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放瓦斯规定

 排放瓦斯的规定 一、瓦斯排放措施的编、审和贯彻 1.因各种原因(停电停风、掘进巷道贯通老巷或停风区、启封肓巷和采空区等)造成瓦斯积聚需排放瓦斯时,都必须按有关规定要求,编制针对性的瓦斯排放安全措施。排放瓦斯措施由通风科负责组织编写。排放瓦斯安全措施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1 采取控制排放瓦斯的措施,要计算排放瓦斯量、供风量和排放时间,制定控制排放瓦斯方法。要在排放瓦斯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处设有声光瓦斯报警仪。

 1.2 确定排放瓦斯的流经路线和方向,风流控制设施的位置,各种电气设备的位置,通讯电话位置,瓦斯探头的监测位置和设岗警戒位置等,必须做到文图齐全,并在图上注明。

 1.3 绘制简明供电系统示意图,明确停电撤人范围。凡是受排放瓦斯影响的硐室、巷道和被排放瓦斯风流切断安全出口的采掘工作面,必须切断电源、撤人、停止作业,指定警戒人员的位置,禁止其他人员进入。

 1.4 排放瓦斯流经的巷道内的电气设备,必须指定专人在采区变电所和配电点两处同时切断电源,并设警示牌。

 1.5 在启封、贯通老巷和长期停风区进行瓦斯排放时,要在措施中编制巷道顶板管理和积水内容,防止排放瓦斯过程中顶板冒落伤人或积水影响,并注意高冒处积聚瓦斯的处理。

 1.6 编制排放瓦斯过程中人员的自保措施。

 1.7 加强排放瓦斯的组织领导和明确排放瓦斯人员名单,落实责任。

 1.8 瓦斯排放完毕后,指定专人检查瓦斯,只有排放瓦斯巷道的瓦斯浓度不超过 1%,并检查有关电气设备无问题后,由地面调度室瓦斯排放指挥人员下达恢复送电命令,调度室做好记录,井下方准指定专人按要求恢复供电。

 2.批准的排放瓦斯的安全措施,必须由调度室或相关队组班前会上负责组织贯彻,责任落实到人。排放瓦斯前,参加排放瓦斯人员必须集中学习措施,进一步明确每个人的任务和职责,并签字备查。

 二、瓦斯排放分级管理规定 1.由于矿井主、备用电源的切换操作、矿井主备扇风机的倒机倒电切换操作或其它原因故障形成主扇停风时间不超过 10 分钟的情况下。经总工程师同意后,由调度室统一指挥地面 10kV 配电室、井下中央变电室、采区变(配)电室及时依此逐级将电源送至采掘工作面动力馈电、风机馈电开关处。局扇停风时间在不超过 15 分钟,瓦斯在 1.0%以下时,电钳工和监控维护员在调度值班员的指挥下及时恢复基本分站的供电和局扇的启动。

 2.临时停风时间不超过 1 小时,瓦斯低于 2%的掘进工作面,由当班瓦斯检查员和施工队当班负责人负责按措施排放,并由调度员做好记录备查。现场执行本条瓦斯排放规定时,必须符合以下要求,否则严禁执行就地排放。

 2.1为保证参与瓦斯排放人员能够掌握排放瓦斯措施的基本内容和瓦斯排放安全措施的针对性,一要做到每月至少重新贯彻学习一次,每一个瓦斯检查员必须随身携带有排放瓦斯操作程序表;二要做到通风系统调整或改变局扇安设位置时,及时修订工作面瓦斯排放安全措施,并认真贯彻学习。就地排放瓦斯措施必须在调度室备案,以保证调度室的正确调度指挥。

 2.2 进行瓦斯排放时,必须先核准现场的瓦斯浓度是否在 2%以下(以监测探头和人工检查的最高值为准),当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 2%时,严禁就地排放瓦斯。

 3.临时停风时间不超过 2 小时,当巷道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 2%,排放瓦斯风流途径路线直接进入回风系统,不影响其它采掘工作面的排放瓦斯时,在排放瓦斯前,必须采取针对性的瓦斯排放安全措施,由通风科现场指挥排放。

