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组织开展诫勉谈话程序指南

 关于组织开展诫勉谈话程序指南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指出,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 诫勉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于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具体内容见条例第十九条)

 (2)《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指出,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根据危害程度以及具体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方式:通报、 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具体内容见条例第八条)

 (3)《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中指出,纪检监察机关应当结合被监督对象的职责,加强对行使权力情况的日常监督,通过多种方式了解被监督对象的思想、工作、作风、生活情况,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轻微违纪问题,应当及时约谈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提高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见规则第十五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指出,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一)对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按照管理权限,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见监察法第四十五条)

 (5)《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中指出,监察机关在日常监督中,发现监察对象有轻微违法问题的,应当及时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 予以诫勉,提高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见规定第九条)

 (6)《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指出,坚持党内谈话制度,认真开展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发现领导干部有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有关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及时对其提醒谈话;发现轻微违纪问题的,上级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对其 诫勉谈话,并由本人作出说明或者检讨,经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上级纪委和组织部门。(见条例第二十一条)

 (7)《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中指出,党员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对其进行 诫勉谈话:(一)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二)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三)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四)搞华而不实和脱离实际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五)不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用人失察失误;(六)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七)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见暂行办法第三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指出,机关应当对

 公务员的思想政治、履行职责、作风表现、遵纪守法等情况进行监督,开展勤政廉政教育,建立日常管理监督制度。对公务员监督发现问题的,应当区分不同情况,予以谈话 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 诫勉、组织调整、处分。对公务员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监察机关处理。(见公务员法第五十七条)

 (9)同时,针对诫勉谈话有关情况,在《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中也有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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