巷道贯通管理规定

 巷道贯通管理制度

 一、贯通前通风管理规定

 1、贯通前地测部门提出预报,综掘巷道 50 米,炮掘巷道20 米必须通知生产部门、通风部门,做好贯通前各项准备工作。

 2、贯通前施工单位编制贯通安全措施。报生产、通风、地测、机电、安监科及总工程师批准。同时保安区编制改风安全措施。报通风科、总工程师批准。

 3、贯通前调改风相关通风设施必须建全,否则不能贯通。

 4、被贯通的巷道必须有足够的风量,风流中瓦斯浓度不得超 1%。如果被贯通的巷道是掘进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并且要安排专职看局扇工和专职瓦检员。

 5、掘进工作面放炮前,必须安排专人和瓦检员到贯通及被贯通的巷道或掘进工作面检查瓦斯。符合《规程》规定后方可放炮,并设好警戒。

 二、贯通时通风管理规定 1、贯通时停止巷道内的一切作业,施工单位必须听从通风部门的指挥。扩大通风断面,杜绝瓦斯超限。

 2、通风部门及时调整通风系统,施工单位做好配合。确保通风系统合理,稳定。通风系统未调整好前,不准从事其他工作。

 3、贯通后,相关通风设施施工单位必须安排专人看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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