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城乡低保提标工作实施方案

 区城乡低保提标工作实施方案 2020 年是决胜全面小康社会收官之年,为持续巩固兜底脱贫成果,防范脱贫人口返贫,在决胜高水平全面小康社会中兜住、兜牢、兜好基本民生保障底线,切实提高低保政策执行水平,切实提高低保经办服务能力和保障水平,为我区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坚决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线,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主要任务 (一)进一步提高低保保障标准水平。从 2020 年 7 月 1 日起,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统一提高到每人每月 645 元。

 (二)进一步提高低保管理服务能力。聚焦专项治理,围绕《关于深入推进城乡低保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清民发〔2019〕45 号),对照城乡低保专项治理内容,严格落实近亲属备案制度,杜绝“人情保”“关系保”,防止“错保”“漏保”;聚焦问题整改,重点加强动态调整不及时、提标不精准、收入核实不精准、保障对象不精准等问题整改,不断提高人民群众获得感;聚焦核对精准,通过数据核对、入户调查核实、邻里走访调查等方式,精准核实低保家庭经济状况;聚焦精准脱贫,加强低保政策与精准扶贫政策相衔接,全面排查建档立卡户低收入户家庭经济状况,将符合低保条件的全部纳入保障范围;聚焦制度建设,对照低保相关政策制度,严格申请受理、入户核查、长期公示、审核审批、动态管理、近亲属备案等重点环节,取消民主评议、审核审批公示制度,简化审批流程;聚焦系统平台,管好用好阳光救助系统平台,数据录入要确保及时、完整、

 准确,不断提高低保业务能力水平;聚焦特困群体,重点排查大重病患者、重残人员家庭经济状况,全面落实“单人保”政策。

 (三)进一步提高低保动态管理能力。要按照《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动态管理操作规程》(清民发〔2019〕46 号)相关规定,严格低保动态管理,完善相关手续,对 A 类低保家庭,每年核查一次;对 B 类低保家庭,每半年核查一次;对 C 类家庭,原则上实行城市按月、农村按季核查。对未按要求参加复核或复核后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可按低保政策规定做出相应处理。涉及低保对象的低保金额或保障人口的增减变化、保障类别变更,应按照规定完善低保动态管理档案并及时上报审批;开展定期审核要认真细致、手续完备、工作严谨,杜绝走过场;要及时掌握各类低保人员的家庭收入变化情况,重点做好就业年龄段内和达到退休年龄的低保对象以及 B、C 类人员的复核认定,按照复核情况及时办理继续保障、提高、降低或终止低保保障手续。

 (四)进一步提高低保精准保障能力。认真落实《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收入核算评估办法(试行)》(清民发〔2019〕26 号)和《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提标补差工作的实施方案》(清民发〔2019〕27 号),准确测算低保对象收入和家庭资产等基本情况,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困难群众要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同时加强特困人员供养、重度残疾人两项补贴、困境儿童等政策综合运用,确保各项救助政策落实到位。

 (五)进一步提高家计调查能力水平。家计调查是审核低保的一个重要依据,应定期组织对调查人员进行专门培训,重点培训调查程序、调查项目和调查方法,

 全面落实家庭收入扣减办法,不断提高调查人员工作专业化水平和应变能力,更好的为困难群众提供高质量服务水平。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严格标准、分类施保的原则; (二)坚持公正公平、公开透明的原则; (三)坚持高效便民、阳光操作的原则; (四)坚持应保尽保、综合救助的原则; (五)坚持动态管理、应保尽保的原则; (六)坚持分级负责、分级落实的原则。

 三、工作步骤 (一)组织发动阶段(2020 年 2 月 25 日-2020 年 4 月 20 日)。主要任务有:一是出台制定提标文件,3 月底前完成;二是召开区、镇(街道)两级提标动员会议,4 月初召开,部署提标工作;三是各镇(街道)完成 A 类低保对象、C 类低保对象动态管理工作,核查比例分别不低于 50%、100%;四是相关镇(街道)完成建档立卡户低收入户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调查比例不低于为 25%;五是各镇(街道)完成重度残疾人和 2019 年享受临时救助大重病患者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调查比例分别不低于 25%、100%;六是制定社会救助月活动方案,部署宣传活动安排;七是区、镇(街道)分别组织一次低保业务知识培训;八是上传核对数据。

