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高校研究生师生交往制度规则及约束关系探析

刘会胜,汪海涛,吴方

中国药科大学国际医药商学院 (南京 211198)

根据2018年《全国教育统计年鉴》[1]统计,全国研究生导师约44万人,研究生约273.13万人,研究生师生比达到1∶6.2。在2020年2月25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中,李克强总理宣布要扩大该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规模,相比2019年,计划多招收18.9万人,同比增长23.5%。研究生招生人数不断攀升,直接导致研究生师生比不断扩大。与此同时,导师与研究生之间的冲突事件频频出现,引发社会广泛热议。为加强导师师德师风建设和健全研究生导师评价激励机制,引导建立和谐的研究生师生关系,201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2];
同年教育部发布《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3]。在不断推进师德师风建设的大背景下,我国研究生师生关系有所改善,但依然存在部分导师以自身利益为本,不遵循应有的科研和教育伦理要求等现象[4]。因此,高校探讨师生关系交往的制度规则、建立师生相处长效机制显得尤为重要。香港研究生教育已有百余年的发展历史,推崇独立、灵活和多样化的办学理念。目前,我国学者多侧重于对香港研究生教育特点、培养模式等方面进行研究,鲜有涉及师生交往制度规则、模式等内容。因此,笔者选取香港七所公立院校,对其官网发布的相关制度文件进行梳理,剖析香港导师的责任义务与研究生培养制度、师生交往的规则机制,分析香港研究生师生关系的模式及特点,探寻内地高校研究生师生关系发展可供借鉴的具有建设性的经验与启示。

根据资料的可获取性、相关性原则,课题组选取香港七所公立高校为研究对象,对其官网发布的《研究生手册》《研究生学术咨询手册》《研究生监督指导指南》《研究学位监督:实践准则》等制度性文件进行采集、梳理,对涉及香港导师与研究生责任义务规定、研究生师生交往的约束规则等内容进行文本分析,具体见表1。

表1 香港研究生师生交往的制度文件样本及参考内容

导师的责任义务规定是导师与研究生建立友好师生关系的基石。香港高校大都对导师的责任义务进行了规定,主要体现在学习指导、师生会面频率、研究生工作发展和导师缺席安排等四个方面。

2.1 学习指导

香港高校导师需要指导研究生制定学习计划并提供课程选择的建议。部分高校还会借助电子学习工具来辅助导师进行研究生学习指导,如香港教育大学依靠Degree Works辅助导师指导研究生[5]。通过Degree Works,导师可以在线跟踪学生的学习成绩,监督和审查学生的学习进展,提升了导师工作的便捷度和准确性。

2.2 师生会面频率

香港部分高校规定了导师与研究生日常会面频率,如香港岭南大学[6]规定导师与研究生每月需举行1~2次的面对面会议,此外,导师与研究生之间还应通过电话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加强沟通;
香港中文大学[7]规定一级顾问每年至少与研究生见面一次,二级顾问定期与有学术问题的研究生会面。由此可见,香港高校提倡研究生与导师多见面、多交流,以促进友好研究生师生关系的形成与发展。

2.3 研究生工作发展

导师还需要为研究生日后的工作发展提供帮助,引导研究生制定职业生涯规划等。如香港教育大学、香港中文大学规定导师需要向研究生提供具有发展机会的资讯或给学生介绍合适的工作单位。

2.4 导师缺席安排

为了避免导师由于不可抗力无法给予学生持续指导的情况,部分高校对导师缺席也有所规定。如香港岭南大学规定导师缺席六周或更长时间而无法尽到导师的职责时,需要安排一位后备导师来暂时接替自己[6],对研究生进行指导,确保研究生培养的持续性。

导师与研究生的交往是双向互动的关系,香港高校除了对导师的责任义务有所规定外,对于研究生的责任义务与监督也有规定,主要体现在研究生准入规定、学术监督、行为约束等三个方面。

3.1 研究生准入规定

不同于内地的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香港研究生选拔是在申请者填写入学申请书并提供学位证等相关证明后,由两名教授推荐,经学院委员会和导师同意后入校学习。此外,在研究生招生过程中,导师拥有较多的话语权[8],部分高校导师会直接面试研究生,对研究生进行筛选与排名,较高的参与度促进导师对申请者的学术基础和培养潜质有较为深入的了解。

