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模式下小微企业的融资研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

高语彤

(上海财经大学 上海 200433)

1.1 小微企业面临融资难、融资贵的困境

2021年,我国新修订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及企业控股等情况,将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小微企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市场经济中最为活跃的主体,也是发展实体经济、增进民生福祉、繁荣城乡市场、推动技术创新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1]。但鉴于小微企业本身自有资金匮乏,固定资产偏少、经营规模小且难以扩大,屡屡遭遇融资难和融资贵的难题[2]。国家出台各项政策,大力扶持小微企业发展,其融资环境得到大幅改善,但并未从根本上解决小微企业的融资困境。为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进一步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困境,迫切需要打造统一的信息信用共享平台,整合并“透明化”信息,打破政银企之间的信息壁垒。

1.2 传统金融融资模式和互联网融资模式对比

传统金融融资模式主要分为内源融资和外源融资。由于小微企业存在经营规模小、缺乏可抵押物、偿债能力较弱等问题,小微企业的贷款门槛相对更高。创业初期,或许这种传统金融融资模式的融资成本和风险较低,但当小微企业需要快速发展、跻身市场时,传统金融融资模式便很难满足庞大的资金需求。同时,传统融资模式下,金融机构无法对中小企业信用水平进行正确评估,从而拒绝中小企业的贷款申请或只满足其部分贷款需求,无法有效完成资金配给[3]。

互联网融资模式主要分为P2P融资、众筹平台融资、电商大数据融资。P2P平台是一种将债权人和债务人联系到一起完成交易的直接融资模式。众筹平台融资是利用众筹的互联网平台进行资金筹集,企业在平台上发起众筹,提交项目策划、想法和筹集金额,平台审核通过后便可开始筹资。电商大数据融资主要通过构建数据模型,对搜集的数据进行数据分析,由平台协助小微企业与银行或放贷公司完成交易。相比传统金融融资模式,互联网金融融资模式以互联网为桥梁,成功改变交易的流程和方式,缓解部分信息不对称问题,增强风险管理能力,在促成交易的同时,还大幅节约了成本。此外,在互联网平台中,资金的供需双方必须保证各自的信息公开透明,平台会根据收集到的数据和信息,借助互联网技术进行关联度匹配,提高资金融通效率。

2.1 政银企之间信息不对称,小微企业借贷门槛高

首先,目前的征信系统只能查询发生过信贷交易的小微企业,而当前许多小微企业处于起步阶段,并未与银行发生信贷关系,所以并未进入征信系统,也就无从查询信息。换言之,银行无法直接、全面、清楚地了解这类小微企业的财务状况、信用状况等信息;
其次,由于信息来源渠道狭窄且质量良莠不齐,商业银行在审贷时获得的信息难以估计可靠性且获取成本高;
最后,由于小微企业规模 小、可抵押资产不足、财务制度不健全等,导致银行难以检验信息的真实性,银行鉴于提供贷款的风险性高,便会对小微企业的贷款需求较为谨慎,导致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例如,小微企业可能会为了谋利或融资而粉饰财务报表,并故意只给银行有利于融资达成的信息,使得银行等机构难以检验企业财务信息的真实性而不愿提供贷款,降低了小微企业贷款的可获得性。其实,近几年人民银行为解决这一困境,已经将中小企业的信息录入征信系统之中,为推动中小企业健康发展起到了重大作用。然而,随着小微企业的快速发展,目前的中小企业信息已经远远不够,建立一个统一的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迫在眉睫。

2.2 我国征信法律法规不健全,缺乏有效的信用机制

我国的征信体系建设始于2001年,并于2004年实现初步规划,但全面建设在2010年才刚刚拉开序幕,由于起步较晚,相关法律法规并不健全。目前,央行征信系统的信息主体是向银行办理了信贷业务的企业,内容也以信贷信息为主,对没有产生借贷关系却急需信用融资的小微企业来说,央行的征信系统尚未惠及。此外,近年来为了响应国家出台的相关政策,各地政府依托互联网技术,通过地方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收集了大量企业及个人信息。但由于行政管理体系不同、技术条件和利益关系等的影响,地方的信用信息无法互通互联,导致我国尚未形成一个统一完善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时,我国征信主体的市场行为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保护及规范。

