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中铁一局电务公司公文处理办法及文件控制管理办法

 中铁一局电务公司公文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中铁一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参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 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文处理办法》(国资发〔2013〕35 号)、《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公文处理办法》 (中铁股份办发〔2013〕66 号)、《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公文处理办法》(中铁一办〔2013〕292号),结合公司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公文(包括电报、电子公文,下同),是公司、公司党委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

 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

 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各级党政机构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

 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设立文秘部门或者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六条

 公司办公室、党委办公室主管公司的公文处理工作,并对本部各部门、各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七条

 公司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单位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二)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三)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单位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四)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五)报告。适用于向上级单位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单位的询问。

 (六)请示。适用于向上级单位请求指示、批准。

 (七)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单位请示事项。

  (八)函。适用于不相隶属单位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九)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八条 公司公文的主要形式为公司文件、公司函、公司办公室文件等;公司党委公文的主要形式为公司党委文件、公司党委函、公司党委办公室文件等。

  第九条

 公司、公司党委各类公文适用范围:

  (一)公司文件。用于向上级单位报送请示、报告和意见,发布公司管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部署公司全局性重大工作;转发集团公司、其他上级机关及不相隶属单位的文件;下达和调整长远规划、中长期计划、重要年度计划;重要的机构变动、人员调整、奖惩事项。

  (二)公司函。用于向上级单位办公室报告交办事项的办理情况,向不相隶属单位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商洽工作、征询意见或答复问题;下达、调整单项任务计划;征询上级单位有关部门、公司下属单位对公司负责办理事项的意见,与下属单位及其部门联系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布置、指导业务工作。

  (三)公司办公室文件。用于印发公司本部有关管理制度及工作安排等事项;向下属单位传达有关事项,部署有关工作;印发公司内部事务类通知等。

 (四)公司党委文件。用于向上级机关呈报请示、报告和意见,传达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作出重要工作部署,发布公司党委制定的重要制度;批转下级党组织的重要报告、请示;通知公司本部和下属单位的有关人事(党内职务)任免事项等。

  (五)公司党委函。用于公司党委通知重要事项,向下属单位党总支(支部、项目党工委)布置具体工作;公司党委办公室根据授权,向下级单位党组织布置有关工作,答复有关问题,通报情况等;向地方党委和有关部门商洽工作、征询意见或答复问题等。

  (六)公司党委办公室文件。用于印发公司党委有关工作制度;根据授权,传达公司党委指示,答复下属单位党总支(支部、项目党工委)的请示,转发集团公司党委及其他上级机关的文件,发布有关事项,向上级机关报告、请示工作。

  (七)公司网络电报。用于紧急情况下发送的公文,一般通过公司网上公文处理流程传送(涉密公文除外)。

  (八)公司部门信函:用于除公司办公室、党委办公室以外的本部各部门,在职权范围内与公司外部单位和公司下属单位的部门联系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公司下属单位的部门布置、指导业务工作,通报情况。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十条

 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单位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单位、正文、附件说明、发文单位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单位、印发单位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

  (一)份号。公文印制份数的顺序号。涉密公文应当标注份号。

  (二)密级和保密期限。公文的秘密等级和保密的期限。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公文应当根据涉密程度,分别标注“绝密”“机密”“秘密”和保密期限;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公文应当根据《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商业秘密保护实施办法》的规定,分别标注“核心商密”“普通商密”,并标注保密期限。

  (三)紧急程度。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限要求。根据紧急程度,紧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注“特急”“加急”。电报应当分别标注“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四)发文单位标志。由发文单位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文件式公文),也可以使用发文单位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信函式公文)。联合行文时,发文单位标志可以并用联合发文单位名称,也可以单独用主办单位名称。

 (五)发文字号。由发文单位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联合行文时,使用主办单位的发文字号。

  (六)签发人。上行文应当标注签发人姓名。

  (七)标题。由发文单位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

  (八)主送单位。公文的主要受理单位,应当使用单位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单位统称。

  (九)正文。公文的主体,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

  (十)附件说明。公文附件的顺序号和名称。

  (十一)发文单位署名。署发文单位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十二)成文日期。署会议通过或者发文单位负责人签发的日期。联合行文时,署最后签发单位负责人签发的日期。电报以发出日期为准。

  (十三)印章。公文中有发文单位署名的,应当加盖发文单位印章,并与署名单位相符。电报也应当加盖印章。

  (十四)附注。公文印发传达范围、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十五)附件。公文正文的说明、补充或者参考资料。

 (十六)抄送单位。除主送单位外需要执行或者知晓公文内容的其他单位,应当使用单位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单位的统称。

 (十七)印发单位和印发日期。公文的送印单位和送印日期。

 (十八)页码。公文页数顺序号。

  第十一条

 公文的版式按照《中铁一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公文格式》(见附件)执行。

  第十二条

 公文使用的汉字、数字、外文字符、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和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公文用纸幅面采用国际标准 A4 型。特殊形式的公文用纸幅面,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十四条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五条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行文,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的,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单位。

  第十六条

 向上级单位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单位,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单位和同级单位,不抄送下级单位。

  (二)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

 带请示事项。

  (三)除上级单位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以本单位名义向上级单位负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本单位负责人名义向上级单位报送公文。

