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防火安全管理规定

 公司 防火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规定根据有关消防、防火法规,结合本公司具体情况制定。

 第二条 本规定旨在加强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保护生产设备、企业财产及工作人员人身安全,保障各项工作的顺序进行。

 第三条 本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由防火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实施。

 第二章

 防火安全组织与机构

 第四条 为确保各项防火安全措施落实,公司成立以总经理为组长的防火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包括各部门经理及安全主管部门有关人员。

 第五条 各部门、各班组均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设防火责任人。公司的防火责任人由总经理担任,各部门防火责任人由各部门行政主要领导担任,班组的防火责任人分别由班组长担任。此外,各生产班组和要害工作岗位设立负责抓消防工作的兼职防火安全员。

 第六条 防火安全领导小组要建立义务消防队,以便发生火灾时能控制火势蔓延或把火扑灭在初起阶段。

 第三章

 防火安全职责

 第七条 全体职工都应增强消防意识并负有安全防火的责任和义务。

 第八条 各级防火责任人对本级的防火安全负责。

 第九条 各级防火安全责任人职责。

 (1)贯彻上级的消防工作指示,严格执行国家消防法规。

 (2)将消防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做到与生产、经营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3)执行防火安全制度,依法纠正违章行为。

 (4)协助调查火灾原因,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条 防火安全领导小组职责。

 (1)处理本公司防火安全工作。

 (2)制定本公司的防火安全制度和措施。

 (3)组织防火安全检查,主持整改火灾事故隐患。

 (4)组织交流经验,评比表彰先进。

 第十一条 各生产班组和要害工作岗位的兼职防火安全员在防火安全领导小组领导下,落实本工作岗位的防火安全措施。

 第十二条 义务消防队接受防火安全领导小组的指挥调动,认真履行消防职责。第四章 防火安全措施 第十三条 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要本着以“预防为主,防消结合”为方针的原则,防患于未然。

 第十四条 各部门在生产和工作中,都应严格执行公司防火安全领导小组颁布的有关防火规定,并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订出具体措施。

 第十五条 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应经常对全体干部、职工进行防火

 安全教育,并组织义务消防队进行消防训练。

 第十六条 完善逐级检查制度以保证及时发现和消除火险隐患。各生产班组、要害部位的兼职防火安全员应在每日下班和交接班前,对本工作岗位进行一次防火安全检查;各部门的防火责任人应每月对本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做一次检查;本公司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半年对公司防火安全工作进行一次检查,每季度进行抽查。

 第十七条 生产班组、各要害工作岗位及职工宿舍区配置相应种类和数量的消防器材,并保证有效。上述消防设备及器材不得借故移作他用。

 第十八条 电工、电焊工、接触易燃易爆物质等特殊工种的人员,要按规定进行防火安全技术考试。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在作业中需用明火的,要按规定由动火单位填写“临时动火作业申请表”,按不同级别事前报批。一级动火作业指可能发生一般性火灾事故的作业,由部门主管提出意见,经本部门防火责任人审批;二级动火作业指可能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的作业,由部门主管提出意见,经本部门防火责任人审核,报总经理审批;三级动火作业由公司防火安全责任人提出意见,经总经理审核,报消防监督机关审批。动火单位要严格办理审批手续,待批准后取得“临时动火许可证”方可进行动火作业,下班前要严格执行检查制度,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开。全体职工不论在宿舍或工作区,严禁使用电炉。

 第二十条 仓库的库存物资和器材,特别是易燃易爆物品,要严格管理。

 第二十一条 任何人发现火险,都必须及时、准确地向保安员或消防机关报警,并积极参加扑救。各部门接到火灾报警后,应及时组织力量配合消防机关进行扑救。

 第五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二条 公司对防火安全工作定期检查评比,对取得下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给予适当的表彰和奖励。

 (1)进行消防技术革新,改善防火安全条件,促进安全生产者。

 (2)坚持防火安全规章制度,敢于同违章行为作斗争,保障安全者。

 (3)不怕危险,勇于排除隐患,制止火灾、爆炸事故发生者。

 (4)及时扑灭火灾,减少损失者。

 (5)其他对消防工作有贡献者。

 第二十三条 对无视防火安全工作,违反有关消防法规,经指出仍拒不更改的部门或个人,应视情节给予处分。

 第二十四条 对玩忽职守造成火灾事故的,应对直接责任者和所在部门的防火责任人追究责任,触犯刑律的,还应上报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公司下属各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订具体防火安全实施措施。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公司防火安全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经呈董事会核准后公布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九条 公司以前制定的有关制度、规定等如有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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