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学习宣传、宣讲稿----民法典让我们生活更美好+专家解读典型案例,以案释法

 民法典学习宣传、宣讲稿----民法典让我们的生活更美好+专家解读典型案例,以案释法

 编纂民法典不是简单的法律汇编,而是对现行的民事法律规范进行编订纂修,从而打通民事法律体系“血脉经络”,实现对法律条文的“深加工”。

 未满 8 岁的孩子,偷偷用父母银行账户给网络主播打赏 10 万元,这钱能退么?在小区被高空抛物砸伤,如果找不到扔东西的人,该找谁赔偿?租的房子还没到期,房东却把房子卖了,要求租户搬走,该怎么办?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这些问题都能找到相应法律依据。7 编加附则 84 章 1260 款条文 超 10 万字内容,这部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的法典,必将深刻影响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

 民事法律制度有多重要?很多人可能不曾想到,新中国成立后通过的第一部法律,不是宪法 刑法,而是民事领域的婚姻法。社会秩序的建立,人民权利的保障,都有赖于对基本民事法律关系的调整和规范。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对民事法律制度提出了更高要求。只有进一步明确市

 场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充分保障公民民事权利,买卖 交易等才能顺利进行。在此背景下,民法通则 担保法 合同法等相继出台,我国民事法律制度日趋完善。

 既然民事法律制度已较为完善,为什么还要把与民事相关的法律编纂成一部法典?原来,民事法律调整的主体多 涵盖领域广 关系复杂,相应的法律条文数量也很庞大,其中还有不协调 不一致甚至相冲突的地方。因此,编纂民法典就不是简单的法律汇编,而是对现行的民事法律规范进行编订纂修,从而打通民事法律体系“血脉经络”,实现对法律条文的“深加工”。对已经不适应现实情况的规定进行修改完善,对经济社会生活中出现的新情况 新问题作出有针对性的新规定……经过系统编纂,民法典将发挥“1+1>2”的效果。

 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经济社会在不断发展,生活方式在不断变化,社会关系在不断调整,调节社会关系的民法也需要与时俱进。今天中国的民法典可以说是21世纪互联网 高科技时代民法典的代表。民法典的一大亮点,就是将“人格权”单独成编,不仅弥补了传统大陆法系“重物轻人”的体系缺陷,同

 时彰显了 21 世纪信息社会背景下人格权保护的特殊价值。如何应对烦不胜烦的骚扰电话?遇到摄像头偷拍该怎么处理?AI 换脸 伪造他人声音算不算侵权?这些只有生活在这个时代才有可能遇到的问题,都能在这部民法典中找到答案。由此而言,这部权威 严谨的民法典,又何尝不是一部信息时代的“生活指南”? 法律的生长 完善,离不开其所处历史和文化的滋养。民法典中新设置的“离婚冷静期”,引发不少关注和讨论,这样的“制度设计”本身就彰显着中国传统文化中倡导夫妻和谐 珍视家庭价值的文化观念。此外,民法典还专门引入“优良家风”的表述,同时在商事交易与夫妻关系的平衡中更加凸显了维护家庭和睦的价值取向。类似规定从中国优秀传统文化中汲取养分,不仅体现着“中国特色”,对于世界民事领域的立法也是值得珍视的宝贵财富和经验。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未来,民法典的实施将是我国法治建设领域中的一件大事,这不仅体现在立法 司法 执法等环节和程序中,也需要每一位公民 每一个民事法律主体参与其中,尊重法律 敬畏规则。只要我们共同努力,这部具有中国特色 体现时代特点 反映人民意愿的法典就一定能发挥最大效用,法治中国建设必能再上新台阶。

 案例及专家解读 【民法典原文】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现实案例】

 八旬老人扶起摔倒老人,四五个路人装瞎 2019 年 8 月 17 日早上 7 点多,家住荷塘区文化路的 72 岁老人王天明早起散步,穿过一个改造工地时不慎摔倒。

 面对这一幕,附近有四五个人看到了,却没有上前去施以援手。

 当时,80 岁的于腊先也在散步,距离摔倒的王天明只有 10 多米。虽然素不相识,他一路小跑上前,从背后抱住王天明,把对方慢慢扶起,护送着从一个平缓的出口走出工地,还陪着说了一会儿话。

 令人欣慰的是,于腊先助人为乐的举动,也得到了暖心的回报。

 得知此事后,王天明的女儿王娅,申请调取事发路段监控看到了于腊先的模样,然后发动朋友圈的好友帮忙寻找。找了 11 天,终于找到“恩人”,并登门送上了感谢的锦旗和一点心意。

 救人却担心被讹,这种社会心理通常会被追溯到2006 年的南京“彭宇案”。

 2006 年 11 月 20 日,南京。彭宇在公共汽车站发现一名老太太跌倒,跑过去将其扶起并送去医院检查,检查结果表明徐姓老太太股骨颈骨折,需进行人造股骨头置换手术。徐老太太称,“我当时亲眼看到他撞到我的!”2007 年 9 月 4 日,一审宣判,判决彭宇给付受害人损失 45876.6 元。经过二次审判,双方和解,彭宇一次性补偿徐寿兰 1 万元。

 这就是在当时引起轰动的“南京彭宇案”,这个案件在社会上引起了极大的争议。做了好事还要赔钱,引发社会负面效应。

 【专家解读】

 解除了好人“出手”的顾忧,会激发社会善举 湖南一星(株洲)律师事务所主任、株洲市律师协会副会长侯敏认为,该条款既是见义勇为者的免责条款,也被称为“好人法”条款,是鼓励见义勇为,消除“好人”后顾之忧的基础性法律保障。

 侯敏介绍,近些年,因见义勇为反被讹、反被告,要求承担赔偿责任的事件并不少见,见义勇为者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以致“要不要救”“该不该扶”的问题曾经一度困扰了大众。在司法裁决过程中,某些案件因缺乏准确而统一的参照标准,往往引发争议,不仅对具体案件的当事人造成困扰,也影响到社会对于见义勇为价值和风险的准确认知。

 侯敏认为,民法典颁布之后,很多民事问题解决起来会更高效,会变得更公平合理,也把曾经模糊的问题变得清晰了。有助于杜绝“英雄流血又流泪”的现象,提高好人“出手”的积极性。

 “民法典为见义勇为设置的免责条款,是顺乎民心、顺应社会正义期待的良法。”侯敏说,法律的底色是世道人心。应当为见义勇为护航,保护激励好人,使社会善行善举越来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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