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猪屠宰企业屠宰检疫的岗位设置

白学兵

(山东省莒南县畜牧发展促进中心,山东临沂 276600)

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是指为了防止动物疫病传播,保护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由法定的机构,采用法定的检疫程序和方法,依照法定的检疫对象和检疫标准,对动物、动物产品进行疫病检查、定性和处理。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向屠宰场(厂、点)派驻(出)官方兽医实施检疫。《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动物饲养场、屠宰企业的执业兽医或者动物防疫技术人员,应当协助官方兽医实施检疫。莒南县的现状是:由莒南县动物产品检疫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依法负责莒南县辖区畜禽屠宰企业的动物检疫监督管理工作。检疫站现在检疫监管的有10 家畜禽屠宰企业,其中有4 家生猪屠宰企业。莒南县现在协助官方兽医实施检疫的是屠宰企业的兽医卫生检验员,4 家生猪屠宰企业已按照要求足额配备了相应数量的兽医卫生检验员。

生猪屠宰检疫流程主要包括生猪进入屠宰场(厂、点)监督查验、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同步检疫、检疫结果处理以及检疫记录等[1]。为规范生猪屠宰检疫程序,防控人畜共患传染病,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如何科学设置检疫岗位,才能更好得履行屠宰检疫监管责任,有效保障出厂畜产品质量安全?笔者结合工作实际浅谈一下自己的生猪屠宰企业屠宰检疫岗位设置的看法,仅供同行参考。根据莒南县生猪屠宰企业屠宰检疫操作实际,设置了9 个岗位:入场监督查验岗、屠宰检疫申报岗、宰前检查岗、头蹄及体表检疫岗、内脏检疫岗、胴体检疫岗、旋毛虫检验岗、产品复检岗、检疫出证岗[2]。笔者下面具体谈谈:

能及时发现和处理患病猪,有利于疫病的控制及防止人畜共患病的发生;
有利于及时检出和处理病害猪产品,保证肉品卫生安全,保障人体健康;
发现和纠正违反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的行为,发挥监督检查作用,以检促防、防检结合。

2.1 现场检查

查证验物:有无合法有效的检疫证明,核对被检动物的种类、数量是否与检疫证明载明内容相符,畜禽标识佩戴是否规范等。

“三观一检”:“三观”就是从静态、动态、饮食状态三方面进行观察检查。“一检”是指从猪群检查中剔除病猪进行个体检查。

2.2 同步检疫

即与屠宰操作相对应,对同一头猪的头、蹄、内脏、胴体等统一编号进行检疫。

2.3 实验室检测

是指采用实验方法进行动物疫病检测的检疫方法,包括病原学检测、血清学检测等。

按照企业屠宰规模和检疫岗位设置情况配备相应数量的官方兽医实施生猪屠宰日常监管和屠宰检疫;
做好入场监督查验、检疫申报受理、宰前检查、同步检疫、监督无害化处理等全过程检疫监管工作,落实全过程痕迹化管理,做好各项检疫记录,并对检疫结论负责;
加强检疫证章管理,妥善保管动物检疫工具、检疫证明、验讫印章、检疫标签等;
监督企业严格落实入厂(场)查验、检疫申报、肉品品质检验、运输车辆消毒等工作。;
监督企业落实“瘦肉精”和非洲猪瘟检测工作;
监督企业对屠亡、死因不明生猪以及屠宰过程中摘除的“三腺”、同步检疫过程中发现的病变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或委托处理;
发现屠宰企业有违法违规行为时,应制止并按规定处理。

积极落实各项动物防疫工作要求,为驻厂官方兽医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和条件,按要求配备兽医卫生检验员,协助官方兽医开展工作;
严把生猪入场关,不屠宰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动物,严格按照畜禽屠宰标准进行生产加工;
建立健全各项制度,严格执行生猪停食静养管理、肉品品质检验、消毒、“瘦肉精”等违禁药物检测等制度;
严格进行病害猪及其产品收集、保存,在驻厂官方兽医监督下规范进行无害化处理或委托处理;
建立健全追溯、召回等管理制度,积极配合做好风险评估、追溯调查等工作。完善各类工作台账,做到来源可溯、去向可查。

