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文档委托代建合同

  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 投资建设项目委托代建合同

 项目名称:永嘉路 385 弄 11 号办公楼新建项目 委托人: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 受托人:上海市政建设工程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上海市建设项目管理相关条例,为保证国有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充分发挥国有资产投资效益,严格控制投资概算,经委托人、受托人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

 一、项目概况 项目总投资:

 300 (万元)(以批准的投资概算为准)

 建设地点:上海市永嘉路 385 弄 11 号 建设规模:

 (1)、 总用地:854(平方米);

 总建筑面积:668(平方米)。

 (2)、

 复盖率:29.9%;

  绿地率:21.5%。

 (3)、建筑层数、高度:3 层,建筑檐口高度为 10.85 米,屋脊高度为 12.65 米。

 二、代建项目管理范围和内容:

 负责本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程及与工程有关工作的组织、实施、管理与协调。

 1、项目工程建设范围:

 项目的建筑工程及配套等由甲方投资的工程项目(包括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详见施工图。

 2、具体工作内容:

 (1)、项目工程前期阶段,包括项目的规划、建设手续的报送、审批、备案等手续办理;

 (2)、项目实施阶段,包括但不限于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的招标选定及相关合同的签定;建筑材料与设备的采购、签证;监理、施工等有关合同的履行、管理;组织工程的竣工验收。

 (3)、工程收尾阶段,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技术资料的汇编、整理,工程的结算,工程项目的索赔; (4)、工程保修阶段,负责组织、协调、落实保修工作。

 除上述内容外,委托人另行委托的内容,合同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三、代建项目管理目标:

 :

 投资控制金额:

 :按委托方设计要求及施工招标要求严格控制。

 工程质量标准:

  合格 代建管理期限:240 个日历天 四、代建管理费:

 :

  1 、第一部分:各项代办事务性费用,采用按实结算原则。

  2 、第二部分:代建管理费

 金额(大写):人民币肆拾八万元整

  (暂定价)

 ¥:48

  (万元)。

 (注:代建项目所发生的一切规费、手续费均按实结算,不计入代建管理费。)

 五、本合同由以下文件组成:

 1 、合同双方认可的有关工程的变更、洽商等书面文件或协议修正文件 2、委托代建合同书 3、专用合同条款 4、通用合同条款 5、中标通知书 6、投标书及其附件 7、招标文件及其附件(或描述代建项目的技术性文件)

 8、初步设计文件及其审查批复文件 9、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若存在歧义或不一致时,则按上述排列次序进行解释。

 六、 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七、 委托人 承诺 :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为受托人提供项目建设的必要条件。

 八、受托人 承诺:

 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按照代建工作范围和内容,承担代建任务。

 九 、 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双方各执 份。

  委托人:(签章)

 受托 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地址:

 地址:

 邮编:邮编:

 电话:

 电话:

 本合同签于 年 月 日

 第一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第一章 词语定义、适用的法律法规、语言 第一条 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项目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代建的项目。

 (2)、委托人是指承担投资责任并委托代建任务的一方。

 (3)、代建人是指按照代建合同约定承担代建项目组织管理工作的一方。

 (4)、项目经理部是指由受托人组建实施具体代建工作的机构。

 (5)、项目经理是指由受托人任命全面履行本合同的负责人。

 (6)、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代建工作。

 (7)、附加工作是指:

 ①、委托人委托代建范围以外,通过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 ②、由于委托人原因,使代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造成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8)、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由于委托人原因而暂停或终止代建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代建业务的工作。

 (9)、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0)、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前一 天的时间段。

 (11)、专业工作单位是指由代建人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承担本项目拆迁、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和设备供应及安装等工作,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

 第二条 建设工程委托代建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 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第二章 各方的(合同)权利 委托人权利 第四条 委托人有权对代建项目进行稽查,对违规行为予以纠正。

 第五条 委托人有权对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造成的设计变更进行核准。

 第六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代建人赔偿因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 建设标准,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损失。

 第七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代建人更换不称职的项目部工作人员。

 第 八条 条委托人有权对代建项目进行监督,并向受托人提出各种整改建议。

 第 九条 条委托人有权对工程变更内容提出意见。

 受托 人权利 第 十条 条受托人根据委托人和使用人的授权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以 下项目建设的组织、管理及协调权:

 (1)、根据初步设计的批复及有关规定选择专业工作单位,并与其签订合同。

 (2)、管理各类承包合同,并按规定向承包人支付承包费。

 (3)、对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进行管理。

 (4)、与有关单位商定处理保修、返修内容和费用。

 (5)、进行项目各参与方的协调工作。

 第 十一条 条受托人有权拒绝委托人和使用人提出的本合同约定之外的要求。

 第十 二 条受托人有权取得代建报酬,并有权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从项目投资节余额中提取奖酬金。

 第 三章 章 各方的(合同)义务 委托人义务 第十 三条 条 委托人应负责协调受托人与代建项目有关的各相关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关系。

 第十 四条 条 委托人应监督和指导代建项目的建设实施,并组织代建项目的竣工验 收和移交。

 第十 五条 条 委托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受托人核拨建设资金和代建项目管 理费。

 第十 六条 条 委托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受托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给予书面答复。

 第十 七条 条 委托人应授权一名联系人负责本项目的联络工作。

 第十 八条 条 委托人应在代建工作完成后,组织对受托人进行客观、全面、公正的 绩效评价。

 第 十 九条 条委托人应为代建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1)根据项目建议书批复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投资额,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提供详细的项目使用需求(或功能需求)报告。

