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基计划的正义成就、困境与发展路向探讨——基于社会正义原则理论的分析

梁 鹏

(华南师范大学,广东 广州 510631)

2022 年3 月,教育部宣布,增加东北大学、湖南大学、西北农林科技大学三所高校开展强基计划试点。[1]强基计划即为基础学科招生改革试点,于2020 年在有关高校开始实施。与之并行的是,自2020 年起,各高校不再组织开展自主招生改革试点工作。自主招生改革试点一直面临着学者对其选拔机制公平性的担忧和对所选拔学生创新素养的疑虑。[2]取而代之的强基计划既有传承,亦有突破。在强基计划工作顺利进展之际,有必要结合自主招生经验,对其公平正义问题略作讨论。因此,本研究采用戴维·米勒(David Miller)的社会正义原则理论(Theory of Principles of Social Justice)检视强基计划,以揭示其正义成就与困境,并试图探讨其发展路向。

在人类社会的制度设计中,正义往往被看作是首要价值。[3]英国政治哲学家戴维·米勒是当代正义理论中语境主义的杰出代表,[4]他从社会正义实现的前提条件出发,对人类关系模式进行划分,并阐释了对应正义原则,进而论述了如何实现社会正义等主题。相较于其他正义理论,戴维·米勒的社会正义原则理论对社会正义问题的分析更具辩证特色,[5]拓宽了社会正义理论的研究空间,[6]对检视强基计划有较好的适切性。

1.三种关系模式及其正义原则

戴维·米勒主张在具体社会情景中探寻正义原则。他首先确定了社会正义的环境:第一,社会具有确定的成员和边界;
第二,正义原则将运用到一批可认定的制度,而这一制度对不同个体生活机会的影响是能够描绘出来的;
第三,存在能够以正义理论所要求的方式去改变制度结构的某些机构。[7]

在此前提下,米勒划分了三种社会关系模式:团结的社群(solidaristic community)、工具性联合体(instrumental association)以及公民身份(citizenship)。[8]其中,团结的社群存在于“人们共享民族认同之时”[9],在现代社会,对大多数人来说,这种关系主要存在于家庭之中;
较为松散的团结形式则出现在俱乐部、宗教团体、工作小组、职业协会以及诸如此类的地方。在更大的范围,民族性提供了共同的社群形式。团结的社群所对应的正义原则是 “各取所需”。在此,“需求” 意为满足 “使得人们在他们的社会中过上一种最低限度的体面生活的那些条件”[10]。工具性联合体是人类关系的第二种模式。在该模式中,人们以功利的方式相互联系在一起,其典范是经济关系。除此之外,如果将其工作视为 “获取报酬、升迁或其他这类私人目标的手段,并将同事视作追求这些目标的合作者”[11],也可以将这类关系看作是工具性的。与工具性联合体相对应的正义原则是 “应得”,意为 “每个人作为具有用来实现其目标的技术和才能的自由行动者加入到联合体中来。当其所得与其贡献相等时,正义就得到实现了”[12]。公民身份则是指在现代自由民主制条件下,政治社会的成员作为同等的公民相互联系。与之对应的正义原则是 “平等”,意为 “每个人都享有同等的自由和权利,人身保护的权利、政治参与的权利以及政治社群为其他成员提供的各种服务”[13]。这三种关系模式是相互渗透、相互贯通和相互重叠的。

2.程序正义与结果正义

在论述了正义原则之后,米勒对程序正义和结果正义也提出了看法。他将程序定义为“一个机构(个人或制度)向若干其他人分配利益(或负担)的规则或途径”,而将结果定义为“在任何时候,不同的个体由此享受各种资源、商品、机会或者权利的事态”[14]。他认为,结果正义相对于程序正义有其优先性,“不预先知道我们试图达到的分配结果是什么,我们就无法着手确定用来分配某些物品的一种公平程序存在于什么地方”[15]。

在米勒看来,程序正义与结果正义有时是冲突的,这主要是因为 “认知上的虚妄”、“背景条件” 和“交叉程序”。[16]“认知上的虚妄” 是指贯彻程序的人无法作出关于程序适用对象的准确判断;
“背景条件” 是指外在于程序的背景条件会对最终结果产生影响;
“交叉的程序” 则意为不同的程序相互交叉,导致了联合结果。虽然程序与结果可能发生冲突,但米勒也认为,程序本身可以具备一些性质,使其得以超越“它们产生实质正义结果的倾向”[17]。这些性质分别为平等、准确、公开与尊严。平等意为“要求对正在分配的物品具有自明要求的每个人都应得到平等的对待”[18],这意味着形式的平等和规则的重要性。准确则强调程序必须 “努力去揭示与所进行的分配相关的全部信息”[19]。公开与准确紧密相连,是指程序必须是开放的,“在其中运用的规则和标准对它们所运用的人们而言是透明的”[20]。尊严则要求程序不得以有损人们尊严的方式行动。

