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建共治共享视角下社区警务存在问题与完善路径

陈卫洲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研究生院,北京 100038

相较于传统警务模式,社区警务更注重立足社区,预防犯罪。我国当下社区警务发展的主要问题集中在如何构建以及构建什么样的警民关系、哪些社区主体参与社区警务以及如何参与、如何加强警务信息化及社区警务职能等方面。在2017年我国政府工作报告中,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被正式提出,该治理格局是在结合治理理论、我国实际发展情况与发展目标等基础之上提出的宏观指导,指明我国要打造的现代化治理体系发展方向。社区是基层治理的基本单位,社区警务作为基层治安防控的基础模式、维护社区安全稳定的重要工作方式,也应遵循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理念。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理念对当下社区警务模式提供新的完善路径,丰富了社区警务理论内涵。

(一)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理念溯源

不同的社会历史时期需要不同的执政理念。从我国执政理念变化的历史维度来看,由社会管理到社会治理,最终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理念历经四次变化。

1.从“管理”到“治理”的执政理念变迁

1988年,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深入发展,政府机构设置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不断产生矛盾,国务院进行大刀阔斧的机构改革,将政府职能转变到社会管理方面作为改革的一项基本原则(1)“改革的原则是按照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转变政府职能,实现政企分开,要把政府职能切实转变到宏观调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方面来。”参见:罗干:《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说明——1998年3月6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载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98年第9期第408-414页。。此后,社会管理作为执政理念得到强化。2002年,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社会管理”成为政府的四项主要职能之一,同时提出要对社会管理进行改进与完善,社会管理理念也逐渐趋向成熟(2)政府四项职能即“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如何完善即“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改进社会管理,保持良好的社会秩序”。参见:《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六大上所作报告全文》,https://fuwu.12371.cn/2012/09/27/ARTI1348734708607117.shtml。。在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中,社会管理内涵得到进一步明确,即“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3)“社会稳定是人民群众的共同心愿,是改革发展的重要前提。要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参见:《胡锦涛在党的十七大上的报告》,https://fuwu.12371.cn/2012/06/11/ARTI1339412115437623_8.shtml。。

随着社会快速发展,“社会管理”也逐步向“社会治理”转变。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重要文件《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管理”表述便被改为“社会治理”。该文件将“创新社会治理体制”单列一章,提出要提高社会治理水平,改进社会治理方式。同时,把党委、政府、社会主体三者关系也变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鼓励与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以实现政府治理与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4)“改进社会治理方式。坚持系统治理,加强党委领导,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参见:《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载于《人民日报》2013年11月16日第1版。。从管理到治理虽只一字之差,但内涵却大有不同。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言“治理与管理一字之差体现的是系统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综合施策”[1]。

“管理”与“治理”,二者区别于治理主体、方式、范围及重点等方面。随着社会不断发展,社会关系日益复杂化,各类矛盾加剧,作为“管理者”的政府难以做到面面俱到的管理,行政资源的有限性也在客观上决定了政府管理范围的有限性。而随着公民对“民主”等理念的更多追求,也具有加入到共同处理社会事务之中的意愿。“社会管理”体现的是刚性,强调政府“主导”,采取一种自上而下的“管理者”姿态,是社会事务方方面面的管理;
而“社会治理”更侧重于注重多元主体,强调协商、互助,加强沟通以共同面对社会问题,以及社会治理重心的下移[2]。从国际经验角度来看,建设法治、开放、服务型政府,提升社会自治能力,增强社会保护网络,也是国家执政理念发展的大方向[1]。

2.“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理念的出现

自2013年“社会治理”理念提出,党中央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社会治理”理念内涵予以进一步发展,“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应运而生。2015年,在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上,“构建共建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被正式提出。2017年,党的十九大报告则明确要求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加强社会治理制度建设,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3]。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开始正式成为党中央执政方略的重要内容。