3.2 学术监督

香港高校均提倡研究生导师在日常学习科研过程中,引导学生形成正确的价值观,部分高校根据学校独特的情况设置专门的监督机构,设立最后一道防线。如香港科技大学的论文监督委员会[9],其要求所有研究型研究生必须在每年6月底之前提交一份书面报告,回顾过去12个月的学习进度,并描述未来12个月的学习计划。进度报告将会由论文监督委员会成员阅读审查,并与相关研究生讨论他们的评估,共同分析他们学习进度报告的优劣性,针对有问题的部分给出指导。但若研究生未及时向学业管理相关部门提交通过审阅、完整合格的书面报告,将被禁止参与下一学年的注册修读。

3.3 行为约束

部分样本高校,如香港理工大学[10]、香港教育大学[11]、香港城市大学[12]等制定了专门的行为守则对研究生进行约束,行为守则涉及道德规范、研究生自身安全、学术计划自主权等多个方面,力求全方位地监督规范研究生行为。例如在学术诚信、知识产权政策、纪律约束和处分、个人申诉等方面,几所高校均不约而同地作出了明确规定。

4.1 充分沟通的师生关系缔结规定

香港部分高校不会立即为新入学的研究生安排导师指导学习,如香港理工大学,规定研究生入学4个月后才安排导师[10]。导师与研究生起初互相不了解,彼此在性格及研究方向的匹配上存在差异,因此,通过研究生入学初期和众多教师进行沟通交流学习,并经过一段时间接触后再进行双向选择,有利于和谐师生关系的建立。

4.2 学术咨询的道德指导原则

学术咨询的道德指导原则是指学术咨询过程中导师在一定的道德意识指引下对学生进行指导的原则。研究生对于学术问题存在困惑,向导师寻求帮助时,导师在解答过程中不能仅凭个人主观想法来为学生解答,需要严格遵守相关原则。如香港大学规定导师为研究生提供学术建议时,如果遇到具有争议的问题,应遵循相关学术咨询的道德指导五项原则[13]:①公平原则。学术顾问要本着公平的态度来对待咨询学术问题的研究生,不应该有所偏颇,因人而异,应一视同仁;
②诚实原则。导师应向咨询者讲真话,为研究生提供真实有效可行的建议,以帮助研究生解决困惑;
③提高学习能力原则。导师应当以提高研究生学习能力为首要目标,尽力帮助研究生解决问题,促进研究生的学习,提高研究生的幸福感;
④增强自主性原则。导师在帮助研究生解决问题的过程中也要增强研究生自主决策的能力,培养研究生的自主性,在今后能够更好地独立解决问题;
⑤机密性原则。研究生向学术顾问咨询问题,表明研究生信任教师,学术顾问有义务履行其承诺,保持与研究生互动交流的机密性。

4.3 个人资料保护规定

香港高校十分重视对学生个人资料的保护,1996年12月正式生效的《个人资料(私隐)条例》,作为亚洲最早全面保障个人资料的法例之一,极大强化了香港的个人资料保护。在《个人资料(私隐)条例》中,对于违反规定的惩处也做出详细规定,如需要使用他人的个人资料,须将意图告知他人,并说明可能会提供资料给谁和使用资料的目的以及是否为了得益而提供资料等,违反有关规定可构成罪行,最高可被判处罚款港币50万元及监禁3年,如果属于为了获得利益而提供资料给第三方的情况,最高可被判处罚款港币100万元及监禁5年。

香港各高校除了规定须严格遵守该条例规定外,还通过在官网中发布书面文件规范师生间的个人资料保护。比如香港大学在其官网中明确要求,在学术咨询过程中,学术顾问可以查阅获得学生的个人资料,同时应遵守个人资料的收集、储存、使用、披露、保安及查阅六项资料保障原则[14];
香港中文大学出台明文规定,资料的使用者必须承诺遵守条例的规定,确保所保存的个人资料准确,并且仅用于收集目的[15]。除此之外,香港中文大学还成立了个人资料管制委员会,宣传与条例有关的政策。

4.4 开展研究监督研讨会

为了更好地提升师生关系的友好程度,香港部分高校会采用非正式的形式来监督师生关系,如香港中文大学,自2011年开始举办年度研究监督研讨会[16],努力促进研究生与导师友好师生关系的形成。

研究监督研讨会的活动主要包括反思性研究和填写“角色自觉等级量表”两项内容。一项是在开设研究监督研讨会之前,学校研究监督人员发起反思性研究,针对研究监督人员设计有关研究生师生关系的提纲在校园内进行采访,根据采访结果,拟定研究生监督手册,如表2所示,供学生及导师参考,为日后研究监督研讨会的开展奠定基础。随后,学校会邀请知名教授开展讲座,讲授内容主要包括研究生监督的理论知识以及如何通过不同角度成功地指导研究生,同时,教授会对研究生监督手册中的一些问题进行解答。另一项是研讨会参加者需要填写 “角色知觉等级量表”[17],该量表通过双方角色感知来探究符合研究生和导师需求的指导方式。在此过程中,如果师生双方想法存在重大差异,则会进行讨论和协商,并依据研究生监督手册进行协调,旨在促使研究生和导师换位思考,站在对方的角度上分析考虑问题,为师生双方提供沟通改进的桥梁。