3.理论适切性分析

社会正义是人类社会经久不衰的课题。选取米勒的社会正义原则理论分析强基计划的正义问题,主要是出于对其适切性的积极判断。米勒在自由主义正义理论和社群主义正义理论论战的背景下,吸收了双方的优点,另辟蹊径地探讨了多元正义理论,试图建立起一种结合二者优势的正义理论,解答个人与社群何者优先的问题。[21]他为社会正义设定了一个相对封闭的边界,[22]强化了正义原则落实的可能性,避免正义原则成为空中楼阁式的理论推演。另外,他还通过对人类关系的划分,提出三种人类关系模式并设计了相应的正义原则,探讨了在复杂模式之下不同原则之间冲突的可能性与优先级,充分考虑了具体情况中人类对关系模式的判断以及对正义的诉求,同时描述了不同原则混合交叉运用的情况。由此,其理论对解释和解决复杂情境中的正义问题有其独特优势。

具体对强基计划来说,首先,米勒认为,教育为社会正义提供了 “一份有趣的实例”[23]。高等教育入学选拔是一种利益分配,符合米勒对社会正义的分配定义。另外,从长远来看,获得高等教育的机会,还将决定许多其他利益的分配。因此,强基计划作为高等教育入学改革的新举措,虽然只会直接影响极少数人,但仍需被看作具有广泛社会后果的实践。其次,强基计划的运行满足该理论适用的前提条件。第一,强基计划的运行范围清晰,所涉及的试点高校主体明确,潜在的招录对象范围边界清晰。第二,强基计划的开展依赖于一批先在或随之专门创设的制度,而且这些制度对试点高校和招考对象的影响是可以被描述出来的。第三,在我国公共管理体系中,存在能够负责强基计划的发展改进,乃至整个高等教育招考制度结构改革的某些机构。再次,强基计划关涉的直接利益主体间的关系模式,符合米勒所描述的三种关系模式。强基计划的绝大部分招考对象来自国内,是 “民族-国家” 内部共享民族认同与民族精神的成员。在招考活动中,各考生通过考试、综合面试,以自身能力换取录取资格。而各个招考对象,均是人格上、法理上平等的主体公民,同等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与自由。最后,检视强基计划正义需兼顾结果与程序。强基计划关涉优质教育资源的分配,其分配结果需接受结果正义的审视。如果认为具备合适资格的人都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那么,在程序上保障这种权利就可以被看作是一个正义问题。

总的来说,米勒划分了人类关系模式,并提出对应正义原则,论述了程序正义与结果正义的关系,适用于分析强基计划的正义问题,是识别强基计划正义成就、分析其正义困境与探讨其发展路向的一个新视角。

从前后相继的时间顺序来看,强基计划是对自主招生改革的取代。对照而言,强基计划在保持以往政策延续性的同时,政策目标与实施重点有所突破。从社会正义原则理论的视角来看,强基计划的教育正义成就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目标设计体现“应得” 原则

我国自主招生政策与制度设计往往多从“宽口径” 起步,[24]在设计之初一般以效率优先,其目标生源和定位与统一高考有很大不同,是 “一种名副其实的精英式人才选拔”[25],并没将教育正义作为主要考虑。另外,自主招生对人才选拔标准和专业领域并未作出清晰限定,虽然主张选拔具备学科特长和创新潜质的优秀考生,但却将学科特长和创新潜质等模糊的概念简化为各类比赛获奖。[26]由此来看,自主招生在设计之初口径较宽,在划定招生领域和明确招生目标方面,尚存改进空间。

相较来看,强基计划在设计之初就体现出对正义原则的坚持。在我国,高等教育长期坚持国家本位的性质基调,需要服务于国家的发展战略。[27]高等教育系统内的个人和组织在国家战略的指引下相互合作,以达成各自目标。由此,这种关系模式可被看作 “工具性联合体”,应遵循 “应得” 正义原则。强基计划对 “应得”正义原则的坚持表现为目标设计明确,选拔标准清晰。《教育部关于在部分高校开展基础学科招生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 明确指出:“服务国家战略,招收一批有志向、有兴趣、有天赋的青年学生进行专门培养,为国家重大战略领域输送后备人才。” 在此意见的指导下,各试点高校出台相应招生办法,强调了人才选拔与培养的国家定位、专业格局和未来导向,[28]明确选拔有志于服务国家重大战略需求且在基础学科领域拔尖的人才。相较于自主招生等招考改革措施,强基计划目标更加明确,选拔标准更为清晰聚焦,为具备相应素质并抱持相应追求的考生提供了专门渠道,体现出对 “应得” 原则的尊重。