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理念,以多种社会治理理论为理论基础。其一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理论,源自于民主集中制,强调对社会事务应当由社会多主体协商。其二是社会主义公共服务理论,认为政府应当以服务共治为导向,建设服务型政府[4]。其三是社会主义价值共享理论,强调整合社会资源,共享社会治理的成果与红利,这也与中国共产党走向“共同富裕”的执政目标不谋而合[5]。

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是创新社会治理机制的体现,要求提高政府治理水平,走向善治,从而推动社会治理现代化;
同时,推动社会治理的重心往基层下移,解决社会矛盾,降低社会风险,改善基层社会治理问题[6]。此外,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旨在增强社会治理的公共性与参与性,是一种政府执政理念的改革与创新,也与强调“合作治理”“协同治理”的现代治理理念发展趋同[7]。

(二)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理念内涵

作为新时期执政方针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其研究重点在于“共建、共治、共享”三者的内涵以及三者之间的关系。

从三者的具体意涵角度来看:其一,共建强调的是社会治理主体的多元化与社会化,群策群力。从治理主体上强调将地方党委、政府、社会组织、公众等共同纳入其中;
从地位上由党委领导,强化党的领导地位,政府角色由主导变为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
从共建结果上一方面包括具体的社会建设,另一方面是社会制度的共进建设与优化[6]。同时,共建的是社会事业、法治以及社会力量[8]。其二,共治强调社会治理机制的运行要求社会成员协同推进。即从曾经的“中心—边缘”主次结构向“多元协同”的方向发展[9]。社会治理格局的基础在于协调各方,采取联合行动的程序过程。共治的价值要求,首先必须是“法治”,十九大所要求建设的社会治理格局必须在法治保障的前提之下,各方主体必须在法律限度内进行共同治理,其次是需要处理好多主体之间治权的分配问题,最后共治是一个持续的过程,要求协商,突出过程性。同时,共治是从宣示性走向实质化、专业化,而非减少职责,降低责任[10]。其三,共享的主体是全体社会成员,共享的内容指的是社会治理的资源、利益、成果共同享有[8]。

从三者的相互关系角度来看:首先,共建共治共享均强调“共”,共建应当是基础,共治是核心,共享是最终目标,“共”应当贯穿全程,需要高度重视其他主体的参与程度[7]。有学者认为,三者应当是有机统一的,共建是前提,共治是保障,共享是必然结果[9]。也有学者基于现实中行政拉力过大、多元参与程度不足等现象认为,应当以共享促进共建与共治,即以共享社会资源、政府放权等方式激发社会主体参与共建与共治的热情[11]。故此,从社会治理角度来看,共建应当是基础,共治是方式,共享是最终目标。三者相辅相成,共建推进共治以达到共享,共享激发共建与共治。

从三者的内在要求角度来看: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理念是基于我国国情提出的执政方针,在实践与理论角度均应时刻考虑应用场景及具体情况,但均有一些共同的要求与路径值得借鉴。共建共治共享促进秩序与活力的合理均衡,培育良好的公共精神,提升法治素养水平以及推动治理技术创新[8]。共建共治共享应当推进社会治理社会化、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培养专业化人才队伍、发挥互联网技术性智力优势,实现智能化治理[11]。共建共治共享必须坚持全民参与,为社会组织健康发展营造善治的环境[8]。同时,也有学者从现实的角度出发,认为构建“三共”治理格局一要激发社会组织与社会成员参与社会治理,二要完善社会治理制度,强化社会治理法治化,三要运用科技手段提高风险预防与处置能力,走向智能化的社会治理,四要坚持问题导向,保证社会治理专业化[9]。

综上,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总体上有以下要求:第一,必须坚持法治化治理。一方面,根据社会治理领域的具体情况完善立法。另一方面,各主体参与治理过程必须合法,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第二,应注重其他社会治理主体的培养,提升其治理能力。同时,激发其参与社会治理的热情,促进“善治”而非“乱治”。第三,推进社会治理制度创新,共同参与现代社会治理制度构建,以制度保障“善治”。第四,提升治理的智能化,充分利用当今互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推进现代社会治理体制建设,提高治理效能。

