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价值观的法律实现:基本途径及边界限度

李红勃

(中国政法大学,北京 100088)

与西方强调法律的自治性不同,中国的法治发展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即德法相济,而其主抓手和着力点则是将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全过程。201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明确提出,在推进公民道德建设中,要“坚持发挥社会主义法治的促进和保障作用,以法治承载道德理念、鲜明道德导向、弘扬美德义行,把社会主义道德要求体现到立法、执法、司法、守法之中,以法治的力量引导人们向上向善”。2021年,中共中央印发的《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指出:“完善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法律政策体系,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融入法治建设和社会治理”。2022年,党的二十大报告更是旗帜鲜明地指出:“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融入社会发展、融入日常生活”(1)参见习近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北京:人民出版社2022年版,第44页。。在此背景下,核心价值观的法律实现就成为当前法治建设中的一个重大命题。本文将围绕这一命题进行研究,主要关注核心价值观如何融入法治,有哪些方式和途径,其边界和限度何在。这样的讨论不仅有助于厘清法治和德治关系等理论问题,也有助于在实践中更好地实现法律与道德的功能互补,提升社会治理水平。需要特别交代的是,本文对“核心价值观”一词的使用是广义的,其内容不限于官方概括的“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其内涵要更为丰富,外延也更为宽泛。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当代中国精神的集中体现,是凝聚中国力量的思想道德基础。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首先表现为通过国家立法将某些道德要求转化成法律规范。这种立法转化可以分为两类:一种是通过法律中的一般性条款如法律原则对核心价值观予以彰显和体现;
另一种则是出台专门的法律规定,对道德领域的突出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法律规制。

(一)一般性法律规定

2018年修改宪法时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正式写入宪法,为国家通过立法实现核心价值观提供了权威依据。从当前的立法实践看,核心价值观在立法中的一般性呈现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在法律第1条关于立法目的的条款中明确出现“核心价值观”的表述;
二是通过特定法律原则来承载和体现核心价值观的内容。

首先来看法律目的中关于“核心价值观”的呈现。法律第1条的主要功能在于表明立法的目的和意图,因而是“核心价值观”出现的较为适当的场合。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1条规定:“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1条规定:“为了加强对英雄烈士的保护,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传承和弘扬英雄烈士精神、爱国主义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激发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强大精神力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再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第1条规定:“为了维护国歌的尊严,规范国歌的奏唱、播放和使用,增强公民的国家观念,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上述立法中体现“核心价值观”的条款,可以将其归结为“目的性条款”或“宗旨性条款”,用国际法的说法也可以称之为“鉴于条款”,其功能主要在于阐释法律的目的和宗旨,为法的制定和实施指明方向。

其次来看法律原则对核心价值观的体现。法律规范包括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法律原则是法中的精灵,它以其伦理性证成法律的正当性,又以其抽象性而涵摄着具体的规范与概念。法律原则具有三大功能:指导功能、评价功能与裁判功能(2)参见舒国滢:《法律原则适用中的难题何在》,载《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6期,第18-20页。。与法律规则相比,法律原则更为抽象模糊,适用起来也更为灵活,富含浓郁的道德色彩。因而,在立法中可以在总则部分设置对应的原则条款,用来贯彻落实核心价值观的某些道德内容。以“诚信”为例,这是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是平等社会正常交往的伦理和法律基础。对此,《民法典》第7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条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4条规定:“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应当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7条规定:“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5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再如公序良俗,它也是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对此,《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这些规定体现了社会主流道德的法律原则,会对具体规则的制定和解释发挥指导作用,从而保障核心价值观的道德要求进入法律体系,影响法律实施。

(二)专门性法律规定

为践行和弘扬核心价值观,除了在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则中进行一般性规定外,还可以针对道德领域的突出问题设置专门的法律条款,或者出台专门的法律。

所谓专门条款,就是针对现实生活中某些突出的道德问题,设计专门条款予以规制和解决,以践行和弘扬核心价值观的某些内容。比如,为了鼓励救助行为,《民法典》第184条设置了“好人条款”:“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为了保护英烈名誉,《民法典》第185条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所谓专门法律,就是通过出台专门的法律,用以鼓励和弘扬核心价值观。这方面最典型的立法就是“见义勇为条例”和“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目前,全国各个地方的立法机关通过立法,出台了大量相关条例、办法,在某种意义上形成了一个“核心价值观法律体系”(见表1)(3)2022年11月,本文作者通过北大法宝分别以“见义勇为”“文明行为促进”为标题关键词进行检索,有些文件因修订可能存在重复,因此现行有效的法规、规章的数量可能略少于表格所列的数量。。