 (2)协助受托人办理与代建项目有关的各种审批手续。

 (3)按合同约定为受托人提供必要的现场办公和生活条件。

 第二 十条委托人应对国有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受托

 人拨款。

 第二十一条 委托人应参与项目设计的审查工作,并对各专业工作单位的选择过程进行监督。

 受托 人义务 第 二十二 条受托人在履行本合同义务期间,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维护委托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 三条 条受托人在签订代建合同的同时,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委托人提 交银行履约保函。

 第二十 四条 条受托人应组建能够满足本项目代建管理服务需要的项目管理部,按 照代建工作范围和内容完成代建工作,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委托人汇报代建工作进展。

 第二十 五条 条受托人应按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实施组织管理, 严格控制项目投资,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使用。受托人不得在实施过程中利用洽商或者补签其他协议随意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投资额。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必须进行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单位填写设计变更单,并经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签署意见后,由受托人报委托人核准。

 第二十 六条 条受托人应按有关规定选择专业工作单位,并接受委托人和使用人监 督。

 第二十 七条 条 受托人应根据项目进度需要,向委托人提出投资计划申请。

 第二十 八条 条受托人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委托人 的监督。

 第二十 九条 条受托人应在项目建成后,协助委托人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合格 的项目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移交手续。

 第 三十条 条受托人应在项目移交前,签订保修服务协议。

 第 三十一条 条受托人应根据委托人提出的项目运行管理方案,组织运行管理人员 培训。

 第 三十二条 条受托人应建立完整的项目建设档案,在代建项目完成后将工程档案、 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向委托人和有关部门移交。未征得有关方面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有关的保密资料。

 第四章 章 责任

 委托人责任 第三十 三条 条 委托人应全面实际地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合同义务,任何未按合 同的约定履行或未适当履行的行为,应视为违约,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三十 四条 条 委托人有权就因其他方原因造成的损失提出索赔,如果该索赔要求 未能成立,则索赔提出方应补偿由该索赔给他方造成的各项费用支出和损失。

 第 三 十五条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委托人同其他各方协商 解决。

 受托 人责任 第 三十六 条受托人应全面实际地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合同义务,任何未按合同的约定履行或未适当履行的行为,应视为违约,并承担相应的违约

 责任。因受托人责任造成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发生变化,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其它经济损失的,受托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 三十七条 条受托人有权就因其他方原因造成的损失提出索赔,如果该索赔要求 未能成立,则索赔提出方应补偿由该索赔给他方造成的各项费用支出和损失。

 第 三十八条 条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受托人同其他各方协商 解决。

 第五章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 三十九条 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条 由于委托人的原因致使代建工作发生延误、暂停或终止,受托人应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委托人应采取相应的措施。由于委托人未采取相应措施,受托人可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代建业务,直至提出解除合同。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十 一条 条 当受托人未履行全部或部分代建义务,而又无正当理由,委托人可 发出警告直至解除合同,代建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十 二条 条合同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 30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各方。因解除合同使其他各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 四 十 三 条受托人与委托人办理完成项目移交手续,并经委托人审核通过工程决

 算,受托人收到代建报酬尾款后,本合同即终止。

 第六章 争议的解决

 第 四 十 四条 条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引起的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协调后争议仍未解决时,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第 一条 条 合同适用的法律及代建依据:

 第 二条 条 代建管理费计算方法:2000(元/日)*240(日)=480000(元)

 第三条附加工作报酬计算方法:(按实结算)

 第四条额外工作报酬计算方法:(按实结算)

 第五条代建人节约建设资金时,向委托人提出代建奖励报告,奖励金额按以下内容和方法计取:

 节约资金奖励金额=工程费用节省额*奖励比率(10%)

 ( 注:工程费用节省额:指经过评估的, 受托 人全面履行合同约定代建项目建设。

 内容、质量标准等前提下的建设资金合理节省额。)

 )

 第 六 条委托人、受托人双方同意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工程验收合格后,委托人负责组织接收。

 第 七条 条 委托人应按如下方式、时间、金额向代建人核拨建设资金和代建项目管理费:

 受托人每月 25 日前向委托人上报预算,委托人审核后于次月 15 日之前向受托人拨付。

 第 八条 条 委托人应在五天内就受托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 面答复。

 第 九条 条委托人的联系人:宋耀 第 十条 条受托人的项目经理:张斌 第 十一条 条 受托人向委托人汇报代建工作进展的方式和时间:

 受托人每月 5 日之前将上月工作进展情况以月报形式向委托人汇报。

 第 十二条 条 选择专业工作单位的监督管理措施: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选择。

 第十 三条 条 代建项目建设资金专用账户管理方法:

 受托人设立项目独立科目,专款专用,实行预算管理制。

 第十 四条 条委托人向受托人提供项目建设需求(或功能需求)报告的具体时 间以及委托人为受托人提供的现场办公和生活条件:

 协商解决。

 第十 五 条委托人同意按以下方式、时间和金额,向受托人拨付项目用款和委托管理费:

 按专用合同条款第七条的约定执行。

 第十 六条 条 受托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

 (1)、项目实际建设费用超过合同约定投资控制金额的,按超出数额赔偿。

 (2)、工程质量有问题的,按评估损失赔偿。

 (3)、未按约定期限完成代建工作,对超出日期按实进行赔偿。

 (4)、赔偿款从项目代建管理费中相应扣减。项目代建管理费不足的,委托人可继续向受托人提出索赔要求。

 第十 七条 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合同双方协商解决。

 :

 附加协议条款:

 (无)

推荐访问:委托 合同 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