(三)社区警务应遵循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理念

我国最初的警务模式,侧重直接以“暴力”打击犯罪。20世纪90年代,我国开始在部分城市率先试行社区警务。2002年,随着《关于加强社区警务建设意见》的出台,各大城市开始全面进行社区警务改革。2006年,社区警务在全国开始施行。在具体措施层面,“六进社区”“民调评警”等机制都开始产生,并得到大规模应用(5)“社区六进”是指消防、车管、外管、危管、网管、物管六项警务工作进社区。“民调评警”即将公安工作的监督权与评判权交给人民群众,由群众当裁判。。

2015年,在《关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中,公安改革的总目标被确定为完善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部分,要求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相适应的现代警务运行机制与执法权力运行机制(6)“全面深化公安改革的总体目标是:完善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相适应的现代警务运行机制和执法权力运行机制。”参见:《〈关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及相关改革方案已经中央审议通过》,https://www.mps.gov.cn/n2255079/n4876594/n4974590/n4974592/n5116754/n5116828/c5119032/content.html。。各地公安机关也在该文件精神指导下,对社区警务模式进行更多实践探索。与此同时,“枫桥式警务”“智慧警务”等创新警务模式也接踵而来,这些模式是在社区警务整体概念框架下,结合实际需要与技术进步所进行的再创造。

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与推动社会治理往基层下移内在要求高度一致。作为基层治理最基本的单元,社区的治理现代化与国家的治理现代化发展方向必须一致,国家治理现代化要求社区治理现代化,必须创新社区治理建设(7)“要鼓励基层大胆创新、大胆探索,及时对基层创造的行之有效的治理理念、治理方式、治理手段进行总结和提炼,不断推动各方面制度完善和发展。”参见:习近平:《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http://www.xinhuanet.com/politics/leaders/2020-01/01/c_1125412005.htm。。社区治理应以共建共治共享理念为指导,也需要在社区治理中予以切实落实。而共建共治共享理念落实到社区警务,便需要共建共治共享在社区警务领域有特定解读,能够为社区警务工作提供理论指导,为社区警务现实问题提供完善路径。

作为西方警务理论,社区警务理论与本土实践需要一个有效结合的过程。当前,我国社区警务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警民关系需要改善

社区民警与社区居民之间的关系直接关系着社区警务工作的成效。社区警务工作开展要立足于社区,构建和谐的警民关系,是实施警务执法的基石[12]。警民冲突的发生,则直接影响社区民警执法效果。

虽然我国早已提出建设“服务型政府”,但“官本位”思想仍在无形之中影响着部分社区民警的执法行为以及社区居民对社区民警的印象。个别社区民警服务意识不强、业务能力欠佳,直接导致群众对社区民警工作满意度不高,影响警民关系[13]。同时,身处自媒体时代,一旦发生极少数警察暴力执法、涉黑涉暴等恶性事件,便会迅速在网络上发酵,对警察形象造成极大损害,影响警民信任关系。

从体制上看,相较于西方的导向式警务,我国社区警务更加强调自上而下[14]。西方的警察局具有更大自主性,往往可以根据社区具体问题来开展警务工作,工作弹性大。而在我国自上而下的警务模式中,社区警务工作内容更依赖于上级指示。社区警务工作与社区生活存在疏离,“亲密”的警民关系尚很难企及。

(二)社区其他主体参与积极性需要提高

社区中其他主体包括居委会(村委会)、社会组织、社区居民等。社区警务模式的出发点在于立足社区,与社区中其他成员合作,以预防为主,共同开展社区联防联控。目前,在多数地区存在着社区警力配置不足问题,需要其他主体一并参与到社区警务构建中来,共同维护社区的安全环境。然而,现实却相去甚远,社区警务中其他主体普遍参与不足。

