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涉外民商事审判中的外国法查明问题


  摘要:外国法查明是涉外民商事审判中经常遇到的问题,也是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之一,各国涉外民商事审判中外国法查明问题是国际私法基本理论的重要研究内容。俄罗斯民法典对外国法的查明作出了明确规定,即由法院依职权查明,但当事人亦有提供和证明的义务;在立法中对于司法协助的组织也作出了较明确的规定,其立法具有比较科学的特点,为中国该领域的立法完善提供了一种思路。
  关键词:俄罗斯;外国法查明;涉外民商事审判
  作者简介:邹龙妹(1977—),女,江苏如皋人,法学博士,中央民族大学教师,从事国际法、民族法研究。
  中图分类号:D99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7504(2008)03-0095-05收稿日期:2007-12-12
  
  外国法的查明(proof of foreign law)又称外国法的证明,是指一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时,在依本国冲突法的指定应适用某一外国法的情况下,证明该外国法相关规定的存在及其具体内容的过程。它包括内国冲突规范所指定的外国实体法的内容、承认反致时所适用的外国冲突法的内容及承认反致时所适用的另一外国的实体法的内容[1]。
  法院在审理需要适用外国法的涉外民商事案件过程中,解决好外国法的查明是公正审理案件实体问题的基本前提之一。俄罗斯法院在处理涉外民商事案件中,其对外国法的查明成为案件别具特色的审理环节,有效地保证了国际民商事案件的审判质量。
  