表2 香港中文大学研究生监督手册内容(2015年版摘录)[17]

4.5 研究生评估制度

研究生评估制度是指研究生作为评价主体,导师作为评价对象,研究生依据评估标准来评价导师,有助于建立融洽和谐的师生关系。部分高校,如香港中文大学,为了最真实有效地反映导师的指导情况,研究生在毕业时必须填写毕业问卷,需要对课程安排、教学设施、导师指导情况等各方面进行评分,对于综合评分低的导师,研究生院将转至学校人事处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可能对导师的薪级产生影响[18]。

5.1 提高导师和研究生会面频率,加强师生间的沟通交流

当前,内地高校的部分导师存在偏重于课题、项目,忽略对研究生的引导和教育的现象,无法实现真正的“导学”关系。导师对学生的关怀是积极师生关系形成的重要因素[19],导师和学生彼此保持联系并进行有效的沟通交流是良好师生关系形成的基础[20]。因此,研究认为此类高校可以借鉴香港高校关于提升导师和研究生会面频率的相关经验,加强师生间的沟通交流。第一,对研究生与导师的会面频率做出规定,比如除了参与导师所讲授专业课以外,每位研究生每个学期至少需要会见导师3次以上,会面结束后可选择提交一份由导师签字的“师生见面交流情况记录表”,简要汇报师生见面交流的主题、内容及心得[21]。同时,将研究生与导师的会见情况纳入导师考核指标体系中,防止“放羊型”师生关系的出现。第二,鼓励师生拓展灵活多样的交流方式。在集中会议学习交流的基础上,充分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建立师生在线学习交流平台,导师可通过该平台向学生推送相关课程学习方法、分享日常生活等,如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齐鲁理工学院搭建全校师生线上学习交流平台,实现全校学生线上学习交流,及时分享疫情情况,推送相关防疫知识、身体锻炼方式等,师生间的联络交流愈加方便与快捷。

5.2 明确师生的责任义务规定,实现师生交往有矩可循

通过对内地50所高校研究生院官网所发布信息的查找梳理,笔者发现仅有16所高校对导师与研究生的责任义务有明文规定,大多数内地高校对研究生师生责任义务的界定尚不清晰,因而师生双方在课题合作过程中容易出现关系失衡等交往矛盾。因此,笔者认为内地高校应明确师生的责任义务规定,实现师生交往有据可循。其一,明确导师在师生交往中的责任义务。高校应对导师承担的研究生学习指导、日常生活及工作发展等多项工作内容进行细化,导师需对研究生思想品德、科学伦理等进行引导、示范和监督,并在导师责任义务相关文件中进行明确的规定[22]。在遵循双方责任义务的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导师应针对不同的研究生制定具有针对性的培养方案。其二,强化研究生在师生交往中的责任义务。目前,多数内地高校仅规定导师在师生交往过程中应承担的各项职责,对研究生责任义务规定则较为少见。各高校可考虑进一步在文件中明确研究生应当承担的科研学习任务、行为守则约束等责任,以手册规定的形式激发研究生的交往能动性。

5.3 提升师生关系认知水平,实现师生关系和谐化

内地高校存在导师与研究生将师生关系视为利益化的师徒关系、雇佣关系等,师生之间会因为个人利益的掺杂,影响和谐师生关系的建立,究其根本原因,是由于师生双方对于正确师生关系认知水平较低。为了提升研究生师生关系的认知水平,可以在以下方面做出努力:一方面,各高校结合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师生关系状况开展考察。高校可设计问卷或访谈提纲,对高校内部的各位导师进行匿名问卷调查、访谈调研,由研究生管理部门将调查内容整理成不同形式的内部材料进行分享交流,使师生双方均能对师生关系有一定的认知。另一方面,高校可定期开展一些非正式活动,如师生“茶话会”“课外研讨会”等,在师生关系促进活动中,可以借鉴香港高校的做法,设计符合内地高校以及专业特色的“角色量表”,通过师生角色互换模拟的形式,双方换位思考,帮助提升师生关系认知水平,促进正确师生关系的形成,进而实现研究生师生关系的和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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