由于公安工作具有专业化程度高、工作封闭性强等特点,一方面社区其他主体(主要指社区居民)不知道如何参与其中,另一方面社区警务也较少给其提供合适的参与渠道。社区沟通渠道是社区公共关系建立的前提[15]。信息沟通顺畅、快速、便捷才有利于社区其他主体与社区民警及时沟通,发现问题,共同解决问题。而在实践中,许多社区警务室处于闲置状态,社区民警忙于工作任务,沟通不畅、效率欠佳。因此,居民参与社区治安等警务工作的积极性普遍不高(8)在样本量近四百的人群中,85%的社区居民表示没有太大意愿或者基本没有、完全没有意愿参加到社区警务之中。调研数据出自国家级大学生创业创新项目“共建共治共享视角下对社区警务构建的实证研究——以百步亭等社区为例”,项目编号为DCZS2020059。。

(三)警务信息化建设需要加强

在大数据时代,警务信息化无疑是社区警务以及治理的大方向。2003年,党中央便提出“全面实施科技强警战略”,警务信息化建设“金盾工程”被提上警务建设日程,建立了公安警务信息化工作平台(9)金盾工程主要包括公安基础通信设施和网络平台建设、公安计算机应用系统建设、公安工作信息化标准和规范体系建设、公安网络和信息安全保障系统建设、公安工作信息化运行管理体系建设、全国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控中心建设等。参见:《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的决定》(中发〔2003〕13号),https://www.xiexiebang.com/a3/2019051217/2b50325b8e2a290d.html。。警务信息化是实施情报主导警务的必要措施,加强社会治安防控的重要举措,推进公安基础工作的有力保障[15]。目前,社区警务信息化建设还存在诸多问题。

第一,信息化设备亟须更新。一是基础的硬件设施不足,监控摄像头覆盖率低、监控死角多,导致破案效率低[16];
二是社区警务新技术设备相对滞后[17],如社区警务室信息化建设程度低,信息化设备陈旧老套等[18]。

第二,信息化工作方式需改进。部分社区民警信息技术运用能力不强,信息采集能力较弱,信息录用效率较低,不能对庞杂的信息进行有效处理,导致获取的有效信息较少,进而影响到民警对信息情报的研判能力。与此同时,社区警务中所需要的各类信息标准以及高效处理模式尚未建立。

第三,警务信息化应用中民力配合不足。部分社区民众认为社区警务信息采集工作侵犯个人隐私,不理解、不配合,拒绝提供或提供虚假信息,致使社区民警采集的社区信息不准确[19]。同时,在警务信息化应用中没有建立社区多主体参与渠道,无法使多主体共同参与警务信息化工作,进而形成合力。

(四)社区警务职能需要明晰

在宏观层面上,社区警务强调“警民合作”,以预防犯罪为主,打击犯罪为辅,从而维护社会稳定。在微观层面上,社区民警现阶段主要承担社区治安管理、社区人口户口等信息数据管理、社区治安防范等工作,工作方式包括社区巡逻、盘查、警务室值班等。社区警务应当具体承担多大范围的职能?社区民警与社区居民之间应是何种角色定位?目前,在实务工作中,不同地方有着较大差异,理论界也有诸多争议。

现阶段,社区警务的主要职能范围并无明确规定,直接导致社区警察权与社区自治权两者范围不清、极易混淆。社区民警职责范围内事情没有做好,却承担了许多职责外工作,往往“吃力不讨好”[20]。这些问题主要表现为职能范围过宽,如为人所争议的“公安超市”,或者职能过窄,社区警务存在感较低[21]。