 (二)全面核查阶段(2020 年 4 月 21 日-2020 年 5 月 31 日)。主要任务有:一是区、镇(街道)两级组织开展社会救助宣传月活动,活动不少于 1 次;二是各镇(街道)完成 A 类、B 类、C 类低保对象动态管理,核查比例分别不低于 50%、100%、100%;三是完成核对数据分析和信息处理,数据核查比例100%;四是区民政局完成 10%抽查任务;五是相关镇(街道)完成建档立卡户低收入户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调查比例不低于 25%;五是各镇(街道)完成重度残疾人和 2020 年以来享受临时救助大重病患者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调查比例分别不低于 25%、100%。

 (三)审核审批阶段(2020 年 6 月 1 日-2020 年 7 月 10 日。主要任务有:一是各镇(街道)完成全部低保对象动态管理档案审核上报,6 月 10 日前完成;二是区民政局完成审批工作,严格档案管理,不符合要求的由镇(街道)补充完成,6 月 20 日前全部完成;三是各镇(街道)上报低保对象资金发放表,6 月20 日前上报;四是区民政局完成 10%抽查任务;五是区民政局完成低保金发放,7 月 10 日完成减发、停发通知单出具和资金发放;六是区民政局对重点对象进行抽查;七是相关镇(街道)完成建档立卡户低收入户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调查比例不低于为 25%;八是各镇(街道)完成重度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调查比例不低于 25%。

 (四)巩固提升阶段(2020 年 7 月 1 日-2020 年 9 月 30 日)。主要任务有:一是各镇(街道)完成 B 类、C 类低保对象动态管理工作,核查比例分别不低于 50%、100%;二是各镇(街道)完成存疑对象动态管理工作,核查比例不低于 100%;三是区、镇(街道)分别组织一次低保业务知识培训;四是区、镇(街道)两级组织开展社会救助宣传活动,活动不少于 1 次;五是相关镇(街道)

 完成建档立卡户低收入户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调查比例不低于为 25%;六是各镇(街道)完成重度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调查比例不低于 25%;七是区民政局结合核对数据进行抽查。

 (五)总结提升阶段(2020 年 10 月 1 日-2020 年 12 月 31 日)。主要任务有:一是各镇(街道)完成 B 类、C 类低保对象动态管理工作,核查比例分别不低于 50%、100%;二是相关镇(街道)完成建档立卡户低收入户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调查比例不低于 25%;三是各镇(街道)完成重度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调查比例不低于 25%;四是各镇(街道)报送总结报告,11 月 30 日前完成;五是区民政局形成总结报告报市民政局,迎接考核检查。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城乡低保提标工作是关注民生、保障民生、改善民生的一项重大举措,更是确保我区与全国、全省同步实现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的重要保证。各镇(街道)及相关部门要把此项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任务,引起高度重视,摆上工作议事日程,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把城乡低保提标核查工作做实、做细、做好,确保高标准按时完成。

 (二)准确掌握政策。城乡低保提标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要主动加强政策学习研究,加强与精准脱贫政策有效衔接,加强社会救助政策综合运用。各镇(街道)要从思想上引起高度重视,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牢固树立“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工作理念,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核定,切实提高低保对象的实际补差水平,杜绝人为压低或拔高补差的不规范行为,确保“应补尽补”,提升困难群众“获得感”,提高为民服务水平。

 (三)推进渐退机制。建立完善低保渐退机制,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困难群众生活水平,是有效防止返贫的重要手段,应在城乡低保动态管理中普遍推进,引导困难群众主动申报家庭收入情况,对因家庭收入超过保障标准的,主动申报的给予一定限期的渐退期。主要情况有:对低保家庭成员就业创业起,视其工作稳定情况,给予 3 个月的救助缓退期规定;低保家庭成员享受义务教育或全日制非义务教育毕业后就业创业起,视其工作稳定情况,给予 6 个月的救助缓退期规定;对低保家庭成员外出务工、灵活就业起,家庭人均收入超过低保标准且低于低保标准 2 倍的,给予 4 个月的救助缓退期;对低保家庭成员享受公益性岗位等就业救助起,家庭人均收入超过低保标准且低于低保标准 2 倍的,给予 6 个月的救助缓退;对建档立卡低收入家庭的低保对象,家庭人均收入超过低保标准且低于低保标准 2 倍的,脱贫攻坚期内,保留低保待遇。

 (四)强化核查质量。在核查时,要真正做到“核查范围要清、核查内容要详、核查记录要全、核查责任要明”。重点核查内容主要有户籍、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工作单位、收入、车辆、房产、资产、残疾、病情、就学等详细情况,赡抚(扶)养人家庭成员要全部纳入核查范围。

 (五)加强督查检查。低保提标督查检查工作纳入常态化工作范围,定期组织督查抽查,对因工作不作为、乱作为等原因造成“错保”“漏保”现象,将移交纪委监委处理。

推荐访问:城乡 低保 工作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