表1 地方立法中的“核心价值观法律体系”

在见义勇为条例中,一般会明确列举见义勇为的情形,并对见义勇为行为予以表彰和奖励。比如,《深圳经济特区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规定:“本条例所称见义勇为行为,是指:(一)同正在进行的侵犯国家、集体、个人财产或者公民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斗争,使之免遭或者减轻损害的;
(二)同正在进行的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斗争,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
(三)积极协助公安、司法机关追捕犯罪嫌疑人,或者协助侦破大案,事迹突出的;
(四)在抢险救灾中,不顾个人安危,使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免受重大损失,事迹突出,影响重大的”。

在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中,一般会对文明行为作出界定并进行类型化分类,对不同行为提出不同的要求。比如,《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把文明行为分为两类,一类是政府“支持和鼓励”的行为,包括“(一)见义勇为,参加抢险救灾救人,依法制止违法犯罪行为;
(二)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人体器官(组织)、遗体;
(三)积极参与文化教育、生态环保、赛会服务、社会治理等志愿服务活动;
(四)积极参与扶贫、济困、扶老、助残、救孤、助学、赈灾、医疗救助等公益活动;
(五)拾金不昧,主动归还他人失物”;
另一类是公民“应当遵守”的行为,范围涉及到公共卫生、公共场所秩序、交通安全秩序、社区和谐、文明旅游、文明观赏、网络文明、医疗秩序、健康文明和绿色环保生活等多个方面。

通过在法律中设置专门条款或者出台见义勇为和文明行为促进方面的特别法规、规章,实现了核心价值观入法,通过法律的国家强制力,为主流道德的实施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中国共产党的党内法规是管理党组织和党员的基本规范形式,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家和社会治理中发挥着独特而重要的作用。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存在诸多不同,其中之一就体现在它们与道德的关系方面。从法理上讲,国家法律的对象是普通公民,法律对普通公民只能提出一般性要求,不能强制实施一些高尚的道德,即“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然而,党内法规是中国共产党管理其党员的内部规范,由于党员本身属于社会中的“先进分子”和“先锋战士”,负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惜牺牲个人的一切,为实现共产主义奋斗终身”的政治责任,因而党内法规可以对党员设置远超过法律对公民要求的行为标准,即党内法规可以把某些高尚的道德转化为纪律要求。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党内法规的名称为党章、准则、条例、规定、办法、规则、细则。在形式多样的党内法规中,就内容来看,最典型的党内法规属于条例,而其中与党员行为规范密切相关的就是《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就核心价值观通过党内法规实现而言,这部条例是党对党员进行道德强制的基本途径。

(一)对党员个人生活的干预

法律作为国家意志,主要调整公共生活和社会生活,对纯粹属于个人生活领域的事情一般不予介入。与法律不同,党内法规有其特殊性,它可以对党员提出更高的道德要求,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对党员的私人生活进行调整和规范。比如,《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一章“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就规定了“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等方面的纪律要求和惩治措施。通过对党员失德失范行为的纪律处分,不仅可以督促党员主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而且还能通过发挥党员模范带头作用,引导全社会弘扬核心价值观。

(二)对党的干部的政治道德引领

党的干部不仅是普通党员,还掌握着党政权力,因此,需要对他们提出更高的政治道德要求,以便他们能够在本职工作中“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因此,党内法规可以将核心价值观的某些道德要求转化为党的干部的纪律规范。比如,《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章到第十章中,就分别对党员干部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的各类违纪行为作了列举性规定,并设定了对应的纪律处分(4)例如,《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50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在本人主政的地方或者分管的部门自行其是,搞山头主义,拒不执行党中央确定的大政方针,甚至背着党中央另搞一套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51条规定:“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表里不一,阳奉阴违,欺上瞒下,搞两面派,做两面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91条规定:“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92条规定:“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118条规定:“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这些规定集中体现了忠诚、团结、诚实、效率、节俭等政治道德,弘扬了“忠诚老实、公道正派、实事求是、清正廉洁”等主流价值观。