社区警务工作的直接领导部门一般是当地公安机关,而在实际工作中,业务部门“多头指挥”却是常态,治安、信访、消防等相关部门都将一部分工作加到社区警务工作者身上[18]。多头领导不仅使本就繁重不堪的社区警务工作效能降低,而且使得社区民警难以与社区主体进行深入交流(10)如2013年公安部颁布的《关于实施社区和农村警务战略的决定》规定,社区民警每周在辖区工作时间至少为30小时。但实际上社区民警不仅需要承担派出所工作,还有信访维稳等任务,社区警务工作反而成为“兼职”,社区警民之间较难建立起亲密关系。。

社区警务改革虽然已开展多年,但“重打击轻防范”的传统工作理念仍然在一些社区警务工作中不同程度地存在,社区警务工作者对于与社区主体之间的沟通不是特别积极。虽然社区警务强调社区民警工作应当与其他社区主体联合,但也存在一定争议。如,有学者认为其他社区主体参与社区警务工作弱化了“职权法定化”,并直接对“皮尔原则”提出挑战,违反了职权法定原则[22]。

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理念与社区警务工作在内涵上具有内在统一性,两者最终目标都是追求社会稳定和百姓安居乐业,都致力于推进社会治理能力与治理体系现代化。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理念为社区警务工作开展提供了新的理论遵循,对社区警务的建设、运行以及目标取向指引了方向。在现实工作中,社区警务与共建共治共享理念融合也多有实践体现,如作为共建共治共享理论基础之一的“枫桥经验”便受到公安机关的高度重视,对多地警务模式产生影响,并取得一定成效(11)如2019年公安部将全国优秀派出所授予“枫桥式公安派出所”称号,强调以深入开展“枫桥式公安派出所”创建活动为载体,加强公安派出所工作,强化派出所经费、基础设施和装备保障,建立正确的激励导向和科学的考评导向,切实解决影响和制约派出所工作的突出难题,着力推动重心下移、警力下沉、保障下倾,不断增强基层实力、激发基层活力、提升基层战斗力。参见:《枫桥式派出所“诞生记”,新时代派出所如何提档升级?》,https://www.mps.gov.cn/n2255079/n6865805/n6865942/n6865949/c6873136/content.html。。在社区警务语境下,共建仍然应当是静态的社区警务基础构建,共治是核心,是对社区事务的共同治理,共享是共享社区共治成果,是最终目标,三者相辅相成,共建推进共治以达到共享。

(一)共建社区警务

共建社区警务,包括具体的制度以及抽象的指导理念。共建社区警务内涵包括:谁来共建社区警务?如何共建社区警务?共建什么样的社区警务?

“谁来共建社区警务”指向社区警务建设主体。社区主体主要包括基层群众组织、社区民警、其他社区组织、社区居民、社区其他营利性组织等(12)社区自治组织以党员群体为主,具有群众性、自治性、基层性,受乡镇政府的指导、支持与帮助。。社区警务理论与共建理论都强调治理主体的多元化与公共性,但在主体方面前者主要突出的是“社区居民”,而后者更加侧重于治理主体的“多元化”,即社区组织、社区居民等对社区警务工作应高度参与。

“如何共建社区警务”指向社区警务建设路径。在共建语境下,多主体应当遵循“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差序治理格局。社区警务由社区党建引领,地方政府予以支持,公安机关负责,社会其他多主体协商,社区居民共同参与[23]。

“共建什么样的社区警务”指向社区警务建设目标导向。社区警务发展的目标取向不应过多地偏离警务原有功能。在我国现阶段警力资源缺乏情况下,诸如“公安超市”之类免费“保姆级”的社区民警工作方式并不可取。社区应当通过警民协同,构建以预防犯罪为主的警民联防联控警务[24]。

(二)共治社区事务

共治是共建共治共享的核心环节。在社区警务领域同样应当遵循多元协同、依法治理。共治是一个动态持续的过程,是以社区治安防控为主、其他社区工作为辅的各类型事务。共治理念下的社区警务应当至少包括:如何共治?共治什么?如何培育治理主体?

