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姆行窃,家政公司需担责(以案说法)

 保姆行窃

 家政公司需担责(以案说法)

 贾玉仙 胡豫东 《 人民日报 》( 2013 年 07 月 10 日

  19 版)

  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保姆的需求量也越来越大,可随之而来的保姆盗窃案件数量也在增加。如果保姆盗窃了雇主的财物,而雇主或者警方都暂时无法找到犯罪嫌疑人,雇主能否要求家政服务公司予以赔偿呢?

  2012 年,梁某从一家家政服务公司雇用了一名保姆。然而,仅仅过了一个月,保姆便盗窃了梁某 3 万元现金以及价值 1 万余元的贵重物品,逃之夭夭。梁某到家政服务公司查询后才发现,原来保姆此前登记的身份、地址都是虚假信息。由于缺乏有价值的破案线索,公安机关一直未能查找到犯罪嫌疑人。无奈之下,梁某要求家政服务公司进行赔偿,然而公司却断然拒绝了梁某的要求。公司认为,保姆既不是公司的正式员工,公司也不是保姆的担保人,保姆盗窃,公司凭什么要承担责任?双方协商未果,梁某遂将家政服务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家政服务公司应当赔偿梁某的损失,理由是合同法第 107 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家政服务合同签订后,公司即有义务向梁某提供家政服务员的真实身份、健康状况和业务技能等信息,也有义务对家政服务人员进行教育和管理,以保证家政服务人员在从事服务过程中能够保障雇主的人身、财产安全。而保姆在公司登记的身份、地址等信息全部虚假,表明公司根本就未尽到认真审查的义务。正是由于家政公司的失职行为,才造成梁某财产损失,家政公司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另一方面,侵权责任法第 34 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家政服务公司的保姆在执行公司派遣工作中行窃,而公司属于用人单位,对于其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家政服务公司赔偿原告 4 万余元。

  (作者单位: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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