 4.主扇停风时间超过 2 小时后或在掘进巷道瓦斯积聚浓度达到或超过 3%,排放瓦斯路线长,影响范围大,启封已封闭的停风区等特殊情况下,在排放瓦斯前,必须制定针对性的瓦斯排放安全措施,总工程师组织排放。

 三、排放瓦斯的其它规定 1.严格掘进通风管理,局扇必须保证正常运转,严禁随意停电停风造成瓦斯超限。

 2.计划内机电检修或更换局扇、风筒等情况,涉及掘进工作面停电停风时,必须事先编制针对性的停电停风措施和排放瓦斯专项措施,

 经安全、通风等有关科室和总工程师审查批准后,按规定组织好排放瓦斯人员,做到发生瓦斯超限及时按措施排放瓦斯。不论机电检修或更换风机、风筒,必须做到事先充分准备,尽可能缩短停电停风时间,达到不发生瓦斯超限或减小瓦斯浓度。

 3.在排放瓦斯之前,必须首先检查瓦斯,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地点附近 10m 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不超过 0.5%时,方可人工开动局部通风机。凡是排放瓦斯风流流经的区域和被排放瓦斯风流切断安全出口的工作面,必须撤出全部人员,切断所有电源(除本安型监测设施外),并设好警戒。

 4.掘进工作面停电停风造成瓦斯超限时,瓦斯检查员先打开预留的“三通”,然后才能恢复局扇通风,并按规定进行排放瓦斯工作。

 5.贯通、启封已经封闭的停风区时,在排放瓦斯前必须先了解清楚瓦斯积聚、超限等情况,以制定针对性的排放瓦斯安全措施。

 6.排放瓦斯严禁“一风吹”,必须严格控制风量和排出风流的瓦斯浓度,确保进入全风压风流混合后瓦斯浓度不超过 1.5%。

 7.高瓦斯工作面原则上不得串联通风。经过批准的串联通风工作面,因停风造成瓦斯超限需进行瓦斯排放时,必须制定排放瓦斯专项措施,方可进行瓦斯排放。排放串联通风地区瓦斯时,必须严格遵守排放次序,首先应从进风方向第一台局扇开始排放,只有第一台局扇排放巷道瓦斯结束后,后一台局扇方准送电,依次类推地进行排放瓦斯。

 8.临时停风的巷道内已有风筒的,可采用在局扇后与巷道口之间

 加装控制三通或风筒错口控制进风量,也可采用由外向里逐节错口排放;排放巷道内无风筒或排放老巷及老空等长期停风的积聚瓦斯时,要由外向里、逐节延续风筒和错口控制风量。

 9.实施集体排放瓦斯时,必须有矿安全、通风、机电和生产等科室,及施工队人员参与全部排放瓦斯过程,确保安全。

 10.矿井停风恢复通风排放瓦斯时,一个采区只允许先排放一个工作面,以此类推逐一排放。

 11.矿井停风组织排放瓦斯时,严格控制入井人数。未排放完毕不得安排无关人员入井。

 12.地面监控值班人员严格监测排放瓦斯作业点,及流经区域的瓦斯变化趋势,发现严重超限及时汇报调度通知现场操作人员。

 13.必须加强瓦斯超限基础资料、报表的完善管理工作,每一次瓦斯超限都要做到调度有完整的记录,通风科有完整瓦斯排放措施、瓦斯超限追查记录、瓦斯超限追查处理报告、瓦斯超限管理台帐和瓦斯超限月报,做到内容齐全、数据准确。

 14.任何地点发生瓦斯超限进行排放前后,都必须向集团公司总调度室和安全生产部详细汇报。计划内停电停风工作面,提前至少两个小时向集团公司总调度和安全生产部汇报。

 15.督查科负责监督排放瓦斯的安全措施的实施,安全措施不落实,绝对禁止排放瓦斯;若发现违章排放瓦斯,必须责成立即停止,并追查责任,严肃处理。

 四、排放瓦斯的具体操作

 瓦斯检查员接到排放瓦斯的指令后,方可启动局扇。

 1.一个掘进工作面局扇无计划停风不超过 1 小时,其巷道口栅栏处的瓦斯在 2%以下时:

 1.1 由巡回瓦斯查检员负责组织排放,启动局扇前安排电钳工切断排放瓦斯流经区域巷道内电气设备电源;班组长负责被排放瓦斯流经区域线路上的警戒工作,禁止人员进入。

 1.2 巡回瓦斯查检员负责检测工作面巷道口处、全风压风流混合处悬挂便携式报警仪的显示值,根据其显示值通知瓦斯检查员控制风筒风量调节三通,限制送入工作面内的风量,进行排放。

 1.3 严格控制工作面巷道口处与全风压混合处的瓦斯不超 1.5%,随着瓦斯浓度的降低,逐渐收缩三通,直至三通完全扎死,风筒风量正常为止。

 1.4 巡回瓦斯检查员、工作面瓦斯检查员两人一前一后检查掘进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巷道冒高处、工作面内所有安装电动机及开关附近等地点瓦斯浓度均在 1.0%以下时,确认工作面通风瓦斯正常,方可解除瓦斯流经区域线路上的警戒。

 1.5 排放瓦斯工作完毕,经电钳工检查工作面的动力设备确认正常,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均在 1.0%以下时,方可由瓦斯检查员电话汇报调度室恢复工作面动力电源。

 1.6 调度室接到通知后,指令采区电钳工检查动力设备,确认正常,方可恢复动力供电。

 2.一个掘进工作面局扇有计划停风不超过 2 小时,其独头巷道口

 栅栏处的瓦斯浓度达 2%及其以上时:

 2.1 由通风科负责人提前入井组织排放,局扇启动前安排电钳工切断排放瓦斯流经区域巷道内的电源,班组长负责被排放瓦斯流经区域线路上的警戒,禁止人员进入。

 2.2通风科负责人负责监测独头巷道口处和全风压风流混合处所悬挂便携式报警仪的显示值,根据具体显示值,通知瓦斯检查员控制三通限制送入巷道内的风量,进行排放。

 2.3 严格控制独头巷道口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的瓦斯浓度不超1.5%,随着瓦斯浓度的降低逐渐收缩三通直至三通完全扎死,风筒风量正常为止。

 2.4 巡回员、瓦斯检查员两人一前一后,检查掘进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巷道冒高处、所有安装电动机及开关附近等地点瓦斯浓度均在 1.0%以下,确认工作面瓦斯正常时,方可解除排放瓦斯流经区域线路上的警戒。

 2.5 排放瓦斯工作完毕,经电钳工检查工作面的动力设备确认正常时,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均在 1.0%以下时,方可由瓦斯检查员电话汇报调度室,恢复工作面动力供电。

 2.6 调度室接到通知后,指令采区电钳工核查动力设备,确认正常方可恢复动力供电。

 3.主扇停风时间超过 2 小时后;在掘进巷道瓦斯积聚浓度达到或超过 3.0%,排放瓦斯路线长,影响范围大,启封已封闭的停风区等特殊情况下:

 3.1 必须由总工程师组织排放,井下待命人员已撤出井外,由值班调度及时组织瓦斯检查员和电钳工学习“恢复送风、排除瓦斯的安全措施”,值班矿长亲自主持,通风科、机电科负责人必须到会参加,并对所辖人员明确分工,做好详细安排,参与排放人员职责明确,确无疑问,履行签字方可入井。

 3.2 入井前,调度员在核实总回风巷瓦斯在 0.75%以下时,通知10KV 配电室恢复入井人车电源和通讯电话电源,入井人员必须对所佩带的自救器、矿灯及其它工器具作全面仔细检查,尤其是矿灯不能出现有失爆现象。

 3.3 井下待命人员由回风井撤退时,不得恢复主扇送风、送电,只有在井下所有人员全部撤出井外时,经请示值班矿长同意可以按程序启动主扇。

 3.4 启动主扇后,调度值班员应安排已在自然风流方向的进风流中待命的人员撤至机械通风的进风流中,未接到已排除瓦斯可以恢复生产的指令不得擅自乱动,保持原地待命。

 3.5 井下人员未撤出井外在井下待命时,应由值班矿长、总工程师对照“恢复通风、排除瓦斯安全措施”电话询查指挥。

 3.6 通风科长入井后,应按照停电、停风的范围、各个工作面的瓦斯涌出情况,有无串联通风的现象,执行逐台排放。按照送风方向先串后并、先大后小、采掘分开、逐一排放的原则进行。

