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法院赋能,优化营商环境

文/童麟

以“上海移动微法院”为例,通过线上诉讼服务,不仅在解决民商事纠纷、化解社会矛盾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也对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提升企业、群众对司法公正、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满意度起到了重要作用。

自抗击新冠疫情以来,上海市一网通办的全流程线上服务不仅为公共事务的不接触办理、行政管理的不见面审批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也为疫情防控政策的有效执行提供了全方位的保障。

上海不仅在全国率先推进全流程网上办案体系建设,统一网上办案流程规则,还积极落实在线庭审、异步诉讼、电子送达等功能,实践庭审记录改革、电子卷宗单轨制、智能辅助办案等工作。

从实际的统计数据看,上海市各级法院的网上立案率高达89.5%,意味着每10起案件中,9起都是通过上海移动微法院、智慧法院系统完成立案操作,并进入审判程序。

立案完成后,通过智慧法院系统进行随机分案的比例高达91.2%;
采用在线庭审方式开展审判工作的案件比例达58.6%,超过全部庭审案件的一半;
诉讼过程中采用电子送达的比例为59.1%,超过全部送达数量的一半。同时,新收案件还达到了电子档案单轨制归档100%的目标。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档案室还顺利通过了国家档案局“电子卷宗归档改革国家级试点”的验收,获评“上海市示范数字档案室”。

五年来,上海市法院共受理各类案件419.4万件,与同期受理案件数量相比上升32%;
全市法院共审结各类案件417.3万件,与同期审结案件数量相比上升32.6%。在受理案件数量大幅增加的情况下,审结案件数量也迅速增加,这和智慧法院建设、网上立案、在线庭审等网上办案体系的构建密不可分。

智慧法院的建设对打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影响也十分显著。一方面,在世界范围内,根据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估报告,上海“司法程序质量指数”连续两年在全球各城市中位居第一。另一方面,从国内情况看,国家营商环境评价中,上海法院的“解决商业纠纷耗时”和“破产法律框架质量指数”这两项重要关键指标均获得满分评价,成为“国内最佳实践”。

随着法治化营商环境水平的持续提升,上海法院网上立案、司法数据常态化公开,以及全流程网络化办案等优化营商环境的改革举措得以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推广,为提升全国法院法治化营商环境水平做出了重要贡献,也为推动全面依法治国起到了积极作用。

2023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指出,过去五年智慧法院建设效能持续彰显,打造了涵盖诉调、立案、庭审、执行和诉讼服务、申诉信访、审判监督、司法公开等30多个节点的网上办案体系,网上立案、线上诉讼服务、在线庭审成为法院工作新常态,让人民群众切身感受到“指尖诉讼、网上解纷”的便利。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2023年的工作报告中提出,要加强智慧法院建设,严格落实在线诉讼规则、在线调解规则和人民法院在线运行规则,加大全流程网上办案系统应用力度,确保在线诉讼实现“降成本不降质量、提效率不减权利”,努力创造更高水平的“数字正义”。

但是,智慧法院建设并不是照搬线下的诉讼流程,严格来说,它是对传统诉讼流程的一次重新解构和再造。

从智慧法院的工作开展来看,在以下几个方面与传统线上诉讼相比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应当予以足够的重视。

首先是诉讼程序的变化。线上诉讼改变的不仅是诉讼开展的形式,也增加了诉讼参与的方式,比如“异步开庭”,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各自通过系统参与线上庭审,各自发表观点,不仅产生了诉讼空间上的差异化,也打破了诉讼时间上的一致性。一方面,在提供了诉讼时空便利性的同时,显著削弱了线下庭审环境给司法诉讼活动营造的庄严、肃穆的直观感受,影响了当庭质证、现场辩论带来的紧迫感、即时感。另一方面,这种时空差异的存在也为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带来新的内容,为如何维护司法公正带来新的思考。

同时线上诉讼程序还会直接影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例如法官通过系统发送部分涉诉通知时,默认以发出时间作为文书的送达时间。某些民事案件中,由于通信信号或其他原因,即使多次重复发送诉讼缴费通知,仍然存在当事人未收到含有缴费链接短信的情形。又因为已经通过系统发送缴费通知,不能另行通过线上申领纸质书面缴费通知的方式进行线下缴费,导致存在因未能按时缴纳诉讼费用而丧失诉讼权利的情况。

其次是技术因素的影响。毫无疑问,无论是软件还是硬件,技术因素都对线上诉讼产生了不可替代的实质性影响,这种影响甚至可能涉及整个司法行政领域。从立案到开庭,从质证到辩论,把纸质文书扫描为电子资料,把面对面的庭审变成线对线的视频对话,系统的故障、硬件的质量、技术的实现都会直接或间接对证据的提交、诉讼的准备、发言的流畅、意思的表达产生影响。

以上传诉讼材料为例:一方当事人通过网络上传新证据后,法官及其他当事人只有通过主动查询才能知晓,这就有可能出现再次庭审时法官或者其他当事人因未能及时查看系统,只能当庭查看新证据或者延迟、延后庭审。

技术因素还会影响诉讼效率。在通过智慧法院进行网上立案时,通常需要上传包括证据材料在内的诉讼文件,系统虽然提供了上传大容量PDF、图片文件的功能,却未开放短视频文件的上传功能。而随着智能手机、微信聊天工具的广泛使用,大量案件须提交涉及微信沟通记录的录屏视频。由于智慧法院限制了短视频的上传功能,手机录屏后的短视频只能通过线下另行刻制、寄送光盘进行证据提交,3—5秒的视频文件额外增加了法官接收、查看、阅览的工作时间。

再次是管理监督问题。线上诉讼改变了法官的工作方式和工作流程,从“面对面”到“线对线”、从“纸对纸”到“屏对屏”,要防止伴随“无纸化”办公、“数字化”审理所产生的“官僚数字化”和“腐败数字化”问题。

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代理律师与法官之间的沟通和确认必不可少,因此智慧法院通过系统设置,要求经办法官应在限定时间内对当事人、代理律师的沟通留言做出回复。但实际工作中,部分法官却直接使用“已回复”“收到”,或者其他没有实质性的内容作为对当事人、代理律师沟通留言的答复,虽然解决了系统对回复时间判定的问题,却严重影响了沟通效果,降低了智慧法院的有效功能。

尽管智慧法院在发展中取得一些成效,但仍有不足之处。

第一,改进技术。建议对涉及诉讼权利的系统通知增加回执功能,并以当事人收到该通知作为时效的起算点。建议拟定全流程线下处理预案,开通技术问题反馈专栏,对个别多次未能收到通知的及时进行人工处理,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诉讼权利。

第二,完善流程。建议在智慧法院的系统中设置诉讼材料提交的提醒功能,通过自动实时发送系统通知的方式及时告知法官及其他当事人;
可以在限制上传文件大小的情况下,开通短视频文件的上传和查看功能。

第三,加强管理。建议可以探索强化高级人民法院督查室的功能,对线上线下审判程序转化或切换时发生的技术问题或流程障碍,给予监督和指导。例如在系统判定法官按时回复当事人、代理律师的同时,加强对留言内容的检查和抽查,杜绝“答非所问”的形式答复,改善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感受度、满意度,提升法治营商环境的作用和水平。

第四,强化监督。检察机关可对智慧法院的运行、线上诉讼的开展,拟定具有针对性的法律监督方案,充分考虑线下传统活动与线上审判系统之间的差异和变化对公平审判产生的新影响,对法律监督带来的新要求,做到法律监督工作对智慧法院、线上诉讼的全面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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