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朗镇“以案定补”实施办法

 大朗镇“以案定补”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完善多元化矛盾纠纷调解机制,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AA 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办法》、《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财行〔2007〕179 号)、《东莞市人民调解“以案定补”工作指导意见》、《东莞市深化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实施方案》(东委办发〔2014〕7 号)精神和要求,建立人民调解工作和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激励机制,发挥人民调解员和村(社区)法律顾问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中的“第一道”防线作用,现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补贴对象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AA 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办法》聘任并备案的大朗镇人民调解员,具体包括:大朗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各社区(村)、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其他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的调解员。财政供养的行政、事业编制人员以人民调解员身份参与纠纷调解的除外。

 (二)依据《东莞市深化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实施方案》 (东委办发〔2014〕7 号)从事大朗镇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的村(居)律师。大朗镇政府、镇公共法律服务中心、镇综治中心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村(社区)法律顾问以外的专(兼)律师调处案件或提供相应专项工作服务的,参照此办法给予工作补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以案定补”, 具体是指:

 (一)对符合条件的人民调解员和村(社区)法律顾问,在其成功调解民间纠纷,或者虽然调解不成功,但已为化解矛盾纠纷付出劳动的调解工作,按照调解案件难易程度、涉及人员数量、涉案金额标的等相关标准,给予适当工作成本补贴。

 (二)对符合条件的村(社区)法律顾问参与专项工作,给予适当工作成本补贴。

 (三)对综合表现优秀的人民调解员和村(社区)法律顾问,根据工作业绩和所获荣誉给予适当奖励。

 第四条补贴资金审定:成立大朗镇“以案定补”资金评审工作小组,负责补贴资金的评定审核工作,由分管司法工作的镇领导任组长,镇司法分局、镇法律服务所、镇信

 访办的负责人任评审工作小组成员。评审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镇司法分局),负责日常具体工作。

 第五条“以案定补”列入每年镇政府专项工作预算,按照“一案一补,分类发放”的原则予以发放。共同调解的案件、跨地区调解成功的同宗案件,按一宗案件进行补贴;同一宗案件多次调解,按结案案件进行补贴;调解不成功的疑难复杂案件、特别重大案件,有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的《人民调解终止告知书》或者有相关材料能够证明人民调解员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的,按相应类别的 50%补贴;其余案件调解不成功的,不予补贴。具体补贴标准根据案件等级类别、专项工作性质以及综合工作绩效认定,每半年审核发放一次。

 第六条补贴内容及标准 (一)参与案件调解补贴 人民调解员和驻村(社区)法律顾问参与调处各类基层纠纷,成功化解当事人纠纷,并制作规范的调解文书和案件卷宗材料,根据案件标的额度、难易程度、影响大小分成四类案件,分别给予 300 元—2000 元工作补贴。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一类特别重大案件,成功调处一类案件,给予每案 2000元补助:

 (1)涉案当事人在 30 人(含)以上; (2)涉案标的在 50 万元(含)以上; (3)因案伤残或死亡 5 人(含)以上; (4)省级(含)以上人民政府交办的纠纷案件; (5)到省级(含)以上人民政府上访或信访的纠纷案件; (6)其他经镇政府及上级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矛盾纠纷。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二类疑难复杂案件,成功调处二类案件,给予每案 1200元补助:

 (1)涉案当事人在 10 人(含)以上、30 人以下; (2)涉案标的在 20 万元(含)以上、50 万元以下; (3)因案伤残或死亡 3 人(含)以上 5 人以下;

 (4)市政府或其相关部门交办的纠纷案件; (5)到市政府或其相关部门上访或信访的纠纷案件; (6)对社会稳定有较大影响的矛盾纠纷或突发性事件。

 (7)其他经镇司法分局、政法办、信访办认定的疑难复杂案件。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三类普通案件,成功调处三类案件,给予每案 600 元补助:

 (1)涉案当事人在 5 人(含)以上、10 人以下; (2)涉案标的在 5 万元(含)以上、20 万元以下; (3)因案伤残或死亡 2 人(含)以下; (5)镇村两级反复调解仍未能解决的积案难案; (5)镇司法分局、政法办、信访办交办的案件。

 4、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四类简易案件,成功调处四类案件,给予每案 300 元补助:

 (1)涉案当事人在 4 人(含)以下且案情不复杂; (2)涉案标的在 5 万元以下; (3)成功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的案件; (4)经调解达成口头调解协议,并按要求填写《人民调解案件登记表》的简易案件。