 3.7 排放瓦斯前明确分工,在采区范围内无掘进工作面与其相邻的采煤工作面使用串联通风的条件下,由各个采煤工作面瓦斯检查员、

 电钳工负责,瓦斯检查员负责各个采煤工作面(包括备用面)的瓦斯检查,电钳工负责各个采煤工作面(包括备用面)的电器设备检查;各个掘进工作面的瓦斯检查员、电钳工由通风科长负责组织,进行明确分工,执行排放。

 3.8 启动局扇前,通风科长指定专职电钳工切断所排放掘进工作面瓦斯流经区域线路上的电源,指定专人(瓦斯检查员)在所排放掘进工作面瓦斯流经区域线路上警戒,禁止人员进入。指定专人负责监测独头巷道处和全风压风流混合处所悬挂便携式报警仪的显示值,根据其显示值通知本工作面瓦斯检查员控制三通限制送入独头巷内的风量,进行排放。

 3.9 独头巷道口栅栏处瓦斯达 1.0%以上时,先采用引风障排除瓦斯后,将送入独头巷内的风筒用绳索扎死,拆除栅栏,打开三通,检查局扇及其开关附近 10 米范围内的瓦斯不超过 0.5%时汇报调度室,启动局扇。

 3.10 启动局扇后,严格控制使独头巷道口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的瓦斯不超 1.5%,随巷道瓦斯浓度的降低逐步松开独头巷道内风筒上的绳索,待绳索完全解除后再逐步收缩三通,直至三通完全扎死,风筒风量正常为止。

 3.11 临时停电、停风的独头巷道因瓦斯超高采取钉木板抹黄泥临时密闭后恢复通风时,先用风筒吹盲巷闭墙,当闭墙处瓦斯在 1.0%以下将闭墙拆开一个小口(当闭墙采用料石、水泥砂浆砌筑时,必须用铜质工具将闭墙拆开一个小口)自然排放无效时,应先用三通依靠

 射流作用排放盲巷口以内瓦斯。如内有风筒已断开,应采取三通出口与巷道内风筒由偏到正缩短接头间隙,接好风筒接头在逐步收缩三通;如内无风筒,随着排放巷道瓦斯的降低,再逐步关闭三通,排除前方的瓦斯下降到 1.0%以下时,采用逐渐对合接头大小的方法,接风筒后,打开三通,随着巷道瓦斯的降低再逐渐关闭三通接风筒,依此类推,直至瓦斯全部排除。

 3.12 排放串联通风的瓦斯时,要从全风压方向的第一台局扇开始,只有在第一台局扇供风的工作面瓦斯排放完后,第二台局扇及其开关附近 10 米内瓦斯浓度在 0.5%以下时,才准开启第二台局扇供风的工作面进行瓦斯排放,依此类推。

 3.13 各掘进工作面瓦斯排放完毕,只有经排放人员两人一前一后检查掘进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巷道冒高处、所有安装电动机及其开关地点附近瓦斯浓度均在1.0%以下时,确认工作面通风瓦斯正常,方可解除排放瓦斯流经区域线路上的警戒,经电钳工检查工作面的动力设备,确认正常方可由瓦斯检查员电话汇报调度室,恢复工作面的动力电源(包括探头)。

 3.14 调度室接到通知后,指令采区电钳工检查动力设备,确认正常后恢复动力供电。

 五、恢复工作面供电前的核查 1.调度室应针对局扇停风的台数,在接到所有掘进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瓦斯不超 1.0%,已恢复动力供电的情况下,方可安排作业人员入井恢复生产。

 2.矿井停电、停风后,调度室只有接到所有采、掘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1.0%,各工作面电器设备确认正常已恢复供电后,方可安排作业人员入井恢复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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