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与科研院所联合培养研究生的模式探讨 科研院所研究生

  李永华(哈尔滨工程大学研究生院)      一、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   开展合作培养研究生的意义      (一)加强国防建设的需要。面对科学技术快速发展的严峻挑战和世界高新技术武器的不断发展,部分发达国家限制和控制对我国的高科技出口,这要求高等学校必须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快高新技术武器的研制和开发。高等学校应当承担起历史的重任,这就要求高等学校不断为国防建设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持和技术支持。但是,由于国家发展所提供的财力支持不能完全满足高等学校的需要,而加强与科研院所联合培养研究生,无疑可以充分利用科研院所的物质资源,解决人才培养需要的部分资金问题。
  (二)国家经济建设的需要。当今世界经济的发展更加依赖于科技进步和劳动者素质的提高。而作为为国家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输送人才的重要基地的高等学校,人力资源相对比较缺乏;而科研院所中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相对较多,科研项目多,但每年的研究生招生人数非常少,科研任务繁重。因此,高等学校与科研院所联合培养研究生,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相互弥补各自的不足,满足为国家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输送高质量的研究生的需求。
  
  二、联合培养研究生的管理
  
  (一)联合申报学位点的工作
  校所联合申报学位点以高等学校名义申报。如申报成功,学位点归双方所有,学位点设在高等学校[1],双方联合招收和培养研究生。研究生指导教师由双方共同协商、审核上岗。
  高等学校与科研院所联合申报学位点应以为国家经济建设、国防建设服务为宗旨,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加强联合培养研究生管理,确实保证和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二)联合申报学位点的指导教师遴选
  高等学校与科研院所联合申报学位点的导师遴选应由双方共同协商,审核上岗。高等学校应充分尊重科研院所的学位评定委员会的遴选结果。
  (三)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培养
  高等学校与科研院所成立该学科的培养联合体。统一命题,统一招生,统一培养,联合教学,共同指导;科研院所相对独立的行使录取权,录取的研究生取得高等学校的学籍。这样可以充分利用双方的人力资源,提高教育资源的共享率,推动学科建设的发展。
  联合培养研究生的课程阶段原则上在联合申报学位点的高等学校上课。根据培养方案的需要,经双方同意,高等学校可聘请联合申报单位的研究生导师或其他工程技术人员开设某些课程,以保证联合点招收的研究生课程教学质量。如果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异地联合,根据科研院所的实际情况,并经高等学校同意,科研院所与高等学校联合培养的研究生可以在科研院所所处地区的高等学校进行部分课程的学习,高等学校承认其这部分课程成绩,并按培养方案的规定学分予以记载。
  研究生培养方式可采用指导教师负责制,也可以采用以一方导师为主,双方导师联合培养的方式进行;双方指导教师均可成立相对独立的学位论文指导小组,并聘请研究生指导小组成员。
  (四)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工作及证书发放
  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学位论文、课题报告、中期检查、预答辩、答辩以及学位授予工作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高等学校的有关文件办理。学位论文答辩一般在导师所在单位进行,应聘请双方有关导师和专家参加。
  高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托科研院所学位评定委员会相对独立地行使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权利。
  联合培养研究生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由高等学校颁发和注册。
  (五)联合培养研究生的指导思想
  1. 坚持以高等学校为主的原则
  联合培养研究生应更多地体现高等学校对联合申报学位点建设的实际参与和控制权限上,高等学校的合作单位应在联合培养研究生工作的教学组织、管理和质量控制中,发挥更大的作用。联合培养研究生可以充分利用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现有的资源和优势,通过科学研究、人才培养等方面的广泛合作,尽快提高学科建设水平。同时在合作中树立学校良好的形象,进一步扩大学校的知名度。
  2. 坚持互利互惠的原则
  高等学校通过与科研院所联合培养研究生,从而带动本校学科建设的发展,提高师资水平;科研院所通过与高等学校联合培养研究生,使本身的教育资源得到充分利用,同时又可以充分利用高等学校在教学上的优势,从而达到“双赢”。
  3. 高等学校应与科研院所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等方面开展长期的合作,在条件成熟时,可以开展联合申报博士点或博士后科研流动站。
  (六)学位授权点的共建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对学位授权点进行合格评估的有关文件规定,高等学校与联合申报单位共同承担在本学位点学科建设方面的责任。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学位授权点的学科建设的近期以及中长期的发展目标。为保证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在学科建设上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双方学术带头人应每年相互交流一次有关学科建设的情况。双方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年要对共建学科的学科建设工作检查评估一次。
  
  三、高等学校与科研院所
  联合培养研究生的渠道
  
  高等学校与科研院所联合培养研究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地采取以下方式:
  (一)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联合申报学位点;
  (二)科研院所的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的专家可以到高等学校兼职研究生指导教师,并可以为高等学校开设一些实践性强、高等学校的教师无法开设的研究生课程;
  (三)高等学校可以选派研究生到具有合作关系的科研院所做课题,同时由科研院所派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专家作为高等学校的兼职导师予以指导,双方合作培养研究生;
  (四)科研院所可以将研究生送到高等学校进行课程学习,并聘请高等学校的教师作为兼职指导教师,对研究生进行理论指导,从而充分利用高等学校在教学上的优势;
  (五)其他有利于充分利用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资源的联合培养研究生的方式。
  
  四、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
  联合培养研究生应注意的问题
  
  (一)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联合培养研究生应根据实际情况,充分利用和发挥双方的资源和优势,通过科学研究、人才培养等方面的广泛合作,尽快提高学科建设水平。
  (二)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联合培养研究生要避免出现把研究生作为廉价劳动力的现象。
  (三)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应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以确保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和人身安全,不能出现把研究生选派到高等学校或科研院所后不管不问的现象,要充分发挥指导教师的作用。
  总之,加强高等学校与科研院所开展合作培养研究生的力度,将大大促进我国研究生教育的发展,对保证和提高研究生的能力和素质起到重要而积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进行第九次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的通知》(学位[2002]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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