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机关优化营商司法环境的现实路径探析——以湖北省司法实践为研究样本

戴 中 祥

(武汉科技大学 文法与经济学院,湖北 武汉 430065)

习近平指出: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1]。这一重要论断深刻阐明了法治和营商环境的关系。当前我国从中央到地方都在努力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等各环节,具体而言,包括法规政策制定环境、依法行政环境、司法环境、信用环境和社会环境等构成部分[2]。在国家地方法律法规政策制定环境已日渐优化明朗的情况下,法治环境的建设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具体的执法和司法活动,取决于司法环境的建设。一个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环境不仅能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创业创新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服务体系,而且还能推动行政和社会等良好环境的形成以及法规政策制定环境的生成。从本质上讲,优化营商环境所提升的营商吸引力主要源于法治本身的公信力,即市场主体是否相信法律是公平正义的以及是否相信法律有足够的力量按其自身逻辑产生作用[3],这是由司法环境所影响和决定的,是司法环境发挥作用的核心关键点。司法机关作为营商司法环境建设的主力军,如何立足本职主业、积极回应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时代诉求以及努力为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贡献司法力量是一个现实课题。笔者通过调研分析湖北省在营商司法环境建设方面作出的有益探索和经验,并借鉴发达国家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的经验做法,尝试对我国建设营商司法环境的路径和对策进行规范化论证。

司法执法保障与服务是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题中应有之义,司法环境不仅指代与法律实施相关的条件和因素的总和,如司法的依据、主体、体制机制和价值理念等一系列影响司法过程和结果的要素,还反映了司法裁判的公正程度[4]。司法机关通过惩治违法犯罪、保护权利权益和促进创新创业,塑造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环境,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整体建设和协调发展。

(1)通过司法严厉打击惩治涉企违法犯罪,为企业创造安全、和谐和稳定的社会环境。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是良好营商环境的重要基础。司法机关依法严惩涉黑涉恶犯罪及各种经济犯罪,打击侵犯市场主体知识产权违法犯罪活动;
依法打击利用职务便利索贿、受贿等职务犯罪以及侵占、挪用非公有制企业财产的犯罪;
严格区分民事经济纠纷与违法犯罪的界限,坚持少捕慎诉慎押司法理念,依法慎用查封、扣押、冻结以及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
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让司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切实保护企业和企业家财产安全,保护企业家人身安全。夯实平安根基,营造安居、安业、安心的稳定社会环境,为优化营商环境牵好“牛鼻子”。

(2)通过司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产权和权益,有利于构建平等保护的公平环境。作为市场主体,各类企业最期望的莫过于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以及利益得到平等保护,而司法作为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产权和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在法律适用过程中通过严格贯彻平等保护原则,平等保护不同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诉讼权利等,坚持各类市场主体法律地位平等、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平等、法律保护和法律服务平等以及法律责任平等。通过平等保护依法化解各类矛盾纠纷,推动形成公平对待、公平竞争和平等保护的公平司法环境。

(3)通过司法公正高效处理涉企案件,有利于营造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只有公平竞争才能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和企业的优胜劣汰,才能换来市场活力和释放社会创造力。公检法机关通过高效公正解决经贸投资等案件纠纷,加强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打击力度;
严厉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加大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力度。保障各类企业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营造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

(4)通过司法对行政机关的监督,促进诚信政府的建设,营造高效诚信的政务环境。实现营商环境法治化的关键是全面建设法治政府[5],而建设法治政府需要发挥司法对行政权行使的有效监督。司法机关通过行政复议、行政审判、行政检察规范以及加大行政审批等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力度,敦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高服务效率和水平;
监督行政机关及时兑现政策承诺,切实督促行政机关按约履行协议义务。推进法治政府、诚信政府建设,推动建立高效诚信的政务环境。

(5)通过司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营造良好创新创业创造的发展环境。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是激励创新创业创造的重要保障,而司法是保护知识产权最有效、最根本和最权威的手段,司法机关通过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刑事犯罪,公正处理涉商标权、专有技术和不正当竞争等知识产权案件,从制度上解决赔偿难、赔偿低问题,统筹协调好加强保护与营造创新发展空间的关系,以最大限度激发市场主体创业创新活力,全面营造激励和保护创新的良好环境,最大限度释放全社会创新创业创造动能。

