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社会化服务体系浅析

文丨夏英

农民赵玉霞在修整作物

党的二十大报告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100多字的段落中对乡村振兴做出高度概括,字数虽少却更加高屋建瓴,对照十九大报告侧重乡村振兴体系构建、顶层设计及具体的工作要求,二十大报告聚焦未来乡村振兴关键,通过全面推进、优先发展、农业强国、粮食安全四个关键词的使用,使乡村振兴的靶向性更强、维度更全、发展要求更高,乡村振兴在国家战略中的地位得到进一步强化,需要我们守正创新系统把握和进一步提高认识。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社会化服务,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这一概述着力于生产关系与生产力相互促进,内涵丰富,视角深远。从农业强国视角,理解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社会化服务内涵,至少有三个方面:其一,农业强国离不开农业现代化,农业现代化离不开现代农业经营体系的强有力支撑。构建我国现代农业经营体系是农业现代化重要组成部分,目标是要优化我国农业经营结构,提升现代农业经营水平。其二,在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下,实现小农户的现代化转型、促进农民全面发展是农业经营体系建设的重中之重。由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所决定,大国小农将在我国经济社会中长期存在,短期内经由土地退出、城镇化化解小农户经营问题不太现实;
现实难点在于当前留在农村务农的小农户存在老龄化、低学历化、兼业化以及土地经营超小规模化等现象突出,因此农业经营体系建设重在守正创新,解决小农户与现代农业有机衔接问题。其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社会化服务是实现适度规模经营的载体和路径。家庭农场和合作社作为两类基本载体,是发展新型经营主体的政策扶持重点;
土地托管作为农业社会服务发展有效路径,是实现规模经营最便捷、灵活和发展空间最广的手段。

从农业强国视角认识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社会化服务的重要性,有以下三点:

一是有利于巩固和完善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奠定乡村振兴的产业组织基础。新型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构成多元,功能健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具有不同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态和经营方式,呈现多元、融合、共享的发展特征。新型经营主体通过家庭农场、合作社、涉农企业及其协会、产业联合体等开展农业生产经营与社会化服务活动,为乡村振兴提供了新鲜力量。在功能上,既有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在“统”的层面提供的服务,又有家庭农场在“分”的层面进行的专业化、规模化生产。正是以家庭承包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取代了我国人民公社集体管理模式,调整了国家、集体、农民之间的利益关系,从而奠定了乡村振兴的组织基础。

发展新型经营主体和社会化服务目标是要解决农业“谁来种地”和“如何种地”问题,事关农业强国和农业现代化全局。如果没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如果农业社会化服务跟不上,分散且众多小农户势必成为被边缘化的孤立小农,与此伴生的微观问题是小农户难以分享现代农业技术进步带来的增值效益,产业效率低、农户收入增长困难;
同时伴生的宏观问题是农产品供给不稳定和存在产业安全风险,小农户经营下的农业现代化发展进程艰难。

二是有利于丰富农业产业组织方式,拓展乡村产业发展新路径。家庭农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国家政策重点扶持的两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它们是我国农业向现代化转型的主要载体。一方面,不同新型经营主体之间从简单合作向深度融合转变,通过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延长产业链、提升价值链、完善供应链、拓展生态链,形成了互融共通、协同发展、共同壮大的高效经营模式。这种产业组织之间的融合发展丰富了农业产业组织方式。另一方面,各类新型经营主体在带农联农中积极推广合作制、股份制、股份合作制、技术分成、订单带动、二次返还等多种利益分配方式,让广大农民依靠土地、技术、劳力等资源要素,分享现代农业发展成果,通过共享发展为乡村产业振兴开辟了新路径。

三是有利于农业经营管理现代化,解决小农户组织化问题。小农户组织化问题本身也是一个社会治理问题。根据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结果,截至2016年底,我国共有农户2.3亿户,其中农业经营户2.1亿户,户均经营耕地不足8亩,平均每个地块不足1亩,是典型的农业小规模经营国家。根据原农业部数据,同期土地流转数量为4.71亿亩,占家庭承包经营总面积的35.1%,大约7000多万农户全部或者部分流转了自己承包的耕地。但流转的结果是30亩以下的农业经营户仍然占94%以上,小规模经营状况没有得到明显改善。怎样才能实现小农户与现代农业有机衔接呢?这就要充分发挥各类新型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的作用,依靠他们联结小农户与大市场,向农业输送现代经营管理要素,提升小农组织化。

我国目前已经形成发展新型经营主体和社会化服务政策体系,其中,家庭农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新型经营主体培育的两个重点。在政策支持下,近十年来各类新型经营主体得到了极大的发展,市场化、专业化、规模化、集约化特征明显,成为构建我国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依托和服务小农户与现代农业有机衔接的重要抓手。