2.程序安排彰显正义特质

在明晰正义原则之后,面对操作性问题,还需要程序出场。回顾自主招生改革可以发现,其程序设计尚存漏洞,其法规依据欠缺[29],招考工具科学性有待检验[30]并缺乏相应的监督机制[31]。与之对照,强基计划的程序设计集中体现了对程序价值的坚持。首先,强基计划的程序设计体现了平等的特征。强基计划的具体考核虽然是由各大高校组织举行,但在设计之初,教育部就要求高校考核按照国家教育考试有关要求组织实施,对笔试和面试的考点、试题密级、随机面试等都作了规定。另外,强基计划更加强调对高考成绩的使用,明确规定高考成绩的比重不得低于85%,更关注形式的平等和规则的重要性。其次,强基计划的程序设计彰显了准确的特点。其程序设计不仅从正面规定了招录过程应如何进行,也从反面提出了招考 “十严禁”。可以看出,其程序试图涵盖招考录取的全部注意事项;
同时程序 “公开” 的特点更受关注。强基计划一直主张完善信息公开公示,落实教育部、省级、校级三级信息公开制度,纵观整个招录过程,从政策出台、高校入围到高校招生简章公布、高校自主考核开展,再到最后招录结果出炉,层层公开,力争透明。最后,强基计划还特别向部分考生提供保障性支持,体现程序对 “尊严” 的维护。检视各大试点高校强基计划的招生简章与办法,可以发现,各大高校考虑到部分考生的家庭经济情况,均表示可酌情提供保障性费用与补贴,避免因考生家庭经济困难而造成招录障碍。

3.全面设计规避“制度背离”

“制度背离” 是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相冲突的政治现象。[32]自主招生改革试点工作存在明显的 “制度背离” 问题,主要表现为招录结果无法满足正义原则。由于报名条件的划定以及考核内容与方式等程序设计,自主招生录取结果出现非常明显的区域和阶层不平等,体现出明显的地区、阶层差异。[33]程序与结果的冲突,将严重损害高等教育维护社会正义的功能。而强基计划在避免“制度背离” 方面也有所关照。

米勒认为,“制度背离” 主要由 “认知上的虚妄”、“背景条件” 和 “交叉程序” 造成。强基计划在设计实施过程中,主要从信息掌握、背景条件规制和协同程序安排等三个维度入手,避免 “制度背离” 现象的出现。首先,提炼总结既往改革经验,全面掌握招考改革信息。强基计划的出台不仅是为了纠正自主招生所存在的政策偏差,还是立足于我国丰富的政策改革实践所进行的战略性调整,[34]有其变革的深刻逻辑[35]。除自主招生之外,长期以来,我国还进行了多样的人才选拔培养改革工作。2009 年,教育部就已推行 “基础学科拔尖学生培养试验计划”(简称“珠峰计划”)。2011 年,教育部又在17 所高校内部选择部分学院,设立 “教育教学改革特别试验区”(国家试点学院)继续探索创新人才培养模式。2018 年,教育部会同科技部等六部门启动 “基础学科拔尖人才学生培养计划2.0”。在此基础上出台的强基计划吸收了既往招考制度改革经验,更全面把握招考改革信息。其次,克服招考制度改革环境的复杂性,屏蔽背景条件。招考制度改革处于复杂的社会现实中。强基计划通过提高高考成绩比重、限制破格录取条件以及全程监督高校考核流程,屏蔽除考生素质之外的其他影响因素,将人才选拔与培养从复杂的社会背景中相对独立出来,尽量避免受到非事件因素的影响,只关注招录培养的事实,以维护社会正义。最后,促进基础教育与高等教育衔接,探索选拔培养一体化,避免交叉程序冲突。长期以来,我国基础教育、高等教育招生选拔与高等教育人才培养之间存在较为严重的断裂。以统一高考为界,应试教育痼疾难除,减负政策左支右绌。[36]高等教育则面临着培养“一些精致的利己主义者” 的质疑。[37]强基计划一方面发挥其考试评价指挥棒的作用,[38]通过设置专业范围及录取标准,对基础教育阶段的选科、教学等活动进行引导,打破了高等教育与基础教育在教育理念、培养模式、课程内容等方面的隔离。[39]另一方面探索一体化培养方式,贯通招生与培养。试点高校对强基计划招收的学生单独编班,探索书院制、导师制、本-硕-博一贯制培养方式,实施小班化教学,在继续深造方面也赋予一定优先权,并给予不同学段学生跨学科学习的机会;
在此基础上,还探索建立完善的人才评估、分流以及追踪反馈机制。通过衔接基础教育与高等教育、招生与培养,强基计划将各自为政甚至相互抵触的各个程序贯通,避免了程序冲突造成的不良后果。

