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周转公寓管理规定

 人才周转公寓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AA住房管理,解决无房职工的临时住房等问题,营造良好的住房环境,确保公寓住房及时周转,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周转公寓。指 AA 西区 12 幢至 17 幢、东区 3 幢至 10 幢,共 14 幢楼,约 450 套住房。

 第二章

  原则 第三条

 1. 周转公寓归研究院房管部门统一管理。

 2. 周转公寓只租赁,不出售,原则上只合租。

 3. 确保合理的周转性。

 第三章

  申请条件及程序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 1. 无房职工;

 2. 确因工作需要租住的其他职工。

 第五条

 申请审批流程 1. 由本人填写周转公寓《入住申请表》(见附件 1),所属部门和单位办公室签署意见,经研究院房管部门会同人教处资格审核后,报AA服务中心同意,房管部门具体办理租住手续。

 2. 办理租住手续时,申请人需按照每平方米 20 元的标准交纳房屋保证金(退房时公寓设施完好,全额退还),并签订公寓《租房协议书》(见附件 2)。

 第六条

 租期及租金标准 1. 首次申请租住,租期不超过三年。到期后如仍需租住,需续签协议,一般总租期不超过五年。

 2. 租金按房屋建筑面积收取,租期内租金不变。研究院在编职工,合租租金标准为 10 元/月·m 2 ,人才派遣人员合租租金减半。

 3. 若夫妇双方均为研究院在册职工,可以申请单套,但租金就高收取。其他已婚无房职工或确因工作需要,在房源许可情况下,可以申请单租,单套房屋租金标准一律为 20 元/月·m 2 。

 4. 第四年和第五年月租金均按前三年月租金标准的双倍计收。

 第七条

 收费项目

  1. 物业费,水、电费按研究院公布的收费标准执行;有线电视、电话、网络等由社会提供服务,费用自理。

 2. 房租、水、电和物业等费用每月直接从其工资中代扣;研究所或二级机构承租的由财务根据租房协议每季度结算一次。因多种原因,承租人无工资时,应按房管部门书面通知要求及时缴纳费用,经通知后仍拒不交纳或租期满仍未退房者,研究院有权采取停水、停电、交滞纳金等措施。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八条

 承租人应严格遵守AA住房管理的各项制度,积极配合物业管理人员共同搞好治安、消防、环境卫生等各项工作。

  第九条

 承租人不得擅自对公寓进行二次装修,不得改变房屋的使用功能和内部结构,不得转租、转借或改变房屋用途,不得从事一切违法活动。一经发现、核实后,责令限期恢复原样并收回住房,没收房屋保证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全院通报批评。

 第十条

 承租人要正确使用和爱护公共设施,因使用不当,由承租人予以修复,费用自行承担;如有丢失或人为性破坏,照原价赔偿。退房时应保证家具家电及公寓有关设施的完整性,待房管人员逐项检查设备设施完好性后,方可办理退租手续并退还保证金。

 第五章

  租金的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所收房屋租金全部纳入研究院财务统一管理,用于解决职工住房等问题。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 AA 服务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生效。

 附件:

 1.入住申请表

 2.租房协议书 3.家具家电配备清单 4.公寓管理及服务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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