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车辆被盗,物业是否要担责?

 法 律 依 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对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防范服务职责做了明确规定: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因此,从条例可以明确,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小区的安全只是协助责任,而非取代派出所的完全的治安责任;除非物业服务企业的人员有过错而侵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才应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

  处 理 流 程

 1、业主停放的车辆被盗,物业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关键在于物业服务合同对车辆管理行为的约定,如果双方未在合同中约定,物业公司就不用承担责任。

  2、业主每年所支付的物业费系综合服务费,在费用构成中并无车辆保管费的项目,而车辆保管亦不属于物业公司正常的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范围。物业公司只对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负有安全防范工作的职责,当发生违反有关治安行为时,物业公司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止该行为,同时应当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做好协助工作。所以对于业主车辆的失窃,物业公司就不承担赔偿责任。

  3、物业服务的安全服务的性质是一种群防群治的安全防范服务,物业服务企业只是协助公安机关进行管理。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财产负完全的保管、保险责任是不公平的也是不合法的。但是物业公司可以在案件发生时积极协助公安机关破案。

  4、丢失车辆是现在社会的一个比较普遍的社会现象,社会治安问题也不是保安能力范围内能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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