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监管相关法律问题与对策分析

于婷婷

内蒙古民族大学,内蒙古 通辽 028000

近年来,国内食品安全问题屡屡出现,引起广大人民群众的不满。食品安全问题已经在各个地域都成为社会隐患,引起了更多人的重视,现如今,在食品安全监管中存在着一些问题。

(一)相关立法不完善

食品安全问题究其原因之一,在于食品安全立法保护不足,缺乏完善的法律保护制度以及食品安全政策落实不到位。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首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内部角色分工模糊不清,法律关系不明确,无法有效实施法律保护。食品安全失去了监管机关,就犹如野马失去了缰绳,安全事故必定频繁发生[1]。其次,当地对食品安全法规的法律监督和解释不足,很多生产出来的食品达不到销售标准,而销售环节也无法得到很好的控制。最后,已出台的政策和措施没有充分落实,进程缓慢。即使出台相关法律法规,颁布政策,普通民众也缺乏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权的意识,即使买到了假冒伪劣产品,也只认为是自己不幸,不会选择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更给了不法分子可乘之机。

(二)监管体系不健全

1.缺乏联合监管合作的能力

实施综合执法改革,建立强有力的跨部门、跨地区、跨学科的联合执法机制,对于形成市场监管行政执法的整体合力、形成宽松便利的市场准入环境、形成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形成安全放心的市场消费环境,具有重要意义。虽然现在各地大力推进部门间、区域间联合执法,但在推进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和困难,如联合执法体系不健全、不完善,多部门之间相互推诿等情况。

2.缺乏同级部门的纵向监督协作

网络将人们聚集在一起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的监管和执法问题。在交流和分享信息方面存在延误性。从现有发生食品安全问题的案件来看,有些案件是本地的,有些案件是流动跨区域的,从最后的执法效果来看,并不是很理想。例如,在商标或专利侵权案件中,制造商的相关信息应转给制造商所在的行政单位,但这些信息通常是在案件处理完成或结案后才转发的,这导致了信息延误,因此许多侵权行为已经发生并给被侵权者造成了损失,很大程度降低了诉讼的时效性。针对需要移送的案件,案件接收单位往往对需要接收的案件有较高的要求,这就使案件移送变得异常困难,从而也降低了案件的完结率。此外,目前大部分案件都是通过邮寄或信件传送,各地区、各部门没有形成统一的处理网上传送案件的平台,这使得部门之间,特别是地区之间的案件难以快速、及时传送。

3.行政问责制度不完善

目前,问责制度并不能满足问责的需要,问责机制不灵活和问责制度不完善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由于不同级别之间的责任和权力重叠,导致过多消耗行政人员时间与精力,有些问题反复解决,有些问题反复出现无法解决等,业务层面的问责机制也存在着问题。此外,目前还没有颁布关于行政问责的国家法律,问责主要依据相关法规,例如《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及各部委和地方政府的一些规定。这些规范性文件由于在主体、客体、范围、阶段、责任形式和责任制裁的严厉程度等方面存在差异,缺乏统一性和科学性。一方面,一些政府官员的责任感不强;
另一方面,公民的责任意识也不高,造成食品安全问题仍然频频发生。

(三)食品召回溯源系统不完善

1.食品召回的效率低

食品安全监管存在着较大的问题与不足,在屡次出现得不到解决的问题食品事件中暴露出来。目前,有多个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包括地方政府部门、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市场安全监管局和卫生行政部门。然而,立法中并没有对每个监管机构的职责进行详细划分,主要由地方政府进行指导和协调。因此,食品安全监管和食品召回部门之间似乎存在着明确的分工。然而,在实践中,多个主管部门经常合作管理同一食品召回事件,这可能导致监管出现混乱、多重控制和管辖权的冲突,这就导致了食品回收的有效性大大降低,不利于保障问题食品回收的时效性。对问题食品的无效回收则直接影响到问题食品在市场上停留的时间,往往会导致市场上安全风险的增加。