在当代中国,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在价值取向、规范对象、治理功能等方面存在一致性、相容性和互补性(5)参见付子堂:《法治体系内的党内法规探析》,载《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15年第3期,第17-23页。,它们都是贯彻和实施核心价值观的权威途径和制度手段。因此,通过国家法律与党内法规的衔接和协调,推动核心价值观被国家制度体系所体现和吸纳,可以为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提供规范依据和制度基础。

从法社会学的角度讲,社会治理除了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外,还需要重视各类“民间法”。“民间法”在当代中国主要表现为行业规章、村规民约以及作为新型社会规范的网络平台规则等。关于核心价值观通过民间法的实现,《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指出:“要按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要求,健全各行各业规章制度,修订完善市民公约、乡规民约、学生守则等行为准则,突出体现自身特点的道德规范,更好发挥规范、调节、评价人们言行举止的作用”。

(一)行业规章

在当前“简政放权”、优化营商环境的背景下,在经济和社会管理方面,政府管理的手要尽可能缩回。凡是行业能够自治的事务,政府尽量不要直接干预和过度干预。“行业自治作为一种治理形式,体现了公共治理主体由一元向多元的转变,治理方式由强制、他治向协商、自治的体现,也是民主精神的体现”(6)参见高俊杰:《论行业自治的正当性》,载《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3期,第94-100页。。行业自治主要通过行业协会进行,而其开展自治的内部规范依据,就是各类行业规章。

行业规章是行业内部达成的自治性契约,同时也得到了法律的认可与授权(7)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46条规定:“律师协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三)制定行业规范和惩戒规则;
……律师协会制定的行业规范和惩戒规则,不得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相抵触”;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9条规定:“电影行业组织依法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开展业务交流,加强职业道德教育,维护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60条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依法成立的行业协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其章程规定,制定快递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为企业提供信息、培训等方面的服务,促进快递行业的健康发展”。,是行业自治的直接依据。为了提升行业形象,促进行业治理,可以将核心价值观融入行业规章,细化成具体的执业规范或执业标准。以律师和医生行业为例,中华律师协会和中国医师协会等行业组织通过制定职业道德、执业规范、行业标准,将诚信、敬业、仁爱、奉献等道德要求制度化条文化,有力地促进了核心价值观在本行业本领域的贯彻落实。

(二)村规民约

中国的民间社会或基层社会具有悠久的自治传统,所谓“自古皇权不下县”说的就是这一传统。在当代政治法律体系中,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为延续和发展这种民间自治传统提供了制度依据。基层群众自治既有助于社区实际问题的解决,也有助于提升基层群众的民主意识和民主能力。

在基层社会尤其是农村,由于其传统的熟人社会特征更为明显,因此道德在社区治理中的作用尤其突出。所以,村委会和居委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可以组织群众制定村规民约,吸纳相关道德内容,设计社区行为规则,实现一种基层民间社会的道德治理。比如,通过村规民约,可以对邻里关系进行调整,实现“互助友善”的价值;
通过对子女赡养老人的问题作出规定,可以实现“孝道”的价值;
通过对婚丧嫁娶从简办理作出规定,可以实现“节俭、环保”的价值。总之,通过制定和实施村规民约来贯彻和落实核心价值观,对提升基层社会的文明程度,实现乡村振兴具有积极意义。

(三)网络平台的自治规则

信息通讯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全面普及,在现实世界之外造就了另一个网络世界,从而对社会治理提出了巨大的挑战:一方面,网络世界的陌生性使得参与主体的道德约束降低,而其无边界性则可以使得道德不良行为的负面效应无限扩展;
另一方面,传统的政府管理手段无法应对网络管理的新问题,无法有效实现管理目标。在此背景下,网络管理的主体责任更多需要由网络平台来承担。平台可以通过制定网络平台自治规则,实现治理目标,践行核心价值观。

对于这一问题,《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明确指出:“要建立和完善网络行为规范,明确网络是非观念,培育符合互联网发展规律、体现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的网络伦理、网络道德。倡导文明办网,推动互联网企业自觉履行主体责任、主动承担社会责任,依法依规经营,加强网络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坚决打击网上有害信息传播行为,依法规范管理传播渠道”。在此背景下,电子商务领域中淘宝、京东等大型平台企业都建立了自己完备的网络平台规则体系,对消费者和商家的权利、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设置了纠纷解决机制,对不诚信、不文明的失范失德行为规定了惩戒机制。在净化网络环境、保障交易秩序的同时,提升了交易的诚信与公平,推动了核心价值观在网络世界的贯彻实施。