(6)通过高效便利的司法服务,有利于营造警企和谐亲清关系。除了法治保障外,司法服务也是司法机关重要职责。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通过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不断优化便民利企服务,如简化流程环节、全面清理烦扰企业和群众的各类无谓证明等。公检法机关通过举行座谈会、培训会以及实地调研等方式与市场主体交流,延伸公安保护职能、检察监督职能和司法审判职能,开展“送法进企业”服务活动,如为企业进行法制培训、为企业调解纠纷和帮助企业建章立制等,着力构建“亲清”型警企关系、检企关系和法企关系。通过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构建司法机关与企业和谐互动氛围。

近年来,湖北在全国发展大局和地方发展实际中持续推进营商司法环境建设,大力加强营商司法环境制度供给,坚持问题导向,突出司法(执法)的保护和服务职能,营造安居、安业、安心的良好环境。

(1)加大营商司法环境制度政策供给。2020年以来,湖北省委、省政府非常重视优化营商环境建设,加强制度供给,省内各地相继出台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规范性文件,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制度政策体系,在省本级层面,出台《湖北省优化营商环境办法》《2020年湖北省营商环境评价反映问题整改责任分工方案》《全省政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能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意见》等;
湖北省公安厅出台《湖北省公安机关服务民营经济发展十条措施》《湖北省公安机关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全省公安机关服务保障企业发展持续深入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等;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知识产权检察保护服务保障湖北创新驱动发展的实施意见》等;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关于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优化营商环境指导意见》《关于推动审判工作科学发展为湖北加快建成支点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关于对涉企案件实行经济影响评估的暂行规定》等。同时,湖北省市(州)、县(区)也都分层分级建立完善了一系列制度机制。

(2)突出保护和服务职能的司法(执法)实践。湖北省各级政法机关在湖北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将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作为推进疫后重振、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全力推进,立足本职深入推进营商司法环境建设,努力使法治成为湖北发展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标志。

一方面,各级政法机关将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贯穿司法活动全过程,结合“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重点推进,突出保护和服务职能;
另一方面,全省各级政法机关坚持问题导向,将损害营商环境的执法司法突出问题作为顽瘴痼疾内容重点整治。

湖北省各级公安机关从严打击涉企犯罪,打防并举,不断推进平安湖北建设,努力为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营造安全稳定的政治社会环境。不断深化公安“放管服”改革,推进政务服务“一网通办”“一事联办”,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深入企业,开展警企共建,深化“万警访联万企”活动,着力构建“亲清”警企关系,为企业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湖北省各级检察机关推出“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助力打造一流营商环境”专项检察的“1号工程”,依法从严从快打击危害营商环境的各类犯罪,落实“少捕”“少押”“慎诉”司法理念,最大限度避免给企业经营带来负面影响。刑事检察依法稳妥推进企业刑事合规试点工作,深入推进知识产权“三检合一”试点,充分运用法治手段保护企业创新创业成果和合法权益,全力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升级版,用心用情用力当好企业发展“护航员”。

湖北省各级法院把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融入执法办案中,把服务措施落实到具体案件上,推行“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①,发布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红黑榜”案例,推进“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②,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上述做法得到最高人民法院的充分肯定。

2020年,湖北省遭遇全国最严重新冠肺炎疫情,主要经济指标“断崖式”下降。为优化湖北营商环境、尽快消除疫情带来的不利影响以及实现湖北疫后重振,湖北省委、省政府审时度势,下决心打造最优的区域营商环境。经过多方不懈努力,全省营商环境呈现稳中向好的发展态势。2021年省经济运行呈现“全面恢复、快速增长、质效提升、稳中向好”的态势。2021年湖北GDP迈上5万亿大台阶,排名重回全国第7位,市场主体增速快发展好并且活力倍增,截至2021年底,湖北市场主体数目达到650万户,刷新了湖北的历史记录。无论是大中小业主和创新创业群体还是个体工商户的反馈都是湖北的营商环境在“肉眼可见”地好转[6]。但是,放眼全国,对照其他发达先进省市,湖北省营商环境建设特别是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仍有不少差距。2020年,北京大学-武汉大学营商研究联合课题组对我国31个省级行政区的营商环境进行量化分析、评估,其中湖北省营商环境在全国排名位次是第17名,低于全国省份中位数,其中湖北的法律政策环境(包括政策透明和司法公正两个二级指标)得分和排名均低于平均水平,仅位列全国第22名[7]。湖北营商环境与其他省份营商环境现状、各级指标情况相比有不少劣势[8]。经过调研和对比分析,笔者认为主要有下列问题和不足:

(1)司法制度供给不足。有学者通过对湖北与上海优化营商环境政策的比较研究发现,相对忽视法治环境建设对优化营商环境的作用是湖北省相关政策实践的一块短板,其突出表现为:现行的《湖北省优化营商环境办法》中未对立法和司法机关的相关职责提出明确而详细的要求,而《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高度强调加强法治环境建设对于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性,其最显著的政策安排是在营商环境政策条例中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等权力机构提出明确的政策要求,以促使多部门在加强法治环境建设方面形成合力[9]。另外,2020年8月17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湖北省优化营商环境办法》,该政策文本的制定颁布机关是省人民政府,而不是省人大常委会,属政府政策文件,不属于地方立法文件。相比之下,《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是于2020 年 4 月 10由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属地方立法文件,法律层级和效力均高于政府政策文件。

(2)司法保障服务理念不强。在司法保障服务理念上存在“上热中温下凉”问题,一些干警的发展意识不强,服务精神和责任心不强,不能进行换位思考,不能站在企业和企业家的角度思考问题,存在服务营商环境、服务企业的自觉性不足问题,不同程度存在就案办案、机械办案现象。

(3)司法质效不高。刑事执法中仍存在刑事司法手段介入经济纠纷,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和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趋利性执法、选择性执法以及影响企业和群众正常生产经营等方面的执法问题突出;
法院审判和执行中存在涉企案件办理效率不高,有的涉企案件久拖不结、执行不畅;
对私营企业保护弱于对公有产权保护,如在执行中存在超范围和超标查封、扣押、冻结私营企业财产的问题。

(4)司法联动机制不畅。在司法实践中,服务保障营商环境的执法司法办案标准还不够统一,比如强制措施运用以及互联网和金融等新兴犯罪证据标准把握等,公检法之间还没形成共识。司法机关营商环境类案件常态化、制度化协调机制尚未形成,长效化、常态化的企业破产府院有效联动协调机制有待健全;
执法司法大数据资源共享还不够充分;
监管部门的沟通联系机制尚未建立,多方联动共同推动营商环境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成效还末显现出来。

营商司法环境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多种利益关系的博弈,需要更新司法理念、提升司法效能、加大协调合作,系统整体推进司法环境建设,增强司法的整体性、协调性、公正性、高效性,协调好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中整体与个体、打击与保护、公平与效率之间的辩证关系,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保障。

(1)更新司法理念,树立谦抑审慎、平等保护等理念。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问题的根源在于理念和思想,每个司法工作人员都应深刻认识自己在法治环境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树牢“人人都是营商环境、案案都是试金石”理念。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都应转变陈旧司法观念,在所有诉讼环节中树立谦抑、审慎、善意、文明、规范的执法理念;
在立案环节,严格区分民事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慎用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
在民事审判环节,树立意思自治、利益衡平的审判理念,在行政审判环节,兼顾合理性审查的行政审判理念,处理好维权与限权的关系;
在执行环节,既要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也要树立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人权益的影响。防止就法律讲法律、就程序走程序、就办案而办案,努力让司法成为营商环境改善的重要力量。

(2)提升司法效能,营造公正高效的司法环境。公正与效率是司法的永恒价值追求,用高效的司法效率实现公正的广度与深度、速度与精度,通过提升涉企案件办理质效,给企业家和企业营造公平公正、文明规范的司法环境,努力把营商环境理念落实到每一个案件的办理中,在立案、保全、审理、执行、审限管理和司法公开各环节对企业生产经营可能受到的影响进行分析、评估,并作出有效防范和处置,使司法活动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降到最低,防止因不当的司法行为而损害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提升涉企案件审判质效,为企业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司法机关通过推行繁简分流,畅通涉企诉讼立案、审判和执行的绿色通道,提升侦查和起诉的工作效率,发挥检察机关审前程序作用工作机制,压缩涉企纠纷化解的时间和经济成本,努力提高司法程序的质量指数,最大限度地减少司法活动对涉案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另外,通过信息化和智慧法院建设来提高效率。大力推广移动微法院平台,为企业提供足不出户的“一站式”诉讼服务;
加快湖北数字检察建设,加快推进电子手铐、“非羁码”等信息化监管应用步伐,推进法律监督工作提质增效。