“如何共治”指向共治方式。社区事务共治应当是协同共治、依法共治、智能化共治。共治理念与社区警务均强调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社区警务,共治理论更加强调社区主体与公安协同治理,以促使社区警务治理各类资源最大化利用[25]。多元主体参与共治必须是法治,在合法的框架内进行共同治理,明确各主体的权责范围,同时给予社区一定的自主权。最后,是智能化的共治,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推动社区治理现代化。

“共治什么”指向共治的内容。共治内容应当是以社区治安防控为主、其他社区工作为辅的各类事务。对于专业化程度高、危险性高的打击犯罪等工作应当由社区民警直接承担,而社区其他主体应当承担辅助性事务,如与社区治安队、社区调解组织、居委会配合,分流居民纠纷、社区巡逻、数据采集等事务,对治安事件予以协作,从而提高治理效率。

“如何培育治理主体”指向共治的参与主体。社会治安管理主体是公安机关,但违法犯罪的土壤和来源却是社会,社会治理离不开广大人民群众。在社区警务发展过程中,出于自利性、减少麻烦等心理,一些社区其他主体对社区警务态度不积极,甚至持消极态度。要实现社区共治,加强对社区其他治理主体的培养,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是必要且重要的。一方面,社区共治需要由社区居委会党委、公安机关党委等领导,党员干部带头参与。另一方面,要将共治理念植入人心,使社区主体都认识到社区安全稳定与每个人息息相关,从而提高积极性。如,建立议事制度,加强多元主体之间的沟通,加强对治理主体相关领域的知识技能培训等。

(三)共享社区共治成果

共享是共建共治的最终归宿,在社区警务领域同样如此,共享是共建共治最终的价值取向,也是共建共治应当有的结果。共享社区共治成果应当包含:共享什么?如何看待共享?

“共享什么”指向共建、共治的结果。在制度层面,共建社区警务以及共治事务需要形成一套多元主体协同参与、行之有效、沟通顺畅的共治机制,社区主体在社区治理之中有话语权,社区警务工作也相对更容易开展。在直接结果方面,最可观的状态即社区各类型资源得到最大利用,社区治安效果得到提升,构筑起良性互动、高度信任的警民关系,多方共赢。

“如何看待共享”指向多方主体对待共享的态度。作为社区警务主导者,社区民警要充分把握共享的内涵,认识到共享是合作共赢的结果。而以社区居民为主的基层社区多主体要认识到当社区民警将治安防控工作做完备,社区安全感便会提升。良好的共建、共治机制最终使多方受益,社区警务的主导方更要重视社区警务工作,提高效能,社区其他主体要树立“社区共同体”意识,在多方配合联动下,通过加强宣传、党员带头等方式使其他主体清楚社区警务化受益的广泛性与真实性,从而调动其参与社区警务的积极性。

社区警务的发展需遵循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理念,两者在实践中融合发展。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理念,对于社区警务解决所面临现实问题提供了更为完备、符合我国建设服务型政府发展趋势的完善路径。

(一)共建以构建现代化警务体系

在社区警务信息化建设以及社区其他主体参与方面,“共建”主要在于通过提升社区警务信息化建设水平、在共建中理清社区警务职能、建设其他社区主体参与渠道等方面推动建设现代化警务体系,这是社区警务的基础。

首先,在共建中提升社区警务信息化建设水平。社区警务信息化建设面临着信息化设备落后、信息化工作方式需更新、民力配合不足等问题。一是在社区警务室建设方面,其地理位置、建设内容应当与社区居委会协商,充分听取社区组织、其他主体的意见,了解社区具体情况。通过公安机关倾斜资源以及地方政府与居委会共同出资等方式,对社区内信息化设备进行更新。二是社区民警需要针对本社区实际情况建立相关数据库,有针对性地对各类信息进行整合、研判、应用,同时与其他政府部门以及社区多主体之间加强信息共享,提升信息化工作能力。三是在警务信息化建设中,需要建立与社区多主体之间的沟通交流渠道,加强警民联动,在制度上形成合力。