一是初步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发挥优化我国农业产业组织结构效用。近十年来,各类从事农业生产和服务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蓬勃兴起,初步构建起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大大优化了我国农业生产经营结构。截至2020年6月,全国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家庭农场超过100万户,农场经营土地面积超1.85亿亩,年均纯收入超26.3万元;
依法注册登记的农民合作社221.8万家,实有入社农户超过1亿户,占全国农户总数的50%左右;
全国农产品加工企业(全国县级以上产业化龙头企业)约9万家,从业人员超过1800万人,辐射带动农户超过1亿户;
目前共推出7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原农业部2016年公布第七次监测合格的农业重点龙头企业达1131个;
2020年公布第九次监测合格的农业重点龙头企业为1120家。

二是立足土地流转,发挥营农强农效用。在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前提下,培育发展家庭农场是我国农业现代化的突出特征之一。在农地“三权分置”制度框架下,农户家庭经营的分化促使一部分农户转变为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同时促进了土地规模经营和专业化发展。在此过程中,家庭农场的发展培育与农户家庭经营分化相伴,是生产力进步的表现,具有客观性;
而基本经营制度的巩固和完善为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高效生产提供了制度保障。纵观我国农地流转主体,家庭农场、合作社因为与农户有紧密的地缘、业缘关系而居主导地位,成为名副其实的转入农地的主要力量,劳动力、农地、资金等要素流转在普通农户与家庭农场、合作社之间形成高效配置。2020年全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总面积5.32亿亩,占家庭承包经营耕地面积的34.08%。流转占比超过50%的省份有5个,依次是上海(91.11%)、北京(63.76%)、江苏(61.30%)、浙江(60.17%)、黑龙江(56.65%)。新型经营主体在引领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农业要素组合、提升规模化经营水平等方面的作用日益凸显,成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的重要力量。

三是从事农业托管服务,发挥带农融农效用。合作社、集体经济组织、涉农企业等是农业社会化服务的主要力量,它们以各自优势和多种模式为小农户提供多样化服务,在衔接小农户与现代农业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从农户土地规模经营路径视角梳理农户接受农业社会化服务形态,实践中存在三种类型:一是出租(转包)方式流转土地。二是以入股方式流转土地,如农户入股土地股份合作社、入股涉农企业联营等。三是在不用流转农地前提下,以生产托管的方式接受社会化服务,进而实现专业化、规模化经营。农业农村部《中国农村经营管理统计年报(2018)》的数据显示,2018 年全国开展托管服务的组织36.9万个,农业生产托管服务面积达 13.8 亿亩,接受服务的农户达 4191万户。截至2020年底,全国生产托管服务面积超过16亿亩。可见,生产托管的范围逐步扩大、作用更加突出,已经成为引领小农户进入现代农业的重要形式。

与成熟强健的工商业主体相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业社会化服务还是新生事物,处于成长初期,除了自身发展实力不强、能力素质不高、不规范的问题外,还面临着区域发展不平衡不充分、外部支持环境待优化等不少困难和制约,突出表现在保险、用地、金融和人才等方面。但其发展势头不减,趋势可期。我们要坚持不懈营造重农氛围,把农业农村工作放到重中之重位置,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业社会化服务高质量发展,加快推进乡村振兴和农业强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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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优化社会营商环境,厚植新型经营主体发展优势。总体上应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工程,利用好农业农村优先发展的各项政策,包括农业绿色发展、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村普惠金融、农业政策性保险、数字化营销、人才培养引进等扶持政策,培育发展一批示范家庭农场、示范合作社、重点龙头企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和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社会化服务成为推动落实农业强国的重要载体。

二是提升新型经营主体发展能力和社会化服务能力,克服发展短板。一方面,以“十四五”期间实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工程为契机,深挖农业多功能潜力,拓展产业链增值,提升多元主体参与乡村振兴能力;
另一方面,大力发展以合作社为中心的产业链垂直整合业务——“农户+合作社+关联企业”,探索链长制在农业产业链管理中的应用,对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进行提质升级。此外,对于有多个零散地块且难以规模化经营的山区分散小农户,开展规模化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成本较高,在政府补贴有限条件下,更需要从降低成本上下功夫,以实现社会化服务可持续发展。

三是全面落实新型经营主体和农业社会服务政策,形成统筹协同发展方略。包括土地延包政策、非农转型政策、宅基地改革政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支持政策、工商资本投资农业政策、农民工市民化政策等有序推进,系统化落实。重点激发合作社、涉农龙头企业社会责任,发挥新型经营主体在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实现共同富裕中的能动作用。

四是加强提升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水平,持续推进小农户经营方式的现代化转型。小农户与现代农业有机衔接涉及我国现代农业发展中的诸多现实问题,在现实环境约束与发展趋势共同作用下,未来围绕小农户与现代化衔接的政策创设必然是顺应农业现代化发展趋势,在保障我国小农户有更多弹性选择的基础上持续推进小农户经营方式的现代化转型。实践证明,其有效途径就是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因此,加强提升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水平,下一步支持重点是扩大范围,对有条件但尚未被纳入农业生产托管服务的小农户全覆盖;
完善充实农业社会化服务模式,推广一批可复制的“小农户(实质经营的)+社会化服务”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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