在纠纷解决中,司法是实现公平正义等核心价值的最后手段。在司法领域,一方面可以通过发布司法政策、指导性案例,为各级司法机关提供业务指导和工作标准;
另一方面,在案件办理中,司法机关将情理法相融合,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这都是贯彻和落实核心价值观的途径和方式。

(一)发布司法政策和司法解释

最高司法机关可以通过发布指导司法的各类规范性文件,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实施,其中最为典型的就是司法政策。司法政策是特定的党和国家机关发布的、旨在指导一定时期司法工作的政策方针,它能够实现政治和法律的连接,在解决个案的同时,引导司法参与社会治理,推动国家宏观目标在司法中得以实现,在案件审判中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8)参见李红勃:《通过政策的司法治理》,载《中国法学》2020年第3期,第129-145页。。比如,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印发了《关于在人民法院工作中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若干意见》《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等司法文件,为各级法院通过办理案件践行核心价值观提供了方向性指导。

除司法政策外,司法解释也是落实核心价值观的制度途径。拥有司法解释权的最高司法机关可以根据社会发展变化,将核心价值观的某些要求体现到法律解释中。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发布了《关于在司法解释中全面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工作规划(2018-2023)》,对通过司法解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出了专门部署。

(二)发布指导性案例和典型案例

指导性案例和典型案例虽然属于法的非正式渊源,但在司法实践中依然具有权威性,在司法工作中发挥指引作用。对于通过指导性案例和典型案例贯彻核心价值观,《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明确指出:“坚持公正司法,发挥司法裁判定分止争、惩恶扬善功能,定期发布道德领域典型指导性司法案例,让人们从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在此背景下,最高司法机关积极采取行动,出台了一系列指导性案例和典型案例。比如,2020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人民法院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十大典型民事案例(9)这些案例包括:董存瑞、黄继光英雄烈士名誉权纠纷公益诉讼案;
淮安谢勇烈士名誉权纠纷公益诉讼案;
村民私自上树摘果坠亡索赔案;
撞伤儿童离开被阻猝死索赔案;
微信群发表不当言论名誉侵权案;
“暗刷流量”合同无效案;
开发商“自我举报”无证卖房毁约案;
吃“霸王餐”逃跑摔伤反向餐馆索赔案;
自愿赡养老人继承遗产案;
困境儿童指定监护人案。。这些案例涉及到社会生活中常见的纠纷类型,既涉及法律也涉及道德伦理。最高司法机关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和典型案例,一方面为下级法院审理类似案例提供了标准和样本,另一方面也对全社会进行了法治教育,体现了“谁执法谁普法”,以司法公正引领社会公正,让遵法守纪者扬眉吐气,在全社会弘扬了真善美的核心价值理念。

(三)在个案审判中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基于历史文化传统、社会发展阶段等各方面的原因,中国民众对于司法有着更高的期待,不仅希望解决具体纠纷,而且希望能够弘扬正气。因此,在具体的司法审判中,司法机关需要将天理、国法、人情融为一体,在个案中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起来,达到贯彻核心价值观的目的。

自从2018年“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宪之后,在某种意义上讲,它就已经获得了法源的地位,对司法具有约束力和影响力。因此,在司法审判中,司法机关一方面要坚守法律底线,严格按照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作出合法的裁判;
另一方面,如果案件涉及到核心价值观方面的因素,比如涉及到家庭美德、社会公德、公序良俗、友善互助、诚信经营、诚实守法等方面,司法机关需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吸收和参考道德、人伦、情理、社会舆论等因素,尤其需要在释法说理中运用核心价值观的内容,从而在个案裁判中实现法理、伦理、情理的协调与统一。

在当代中国,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具有地域合理性和时代合理性。然而,这绝不意味着可以无视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区别和差异。在通过法律实施核心价值观的过程中,要清醒地认识到,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一定是有限度和有边界的。唯有守住这个边界,才能在国家治理中既发挥好核心价值观的独特作用,又避免滑入相对主义,出现法律全面道德化的问题。

