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粉尘监测规定

 矿井粉尘监测规定 为规范和加强煤矿作业场所的粉尘监测工作,分析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的危害程度,保护职工的安全和健康,现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井下粉尘综合防治技术规范等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一、测尘机构设置(一)各矿井必须设置专职测尘机构,建立粉尘测定实验室和配置专职测尘人员。专职测尘人员的配备每个采区不少于 1 人。(二)测尘员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和两年以上的井下工龄,并经专门培训取得合格证书后方能从事测尘工作。(三)矿通风科负责本矿范围的测尘管理和指导工作。负责检查测尘人员的工作质量,了解、评价防尘情况,定期公布和上报测尘结果。作业场所粉尘浓度严重超标的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汇报,以便采取措施改善作业环境。(四)粉尘测定实验室按规定配备感量不低于 0.0001g 的分析天平、烘箱、采样器、气体流量计、秒表(计时器)、干燥器、滤膜等仪器和材料。(五)使用的粉尘检测仪器仪表,必须具有有效的计量检验合格证。二、测尘时间(一)作业场所的总粉尘(以下称“全尘”)浓度:井下每月测定 2 次(每半月测定 1 次),地面每月测定 1次。(二)定点呼吸性粉尘:每月测定 1 次。工班个体呼吸性粉尘:采掘工作面每 3 个月测定 1 次,其它工作面或作业场所每 6 个月测定 1 次。(三)粉尘中游离 SiO2 含量和粉尘分散度:每 6 个月测定 1 次。采掘工作面有变动时,应及时进行 SiO2 测定。(四)采掘工作面每个月应进行 1 次全工作班连续粉尘(全尘和呼吸性粉尘)测定。三、测尘方法及合格率计算(一)测尘点的选择和布置测尘点应布置在尘源的回风侧粉尘扩散的较均匀地区的呼吸带(井上下作业场所测尘点的选择和布置见附表 1)。呼吸带是指作业场所距巷道底板高 1.5m 作业人员呼吸的地带。在薄煤层及其它特殊情况下,呼吸带高度应根据实际情况随之变化。(二)测尘方法 1. 煤矿粉尘浓度(全尘、呼吸性粉尘)、游离 SiO2 含量和粉尘分散度测定应按 GB 5748 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方法规定的方法进行。2. GB 5748 规定的用采样器进行采样测定的方法为基本方法,如果使用其它仪器或方法(如快速直读测尘仪)测定粉尘质量浓度时,必须以粉尘采样器测得的质量浓度为基准,对测定的数据进行换算,换算后的数据方可上报。

推荐访问:矿井 粉尘 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