钻孔水害防治管理规定

 钻孔水害防治管理实施细则

  为杜绝矿井钻孔水害事故,保障矿井生产和人身安全,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唐家会矿井范围内地面、井下各类钻孔水害的防治。

  一、地面钻孔:主要包括地质、水文地质勘探及补勘钻孔,水文观测孔,以及其它各类工程钻孔等。

  二、井下钻孔:主要包括顶板疏放水孔(穿层、顺层),底板探查孔(穿层、顺层),井下水文观测孔,前探孔,构造探查孔(穿层、顺层),以及其它各类工程钻孔等。

 第二条 职责划分 一、地测通防部是钻孔水害监管的职能部门,负责钻孔水害防治的制度建设、技术指导和服务监管等;安全监察部负责监察钻孔水害防治工作;钻机工区及其他钻探施工队伍负责各类钻孔的施工。

 二、总经理是本单位钻孔水害防治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负分管责任,地测副总工程师负日常技术管理责任。地测通防部负责钻孔水害防治的设计、措施的编制,安全监察部负责钻孔水害防治的监察。

 第三条 钻孔水害防治的技术管理 一、钻孔的管理 (一)地面钻孔

 1、地测通防部必须建立完善地面钻孔综合成果台账,系统统计、分析井田范围内钻孔资料。所有地面钻孔必须在矿井充水性图上、采掘工程平面图上标注。

  2、检查井田范围内所有钻孔的封孔报告书或封孔资料,分析判断封孔质量,将未封闭(在用钻孔除外)、封闭不合格、封闭情况不明的钻孔定为封闭不良钻孔。

  3、地测通防部建立封闭不良钻孔台账,台账的主要内容包括:勘探线号、钻孔孔号、孔口坐标、开工日期、施工单位、终孔层位、终孔深度、封孔情况(封孔位置、封孔长度、封孔材料等)、煤层埋深、含水层层数及埋深、不良原因、采取措施等。

 (二)井下钻孔

  1、地测通防部必须建立井下钻孔综合成果台账,以钻孔施工时间为序,逐孔登记入账。井下水文孔在矿井充水性图上、采掘工程平面图上标注。

  2、台账的主要内容包括:钻孔编号、施工位置、施工日期、孔口坐标、钻孔方位、钻孔倾角、孔深、层位(开孔、终孔)、钻孔结构(开孔、终孔)、水量(初见水量及见水位置、终孔水量)、封孔质量、封孔质量验收等。

 (三)新施工钻孔的封孔管理 1、地面地质、水文地质勘探及补勘钻孔竣工验收前必须复测孔口坐标,在完成设计任务后予以全孔封闭;地面其它各类工程钻孔,待失去功能后,必须在三个月内予以全孔封闭;

 地面水文观测孔,必须在开采影响前予以全孔封闭。

 2、地面钻孔封闭,钻具必须下至孔底,自下而上使用水泥(砂浆)进行全孔封闭,并在孔口埋设标志。

 3、井下底板探查孔(穿层、顺层)、构造探查孔(穿层、顺层)、前探孔以及其它各类工程钻孔等,在完成设计(试验)任务后必须及时予以全孔封闭(留作放水除外);顶板疏放水孔(穿层、顺层)根据防灭火工作需要进行封闭;井下水文观测孔,必须在开采影响前及时予以全孔封闭。

 4、封闭钻孔时,地测通防部要安排人员现场监管,并做好记录,杜绝出现封闭不良钻孔现象。

 5、封孔结束后,总工程师要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

 二、“探水线”、“警戒线”的确定 按照钻孔测斜资料,钻孔轨迹外推不小于 30m 作为“探水线”;“探水线”外推不小于 30m 为“警戒线”。“探水线”、“警戒线”位置应绘制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

 三、钻孔水害探查治理必须编制设计和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经总工程师组织审批后实施。钻孔水害探查、治理设计由地测通防部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由钻孔施工单位编制。

 四、探放水孔的布置原则:

 探放水孔成组布设,并在巷道(工作面)前方的水平面和竖直面内呈扇形。钻孔终孔位置与设计位置平距不得超过 3m,垂距不得超过 1.5m。探放水孔的覆盖范围,以钻孔为圆心半径不小于 20m。

 五、在预计水压大于 0.1MPa 的地点探放水时,应当预先固结套管,在套管口安装控制闸阀,进行耐压试验。套管长度严格按规定执行。

 六、预计钻孔内水压大于 1.5MPa 时,应当采用反压和有防喷装置的方法钻进,并制定防止孔口管和煤(岩)壁突然鼓出的措施。

 七、水害探查、治理钻孔单孔施工结束后,三日内将钻探原始记录及钻孔总结报地测通防部。地测通防部在综合分析相关资料的基础上提出探查、治理总结报告。

 八、应从设计源头上减少工作面、井巷工程接近封闭不良钻孔。

 第四条 钻孔水害防治 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防治水原则,执行“预测预报,探治措施,效果评价,安全防范”的钻孔水害综合防治措施,采取“物探钻探结合,地面井下并重”的方式,开展钻孔水害探查、防治工作。

 一、预测预报 (一)根据采掘接续计划,对年度内所有采掘工作面遇到的封闭不良钻孔,列入矿井年度防治水计划。

 (二)动态分析、排查采掘工作面附近地面钻孔封闭情况,根据月度生产计划,以月报的形式对计划范围内的钻孔进行预测预报,对封闭不良钻孔提出有针对性的治理措施。

 (三)采掘工作面接近钻孔“警戒线”之前,地测通防部提前

 下达水情水害预测预报,预报内容包括钻孔的封孔质量、预计的钻孔涌水量、孔内是否遗留钻具情况等,并编制钻孔水害探查、治理设计,施工单位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四)采掘工作面恢复生产后,发现异常及时补充下达临时水害预报。

 二、探治措施 (一)采掘工作面进入“警戒线”后,要加强充水性调查,一旦发现有出水异常征兆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地点的人员,报告调度室,并采取措施。

 (二)采掘工作面进入“探水线”前,必须建立可靠的排水系统;到达“探水线”时,必须严格按审批的探查、治理设计和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实施探查、治理工作。

 1、地面钻孔 (1)对封闭不良的钻孔,优先采用井下治理措施,采取“先探后治”的方法,即:可以先利用物探手段探查,再施工钻孔探查、放水,最后对钻孔进行注浆封堵。

 井下治理确实困难时,应考虑采取地面启封钻孔或留设安全煤岩柱等方法。

 (2)对封孔质量合格的钻孔,应采取“先探后掘(采)”的方法,即:可以先利用物探手段探查,再施工钻孔验证,确定无水后方可继续采掘。

 2、井下钻孔 工作面采掘前,由总工程师组织对工作面采掘影响范围内

 的井下钻孔进行全面排查,若孔口(孔壁)存在渗水、漏水等情况,必须重新透孔封闭,直至封孔合格。

 (三)钻孔放水前,应当估计积水量,并根据矿井排水能力和水仓容量,控制放水流量,防止淹井;放水时,应当有专人监测钻孔出水情况,测定水量和水压,做好记录。如果水量突然变化,应当立即报告调度室,分析原因,及时处理。

 三、效果评价 探测、治理结束后,总工程师必须组织效果评价,形成书面意见并签字。未满足安全要求时,要继续进行治理。合格后,地测通防部方可下达允许采掘通知书。

 四、防范措施 巷道恢复掘进期间,施工单位要严格落实钻孔水害防范安全技术措施及钻孔水害突发应急预案,加强日常排水设施的检修和水情水害的观察,发现异常,立即撤人,并按规定程序汇报。

 第五条 问责

  一、因钻孔水防治工程、措施不到位、对钻孔管理中存在的疏漏而发生安全事故的,严格按公司安全一号文追究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公司相关规定进行追查处理。

  二、因新施工钻孔封孔质量问题出现钻孔导(透)水造成安全事故或经济损失的,按相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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