综上来看,强基计划在实现社会正义方面成效显著。然而,正义之所以成为人类社会的永恒话题,其原因之一就在于它的难以实现。尽管强基计划在坚守正义,尤其是程序正义方面作了很多工作,但仍面临着正义困境。

强基计划尊重正义原则,严守程序正义,协同推进规避了诸多正义陷阱,成就显著。然而,正义原则相互抵触的情况总是难以避免,结果与程序之间的背离也依然存在。

1.正义原则难以兼顾

米勒认为社会关系的三种模式是相互渗透、相互贯通和相互重叠的,不同的正义原则常常使公共决策面临两难境地。强基计划首先是一种人才选拔与培养的新举措,为保证科学选才,应坚持 “应得” 的正义原则。然而,教育系统内的人类关系模式同时具备 “团结的社群” 和“公民身份” 的特征,“各取所需” 与 “平等”的正义原则也应被考虑在内。而在优质高等教育资源稀缺的情况下,正义原则的互相冲突往往难以避免。

首先,“应得” 原则与 “各取所需” 原则的冲突。当今社会,是否获得优质高等教育对后续其他诸多利益分配的格局起到重大影响。目前,我国优质高等教育资源仍相对短缺。强基计划根据学生在教育资源运用上所表现出的能力来确定后续教育资源分配。从工具性的角度上说,这是符合正义的。然而,在同属社群的前提下,既然高等教育资源的分配对个人后续获得其他资源起到重要影响,就应考虑 “各取所需” 的正义原则。而强基计划在竞争激烈的优质教育资源分配中独辟蹊径,认为其符合“各取所需” 的正义原则,恐怕难有说服力。其次,“应得” 原则与 “平等” 原则的冲突。从公民身份的观点来看,教育与学生获得合格的公民能力息息相关,学生需要从受教育过程中学习如何参与社会生活。因此,应当让学生拥有共同的教育经验。但如前所述,“应得” 原则体现在根据学生的特点而不同对待。从这个角度看,“应得” 与 “平等” 难以在强基计划中一同得到实现。

2.“制度背离” 依然存在

强基计划通过协同设计,尽量截断 “制度背离” 产生的源流。然而,根据调查显示,强基计划所招收的学生在专业兴趣、大学学习规划方面,与统招生无显著差异。[40]实际上,“制度背离” 问题受制度本体、行动主体和制度环境三个方面的复合影响,仅依靠招录和培养环节的改革并无法彻底解决:首先,认知上的虚妄。强基计划虽然吸收了此前招考制度改革的丰富经验,掌握了大量招考改革信息,但依然会因对行动主体理性选择逻辑的把握尚有偏差而导致招生遇冷,无法实现招生目标。[41]其次,背景条件的影响。强基计划严格规定的专业一般都是需要长期付出且难出成果的基础、冷门学科。而受现实就业环境的影响,加之各高校以严格的转专业规定限制考生的培养方向,此类冷门专业往往吸引看重名校光环的考生和家长。由此,强基计划招收培养立志于奉献基础学科创新的考生之愿景,可能难以实现。最后,交叉程序的掣肘。强基计划目前只是高等学校招生培养的一种方式。参与强基计划需首先参加高考,且高考成绩占比不得低于85%。一般而言,参与强基计划的考生在高考竞争序列中大多居于优胜者的位置。如果这类考生在高考中失利,其在强基计划中的一切优异表现都将付之东流。而如果考生在高考中正常发挥,甚至超常发挥,强基计划又会成为 “保险式” 乃至“鸡肋式” 的选择。

由此来看,强基计划在平衡正义原则、处理程序与结果的关系方面还面临挑战。对其进行归纳总结,从批判的角度上说,重在确定强基计划是否正确地实现了正当的目标;
而从规范性的观点来看,了解强基计划的问题所在,则会为识别其发展路向奠定基础。