5.1 入场监督查验岗

进厂索证:检疫人员向货主或承运人索取进厂生猪附有的检疫证明,并了解生猪的产地有无疫情。

查证验物:检查进厂生猪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是否有效,是否违规调运,抽查耳标号是否与检疫证明一致,耳标佩戴是否符合要求,核对生猪数量,是否证物相符。

了解生猪运输途中有关情况:主要是途中病死情况、有无生猪卸载调换、应激情况等。

临床检查:通过肉眼观察(围绕车辆转一圈)查看入厂生猪是否有生猪屠宰检疫对象的临床特征。

监督企业“瘦肉精”和非洲猪瘟自检,认真做好抽检工作:一是监督企业对每车入厂生猪按3%-5%比例进行“瘦肉精”自检,填写待宰生猪“瘦肉精”检测记录;
二是监督企业按农业农村部119 号公告进行非洲猪瘟自检;
三是根据各级抽检任务开展抽检。进行生猪进厂(场)验收记录登记:包括货主、数量、检疫合格证明编号、联系方式等内容;
监督对卸完猪的运输车辆进行清洗、消毒[2],填写运输车辆消毒记录;
监督生猪停食静养管理,待宰猪临宰前必须停食静养不少于12h;
检疫结果处理 按《生猪屠宰检疫规程》的规定处理。

5.2 屠宰检疫申报岗

检疫申报:厂方应在屠宰前6 小时向驻厂检疫申报点申报检疫[2](急宰生猪的,可以随时申报。),提供原动物检疫合格证号、数量、待宰圈号、计划屠宰时间等信息;
官方兽医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相关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3];
受理方式:现场申报;
结果处理:予以受理的,派员实施检疫;不予以受理的,说明理由。

5.3 宰前检查岗

岗位职责:通过群体检查和个体检查,检查是否有生猪屠宰检疫对象的特征性临床症状。

生猪屠宰前2 小时内,检疫人员按照《生猪产地检疫规程》中“临床检查”部分实施检查,主要内容群体检查和个体检查。

群体检查:群体检查的方法是先静态检查,再动态检查,后饮食状态检查。通过群体检查,可对生猪群体健康状况作出初步评价,并把可疑病态生猪检出来,作进一步个体检查。个体检查:通过视诊、触诊和听诊等方法进行检查[2],通过个体检查可初步判断生猪是否患有某种检疫对象,然后根据需要进行必要的实验室检测;
监督厂方对处理患病生猪的待宰圈、急宰间以及隔离圈等进行消毒[3];
填写生猪宰前验收记录。主要包括圈舍号、停食静养时间、准宰数量等内容;
检疫结果处理按《生猪屠宰检疫规程》的规定处理。

5.4 头蹄及体表检疫岗

岗位职责:通过视检、剖检,检查是否有生猪屠宰检疫对象的特征性病变。

对同一头生猪的头、蹄、内脏、胴体(皮张)编上同一号码,以便在发现问题时进行查对;
视检体表的完整性、颜色[3],检查有无生猪屠宰检疫对象的皮肤病变等;
观察吻突、齿龈和蹄部[3]。主要是检查猪的口蹄疫、水疱病引起的水疱、溃疡、烂斑等;
放血之后,浸烫之前,剖检两侧下颌淋巴结,观察淋巴结是否肿大、有无坏死灶,切面是否呈砖红色,周围有无水肿、胶样浸润等[2,3],主要是检查猪的局限性咽炭疽;
脱毛之后剖检咬肌,重点检查猪囊尾蚴:眼观成熟的囊尾蚴,其外形呈椭圆形,约豆粒大,半透明的包囊充满无色透明液体,囊壁上有一圆形、小米粒大、乳白色头节;
检疫结果处理按《生猪屠宰检疫规程》的规定处理。

