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林绿化管理规定物业公文

 园林绿化管理规定 签发人:

 时空谷人

 第一条 为加强 XX 的园林绿化管理,保护和改善 XX 内的生态环境,提高环境质量和生活质量,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结合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XX 的园林绿化管理由 XX 物业管理部统一负责。

  (一)制订园林绿化管理制度。

  (二)管理与维护园林绿化设施。

  (三)建立和培训园林绿化队伍。

  第四条 XX 所有人员都有爱护绿化成果和绿化设施的义务,有权对损害绿化成果和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

  第五条 XX 内所有人员不得擅自砍伐和移植 XX 的花草树木。

  第六条 因经营、生活和交通事故造成绿化植物或绿化设施损失的,由责任单位或个人负责赔偿。

  第七条 XX 内的庭院禁止私自种植花草树木,所有园林绿化必须符合规划设计要求。

  第八条 在园林绿化范围内禁止以下行为:

  (一)

 攀折花木、采摘花草、损坏草坪,在树木上乱钉乱刻、栓绳、挂物。

  (二)

 在草坪内停放车辆、堆放物料、晾晒物品。

  (三)

 在绿地内挖坑取土、倾倒垃圾、排放污水。

  (四)

 在树冠下或草坪内焚烧物品。

  (五)

 在绿化用地上种植蔬菜或擅自种植其他花木。

  (六)

 其他损害园林绿化植物及设施的行为。

  第九条 对违反上述第七、八条规定者,物业管理部有权对其进行劝阻和责令赔偿,对屡劝不改的,可提请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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