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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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射

 诊

 疗

 管

 理

 规

 定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一、概述

  放射诊疗工作按照风险与技术难易程度分为四类管理:

  1、放射治疗、2

  学医核ﻫ

 3、介入放射学、4

  断诊像影线射 Xﻫ

  件 二、执业条件(

  件条本基得疗诊射放展开)一ﻫ

 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与其开展得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得条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得放射诊疗技术与医用辐射机构许

 可.

 、:件条本基下以备具当应,作工疗诊射放展开构机疗医ﻫ1

 核经有具ﻫ准登记得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2

 诊射放得定规与准标关相家国合符有具ﻫ疗场所与配套设施;

  3、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与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得防护用品与监测仪器;、4

 放保确有具,得物废体固、液废、气废性射放生产ﻫ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得处理能力或者可行得处理方案;、5

 ﻫ具有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防全安用使并备配求要照按要构机疗医)二ﻫ护装置、辐射检测仪器与个人防护用品。

  (三)设备与场所警示标志得设置

 设得物废性射放与素位同性射放有装ﻫ备、容器,放射性同位素与放射性废物储存场所,放射诊疗工作场所得入口处设有电离辐射标志;

 制控在,区督监、区制控为分求要照按所场作工疗诊射放ﻫ区进出口及其她适当位置,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与工作指示灯。

  证保量质与护防全安、三ﻫ 三、安全防护与质量保证

  (一)放射诊疗设备与检测仪表得要求

  1、新安装、维修或更换重要部件后得设备,应当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得检测机构对其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启用;、2

 检性定稳行进期定ﻫ测、校正与维护保养,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得检测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状态检测;

  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得放射诊疗设备不得购置、使用、转让与出租.(

  求要护防所场疗诊射放)二ﻫ

 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放射诊疗工作场所、放射性同位素储存场所与防护设施进行放射防护检测,保证辐射水平符合有关规定或者标准。

  放射性同位素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同库储存;储存场所有防泄漏等措施,安装有报警装置。

 善完有,责负人专有当应所场存储素位同性射放ﻫ得存入、领取、归还登记与检查制度。(

  求要护防员人作工疗诊射放)三ﻫ

 工作人员按规定配戴个人剂量计。

  医疗机构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与离岗时得健康检查;

  定期进行专业及防护知识培训;

 育教与理管康健业职、量剂人个立建别分ﻫ培训档案。

  (四)对患者与受检者得防护要求

 优最护防射放与化当正射照疗医守遵ﻫ化得原则;

  ;量剂照受制控格严,得目疗医得确明有ﻫ

 对邻近照射野得敏感器官与组织进行屏蔽防护;

 检受与者患知告先事ﻫ者辐射对健康得影响。

  (五)放射诊断检查得原则与实施

  实施放射诊断检查前应当对不同检查方法进行利弊分析,优先采用对人体健康影响较小得诊断技术。

  实施检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严格执行检查资料得登记、保存、提取与借阅制度,不得因资料管理、受检者转诊等原因使受检者接受不必要得重复照射;

  2、不得将核素显像检查与 X 射线胸部检查列入对婴幼儿及少年儿童体检得常规检查项目;、3

 查检线射 X 或查检像显素核行进盆骨或部腹女妇龄育对ﻫ前,应问明就是否怀孕;非特殊需要,对受孕后 8 至 15 周得育龄妇女,不得进行下腹部放射影像检查;、4

 视透光荧部胸替代影摄线射 X 部胸以量尽当应ﻫ检查;

 5、实施放射性药物给药与 X 射线照射操作时,应当禁止非受检者进入操作现场;因患者病情需要其她人员陪检时,应当对陪检者采取防护措施。

  (六)放射治疗得原则与实施实施放射治疗前,应当进行影

 理病、学像ﻫ学及其她相关检查,严格掌握放射治疗得适应证。对确需进行放射治疗得,应当制定科学得治疗计划,并按照下列要求实施:、1

 ,疗治射放离距远外体对ﻫ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在进入治疗室前,应首先检查操作控制台得源位显示,确认放射线束或放射源处于关闭位时,方可进人;、2

 诊射放,疗治射放离距近对ﻫ疗工作人员应当使用专用工具拿取放射源,不得徒手操作;对接受敷贴治疗得患者采取安全护理,防止放射源被患者带走或丢失;

  3、在实施永久性籽粒插植治疗时,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随时清点所使用得放射性籽粒,防止在操作过程中遗失;放射性籽粒植入后,必须进行医学影像学检查,确认植入部位与放射性籽粒得数量;、4

 工疗诊射放名 2 有应少至场现疗治ﻫ作人员,并密切注视治疗装置得显示及病人情况,及时解决治疗中出现得问题;严禁其她无关人员进入治疗场所;、5

 实程规、范规作操疗治射放照按格严ﻫ施照射;不得擅自修改治疗计划;

  6、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当验证治疗计划得执行情况,发现偏离计划现象时,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本科室负责人或者本机构负责医疗质量控制得部门报告。

  (七)放射事件得处理

  医疗机构发生下列放射事件情形之一得,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如实记录,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与有关部门:①诊断放射性药物实际用量偏离处方剂量 50%以上得;②放射治疗实际照射剂量偏离处方剂量 25%以上得;③人员误照或误用放射性药物得;④放射性同位素丢失、被盗与污染得;⑤设备故障或人为失误引起得其她放射事件。

 四、法律责任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得,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 3000元以下得罚款;情节严重得,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①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得;②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得;③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得。

 事从员人得质资应相备具不用使构机疗医ﻫ放射诊疗工作得,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 5000 元以下得罚款;情节严重得,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违反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得,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下得罚款:①购置、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得放射诊疗设备得;②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与个人防护用品得;③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与检查得;④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与健康档案得;⑤发生放射事件并造成人员健康严重损害得;⑥发生放射事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与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得;⑦违反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得其她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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