多层面来实现的。这些多层面教育依其性质的积极性而定依次为:寓教于惩的威慑教育、寓教于导的劝导与引导教育、寓教于信的信奉教育。族群习惯法文化对人的多层面教育的相互结合,促使族群成员内化并生长出一种能促进社区和谐的道德观念与道德信念,以”一种行动的意识”,设计与选择自身行为,自觉规范自己的言行,从而建立起和谐的天地人关系。
  关键词:族群;习惯法文化;多层面教育
  
  一个族群固有的行为模式即传统文化凝结在该族群创造的物质文明与制度文明中,这些都是族群传统文化的载体。作为族群文化子系统的规范性文化的族群习惯法文化。体现着某一族群在某一时期的社会准则、道德律令、民族情感以及价值取向,“它是由民族文化隐性层面中的思维系统、情感系统和价值系统这三大方面综合体现出来的群体行为指向,以及调控和驱动的力量;它最突出地表现在一定群体的社会行为上,为一定体系内的人们提供可供选择的行为模式,决定着人们的生活态度和行为选择。”族群习惯法文化,作为中国乡土社会自发秩序的规则系统,这套传统或“地方性知识”是经由试错、日积月累而艰难获致的结果,是各族群各自长期经验的总和。如哈耶克所说“很难说是我们选择了它们;恰恰相反,倒是这些限制选择了我们:它们使我们获得生生不息、繁衍后代的能力。”族群习惯法文化凭借其内部无处不在的力量,深深地渗透进族群成员的血液,内化成为其成员的思想观念。通过口传、身教、实物形态或文字资料等具有教育功能的形式,将世代先辈积累起来的经验、教训与知识,衍生为某种全体族群成员为了维系生产生活所必须共同遵循的规范与准则,激发着某种价值追求和进取精神以及民族认同,从而保证本族群文化在既有的条件下不断持续。
  作为一种规范族群成员行为方式的手段,族群习惯法文化中蕴含着大量的教育资源,如苗族“榔约”教育人们要团结:“为了团结地方,为了团结村社,莫像牛乱来,莫像马发野。为了粮人仓,为了酒满缸,封山才有树,封河才有鱼,地方才知睦,村社才兴旺。不让谁弄坏田土,大家才有饭吃。没有盗,没有贼,地方才安康。”尽管各族群的习惯法文化存在形式与内容上的差异,但由于我国族群颇有一些相似之处。如大多所处恶劣的地理环境、经济发展略显滞后,文化发展也较缓慢,这些因素决定了我国各族群的习惯法文化在其教育人的方式上也有相似的特质。族群习惯法文化教育的核心价值在于在人的可教育性原则基础上促进入的发展,促进人在良好秩序中得以生长,同时也反过来自觉维护社会秩序,而这一自身生长的过程是通过族群习惯法文化对其教育的多层面来实现的。明确这一观念,有利于实现族群习惯法文化教育目标的多元化,从而更有效地维护族群地区的和谐秩序。
  
  一、寓教于惩的威慑教育
  
  通过对族群成员进行习惯法文化教育,尤其是带有严厉惩罚性质的内容的教育,比如“神判”。使违犯社会规范者或潜在的违犯者知晓习惯法强有力的制裁力量,从而不敢以身试法。此时的教育对象主要针对已经明确违犯了某种社会规范者或虽未有明确的违犯行为,但可能已经具有某种违犯心理,因而具有违犯倾向的潜在违犯者。除此之外,由于“杀鸡骇猴”的缘故,对本族群所有成员也是一次接受教育的机会。教育的内容就是重申本族群的社会规范,尤其是违犯习惯法后将导致的严重后果,以及由后果引发的对他人以及自身的不利因素和严重性,包括一切该承担的相应责任,以威慑违犯者本人与其他成员,对其产生一定的精神压力。此时的教育目的表现为充分显示本族群习惯法文化的强制性制裁力量与威慑力量,以鲜活的制裁惩罚展示本族群习惯法文化的权威,由此遏制其他成员的潜在违犯行为。
  族群习惯法文化寓教于惩的威慑教育的首要条件是其惩罚违犯者的必定性与及时性。惩罚的必定性。主要是从执行族群习惯法的角度出发,是指任何族群成员,不分等级与贵贱,在本族群习惯法规范面前一视同仁。任何人只要违犯了规范。就必定会受到相应的惩罚。惩罚的及时性,是指如果有人违犯了社会规范,本村寨成员就应当尽可能快地揭露并证实其违犯行为,并依照习惯法文化的惩罚规定及时给违犯之人以强有力的制裁,使习惯法的权威与强制力因为迅速的执行而得以充分的体现。比如,侗族款约中的《日起夜断》规定:“上山偷人鸟套,下河偷人鱼钻,山坡偷豆,进沟偷蒜,事虽轻,罪情重;上山偷棉,进园偷菜,日起夜断。”在这些族群成员看来,尽管是小偷小摸的事,也是日常生活中不能容忍的“罪行”,白天犯案,当晚就得判罪,让“犯罪”之人及时受到村寨成员的谴责与处罚。族群习惯法惩罚的必定性与及时性是阻止违反规范的前提,严格遵守族群社会规范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惩罚的严酷性,而是惩罚的必定性。对违犯者的处罚越迅速越及时,就越能显示习惯法的权威与强制力,对社会良好秩序的维系就越有利,因为违反规范与受到处罚之间的时间间隔越短,族群成员就不会因为违犯者没有及时受到惩罚而随意散发不利社区稳定的谣言与舆论甚至人身攻击;再者,如果及时对违犯者进行了处罚,那么在族群成员的心中,违反规范与受到处罚这两个概念之间的因果联系就越强烈。如果处罚不及时或者干脆不了了之,只会让人对这两个概念之间的因果关系产生分离,使人们对习惯法文化的权威产生质疑。所以,族群习惯法文化寓教于惩的威慑教育,能使一些企图违反规范者因考虑到可能要承担的严惩后果而不敢肆意妄为。
  族群习惯法文化寓教于惩的威慑教育,威慑并惩罚了违反规范者,也对其同类起到了威慑教育作用,可以遏制其他族群成员违犯同样的错误行为,从而减少危害社会秩序的不利因素。当然,这种威慑教育,表现出一种消极教育的特征,属于族群习惯法文化教育的低层面,但这是不得已而为之的行为,而且也是维系社会秩序手段的必需。
  
