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问题研究_如何构建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的信用担保体系

  摘 要:目前我国中小企业融资困难,主要是信用担保体系的缺失。本文详细分析了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组建模式、组织形式、资金来源、担保对象与条件、担保种类与担保范围、担保风险防范与控制机制,并指出,对于国内担保体系的建立,政府任重道远。
  关键词:中小企业 融资 信用担保体系
  
  我国对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重视,直到20世纪90年代的后半期才开始逐渐提上政府日程上来,所以根据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验,我国应加快政府的融资支持体系的建立,来化解目前中小企业严峻的融资问题。政府首先要做的就是建立中小企业专门管理机构和加强政府关于中小企业融资支持的立法。我国虽然1998年在国家经贸委设立了中小企业司,但职能远未到位,而且大部分地方政府还没有中小企业局,对中小企业存在着多头管理的现象。在法律法规建设上,我国自2001年才出台了关于中小企业的专门法律《中小企业促进法》。
  在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体系中,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模式是核心内容。所谓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模式是指担保机构运作机制、管理制度与管理方法的总称,主要包括担保机构组建模式与组织形式、资金来源与担保总规模、担保对象与条件、担保种类与担保范围、担保风险防范与控制等内容。
  1.从担保机构组建模式看,我国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主要包括以下四种模式:(1)市场化运作模式。依靠市场化手段组建和运作,企业、个人是主要出资者。这种模式运作易于提高效率,但由于目前我国社会信用较差,担保机构面临的外部风险太大,容易影响投资者的积极性,所以难以形成规模效应。(2)政策性运作模式。政府通过预算拨款组建担保机构,担保对象、担保项目需要政府相关部门领导审查批准。这种模式虽有政府财力作基础,但由于它将信用担保的经济行为变成了政府行为,实质上是传统体制下行政管理手段的一种复归。(3)混合运作模式。主要由政府牵头组建,采取市场化的运作方式。这种模式可派生出两种担保方式:一种担保模式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突出国家产业政策导向,按市场规律运作,坚持保本微利的经营原则;另一种担保模式是政府和其他商业性担保公司作为主要出资人的同时,还通过吸纳其他市场主体投资组建担保机构,具有商业担保与信用担保的双重特征,实行合作经营,将社会效益、政策目标和自身效益放在同等重要位置。应该说,混合担保模式既体现了政府财力的支撑作用与经济组织协调功能,又能较好地发挥市场在配置社会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使担保机构实现责权利的有机统一,较好地解决出资人与代理人问题,因而是我国现阶段适宜采用的担保模式。
  2.从担保机构组织形式上看,我国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模式主要采取企业法人制和事业法人制。前者采用现代股份公司治理结构,经营机制健全,实行科学管理,从而有利于担保机构规范运作。但由于其明显的趋利性,可能使担保业务活动与国家扶持中小企业的宗旨难以协调一致,同时还容易使担保机构偏好风险,从而不利于担保机构的健康发展,所以,企业法人制只适用于社会化组建的商业担保机构。后者是目前多数国家和地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采用的形式,因而符合国际惯例;由于它不以盈利为主要目的,所以符合设立担保机构的宗旨,有利于贯彻国家产业政策意图,也便于争取政府在资金、人员、设备等方面的支持,从而有利于担保机构的持续发展;政府可以以出资人身份,利用其威信联合有关部门建立外部资金缺口较大的企业。当然,事业法人制担保机构也有不足之处,比如受各级政府财力限制而成长缓慢,容易滋生政府干预担保业务的现象,等等。
  3.从担保机构资金来源看,主要有政府出资、商业银行的资助(很行对担保机构的投入不能视为投资,而应是一种捐资)、受保企业缴纳的风险保证金、国际机构组织与社会团体的捐助、各种准备金、留存盈余、其他如接受海内外专业投资担保机构的投资等。目前,我国政府担保机构资金来源大部分以地方财政资金和资产划入一次性划入为主,以担保收入费用为辅,存在规模小、保费低等问题,所以缺乏资金的补偿机制。同样,商业担保机构的资本实力也较小,同样存在缺乏资金的补偿机制问题。因此,在考虑到我国政府财力尚不充裕的情况,我国担保机构的资金来源在坚持政府为主的同时,还应多层次、多渠道地筹措。
  4.从担保对象与条件看,从理论上讲,凡是中小企业均可以作为担保对象。从我国实际看,担保机构能够作为担保对象的中小企业主要有以下几类:(1)不能满足银行贷款条件,无法获得贷款,而成长前景好,暂时困难的企业;(2)科技型、特色型、创业型、环保型、社区服务型、出口创汇型及支柱产业配套型企业;(3)产品有市场、经营有效益、资金回笼快的企业。而上述各类中小企业只要符合担保条件,便可向担保机构申请融资担保。规定担保条件,可以防止不合格企业进入担保行列,保障担保机构的安全。各地担保机构的担保条件可能不尽相同,但一般应包含以下要素:合法的法人资格、正常纳税、合法稳定经营、资产负债结构较合理、财务会计制度较规范、烙守信用、资信状况良好、符合产业政策、交纳保证金等等。