其次,在共建中理清社区警务职能。社区警务工作面临着“重打击轻防范”、社区警察权界限不清、组织领导层级过多、工作职责不明确等问题。一是转变“重打击轻防范”的工作理念,社区警务主导者通过组织“警务进社区”等活动、发放工作指南等方式使社区民众认识并认同社区警务。二是针对组织领导层级过多等问题,多元主体在协商共同治理中根据当地社区警力实际情况厘清社区民警需要负责的“有限”的领导主体。三是在工作职责上,共建社区警务必须指向为社区治安防控服务,而非“纯服务”的“社区保姆”,社区警务主导者与工作者要具有明确的工作范围界限。

最后,在共建中建设社区其他主体参与渠道。社区警务工作面临着社区其他主体参与渠道欠缺等问题。社区警务工作者需要搭建社区多元主体之间的沟通与交流平台,并使社区民众知晓。在此平台上,社区警务主导者要充分听取社区其他主体的意见,拓展社区其他主体的参与渠道。如:建设“线上社区警务室”提供线上交流;
社区民警专人负责与社区居民、居委会、保安公司等联络;
等等。

(二)共治中构筑和谐警民关系

对于社区警务工作中的警民关系不够和谐、融洽等问题,需要遵循共治的协同治理要求,通过共治机制促进和谐警民关系构建,为构建社区共建共治共享的现代治理格局构筑坚实的群众基础。在建设服务型政府大环境下,直接面对群众的社区民警更需要增强服务意识,做好社区治安防控工作。社区民警的主管单位要建立社区警务工作服务评价监督机制,设置一些指标对共治过程中社区民警的服务态度进行考评,通过这些方式增强社区民众与社区民警的交流,加大对其的监督。

首先,在共治中加深警民信任度。严格把控社区警务工作队伍准入,加强对社区民警的业务培训。在共治过程中加强多方交流,特别是社区民警与社区居民等主体之间加深了解,有效避免各种误解。

其次,在共治中减少警民距离感。社区民警与社区民众接触最多,也不可避免产生矛盾。社区民警要将“社会协同,群众参与”贯彻到社区工作始终,通过沟通机制加强与社区居民的沟通,充分听取社区居民意见,拉近与群众的距离。同时,加强对社区其他治理主体的培养,帮助其树立主人翁意识,并使其了解参与方法与途径。通过共同参与治理的动态过程,加深理解,拉近距离。

(三)共享以激发共建共治社区警务热情

共享是共建社区警务与共治社区事务的最终价值追求,也是共建与共治的当然结果。针对当前社区警务中社区其他主体对待社区警务态度不积极等问题,关键是从共享的角度出发,改变观念,激发多元主体参与共建共治的热情。

共享是社区警务共建共治的价值取向与最终结果,亟须使社区警务的各参与主体认识到这一点。在社区警务中强化“共建共治共享”意识,不仅需要社区警务工作者的努力,也需要社区自治组织、社区其他社会组织参与其中。上级公安机关要注意总结梳理、宣讲共建社区警务多方共赢案例,增强各主体参与共建共治的意识。社区警务工作者在开展工作时要充分考虑工作对象的诉求,社区居委会要提供场地等方面的工作支持,共同维护社区安全与稳定。

共建共治的最终价值追求是共享,共享的内容与群众满意程度直接对共建与共治社区警务的效果作出评价。在社区警务考核评价机制中,要建立对社区警务工作成效的阶段性评价制度,从社区满意度、犯罪与治安事件发生率等多个角度评估社区警务成效,促进社区警务建设。

在社区警务领域,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理念不仅是一个宏观指导,而且对于解决现阶段社区警务在警民关系、社区其他主体参与、警务信息化建设、社区警务职能等领域问题具有现实的导向意义。可以预见,在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理念框架之下,社区警务相关研究会有更好发展,实务问题会更多地得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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