  二、寓教于导的劝导与引导教育
  
  村寨头人运用各种宣传和教育方式,对本村寨的成员进行习惯法的普法教育,使族群成员知晓并尽可能地熟记本族群习惯法所设置的行为基准,从而引导族群成员调整自己的行为,这是迄今为止不少族群村寨仍然保持着“路不拾遗,夜不闭户”的最深刻原因。此时的教育对象具有广泛性与全民性,针对所有族群成员,不管男女老少,不管是曾经违犯过规范者,还是潜在的违犯者,完全遵守规范者;而其教育内容也具有全面性,包括强制性社会规范,自愿性的伦理道德规范以及带有约束性质的生产生活禁忌或宗教教规教义,这种劝导与引导教育其目的就是要全面解析习惯法规范的具体要求,为一定体系内的族群成员提供可供选择的行为模式,以指导人们的生活态度和行为方式。
  族群习惯法文化寓教于导的劝导与引导教育的充 分体现,需要对其教育内容展开深入的探讨。族群习惯法与现代法律相比,其内容以义务为本位的规范为主,而不是以权利为本位的规范体系,故习惯法文化重视对本族群成员进行行为方式的指引,而非对其权利进行划分与配置,并由此导致了在族群地区注重礼仪、崇尚礼仪的风尚。以义务本位为特征的内容的形成主要是由于族群的生活环境和物质条件决定的,因为在困苦的条件下任何个人都不可能独立的生存下去,必须依靠集体的智慧力量,以群体的方式共同生存和发展。因此,个人只能无条件服从群体,权利也只能是在群体意义上的话题。这种义务本位使得族群地区的秩序主要依靠风俗传统和族群成员内在的伦理观念,以及族群成员共同拥有的坚定信念与信仰来维持。所以,在民族村寨所在的文化氛围与客观条件下,诸多族群成员所表现出来的行为方式总是表现为某些相似或相同的趋势,这是一种体现群体意向的行为。比如侗族款词中即使叙事性的款词,它不仅以理服人,而且也以情感人。如劝人做事要稳当的款词:“站在山上望得远咧,望见湖南、广西九条江,我们要像条条江水清又清,要像天云山那样稳当,要听人劝告胸怀宽又广,莫学落井的青蛙望巴掌,要为人正直不说谎。莫学羊群饿了乱把菜园闯,要像河中桥墩那样稳。不怕洪水不怕浪。”这并非单纯的说教,而是寓理于事,寓理于物,委婉含蓄地表达出来。有的款词,往往不直接点出所言之理,而是通过寓理于物的形式,使用浅显易懂的词语来表明深刻的大道理,如:“独木不成林,滴水难成河,一根棉纱容易断,十根棉纱能把牯牛拴。三人同行老虎怕,一人走路猴子欺。我们要象鸭脚板连块块,不要像鸡脚爪分叉叉。”这些比喻形象地说明了团结互助的重要性。侗族款词就这样以浅显易懂的比喻,以浓郁的生活气息和族群特色来对款民进行行为的引导。
  族群习惯法文化寓教于导的劝导与引导教育。无论是显性的还是隐性的族群社会规范,它们都与族群成员的行为紧密相连,并且常常从族群成员的行为方式中得以表现或折射出来,表现出了相对积极的教育特征,是对族群成员进行习惯法规范教育的中间层面。
  