(一)注意道德的层次和类型

并非一切伦理上的善都可以被制度化和法律化。因此,在通过法律贯彻和实施核心价值观的过程中,一定要对道德内容进行类型化划分。有一些核心价值观的内容,比如自由、平等、公正、诚信等,是可以通过立法转化为法律规范并在执法和司法实践中得到执行的;
但也有一些核心价值观的内容,比如敬业、友善、慈悲、忠诚等,则很难将其直接写入法律条文,也无法通过法律制裁对违反该道德要求的行为进行惩戒。

换言之,对于核心价值观中的道德内容必须进行性质上的分类或分层,针对不同内容予以区别对待。法学家富勒曾将道德分为两类,一是“愿望的道德”,二是“义务的道德”。愿望的道德“是善的生活的道德、卓越的道德以及充分实现人之力量的道德”,而义务的道德则“确立了使有序社会成为可能或者使有序社会得以达致其特定目标的那些基本规则”(10)参见[美]富勒:《法律的道德性》,郑戈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7-8页。。可以这么说,愿望的道德是以一个完美的人能够达到的最高境界为目标的,而义务的道德则是以正常社会中一个普通人应该达到的基本要求为目标的。因此,在通过法律尤其是立法来贯彻核心价值观时,务必要承认人的有限性,应主要聚焦于义务的道德。法律不应将少数人能达到的崇高要求规定成普通人的法律义务,不能与“法律不能强人所难”的古训冲突。

(二)区分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

人的生活可以分为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简称“公域”和“私域”。在传统社会尤其是在古代中国的宗法体制下,家和国不分,因此法律不仅调整公共生活,而且直接进入私生活领域。进入现代法治社会,法律对私人生活采取了宽容和谦抑的姿态,法律主要关注人在公域的行动,对私域尽量少介入和不干预,从而形成并保障了现代社会的宽容和自由。

因此,在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的过程中,可以对一些属于公共生活中的道德要求予以支持,但对私人生活领域的道德要求则不应过度干预。对于公共生活而言,每一个参与其中的人都有一种义务,可以将其称为“合作的义务”,即“如果我们想要过的好,我们必须为他人做点什么,必须不能做什么”(11)参见[美]德沃金:《刺猬的正义》,周望、徐宗立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1页。。因而,法律可以以保障和促进社会合作的名义,将一些公共交往中必须践行的价值要求融入法的创制和法的实施,以实现公共秩序和维护社会公平。但是,对于纯粹私人领域的事务,法律应该保持适度的沉默,允许个体自己去决定自己的生活,不应将某些多数人的生活标准以法律的名义强加在他人头上。

(三)警惕司法中的泛道德主义

在当下的司法实践中,将法律、情理、人伦相结合,在个案裁判中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这是中国司法需要坚持的基本立场与工作原则。它有着传统和现实的基础,有助于解决当前司法领域的困境和问题。

然而,必须清醒地认识到,由专业人士在法庭上进行的司法审判毕竟不同于舆论场中由公众主导的道德评判,司法一定要体现和捍卫自己的“形式理性”。所谓的形式理性,意味着司法必须讲证据和讲程序,意味着作出裁判的权威理由必须是“法律条文”,法官对法律条文的解释也必须按照法教义学或法学方法论进行。因此,司法审判要考虑核心价值观,要回应民意和社会关切,但必须是在不突破法律底线的前提下。一定要避免不顾法律和程序的“讨好式”道德审判,避免司法被哈特说的“道德民粹主义”所绑架(12)参见[英]哈特:《法律、自由与道德》,钱一栋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21年版,第67页。。

在当代中国,法律与主流道德即核心价值观之间在价值、目标上是一致的,在功能上是互相支持和互相补充的,它们共同构成社会治理的依据和基础。因此,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两者之间都可以实现一定程度的共通和协作。“一种旨在保护人和公民的基本权利的宪制和法治,本身就具有一种道德性。而一种恰当的权利与正义观念,它也不可遏制地要变成一种法治”(13)参见何怀宏:《伦理学是什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59页。。在推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进程中,既需要发挥法律的主导性作用,同时也要看到法律的局限,需要认真对待核心价值观的治理价值。在法的创制和法的实施中,可以通过恰当的方式,在适当的范围内将核心价值观的某些内容和要求融入法治建设,通过德法相济,培育和催生诚信、友善、和谐的法治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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