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质量提案管理规定

 公司 质量提案管理规定

 第 第 1 1 章

 总则

 第 1 条 为激发员工潜能,鼓励全体员工提出合理化建议,达到降低成本、提高产品质量的目的,从而促进公司生产的改善及业务的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 2 条 本公司员工对下列全面质量改善方面的改善建议,均适用本规定。

 1. 各种操作方法、生产程序、生产管理方法的改进。

 2. 对引进先进的设备和先进技术进行吸收和改进。

 3. 适用于市场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计。

 4. 生产中急需解决的技术难题。

 5. 设备设计更新、功能改进、操作改善。

 6. 产品品质改进。

 7. 产品设计的改善、包装或外观的改进。

 8. 原材料的节省、废料的再利用及其他成本进一步降低的有效方法。

 9. 生产安全、设备保养的改善。

 10. 其他有利于企业发展的建议。

 第 3 条 非提案范畴。

 1. 攻击团体和个人的提案。

 2. 诉苦或要求改善待遇的提案。

 3. 已被采用过及已有他人先提出的提案。

 第 第 2 2 章

 提案审核组织

 第 4 条 本公司成立提案审核委员会,由总经理全面负责。下设审核小组及改善实施小组。

 1. 审核小组。

 (1)审核小组由各部门经理组成。

 (2)主要负责提案的初审、提案履行成果的检查与确认。

 2. 改善实施小组。

 (1)改善实施小组由质量管理部门、技术部门、生产部门人员担任。

 (2)主要负责提案实施的策划与督导。

 第 3 章 提案实施程序

 第 5 条 提案人或提案部门应填写规范的《提案表》,必要时可另加书面文字或图表说明,提交给公司行政人事部。《提案表》如下表所示。

 提案表

 姓名

 所在岗位

 所属部门

 提案时间

 提案改善类别 □工程类

 □产品类

  □管理类

 □其他(请注明)

 目前现状 及存在的问题

 建议改善的内容

  改善后预期效果

  说明 1.提案内容所涉及的目前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应详细描述,必要时配以图表、样品或文字予以说明 2.改善方案应具体、可行,必要时配以图表、样品或文字予以说明 3.预期效果应尽量明确 4.现行方法、改善方案、预期效果如不够填写,可另附纸予以说明 第 6 条

 公司行政人事部将汇总的提案交与审核小组 第 第 4 4 章

 提案受理与审查

 第 10 条 对裁定结果为“可行”的提案,予以采用并交由相关部门实施。

 第 11 条 经过审核委员会裁定为“保留”的提案,经综合考虑后再做决定,同时将 保留理由告知提案人或提案部门。

 第 12 条 裁定为“不可行”的提案,审核委员会将原件返回给提案人或提案部门。

 第 第 6 6 章

 改善提案实施与追踪

 第 13 条 责任部门负责改善提案实施工作。

 第 14 条 改善小组应全力支持、配合、督导提案的实施工作。

 第 15 条 提案人应尽力协助提案实施过程的指导、修正和其他工作。

 第 第 7 7 章

 提案奖励办法

 第 16 条 提案奖励办法如下表所示。

 第 第 5 5 章

 提案处理

 第 10 条

 对裁定结果为可行的提案,予以采用并交由相关部门实施 第 11 条

 保留,经过审核委员会综合考虑后再作决定,同时将保留理由告知提案人或提案部门。

 第 12 条

 不可行,将原件返回给提案人或提案部门 第 第 6 6 章

 改善提 案实施与追踪

 第 13 条

 责任部门负责改善提案实施工作。

 第 14 条

 改善小组应全力支持、配合、督导提案之实施。

 第 15 条

 提案人应尽力协助提案实施过程的指导、修正和其他工作。

 第 第 7 7 章

 提案奖励办法

 第 16 条

 提案奖励办法,如下表所示。

 提案奖励办法 奖励类别

 奖励标准

 提案奖励 1.凡提案被评审为“不可行”的,累计

  件,发给奖金

  元 2.凡提案被审为“保留”的,累计

  件,发给奖金

  元 3.凡提案被审为“可行”的,发给奖金

  ~

  元 4.被采用的提案经年度评审,获优秀提案奖者 (1)第一名,奖励

  元 (2)第二名,奖励

  元 (3)第三名,奖励

  元 成果奖励 提案被采用并实施后,依改善成果或提案实施产生的经济效益,给予提案人员或提案部门

  ~

  元的奖励 优秀团体奖励 年度提案评比前三名的单位为优秀提案团体,给予部门

  ~

  元的奖励

 第 第 8 8 章

 提案管理

 第 17 条

 任何部门及个人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止有关人员进行提案申请 第 18 条

 对于弄虚作假、骗取荣誉或奖金的,审核委员会有权撤销其荣誉并追回其所得的奖金,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或采取其他处理措施。

 第 第 9 9 章

 权责单位

 第 19 条

 行政人事部负责本规章制度的修改、废止等工作。

 第 20 条

 总经理负责本规章制度的修改、废止的核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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