 以上四类案件的“涉案当事人”,是指与纠纷案件调处结果有实质利害关系的各方当事人人员总数。每类案件必须主要事实清楚、调解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划入一个类别领取相应补贴。除了第四类简易案件可以只登记不立卷外,其余全部调解案件均应提交调解卷宗。卷宗材料应符合《大朗镇人民调解案件规范化指引》,由当事人签名、捺印,加盖人民调解员所在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

 (二)村(社区)法律顾问专项工作补贴 1. 参与大朗镇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和镇综治中心访前法律工作室值班工作的,每天(不少于 6 小时)给予 300 元补贴。

 2. 参与大朗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大朗镇白玉兰家事调解委员会、大朗镇毛纺织行业调解委员等专业性、行业性调委会受理的人民调解案件,亲自到场并主导调解,每次给予 300 元补贴;成功调处案件并制作规范调解卷宗的,同时参照本条第一款标准给予补贴。

 3. 参与大朗镇公共法律服务中心、镇综治中心、大朗法庭委托的人民调解(含诉前联调)工作,亲自到场并主导调解的,每次给予 300 元补贴;成功调处案件并制作规范调解卷宗的,同时参照本条第一款标准予以补贴。

 4. 为镇政府、各社区(村)重大经济民生和社会管理方面提供书面法律意见或拟写法律文书,按每份法律文书 300 元予以补贴。

 5. 超额完成村(社区)法律顾问“四个一”工作内容,超额工作一次法制讲座或每次户外普法活动给予 300 元奖励。

 (三)工作优秀奖励 1. 优秀人民调解员奖励。根据调解员调解案例的宗数、难度、调解文书拟写质量、调解文书规范程度、群众满意度等情况,每年度评选 3 名大朗镇优秀人民调解员,每人给予 1000 元奖励。

 2. 优秀村(社区)法律顾问奖励。通过问卷调查、电话问卷、实地走访等形式,综合了解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质量、服务态度、案件调处、案例报送、活动参与等情况,每年度评选 3 名优秀村(社区)法律顾问,每人给予 1000 元奖励。

 3.人民调解员的调解工作或村(社区)法律顾问荣获市级(含)以上荣誉,每人每次奖励 1000 元。

 4.人民调解员或村(社区)法律顾问撰写并报送经典案例(含调解案例、法援案例)被大朗镇司法分局采用的,每宗案例给予 200 元奖励;报送案例被市级(含)以上司法行政部门采纳使用的,额外再给予 300 元奖励。

 人民调解员或村(社区)法律顾问同一项工作荣获多次多级荣誉的,按最高荣誉申请一次奖励。荣获奖励的人员名单通过大朗镇司法分局官方渠道进行为期不少于 5 天公示,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以向大朗镇司法分局提出,经分局核查异议成立的,取消被投诉人员的奖励资格。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核查后异议不成立的,给予优秀奖励。

 第七条“以案定补”申报、审核及发放方式:

 (一)申报。“以案定补”每半年申报一次。人民调解员或村(社区)法律顾问申领补贴时,应提交参与调处案件的调解卷宗、完成专项工作和荣获表彰的相关证明材料向评审工作小组提出补贴申请。

 (二)审核。评审工作小组负责对申请资料进行评审,核定补贴类别和补贴标准。发现调解卷宗制作不规范、证明资料不完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在规定时限内补正提交。补正后符合要求的,予以审核;逾期提交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审核。

 (三)发放。“以案定补”以非现金形式发放给符合条件的人民调解员和村(社区)法律顾问;多人参与调解工作的,补贴发放到立案牵头人,由立案牵头人按参与调解的人数对补贴进行分发。人民调解员每半年的办案补贴须在次月的 15 日之前发放到位。

 第八条

 工作纪律 (一)严禁在申请补贴时弄虚作假。上报调解案件不真实、虚构专项工作或获奖荣誉证明资料的,取消申请人当年度所有“以案定补”补贴,并由所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推选或者聘任单位予以罢免或者解聘,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设立单位提出处理建议。

 (二)大朗镇“以案定补”资金评审工作小组每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前对辖区内的人民调解案件进行随机审查,通过调阅调解案件卷宗、约谈当事人民调解员、回访调解案件当事人等方式加强对调解案件的抽查,提高调解案件质量。

 (三)加强对“以案定补”经费使用的管理,严禁侵占、虚报、挪用补贴经费。

 第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大朗镇实施的其他与本办法相冲突的规定,均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条

 本办法由东莞市司法局大朗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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