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我国男人在婚姻家庭中的暴力行为】 如何经营好婚姻家庭

  摘 要: 妇女是社会的“半边天”,在社会家庭中其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理应得到尊重和关怀。但妇女在我国儒家思想和文化中是弱势群体,许多权利得不到切实的维护。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家庭暴力作为一个社会问题,已引起了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为了给予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更全面、更具体、更适当的协助,以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必须建立法律、社会、心理各层面的社会支持体系。
  关键词: 家庭暴力 成因 危害 防范措施
  
  一、家庭暴力的涵义及特点
  
  一个幸福美满的婚姻家庭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之一。可是目前在我国却有相当一部分的妇女正在遭受着家庭暴力的折磨。社会学者认为,家庭暴力不仅是法律问题,更是社会问题。要有效遏止家庭暴力,必须在修改现有法律的同时,开展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反家庭暴力公众运动,通过宣传等社会手段改变传统文化中的性别歧视,转变社会公众对家庭暴力的认识。在我国,家庭暴力是指在以婚姻、血缘和法律关系为基础而构成的家庭中,家庭成员以暴力、胁迫、摧残、折磨或其它手段侵害家庭成员身体、精神和性等人身权利的强暴行为。目前我国新《婚姻法》修正案第三条规定”禁止家庭暴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对家庭暴力的范畴作了明确表述:“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家庭暴力基本上是家庭中居于强势地位的成员对处于弱势地位的成员实施的。总结以上的内容,可以看出家庭暴力有以下特点:1.从暴力当事人的年龄结构看,都是三四十岁左右的年龄,这个年龄段的人,自视甚高,喜欢争硬气,不服输。2.从素质方面来看,文化水平低,没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修养,不能省察克治。3.从行为的隐蔽性来看,多数发生在施暴者与受害者共同居住的住所,其暴力行为很难让世人知晓,大多数受害者认为,家庭暴力系个人的家庭隐私。“家丑不可外扬”的封建意识根深蒂固,为了不使家庭矛盾激化而影响婚姻和家庭的稳定,故而受害者大多采取忍耐态度,不向外张扬。4.从手段的多样性来看。肉体上的伤害,例如殴打、体罚、限制人身自由等,也包括精神上的折磨,如威胁、恐吓、咒骂、讥讽、凌辱人格、冷暴力及语言暴力等,甚至还包括性暴力。其后果是严重的,不仅造成受害者身体、精神的痛苦、心理的压抑,而且威胁到家庭的和睦与稳定,甚至会导致恶性案件发生,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
  
  二、家庭暴力的成因
  
  1.历史原因。
  我国经历了几千年的封建社会,封建传统思想尤其是封建的婚姻道德观念流传甚远。男尊女卑、夫权思想、“夫为妻纲”在一些人的观念中根深蒂固。虽然新中国的法律规定了男女平等的原则,但“夫权”观念却不是短期内就能改变的。
  2.经济原因。
  现实生活中男女不平等现象到处可见。如在用人制度和具体操作上;经济收入男女同工,但难以同酬;分房制度和户籍制度,男女之间的差别仍明显存在,致使有些想摆脱暴力侵害的妇女处于十字路口,既想走出困境获得新生,但又由于经济收入少,不足以经济彻底独立和供养孩子,尤其担心离婚后无住房,只得含泪面对现实,牺牲个人,丢弃自我,维系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女性在经济上的非独立性,致使其过分依赖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丈夫,在家庭内没有任何发言权,往往成为受压迫和虐待的对象。经济地位的不平等,内在地决定了家庭暴力的发生。近年来,发生在下岗妇女家庭中的离婚、家庭暴力事件的增多就是证明。
  3.婚姻家庭方面的原因。
  (1)轻率结婚。不少青年人讲究激情,没有深入了解对方的品德、经济基础、性格等。(2)男人的不法行为。酗酒、吸毒、赌博等也是导致家庭暴力的原因。(3)因干涉妇女的婚姻自由而使用暴力。特别是因离婚不成或迫使对方不离婚而残害虐待妻子,还有的是离婚以后因子女抚养问题、房屋分配问题等而对前妻施暴。(4)由于心理变态而发生的家庭暴力。可分为几种:无情型变态人格,妻子往往成为家庭暴力侵害的主要对象;偏执型变态人格,容易怀疑配偶不忠,并采取暴力行为、报复配偶;暴发型变态人格;性变态型人格。
  4.立法方面的缺陷。
  目前,我国《宪法》和法律等法律法规虽然对家庭暴力行为都有禁止性规定,但缺乏明确的认定和制裁条款,可操作性较差,对家庭暴力惩治不力。我国没有针对家庭暴力的专门证据法规则。家庭暴力多发生在家庭内部,很少有目击证人,而相当一部分当事人在遭到暴力后,因缺乏法律常识没有报案或去医院开具诊断证明,这样当对方否认有暴力行为时,便无据可查。单凭受害人陈述又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给法院认定家庭暴力行为带来困难,使很多家庭暴力案件因缺乏证据无法立案。家庭暴力受害者精神损害赔偿无法可依。《婚姻法》明确规定,家庭暴力的受害方可以提出民事赔偿,但受害妇女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仍然困难。现行法律主要适用对施暴者进行事后制裁,缺乏对家庭暴力正在发生及持续过程中的救济措施。我国法律着重于制裁造成严重后果的暴力行为,对于多发性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家庭暴力行为缺乏措施。另外,着重于行为发生后的制裁,缺乏预防行为发生和制止行为继续的手段。
  5.司法不力。
  社会公众对家庭暴力认识不足,其观念仍停留在“家务纠纷”层面上,受害妇女权利难以保障。妇女往往希望维持家庭,她们投诉的目的只是制止施暴而不是使对方被拘禁或罚款,更不想因此使婚姻关系破裂。司法人员中对我国家庭暴力的定性、定量上认识不一,仍有相当一部分人因受中国传统观念的影响,对家庭暴力存在模糊甚至错误的认识,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人员对家庭暴力的法律干预力度。有不少司法人员认为“清官难断家务事”,怕自己正经八百地处理了,可当事人之间马上又和好了,反过来还怪自己多管闲事,所以还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因此,受害妇女的合法权益仍然难以得到保障。
  