我国自近代高等教育产生以来,高校自主选拔就一直处于探索之中。[42]目前,强基计划是这一探索过程的最新举措,体现出对正义的高度关注。基于社会正义原则理论的分析,强基计划的主要正义问题集中在正义原则冲突和“制度背离” 两个方面。因此,可从这两个方面探究其发展路向。

1.平衡多元正义原则

优质高等教育资源分配的高利害性,使强基计划承载了人们对正义原则的多重期待,为避免正义原则冲突造成政策执行阻滞,应调查了解民众的实际期待,并在此基础上完善强基计划的设计,平衡正义原则。首先,依托现代信息技术,调研民众正义期待。推测民众对具体问题的态度,仅从理论上分析是不够的,可依托我国教育资源公共服务平台与教育管理公共服务平台等信息化平台,展开民意调查,收集民众关于高等教育招考改革的主要意见与建议;
适当运用数据采集与分析等先进技术收集挖掘公共社交平台关于相关主题的讨论,进一步分析民众倾向。其次,完善科学招考体系,兼顾 “应得” 与 “平等” 原则。从米勒正义原则的要求来看,保障人民群众 “各取所需” 接受优质教育资源的权利,才是最终的解困之道。然而,在外部环境短期内难以改变的情况下,强基计划的进一步发展应继续坚持 “应得” 的原则,并在“应得” 与“平等” 的正义原则之间寻求平衡。重视开发招考工具,强调选拔理念和技术的统一,[43]探索多元综合评价体系[44]。加强对高校自主考核的规约,强化国家考试部门对高校命题的指导,鼓励政府部门或高校购买第三方测评工具,探索政府和高校购买服务的定制供给模式[45]。然后,在程序设计过程中,应继续重视对形式平等的坚守,采用教育大数据等最新技术,保证对强基计划整个招考流程的全方位监督,实现程序公开透明,特别维护程序的“平等” 与“公开”。

2.破解“制度背离” 难题

从社会正义原则理论看来,“制度背离” 主要由 “认知上的虚妄” “背景条件的影响” 以及“交叉程序的掣肘” 造成的。强基计划想要破解“制度背离” 难题也应主要从这三个方面出发。首先,主观上准确把握政策背景,预测行动主体倾向。政策的基础是完整、统一、清晰的规则,但这样的规则难以涵盖人类生活中的所有可能性。强基计划的政策背景至少还应包括行动主体因素。在政策制定与调整阶段,应将“人的经济理性” 纳入考虑,避免个人理性选择与政策目标相冲突。其次,客观上减轻环境捆绑,优化政策舆论环境。目前,我国高等教育政策多遭遇执行阻滞的原因之一就是政策执行的外部环境复杂。[46]强基计划的进一步发展可以尝试营造良好的基础教育环境和高校文化环境,在校园范围内加强对强基计划战略地位与社会意义的宣传,减少大环境的影响,扩展活动空间。另外,我国自主招生政策的调整一直受社会舆论的影响。媒体对相关改革措施的报道在一定程度上是不可控的,为避免强基计划遭遇恶劣的舆论环境,应加强意识形态引导,强化对媒体的思想教育,避免片面放大改革过程中的问题,促使其恪守职业道德,形成正确的舆论导向。最后,强化配套程序建设,规避程序冲突。任何程序都是与其他程序配合发挥作用的。强基计划试图建立贯通基础教育和高等教育、连接选拔与培养的全程序。然而,希望一蹴而就的程序设计往往都是不切实际的。目前,强基计划可借鉴 “考试可选” 等招生政策,逐步扩大高校自主权,[47]提高政策灵活性,提升强基计划招考的自主性。另外,还可探索政府、高校与科研企业的深度合作,开发基础研究与实践应用双线培养模式,为考生提供更多的发展机会。除此之外,还需探索细化高校试点资格准入与退出制度,建立完善考生失信惩戒规则体系,以此限制部分高校与考生的投机行为,防止政策偏差。

从社会正义原则理论来看,强基计划在维护社会正义方面成效显著,同时也面临严峻挑战,需进一步发展完善。然而,其正义原则并非社会正义的终极标准,也不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普适框架。借用该理论分析强基计划的正义问题,仅仅是关照这一问题的一个视角。这一视角与其他理论视角的关系是相互补充而非相互替代。正义是教育研究中经久不衰的主题,往往激起公众义愤与学理深思。如何推动教育改革措施走向正义,还需要理论与实践的不断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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