  (四)受双重领导的单位向一个上级单位行文,必要时抄送另一个上级单位。

  (五)下级单位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单位名义向上级单位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单位。

  第十七条

 向下级单位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主送受理单位,根据需要抄送相关单位。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发文单位的直接上级单位。

  (二)公司办公室、党委办公室根据公司、公司党委授权,可以向下级单位行文,其他内设机构不得以部门名义向下级单位正式行文。

  (三)公司本部各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可以用公司便函和部门信函的形式(均加盖部门印章),与公司下属单位的部门进行工作联系,处理一般事务。

  (四)涉及多个部门业务范围内的事务,应当经过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部门之间未协商一致的,不得向下行文。

  (五)上级单位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单位行文,必要时抄送

 该下级单位的另一个上级单位。

  第十八条

 同级企业党政机构、企业党政机构与其他同级组织必要时可以联合行文。联合行文应明确主办单位,主办单位应先签署意见,然后协办单位依次签署意见。属于党委、行政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得联合行文。

  第十九条

 公司本部内设机构,除公司办公室、党委办公室外,不得以部门名义对外正式行文,可以用公司便函或部门信函的形式商洽工作(均加盖部门印章)。

  第二十条

 公司本部各部门向公司领导请示和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报告交办事项办理结果以及有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时,应使用内部“签报”。

  (一)“签报”应区分“请示”、“报告”和“意见”,一般一事一报,不得同时分送两位以上公司领导阅批。

  (二)“签报”由主办部门负责人签字,如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会签。

  (三)“签报”作为公司本部内部文件,由公司办公室(党委办公室)统一管理、存档。

 第二十一条

 凡是不行文可解决的问题,坚决不行文;凡是能统盘解决的,就不零星行文。凡能发文件的,不得发电报;必须发电报的,不再发文件。公司各部门之间,有事当面商洽解决,

 不相互行文,工作需要时可以抄送。领导同志在会议上的讲话,一般不以正式文件印发,可以“情况通报”印发。

 第五章

 公文拟制

 第二十二条

 公文拟制包括公文的起草、审核、签发等程序。

  第二十三条

 公文起草应当做到: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完整准确体现发文单位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

  (二)一切从实际出发,分析问题实事求是,提出的措施和办法切实可行。

  (三)内容简洁,主题突出,观点鲜明,结构严谨,表述准确,文字精炼。

  (四)文种正确,格式规范。

  (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进行论证,广泛听取意见。

  (六)除涉密公文外,各部门主办起草的公司文件,应通过公司 OA 平台文档管理系统发文流程在网上流转办理。

  (七)电子公文的起草,应坚持“谁主办,谁拟稿”的原则,由主办部门根据拟稿需要安排人员具体承办。拟稿人要按照拟制公文要求,认真起草,并以发起人身份在网上发文流程中创建符

 合规范要求的发文任务。

  1.任务栏名应取文件标题名,如文件标题过长可在表述清楚的情况下适当省略。如发生错误要删除重新输入,避免出现以发文种类代替电子公文标题的情况。

  2.草拟好的电子文档,应当以 WORD 格式导入发文流程中流转。带有附件的电子公文,如附件为扫描图片的,应按顺序插入WORD 文档,并按要求取名。附件为原文转为 WORD 文档的,要按来文基本格式排版,落款及印章处必须录原印发机关全称并在其后标注“(印)”。

  3.拟稿纸空处相关内容要按规定填写,拟稿纸主、抄送单位不够填写的,可接在摘要处填写。有附件的,应在附件栏内输入附件名,两个以上附件用序号区分,附件和附件之间用分号相隔。

  4.如因故中止发文流程中的拟发公文时,拟稿人应按规定发出停办申请并与办公室文秘人员电话确认后进行终止。

  (八)公文涉及其他部门业务范围内的事项,起草部门必须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力求达成一致。

  (九)单位负责人应当主持、指导重要公文起草工作。

  第二十四条

 公文拟出送办公室审核前,必须经起草部门负责人审签。起草部门负责人应认真审核、修改、签字,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按程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履行会签

 手续。

  第二十五条

 公文文稿签发前,应当由办公室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

  (一)行文理由是否充分,行文依据是否准确。

  (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是否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是否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所提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

  (三)涉及有关部门业务范围内的事项是否经过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

  (四)文种是否正确,格式是否规范;人名、地名、时间、数字、段落顺序、引文等是否准确;文字、数字、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用法是否规范。

  (五)其他内容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有关要求。

  第二十六条

 经审核不宜发文的公文文稿,应当退回起草部门并说明理由;符合发文条件但内容需作进一步研究和修改的,由起草部门修改后重新报送。

  第二十七条

 公文的签发,实行“权责一致”的原则:

  (一)以公司、公司党委名义报上级机关的公文,分别由公司、公司党委主要领导签发。

  (二)以公司名义发布的重要规章制度、有关全局性重要工

 作安排、涉及生产经营的指令性要求、重大投融资及资产处置、人事任免事项等,经公司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公司主要领导签发;其他公文,由公司主要领导签发或授权分管领导签发。以公司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由办公室主任签发,重要公文核报公司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签发。

  (三)以公司党委名义发布的重要决定、制度,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工作部署,人事任免事项等,由公司党委主要...

推荐访问:电务 中铁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