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管理规定

 CHHY 标准

 EHS- -0 00 08 8

 动火作业管理规定

  第六版, 2014-07

 第 1 页,共 3页

 内容所有者:

 批准:

  1 目的 确保公司财产及员工的生命安全,建立安全的生产作业环境

  2 范围 适用于丹佛斯(杭州)板式换热器有限公司海盐分公司(以下简称PHE)和丹佛斯微通道换热器(嘉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MCHE)范围内所属各部门以及外单位来公司区域的一切人员的活动。对在禁火区内施工时,可能产生撞击火花、摩擦火花、电气火花、静电火花的,也列入动火管理范围。

 3 3 定义

 3.1 .固定动火区:允许正常使用电气焊(割)及其他动火工具从事检修、加工设备及零部件的区域。

 3.2 .禁火区:固定动火区以外一律为禁火区。

 3.3 .动火作业:在禁火区内使用电、气焊(割)、喷灯及在易燃、易爆区域使用电钻、砂轮等,可产生火焰、火花及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4 4 职责与权限

 4.1.设备部门负责固定动火区日常管理工作; 4.2.其他各动火单位遵照此规定中要求作业; 4.3.QEHS部评估汇整动火作业需求,并保存相关记录。

 5 5 流程

 无 6 6 内容

 6.1 .固定动火区的要求 6.1.1 .敞开式固定动火区,应设置在易燃、易爆区域主导风向的上风向; 6.1.2 .敞开式固定动火区,应远离易燃、易爆厂房、罐区、设备、阴井、排水沟、水封井等; 6.1.3 .室内固定动火区应以实体防火墙与其它部分隔开,门窗向外开,道路要畅通;

 6.1.4 .发生异常时,可燃气体不会扩散到固定动火区内; 6.1.5 .固定动火区内不准放易燃、易爆、可燃物和其它杂物,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 6.1.6 .固定动火区要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落实专人管理,禁止非专业人员进行动火作业。

 6.2 .动火作业的级别 6.2.1 .动火作业实行三级管理,分别是特殊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

 6.2.2 .特殊动火: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 6.2.3 .一级动火: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6.2.4 .二级动火:指除特殊动火和一级动火外的动火作业。

 6.3 .动火管理 6.3.1 .公司内不允许进行特殊动火,动火作业应尽量在固定动火区完成; 6.3.2 .动火前应填写[动火许可证]并由部门主管及QEHS部确认后才能动火, EHS部保存记录; 6.3.3 .一级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6.3.4 .监火人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随时扑灭动火飞溅的火花,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6.3.5 .监火人必须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作其它工作;在动火作业完成后,要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 6.3.6 .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6.3.7 .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6.3.8 .使用气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小于5米,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均不小于10米,并不准在烈日下曝晒;任何特种作业区域需进行标示警示; 6.3.9 .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

 6.3.10 .动火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并在动火结束后的3个小时内到现场进行监火确认(至少每小时一次),确认是否因为遗漏的火星导致火灾的情况发生;

 7 7 相关参考文件

 7.1《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8 8 相关记录

 8.1《动火许可证》 8.2《动火作业的“十不、六要、一清”原则》

 变化相对于上次发布: 2010-12-10:第二版,更新表单名”动火作业登记表”为”危险作业申请单”,

 2012-02-21: 第三版更新部门名”生产/设备部”为”价值流部”、”质量部”为”QEHS部”

  2012-08-01: 第四版增加” 并在动火结束后的3个小时内到现场进行监火确认(至少每小时一次),确认是否因为遗漏的火星导致火灾的情况发生”,

  2014-06-05: 第五版, 变更为danfoss通用版本,李丽丽修订,完善动火许可证要求。

 2014-07-05:第六版增加管理范围MCH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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