2.食品召回的力度不大

如果食品召回的成本相对较高,超过了违法成本,许多公司在两者之间往往会选择继续违法行事,而不是召回有问题的食品。再加上现在的问题食品召回管理措施并不完善,食品企业家往往需要面临远超食品价值的回收成本。如果食品企业家被迫承担这些费用,可能会导致商业危机。此外,我们的市场环境使问题食品回收变得困难,除了食品数量众多外,许多食品的单价相对较低,销售速度快,这些问题都迫使食品企业要承担高额的回收成本,降低了他们进行食品回收的动力。因此,问题食品的召回往往是薄弱的,很多时候都是雷声大雨点小,贴个召回公告,敷衍了事。

3.对食品召回的配套措施不足

目前,还没有用来完善食品追溯机制的法律标准。由于许多食品在市场上的流通速度很快,如果出现问题,食品追溯可能很快就没有了。这主要是因为现有的法律法规没有涵盖食品生产和销售的所有方面,所以这些信息的收集与管理是零散的,在食品回收过程中无法进行统一使用和处理。例如,回收的产品是否应该重新检验是否合格,制造商是否应该集中处理,或者对于无法召回的产品,是否应该给消费者相应的赔偿,这些问题都没有涉及到,在不久的将来,仍需要进一步完善这方面的法律内容,来提高食品追溯机制的有效性。

(一)完善相关法律

为了解决已经威胁人民生命安全的日益严重的食品安全问题,国家要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来维护人民权益,从上到下,从抽象到具体,制定从中央到地方再到基层效力层次逐级化的法律、法规体系,从而弥补和完善食品安全体系中存在的问题。所以,具体到各个地区出现最多的食品风险问题和食品安全问题时,该地方政府及人大要及时着手介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来制定相应的地方政策。

同时,我们要吸收借鉴其他具有优秀监管经验的国家的做法,研究其标准与体系,并提高食品安全标准。以现行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为判断尺度,来准确衡量相关企业生产的食品是否合格。针对当前食品安全标准存在的问题,食品安全部门可以通过研究食品安全监管方法合理有效的国家的做法,对当前的问题以及不足进行补充与完善。

(二)建立完善食品安全执法部门的监管体系

1.需要建立一个区域间和部门间合作与协调的组织

由于地方监管机构的孤立,要实现真正全面的食品安全监督存在许多实际的困难。为了执行监管任务,中央监管机构需要很好地协调各地工作,并确保地方监管机构充分合作,协同行动。加强各区域地方监管部门的协调与合作,建立协调部门,处理跨境食品安全、贸易监管等问题,建立相应的预防机制,制定应急预案,面对各种突发情况,加强各有关部门的合作和协调能力,确保所有食品经营活动的安全监管体系的完善。

2.实施纵向一体化的食品安全监管

目前,有多个行政部门参与食品安全的监管,其职能重复,导致食品安全管理脱节。为了有效控制生产、流通和消费等各个领域的食品安全,地方监管部门必须密切合作,密切监测情况。为改变食品安全多方同时管理的局面,需构建合理有效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参与安全监管的各部门应通力合作,发展监管能力,实现深度融合[2]。

3.明确行政问责的运行机制

由于当前在食品安全行政责任方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解释或实施细则是不充分的,科学性也有待考证,因此在未来应该更加努力完善这方面的法律框架,加强发展机制,改善公共行政的问责制。目前的绩效评估体系是以质量为导向的,但这种机制是相对僵化的。评价政府绩效的重要创新机制是评价过程,并建立相应的问责机制。

