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中心考勤管理规定

 物流中心考勤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物流中心职工考勤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物流中心总部,各下属全资或控股企业或参照执行或另行规定,各企业自定的考勤管理规定须由物流中心规范化管理委员会审核签发。

 第三条 员工正常工作时间一般分三班:早班——7:00~15: 00;中班——15 : 00~23 : 00;大夜班——23 : 00~次日 7: O0。

 第四条 物流中心职工一律实行上下班打卡登记制度。

 第五条 所有员工上下班均需亲自打卡,任何人不得代理他人或由他人代理打卡,违反此条规定者,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均给予记过 1次的处分。

 第六条 物流中心每天安排人员监督员工上下班打卡,并负责将员工出勤情况报告物流中心值班领导,由值班领导报至劳资部,劳资部据此核发全勤奖金及填报员工考核表。

 第七条 所有人员均须先到公司打卡报到,之后方能外出办理各项业务。特殊情况需经主管领导批准。不办理批准手续者,按迟到或旷工处理。

 第八条 上班时间开始后5分钟至30分钟内到班者,按迟到论处,超过 30 分钟以上者,按旷工半日论处。提前 30 分钟以内下班者按早退论处,超过 30 分钟者按旷工半日论处。

 第九条 员工外出办理业务前须向本部门负责人(或其授权人)

 申明外出原因及返回物流中心时间,否则按外出办私事处理。

 第十条 上班时间外出办私事者,一经发现,即扣除当月全勤奖,并给予警告 1 次处分。

 第十一条 员工1个月内迟到、早退累计达3次者扣发全勤奖50%,达 5 次者扣发 100%全勤奖,并给予 1 次警告处分。

 第十二条 员工无故旷工半日者,扣发当月全勤奖,并给予一次警告处分,每月累计 3 天旷工者,扣除当月工资,并给予记过 1 次处分,无故旷工达 7 天以上者,给予除名处理。

 第十三条 职工因公出差,须事先填写出差登记表,副经理以下人员由部门经理批准;各部门经理由主管领导批准。高层管理人员出差须报经总经理或董事长批准,工.作紧急无法向总裁或董事长请假时,须在董事长秘书室备案,到达出差地后应及时与公司取得联系。出差登记手续办妥后交至劳动工资部备案。凡过期或未填写出差登记表者不补发全勤奖,不予报销出差费用,特殊情况须报总经理审批。

 第十四条 当月全勤者,可获全勤奖金 2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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