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锁超市薪酬管理规定

  薪酬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某某公司薪酬福利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某某公司倡导追求卓越的价值理念,根据岗位价值、个人能力和绩效结果,建立健全有竞争力的市场化薪酬体系,不断完善多层次、多角度的员工福利体系,激励员工创造价值,实现企业价值和员工价值的共同提升。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范围为与某某及某某公司本部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

 第四条

 员工的薪酬由月薪和奖金构成,奖金包括年底双薪和年度奖金。

 第五条

 公司为员工建立各项法定的社会保险和福利,根据企业自身状况,建立并完善各项补充福利项目。

 第六条

 员工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项目的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支付,公司代扣、代缴。

 第七条

 公司实行密薪制,除薪酬管理工作需要外,任何人不得透露或探听他人的薪酬。

 第八条

 公司本部员工主要从事综合管理工作,工作性质有别于标准工时制,各部门应合理安排员工工作时间,严格控制员工加班,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加班的,应由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公司提倡、强调高效的工作,应尽量将工作安排在工作时间内完成。

 第二章

 薪酬的核定 第九条

 薪酬核定的权限

  (一)董事会任命的高层管理人员的薪酬由薪酬委员会核定。

  (二)其他关键岗位员工(各部门总经理助理以上岗位)薪酬由人力资源部根据岗位级别提出薪酬建议,征求主管领导提出意见后,报公司总经理确定。

 受控文件 薪酬福利管理规定 人力资源管理

 制度编号:

 RL-04

 版本号:

  20101215 修订日期: 2010-12-15

  (三)其他员工的薪酬由部门主要负责人根据所处岗位级别提出薪酬建议,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后确定。

  (四)境外直管企业外派员工薪酬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提出意见,经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后确定。境外直管企业当地雇员的薪酬由主要负责人根据当地的劳动力市场水平,在公司批复的薪酬总额内确定,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十条

 员工月薪的核定 公司根据岗位责任权限、工作能力和专业知识技能要求等因素进行评估、分类和分级,并参考劳动力市场指导价位,确定国内及海外员工月薪标准。

  月薪核定的程序:

  (一)每年的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为一个薪酬年度。

  (二)按照薪酬核定权限,员工月薪核定人(或其授权人)应根据员工的岗位价值,上年绩效评价结果,特别是当年的年度经营/管理目标,核定员工月薪,并进行面谈。

  (三)年度月薪的调整工作原则上于每年三月底前完成。

  (四)员工的岗位发生变动,应在当月重新核定其月薪并按薪酬核定权限报批。

 第十一条

 员工年度奖金的核定 董事会任命的高层管理人员奖金由薪酬委员会根据公司完成业绩指标情况及个人绩效考核结果核定奖金。

 其他员工的年度奖金依据公司的整体业绩、本部门(单位)绩效评价结果以及员工的个人绩效综合确定,按照薪酬核定的权限审核批准后实施。

 人力资源部根据公司的年度整体业绩,提出年度奖金的整体方案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实施。员工年度奖金原则上于次年三月底前发放,并按照薪酬核定权限与员工本人沟通完毕。

 第三章

 薪酬的发放 第一节 月薪的发放 第十二条

 员工的月薪在次月15日前发放。

 第十三条

 员工休假期间月薪的发放

  法定节假日、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产假、哺乳假、丧假等期间,月薪正常发放。

 第十四条

 员工缺勤期间月薪的发放

  (一)病假

  1.工伤病假

  停发月薪,按北京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核定工伤津贴及待遇。

  2.非工伤病假

  有关医疗期及因病请假,按照《某某控股有限公司员工患病及非因公负伤医疗期管理办

  法》执行。

 病假工资=月薪/该月自然日天数×比例×病假天数

 病假期 司龄不满十五年 司龄超过十五年(含)

 一个月以内 50% 50% 二至六个月 40% 七至十二个月 30% 十二个月以上 - 40% 注:员工病假期工资在扣除其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障费用之后,应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

  (二)事假

  按事假天数扣减月薪。

  扣减数=月薪/该月自然日天数×事假天数。

  (三)迟到/早退

  同一月内(考勤周期为当月22日至次月21日)迟到/早退第1次扣20元,第2次扣40元,第3次80元,第4次160元……依此类推,最终累加;

  (四)旷工

  旷工1-2天扣减双倍日薪。

  旷工3天扣减半月薪资。

  (五)产假后续假

  女员工产假期满后,因身体原因不能工作的,持医院休养证明,经批准续假,月薪按正常月薪的60%发放。

 第十五条

  境外员工调回休假期间月薪的发放 境外员工调回休假期间,按以下标准核定月薪。不满一个月者,按实际天数核发。

  1.总经理12000元/月。

  2.其他关键岗位8000元/月。

  3.经理6000元/月。

  4.其他人员3000元/月。

 第二节

 年底双薪、年度奖金的发放 第十六条

 年底双薪原则上在下一年的一月份随工资一起发放。

 第十七条

 员工当年工作不满11个月、或未参加年底绩效考核而离职者不享受双薪及

  年奖,新入司员工剔除试用期后以实际工作时间按比例享受。

 第十八条

 员工休假、经批准参加脱岗培训超过一个月(含)以上,休假、培训期间无双薪及年奖。

 第四章

 员工福利 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国家及所在地区的有关规定为员工建立各项法定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每年四月进行调整。新入司且之前没有相应社会保险的员工,以第一个月月薪为标准核定;新入司且之前已有相应社会保险的员工,以已核定的缴费基数缴纳直至年度缴费基数调整时。

 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每年七月进行调整。员工年度个人月缴存基数以上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员工本人实际月均税前工资额为标准核定。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为员工提供的各项现金福利(交通、住房、医疗补贴等)自员工转正当月起发放,员工离职当月即停发一切现金福利。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企业自身状况不断建立、调整包括补充医疗保险、企业年金在内的各项补充福利项目。

 第五章

 外派员工 第二十三条

 外派境内、境外员工的薪酬福利执行公司的核定原则、标准和程序,不得在派出单位和派驻企业重复享受薪酬福利。派驻企业按本单位规定发放的薪酬等收入,均应交回公司。

 第二十四条

 外派境内员工的月薪按公司规定的标准在京发放。外派境外员工的月薪以美元核定,以当地货币发放,折算汇率按发薪当日前五个工作日银行平均汇率确定。

 第二十五条

 外派境内、境外员工各项法定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均按公司规定的标准统一办理。

 其中,外派境外员工医疗保险及所在国法律规定必须办理的保险由境外机构统一办理。境外机构根据当地法律为员工缴纳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员工调回时,应全部退缴所在境外机构。

 第二十六条

 外派境内、境外员工按集团/公司的标准享受各项补充的保险和福利,公司没有发放且与工作直接相关的(交通补贴、午餐补助、统一的工装费等),可以按派驻企业的标准享受。

 第二十七条

 外派境内、境外员工原则上自行解决住房。房租(含物业管理费)在报

  销标准内由公司承担,超过标准部分和水、电等与住房有关的费用由员工自行负担。

 (一)外派境内员工房租按公司制定的标准给予补贴。

 (二)外派境外员工房租报销标准由各境外集团拟定并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批后执行。

 (三)外派境内、境外员工房租费用报销标准应根据以下住房面积标准制定:

 1.关键岗位员工住房使用面积原则上不超过60平米; 2.其他员工住房使用面积原则上不超过50平米。

 (四)外派境内、境外员工自购住房,可在上述标准的范围之内,报销物业管理费及取暖费用。

 第二十八条 外派境内员工可以享受外派相关补贴(参见外派人员薪酬福利相关规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薪酬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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