  三、寓教子信的信奉教育
  
  通过对族群成员的习惯法规范教育,使族群成员不仅明确习惯法规范的具体要求,而且要领悟习惯法规范背后的社会良知、社会理智、道德律令,民族情感和价值取向,从而积淀为一种“集体无意识”,潜藏在族群成员的心理,形成对习惯法规范的信奉,使得这些规范无需公开宜示与公告,就自觉深入族群成员心理,成为其内心的律令。此时的教育对象具有广泛性,针对所有该族群成员;教育内容更具深人性,既对各种规范形式进行阐述。更要揭示规范背后隐含的民族情感和社会价值取向;教育目的更具升华性,解析习惯法规范的内在精神,使得行为主体对社会规范的遵循不是依靠外在的束缚与舆论压力,而是成为一种内在需要,即把他律型的社会规范内化为自律型的行为模式,以族群成员主动的行为方式为基础,这种主动性根植于人这个主体的自由与自主的本性,而把人的内在需要与外在行为有机统一起来。
  族群习惯法文化是一种制度规范,它既可以可视可触摸的载体即以显性的形式表现出来。也可以是隐性层面的族群心理,这种制度规范一般有其深刻的道德根源。从一个族群群体的角度来探讨的话,每个族群的道德观念中都具有疾虚伪卑鄙如仇,崇尚真善美的基本内容。道德规范的根本属性在于它阐明了社会和谐的基本要求。任何社会和谐的根源,任何能将社会公德自愿置于个体利益之上,自觉主动地加以维护和执行的规制与约束行为,都可以称为有道德的行为。这些行为的次数越多,约束规范的力量越强,道德观念就越牢固,而制度化了的各种处罚或奖励措施,为族群社区内的人们提供了可供选择的行为模式,对族群成员确定道德价值与生活态度,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族群习惯法文化寓教于信的信奉教育包括对族群习惯法规范的信仰、对本族群道德价值的认同以及对习惯法精神实质的内心体会。对习惯法规范的信仰是指族群成员通过本族群节日、宗教仪式、本族群歌舞等不同途径了解和学习习惯法规范后,充分明白和理解了习惯法规范的由来已久性、合理性与传统性。出于对传统的遵循。各种美好的道德品质就以一种感性直观的方式表现出来,在人们内心自觉形成对习惯法规范的由衷信赖。族群习惯法对违犯者的惩罚是对其违犯行为的否定,这既是维护社区稳定与和谐秩序的需要。也是体现社区正义与公平的必需,具有很大的合理性。树立起族群成员对本族群道德价值的认同,是指族群成员通过不同方式了解和掌握本族群本社区的社会规范后。明了社会行为与道德的关系,进而促使人们形成对本族群道德的认同。例如。村寨头人在本社区抓住惩罚违犯者的机会,趁机强调盗窃行为、抢劫行为是对人类不偷盗、不抢劫的基本道德价值和道德情感的侵犯与否定,而对其的严厉处罚就是要使盗窃者饱受外界对身心的巨大压力。当然。这些解决争端与纠纷的方式往往比较原始,有一定的随意性,但在那时那景,这些规范的确起到了威慑当事人与旁人以及强化基本道德的作用,保障了族群社区的社会秩序,引导了人们的行为。所以,信仰本族群的习惯法文化。要坚守基本的道德价值和社会良知。对习惯法精神实质的内心体会,是指通过对本族群习惯法文化的教育,引导本族群成员要认识到对违犯者的惩罚是建立在基本道义的基础上,是依靠社会舆论、本族群的传统习惯,长老、头人的权威与群体的认同,甚至神明的力量来执行的。因为只有这样的惩罚,对该社区而言才是公正、公平的惩罚。
  族群习惯法文化寓教于信的信奉教育,以一种积极教育的特征表现出来,促使族群成员经过良知和理智的选择,内化并生长出一种能促进社区和谐的道德观念和道德信念,以“一种行动的意识”,通过人对自身行为的设计与选择,自觉地规范自己的行为,从而建立起和谐的人际关系,人与自然的关系。
  
  结语
  
  各族群中有诸多这样的习惯法规范,教育着人、规范着人的言语和行为,维系着社会的稳定与团结,族群习惯法文化是一个值得关注、有着重要研究价值的领域,对于教育诸多层面的问题均有启示,它提醒我们应当将教育学的视野延伸到人类生存的各个层面,将那些在教育方面有意义的关系范围得到更广阔的开拓,这种开拓要超越以往把教育仅仅视为一种孤立的现象,使我们从人类生存环境与秩序保障的整体来看待教育,来看待人的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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