通过建立多元商事纠纷化解机制,构建“调解先行、诉讼断后”的多元矛盾纠纷化解机制,为企业解决纠纷提供低成本、高效率的路径。完善诉调对接机制,将调解贯穿于审执全程,尽量通过调解或撤诉方式结案,充分平衡各方利益,彻底平息双方矛盾。

(3)完善司法联动,形成司法合力。司法联动模式是指司法机关在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履行职能的过程中,始终坚持党的领导,依靠党委统揽全局;
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依靠人大支持排除干涉,维护司法权威;
主动争取政府的支持配合,实现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和谐联动;
促进法院与社会的良性互动,提高司法公信力;
推进各级、各行政区域的司法机关之间相互配合、互相支持的司法运作模式[10]。建立司法联动机制旨在进一步强化司法各部门之间在营商司法环境建设领域的协调、配合、监督,推动形成整体联动、相互协调的司法环境。公检法机关尽快明确统一服务保障营商环境的司法执法办案标准、办案规范指引,应尽快建立打击侵犯企业产权违法犯罪的联动机制,借鉴广州市黄埔区法院经验,实施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于一体的“三合一”协同审判模式③,实现对知识产权的立体保护,进一步深化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构建包容审慎监管体系,统一行业执法标准和尺度,整治趋利性、选择性和关系性执法。各级党委政法委要发挥统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优势,推动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在办案标准统一、案件查办流程、积案清理化解、司法智能化建设等方面协同作战,形成合力,破除区域范围内的司法壁垒,提升案件办理质效,保障司法的公正与效率,协力优化区域法治化营商环境。

(4)提升司法能力,开展考核督查,压实营商司法环境建设责任。与营商环境密切相关的涉企案件往往民刑交织、法律关系错综复杂、专业技术性强、证据事实认定难度大,对司法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司法人员应适应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新要求,加强业务培训,提升司法能力;
加强作风建设,努力规范司法行为。以优良的作风、扎实的工作,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优质司法服务和有力司法保障,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司法机关优化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考核办法,建立长效督查机制以及营商环境问题投诉联动工作机制,开展法治化营商环境督察,对营商环境建设进行体检和把脉会诊,及时推进问题整改,有效解决突出问题,压紧压实营商司法环境建设责任,切实发挥司法机关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中的推动作用。

注释:

①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是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首创。根据湖北省《关于对涉企案件实行经济影响评估的暂行规定》第1条规定:“本规定所称经济影响评估,是指人民法院办理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或者双方当事人为企业时,在立案、保全、审理、执行、司法公开和审限管理等各环节对涉案企业生产经营可能受到的影响进行分析、评估并作出有效防范和处置,使司法活动对企业生产经营负面影响降至最低,实现案件处理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该制度的推广实施有效形成了对具体司法措施的涉企经济影响精准衡量机制,有效降低了司法活动对企业生产经营的负面影响,全面提升了涉企案件质效,让各类市场主体真切地感受到司法的力度与温度,使企业和社会对于人民法院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系列做法有了更加直观、更加具体和更加深切的体会。

②湖北法院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的主要做法是:把各类社会调解资源汇聚到法院,由法院主导形成一站式多元解纷平台,为人民群众提供一站式矛盾纠纷“调解超市”,努力形成“社会调解在先,法院诉讼在后”的递进式矛盾纠纷分层过滤体系。

③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是指由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统一审理知识产权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2018年,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开始实施知识产权审判的“三合一”,实现对知识产权的立体保护。如对知识产权刑事犯罪打击的同时,引导被侵权主体主动提出民事侵权赔偿;以刑事审判为依据,引导公诉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知识产权民事侵权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予以刑事侦查立案;在办理知识产权民事侵权案件过程中,发现行政执法机关存在取证程序不规范导致查处对象和实际实施侵权对象不一致的情况,依法发出司法建议,以司法促进行政执法的规范化。参见《广州市黄埔区推进“三合一”审判模式打造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示范地》(https://xw.qq.com/amphtml/20220519A09W3I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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