  一、 俄罗斯外国法查明的立法思路
  
  2001年11月1日俄罗斯联邦国家杜马通过了《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三部分的草案,从2002年3月1日起,包括继承权和国际私法的这一部分于俄罗斯联邦全国境内开始生效,从而使许多国际私法理论和制度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俄联邦民法典第1191条对外国法内容的查明详细地作出了规定。在处理涉外民商事案件中,俄罗斯法院对外国法的查明成为案件别具特色的审理环节的主要原因如下:(1)俄罗斯外国法查明的法律渊源别具特色。俄罗斯关于外国法的查明最新的立法不但继承了原苏联“法官本位”的立法、司法传统,而且充分参考了德国、瑞士等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相关规定,赋予了当事人一定程度的自由裁量权,这种“传统”与“自由”的折中别具一格。(2)俄罗斯法院在外国法查明协助组织过程中充当的角色别具特色。如果在外国法查明过程中遇到困难,俄罗斯法院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参照一定的程序,可以协调司法部等主管机关、俄罗斯联邦境内外的组织和专家进行外国法查明工作,法院的这种法律赋予的主要组织者角色很具特点。(3)俄罗斯法院关于外国法无法查明的判定条件别具特色。在外国法查明过程中,由法院自身来判定所谓的“合理期限”,这种变向强化法院主观权力的规定也“别具特色”。
  俄罗斯国际私法学者对冲突法适用于外国法由裁判者依职权查明这两者之间的关联有着非常清醒的认识:“冲突规范能在多大程度上实现其预期目标,根本取决于有权机关在何种程度上承担依职权查明外国法的责任。”[2]我们通过对上述条款的品析,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把握该条文立法者的深层次用意:在明确俄罗斯法院外国法查明责任和外国法查明救助途径的同时,也适当扩大了俄罗斯法院适用俄罗斯法的裁量权或者赋予当事人一种相对宽泛的意思自治权,使其有可能对法院地法的选择。
  俄罗斯法学家苏加诺夫在对上述条文进行说明时认为:“在各国国际司法实践中,一是由当事人举证证明,二是由法院依职权查明,三是由法院依职权查明,但当事人亦有提供和证明的义务,该条规定采取的是第三种办法。”[3](P97—98)立法者试图通过一种折中的规定来消除另外两种查明方式之间的尖锐对立而力求两者之长;既发挥了当事人主观能动性,又便于法院行使裁量权,希望两者相互配合共同努力以了解和确定外国法的内容。
  同时鉴于外国法查明的复杂性和认证难度,条文立法者也显然认为仅仅依靠法院一个部门完成外国法的查明存在现实的困难。所以在条文中明确了在外国法查明过程中,法院作为外国法查明的责任人,可以依据以往的惯例、规定和俄罗斯签订的相关公约,拥有按照法定程序要求俄罗斯联邦司法部及其他主管机关或者俄罗斯联邦境内外的组织及专家协助查明和解释。这无疑赋予了俄罗斯法院在外国法查明救助组织中的主导核心地位。
  条文的立法者在立法过程中,希望将冲突正义和实质正义有机地融合在一起,而其表现之一就是把实质正义的因素注入到传统的冲突规范结构中,以达到一定实体结果的目的。因此,在该条文中规定:当事人可以提供作为其请求或者抗辩之依据的确认外国法规范内容的文件,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协助法院查明该规范的内容,从而赋予了当事人一种相对宽泛的意思自治可能。
  另外,这样的规定也是对“具体问题,宏观视野”的处理方式的尝试,将外国法查明置于冲突法体系之中,希望通过它与冲突规范适用之间的密切关联探究其与国际私法特定理念之间的互动关系。其进一步的目的在于将其放到法律适用的制度性平台即民事诉讼程序中,探寻其与诉讼程序的构造和程序价值目标之间的关联。条文中规定的涉及当事人双方从事经营活动而引起的请求时,可由法院责成双方当事人提供外国法规范内容的证明,就是试图通过看似纯粹技术性的外国法注意事项,理顺冲突法、民事诉讼法以及两者之间相互关联的一些深层次关系。
  在一些涉外案件中,立法者提倡法院在外国法不能充分查明和认证的情况下,法院完全可以通过对法院和当事人与相关外国法资料的不对应程度、法院与当事人查明外国法可能支出的成本和消耗的时间、所需查明外国法的渊源形式以及案件疑难程度等诸多要素进行综合考察和细致权衡并在采取条文规定的措施后,仍不能于“合理期限”内查明外国法规范内容时适用俄罗斯法。这无疑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俄罗斯法院适用俄罗斯法的裁量权;也沿袭了“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的指导思想[4](P128)。
  可以说,本次立法俄罗斯博取了各家之长,兼采法官依职权查明和当事人提供两种方式来查明外国法的内容,在保持其大陆法系法官职权主义的传统的基础上,适当增加了当事人的主体功能;扩大了俄罗斯法院适用俄罗斯法的裁量权或者赋予当事人一种相对宽泛的意思自治权,使其有可能对法院地法作出选择。
  
  二、 俄罗斯外国法查明的责任分配
  
  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本来是一个与案件应适用法律无关的概念,而仅仅指对案件事实的证明责任。一般而言,证明责任就是举证责任,即当事人对自己诉讼请求所依据的待证事实负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的责任,如果其不能履行这一责任,则会承担其诉讼请求得不到支持的法律后果。民商事案件的审判需要查明两方面的内容:事实和法律。在审理涉外案件的民事诉讼过程中,法律规范不是当事人证明责任的对象。基于“法官知法”,法官应该知道所适用的法律内容是什么。法律规范的适用由法院依照职权加以确认,而不是由当事人加以证明,对于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则需由当事人证明。
  然而,在审理涉外案件过程中,如果适用的法律规范是作为准据法的外国法,与适用内国法至少有两方面的不同:一是基于法律无域外效力的考虑,外国法在内国并不被当然地适用,法官也无义务知晓外国的法律;二是涉外案件适用的法律归根结底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这与内国法律在非涉外案件中的当然适用是有明显区别的。而这种区别又恰恰导致了法官在审理适用外国法的涉外案件过程中并不当然地负有责任确认所适用法律的具体内容。这个明显的区别就造成了在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中的外国法证明责任的分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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