  5.从担保种类与担保范围看,①担保种类的多少是衡量信用担保业是否成熟的重要标志,也是反映担保能力大小的重要指标。因此各国(地区)的担保种类都比较齐全,如日本、韩国、中国台湾省等国(地区)担保机构的担保种类均在10余种以上。从中小企业资金需求特点和层次看,我国担保机构提供的融资担保种类应是短期流动资金贷款、中长期流动资金贷款、票据贴现贷款、科技开发贷款、技术改造贷款、出口创汇贷款、固定资产贷款、创业贷款等。各地担保机构可根据自身情况和本地实际,确定合适的担保种类。由于中小企业目前最急需短期流动资金和创业资金,所以,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和创业贷款是现阶段我国担保机构首选的担保种类。②担保范围即担保机构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体现着担保机构与贷款银行之间的风险与利益关系。从理论上讲,担保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其他费用等,但从各国担保实践看,几乎所有担保机构都只对贷款本金提供担保,且都不承担100%的风险,日本及台湾省的担保机构提供90%左右的担保。因此,根据“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我国担保机构不应将所有担保债务风险包揽下来,担保范围只能是贷款本金,而且亦不可能实行全额担保。担保比例的高低应依据被担保债务的金额、受保企业的资信等级、担保种类以及担保期限长短等因素加以确定,一般宜在75%-90%之间。
  6.从担保风险防范与控制机制看,担保机构的信用增级、信用担保和担保倍数放大功能决定了它的高风险特征。担保机构的高风险除了来源于担保本身的功能特点以外,还与担保对象、担保机构自身因素以及外部环境条件紧密相关。各种错综复杂因素的交互作用和影响,决定了担保机构在运作过程中必然面临多种风险,包括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政策风险、政府干预风险、道德风险、法律风险等。担保风险防范与控制机制应从内部与外部两方面加以构建。担保风险内部控制机制的内容包括:(1)建立在保项目风险预警系统。以贷款银行的贷款风险预警系统为基础,对在保项目进行跟踪监测,在动态中控制受保企业风险。(2)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一是建立审保偿分离制度,以增强担保业务操作的透明度和责任心;二是建立担保限额审批制度,以增强担保操作的规范性;三是实行内部稽核制度,定期对担保业务部门进行稽核;四是建立担保业务报告制度,定期报告担保业务运行情况。(3)建立反担保措施。一是要求受保企业提供反担保人。反担保人必须是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二是要求受保企业提供反担保物。要按照“四易”(即易于变现、易于评估、易于执行操作、易于触动受保人利益)原则确认反担保物。在设定反担保物时,应首先以业主或法人代表个人财产作抵押,然后再以企业的房产,存单及其他有价证券和知识产权作抵押或质押。通过建立反担保措施增强对企业经营者的责任,并对其进行有效约束。(4)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以应付担保机构未来可能发生的损失。担保风险的外部防范机制包括:(1)实施信用工程,建立以中小企业为主要对象,以信用记录、信用调查、信用评估、信用发布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信用管理系统,强化中小企业信用观念,严惩失信行为。(2)建立风险分散机制。逐步建立全国和省两级再担保机构,对担保机构开展一般再担保和强制再担保业务,有效地分散担保风险。(3)建立政府补偿机制,保证担保机构有长期稳定的补充资金来源。(4)建立贷款银行、受保企业与担保机构共担风险的机制。要谨防银行因为有了担保而放松对受保人贷款审查的现象发生,要通过确定合理的担保比例增强银行的贷款责任。(5)防止政府行政干预。按照《担保法》、《公司法》规范政府作为出资人(股东)的行为,防止政府指令担保现象的发生,确保担保机构按市场化原则自主开展担保业务。(6)建立健全外部监管体系。这包括自律和他律两个层面:一是建立信用担保行业协会,形成行业行为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二是由经贸、财政、银行等部门组成担保监督委员会,对担保机构进行监督。(7)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将信用担保与综合辅导有机结合起来,提高中小企业的整体素质,增强其市场竞争力和抵御风险的能力。
  总的说来,我国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起步迟,存在诸多问题,与国际相比存在重大差距,问题又主要集中在:国内的担保资金先天不足,分散出资,规模过小;基金来源单一,缺乏资金补偿机制;机构扩张过速,专业人才短缺;限制使用与投机运作等等。因此,对于国内担保体系的建设,政府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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