2.3 小微企业信用意识淡薄,信贷可获得性较低

第一,小微企业由于规模小、可抵押资产不足等原因偿还能力较弱、存续周期较短,其有可能为了追求短期利益而产生失信行为;
第二,由于央行的征信系统尚未惠及小微企业,一些没有与银行发生信贷关系的小微企业并未进入征信系统中,逃废债的行为仍有发生,导致银行对小微企业提供贷款时非常小心谨慎,贷款可获得性降低;
第三,由于小微企业处于起步阶段,对信用制度建设工作重视度不高,信用意识较为淡薄;
第四,相关法律法规对小微企业的征信体系规范不强,极大程度地制约了小微企业征信体系的发展。总体来说,政银企之间信息不对称、我国征信法律法规不健全、小微企业自身信用意识淡薄都是小微企业融资难的主要因素。为解决此困境,推进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势在必行,同时需要建立社会信用惩戒机制,努力提高小微企业的信用意识,促进我国经济可持续地健康发展。

3.1 平台的数据采集和处理过程

第一,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将从工商局、税务局、环保局等数据流的政务信息平台搜集小微企业工商、税务、国土、环保、人社等信息,再从市政务信息收集水、电、煤等缴费、纳税情况,并结合商业银行的数据流等多方数据,建立统一完善的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平台将其应用部署在互联网端、金融城域网端和政务外网端。其中,互联网端使得用户能够方便地通过浏览器或手机查询信息,完成融资对接等事项;
金融城域网端则为金融机构提供信息查询、数据报送、信息发布和融资对接等服务;
政务外网端可连接地方政府进行资源与政策的整合工作。至此,信用信息平台实现了互联网、金融城域网和政务外网三者信息的互联互通,打破了政银企之间信息不对称的困境。此外,平台还可提供网页、App、小程序多种入口服务企业,为企业提供高效快速获得金融服务的渠道。

第二,对收集到的数据应进行一系列的操作处理。对从行内和行外数据中抽取的数据和从互联网上爬取的数据需进行清洗转换,将数据融合储存,并在小微企业向银行贷款时,根据存储数据进行信用风险评估工作。

3.2 平台的构成及运作流程

信用信息平台的建设共涉及四类参与主体,包括人民银行、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电子结算中心、小微企业。其中,人民银行主要负责统筹各个相关职能部门并进行相应管理;
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则可通过平台进行信用信息查询,并提供相关信贷产品,受理各项融资业务;
电子结算中心负责信用信息平台的开发、建设和运营工作;
小微企业可通过平台发布融资需求,与商业银行对接匹配。

首先,平台的操作员发布新的信贷产品,管理员审核通过后在平台上发布。对于注册完毕并完善信息的小微企业,在签订授权协议后可发布融资需求、申请信贷产品。平台将接收到小微企业的融资申请发送给各个商业银行;
其次,银行接到信贷申请后再向平台申请查询信息,平台通过互联网技术可以快速精准地将处理好的小微企业的信用信息再传送给商业银行;
最后,商业银行将受理信贷申请并进行线下审核,审核通过后可线下发放贷款,与小微企业实现精准对接。

3.3 平台的功能及作用

现阶段,得益于科技的快速发展,平台可利用技术手段进行数据的自动更新,与传统的人工录入数据相比,提高效率的同时,还能保证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平台可对采集数据的更新情况进行定期分析,实现数据实时更新,大幅提高数据的准确性。此外,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作为桥梁可以实现精准对接。银行根据信息企业信用记录所反映的实际需求,准确选择信贷产品,并将产品上传至平台供企业自行选择。同时,银行可通过平台筛选出优质客户并提供信贷服务,实现银行与企业的精准对接,既降低了银行的查询成本,又提高了融资的质量和效率。