  四、家庭暴力的危害
  
  家庭暴力不仅对妇女在身体与精神上造成了危害,而且对于儿童和社会方面的危害也是不容轻视的。
  1.家庭暴力对女性在身体和精神上的危害是最大的,是诱发女性犯罪的重要原因。
  我国1995年至2000年女性犯罪案件中有37%的直接诱因是家庭暴力。可见,家庭暴力不仅对女性在身体和精神上造成了危害,而且女性从受害者变成刑事犯罪的害人者,也已成为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女性们在受到家庭暴力的侵害后,长期生活在恐怖、紧张的气氛中,心里充满了恐惧和悲哀,导致心情抑郁或精神分裂,在找不到正当的解脱途径时,她们就采取出走、自杀等消极反抗方式。当这种迫害超出她们的承受能力时,有些就被迫走上了犯罪道路。
  2.对儿童的危害:家庭暴力也严重地影响下一代人的健康成长。
  很难想象,在一个充满暴力、充斥吵骂、怨恨和悲愤的家庭中,其家庭成员会是幸福、快乐的。在这样的家庭中成长起来的子女,深受家庭暴力的影响,其生理、心灵上必然会受到较大的伤害,也会在心中留下灰暗、悲伤的阴影。在这种家庭环境中成长起来的子女,大多数患有恐惧、焦虑、孤独、自卑、不相信任何人等心理障碍。在他们长大之后,如果其心理得不到及时诊治,很可能会成为新的家庭暴力的实施者,其中有的人甚至会成为敌视社会、报复社会的人,结果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危害社会安定,阻碍了社会发展和进步。
  
  五、家庭暴力的防范措施
  
  1.各级各部门首先要加大宣传力度加强社会教育,提高全民的道德素质和文化水平。
  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刑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广泛的、多渠道的教育、宣传和培训,让全社会知晓家庭暴力并不仅仅是个人和家庭间的私事,而是一种严重侵害人权、违反社会道德的犯罪行为,使那些到目前为止还拥护“夫权”主义,认为打老婆是自家事,不用别人管的那些人认识到错误,从而尊重妇女的合法权益。让全社会动员起来支持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使施暴者受到应有的惩罚。
  2.充分利用现有的法律框架来制止和处罚家庭暴力行为。
  我国现有关于维护妇女、老人、儿童权益的法律法规散见于《宪法》、《民法通则》、《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婚姻法》等法律法规中,要消除家庭暴力,就要逐步完善这些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为受害者提供充分有效的法律救济手段。例如:设立分居制度,它作为同居制度的一种补充,不仅可以缓解夫妻双方的矛盾,避免草率离婚,而且对防止婚内暴力,以及由此引发的刑事案件有积极作用;在民法上,应从侵权的角度看待家庭暴力,赋予受害方民事赔偿请求权,受害方有权要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包括精神赔偿)。
  3.建立家庭暴力预警系统。
  建议各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建立妇女儿童维权岗,各基层派出所设立家庭暴力投诉站,建立“110暴力报警热线”,形成家庭暴力预警系统。妇女儿童维权岗是预防、制止和消除家庭暴力的第一道防线,维权岗工作可由妇代会和司法助理共同承担,与居委会一起做好家庭纠纷的调节工作,对辖区内有家庭暴力倾向的重点户登记造册,有针对性地做好工作,将矛盾消除在萌芽状态中。各基层派出所设立家庭暴力投诉站及“110暴力报警热线”,对家庭暴力优先接警,优先救助,优先处理,确保公安机关对家庭暴力案件及时介入,及时处理,绝不可作为家务事推诿处之,要最大限度地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和社会的稳定。
  4.改善妇女在经济上的地位。
  保障妇女劳动权利,制定促进平等就业法,完善对女性就业权的法律保护。对妇女平等就业权利给予全面、具体、详细的规定,消除就业性别歧视,实现男女平等就业。落实同工同酬制度。保障妇女获得到经济资源的平等的机会和权利,能缓解妇女的贫困程度,减少贫困妇女数量,也能改善妇女在经济上的地位,进而使她们在婚姻家庭里有更大的发言权和自主权。
  总之,建立一个美满幸福的婚姻家庭是社会和谐的基础,有利于人类社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荣维毅,黄列.家庭暴力对策研究与干预――国际视角与实证研究,2003.11.
  [2]黄列.家庭暴力:从国际到国内的应对.环球法律评论春季号,2003.
  [3]郝艳梅.前沿,2001.9.
  [4]张珊珊.关注家庭暴力案件.南京:扬子晚报,2001.11.25.
  [5]马原.坚决制止和消除对妇女的暴力.人民法院出版社,1997:93-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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