4.同时也要创造一种监督的氛围

权力属于人民,为了使人民能够行使这一权力,存在诸如“政治权利一致”的问责制度。为了让群众吃上绿色健康的食品,人民政府及有关监管部门必须坚持权力与责任的一致性,各级官员要正确行使权力,并且努力维护公共利益,执法为民,履行职责,为社会作出表率,努力形成良好的工作作风,体现出工作主动性。他们必须承担起弘扬社会主义民主精神的责任,致力于保障实现人民的利益。“执政”和“为人民服务”就意味着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可通过讲座等方式宣传如何管理,使人民增加自身道德素养与法律素养,履行广大人民的监督义务,提高维权意识,学会维护自身利益。公民也要发挥自己的监督权利,监督身边的食品安全事件,通过大家的努力,让流通在市场上的食品更安全,更健康。但现在网络快速发展,很多事件还没有定论,就会发展为网络舆情,舆情的影响往往超过了事件本身,所以人民群众也要擦亮眼睛,善用手中的监督权利,不造谣不传谣,一切监督都要以事实为根据。

(三)建立食品回收溯源体系

1.提高问题食品召回的效率

与其他产品不同,食品是一次性的,并且不能长期储存。因此,面对问题食品就需要在批准和执行食品回收方面更有效率。在实践中,问题食品召回的审批往往很耗时,程序也很复杂,这往往意味着已经错过了回收的最佳时机,很难将问题食品造成的损害降到最低,并存在着监管力度弱,问责没真正落实等问题[3]。因此,必须坚持按照行政法的速度原则要求,有序高效地开展问题食品回收工作。要进一步优化负责问题食品召回的行政官员的思想理念与管理模式,降低风险预警,促进有关问题食品召回规范化职能的发展,减少食品回收的复杂审批步骤,缩短食品回收的实际实施周期。

目前,有大量的消费者在食品安全问题案件中受到伤害。如果所有受害的消费者都要诉至法庭,必然会增加司法人员的压力,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一方面,从消费者的角度来看,他们没有什么法律知识,没有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利益的意识,很难行使自己的权利;
另一方面,许多消费者放弃了起诉的权利,因为与赔偿金额相比,维权的成本太高。政府必须保持警惕,并提供补救措施,使食品安全环境不受影响,使消费者的权利得到保护。对涉及公共利益的纠纷加强公益诉讼介入进行干预,鼓励消费者维护权益,也是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有效途径。

2.加强对食品召回力度的监督

食品安全检测应按照相关政策、法律和法规进行。根据国家当前实际情况,各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能履行职责,这是部门工作人员的基本责任和义务。

一方面,在思想上,要加强食品监管人员的责任感和执法力度,加大对失职行为的处罚力度,确保法律义务的有效履行;
另一方面,在操作层面,必须改进执法措施,使惩罚违反食品安全的行为规范化。同时,传统的治理方法仍需修改,以确保食品回收在实施前、实施中和实施后都能得到有效的监测和管理,得到科学的处理,并按照政府相关政策进行监管,确保能够严格执行食品召回工作。实施问题食品召回制度是为了最大限度地减少公众的损失。当前的食品安全形势为公众提供了投诉和参与监督食品召回的机会,可以通过投诉举报来反映身边的有关问题食品召回的情况,并在官方网站和社会媒体上详细披露,同时,监管部门也可以邀请食品安全专家举办讲座,为广大公众提供有效的监督和建议。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也可以要求执法人员对召回工作进行拍照记录,尤其在现场检查的时候,以杜绝召回敷衍了事和推卸责任等情况,防止食品召回程序及处理没有得到彻底落实、只是表面工作等情况,也可有效阻断不安全食品再次进入市场的可能。

3.建立健全的食品溯源配套措施

建立完善的食品追溯制度能让食品安全问题得到更多保障。在追溯食品的过程当中,大多拘泥于形式,并没有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措施,对生产的各个环节进行严格的追溯检查。应该将现代科学技术融入到食品追溯制度当中,使得食品追溯制度能够高效运转。这时候数据库就能为食品追溯过程提供至关重要的技术支持。它能够更好、更准确地确定问题食品的位置,减少食品召回在定位中的时间成本。同时,健全的食品溯源体系,能更好地保障市场上的食品安全。

食品安全问题已成社会隐患,通过立法强化监管,以及进行食品回收溯源可以减少问题食品造成的损失,保障食品安全,将人民利益放到第一位,维护其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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