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建设使得政府机构可以直接、快速、全面地了解企业的信息,对企业起到了良好的监管作用。同时,由于企业的征信评分会影响其自身贷款的可获得性,企业对信用评级更加重视,增强了企业的信用意识。对银行来说,原本难以核实企业的财务状况和信用情况,得益于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能够有效监督并规避“包装文化”。由此可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建立不仅提高了查询信息的效率,还提高了企业的自律性和信用意识,树立了良好的“守信受益,失信严惩”信用风尚。

4.1 构建以政府为主导、多部门共同参与的平台

近年来,为响应国家出台的相关政策,各地政府依托互联网技术,通过地方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收集了大量企业及个人的信息,但由于行政管理体系不同、信息自我保护、技术条件和利益关系等因素的影响,相关部门实际参与度较低。地方的信用信息无法互通互联,导致我国尚未形成一个统一完善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互利共享的机制难以形成。因此,提高各职能部门参与的积极性,搭建一个由政 府主导、多部门共同参与的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很有必要。其中,政府部门应起到示范作用,将工作分配到各个职能部门。此外,政府部门可制定相应的评价机制,对各个部门的工作情况进行对比总结,使得各个职能部门相互协作、相互配合,做到信息的实时共享、互联互通,达到提高建设工作效率的目标,促成企业、银行、政府三方共赢的局面。

4.2 国家合理分配补贴资源,优先补贴“潜力股”

近年来,政府虽然出台了各项政策以积极鼓励、引导企业使用信用产品及服务,但政府在落实小微企业财政奖励、补贴政策,建立健全诚信企业评选和评优评先机制,推进金融机构贯彻小微企业信贷政策的过程中,对信用良好企业的支持并不明显,使得小微企业配合参与体系建设的积极性较低。由于国家的补贴资源有限,更需要合理地进行资源分配,国家可通过分析信用信息平台搜集的数据,挑选有发展潜力的小微企业并进行各方面的扶持。所有的大企业都始于小微企业,但不是所有的小微企业最终都能茁壮成长、生生不息成长为大企业。一部分有发展潜力的小微企业经过国家的扶持 便可快速成长,对于这类企业,国家更应加大扶持力度,优先补贴这些“潜力股”,以达到增强信心,鼓励创新、拉动就业、提振经济的目的。

4.3 加强安全信息管理,推动小微企业征信法律法规建设

加强小微企业信息保护,确保征信信息安全,是加快信用信息共享,解决小微企业融资的底线[4]。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发展,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所搜集的小微企业的信用信息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企业的信用信息极有可能在传播、搜集过程中泄露。此外,在网络上,商业化传播过程中也会出现滥用信用信息的情况,因此如何维护信息安全的问题亟待解决。国家方面,国家应尽快制定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信息利用的合法界线,使平台的信息采集、信息利用、信息共享可借鉴相关法律法规,从而制定信用信息平台的行业标准,实现政府的市场引导和监管作用。同时,需要强化合规监管渗透,加大违规惩戒力度,规范共享信用信息,全方位加强对信息主体权益的保护[5]。金融机构方面,金融机构需对人员进行定期培训来树立信息安全意识,在工作流程、工作规范等方面严格保护小微企业的信息安全。同时,金融机构需要积极利用技术来完善并升级信用信息平台,提高数据安全性。小微企业方面,企业需要提高信息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可通过咨询或求助法律机构了解如何规范自身的管理体系,提高信息安全和法律意识,从源头保护信用信息安全。

综上所述,小微企业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面临融资难、融资贵的困境,究其原因是政、银、企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因此,关注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建设对我国经济发展意义重大。随着社会信用体系的日渐完善和征信业大数据的推广,建设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迎来机遇。平台通过互联网技术搜集并整合信息数据,以互联网为纽带跳过中介机构,可有效改善信息不对称问题。本文结合小微企业互联网金融融资模式现状,就如何建设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提出问题和解决对策。从理论方面来看,为完善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建设提供了新方案;
从实践方面来看,为解决政银企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和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提供了新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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