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管理规定

 车辆管理规定 为了有效地管理好车辆,充分发挥其作用,保证生产和后勤服务,特制定本规定。

 一、司机必须服从行政人事部的指挥,车辆统一调度,没有行政人事部的同意不许随意动车。

 二、车辆出车,使用车辆部门需向行政人事部申请,并由行政人事部开具派车单方可出车,否则一律视为私自随意动车。

 三、司机出差时,不准将车给别人开,让车给别人开,一旦出现事故,一切责任由自己负责。

 四、油料的使用,由行政人事部核准,并开具领料单到油库加油,领料单上必须由行政人事部负责人签字同意;长途出差需在外地加油时,由主要出差人监加并开具正式油票回矿,再由行政人事部负责人核签后,送矿领导批准后方可报销。

 五、车辆发生故障,要及时报告车队负责人。经同意后送往指定的汽修厂维修。三级以上保养,要报告行政人事部责人同意方能送去维修。维修后驾驶员与证人(出差人)在维修清单上签字,并及时送交行政人事部审核。若发现驾驶员在修理期间与修理厂有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公司将拒付维修费,由驾驶员自行负责。

 六、司机必须保持车辆的内外整洁,每日早上必须对车辆进行检查,保证车辆能正常运转。

 七、车队队长每周必须召开一次班会。总结本周工作情况和安排下周工作。车队队长休假或外出,应指定他人代理其职责。

 八、其它部门用车须提前一天向行政人事部申请,定期用车须以书面形式通知行政人事部,由行政人事部统一安排。

 九、司机出差时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一旦违章或违章造成的事故,除保险公司负责的部分外,其余的由驾驶员自行负责。

 十、上述规定,除《交通法》规定外,违反本规定的,第一次警告;第二严重警告并处罚 200 元工资;第三次无条件辞退。

 十一、以上所有规定,矿上两辆皮卡车均包含;除第二条规定,其他规定均包含两辆现代越野车。

 十一、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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