5.5 内脏检疫岗

岗位职责:通过视检、剖检、触检,检查是否有生猪屠宰检疫对象的特征性病变。

观察胸腔、腹腔:取出内脏前,观察胸腔、腹腔有无积液、粘连、纤维素性渗出物[2,3]。

检查心脏:仔细检查心包并剖开,观察心脏外形及心包腔、心外膜的状态,剖检心脏,注意非洲猪瘟时的心内膜、心外膜出血等病变,恶性口蹄疫时有虎斑心(心肌呈淡灰色和黄色斑点或条纹),慢性猪丹毒时心内膜上有菜花样赘生物;
检查肺脏:视检肺脏形状、大小、色泽,触检弹性[2,3],剖检支气管淋巴结,必要时剖检气管、支气管,注意甲状腺是否摘除,检查重点是:猪肺疫以肝样变为特征,肺丝虫病以浮出表面的白色小叶性气肿灶为特征,猪支原体肺炎以对称性的炎性水肿肉样变为特征,猪丹毒以卡他性肺炎和充血、水肿为特征。

检查肝脏:先观察外表,触检弹性和硬度[3],注意大小、色泽。剖检肝门淋巴结,必要时剖检肝实质和胆管,检查重点是:检查有无肝片吸虫、蛔虫等寄生虫寄生,猪瘟时胆囊黏膜出血,败血型猪丹毒时肝脓肿、淤血;
检查脾脏:视检形状、大小、色泽,触检弹性,必要时剖检脾实质[3],检查重点是:猪瘟时脾脏边缘有梗死区,脾型炭疽痈呈结节状黑紫病变,非洲猪瘟时的脾脏异常肿大和淤血;
检查胃和肠:视检胃肠浆膜,观察大小、色泽、质地[3],剖检肠系膜淋巴结,必要时剖检胃肠,检查重点是:猪瘟时胃黏膜有点状出血、大肠回盲瓣附近有纽扣状溃疡,猪副伤寒病时大肠上有灰黄色糠麸状坏死性病变和溃疡,猪丹毒时胃底部出血;
检疫结果处理:按《生猪屠宰检疫规程》的规定处理。

5.6 胴体检疫岗

岗位职责:通过视检、剖检、触检,检查是否有生猪屠宰检疫对象的特征性病变。

整体检查:主要检查皮肤色泽、出血、充血、疹块等病变,可结合脂肪表层的病变进行鉴别判断,特别注意皮肤病变对猪瘟、猪肺疫、猪丹毒的检出有很大意义;
淋巴结检查:剖检腹股沟浅淋巴结、腹股沟深淋巴结、髂内淋巴结,检查有无淤血、水肿、出血、坏死、增生等病变[3];
检查腰肌:检查有无猪囊尾蚴寄生[3],如果咬肌、心肌和咬肌都有囊尾蚴时,应检查肩胛外侧肌、膈肌、和股部内侧肌是否有囊尾蚴;
检查肾脏:剥离背膜而不切开,观察有无出血、淤血、肿胀等病变,必要时剖检肾脏[1],注意肾上腺是否摘除,检查重点是:猪瘟时肾皮质色淡、有点状出血,猪肺疫时肾淤血、肿大、有大小不一的血斑点,猪丹毒时肾淤血、肿大、有出血点、有时呈紫色;
检疫结果处理按《生猪屠宰检疫规程》的规定处理。

5.7 旋毛虫检验岗

岗位职责:通过视检或镜检,检查膈肌有无旋毛虫[2]。

取左右膈肌脚各30 克左右后视检[3],有旋毛虫时有时可见到针尖大小发亮的小点,有时也可见到灰白色小白点[4],肉眼观察后镜检;
检疫结果处理 按《生猪屠宰检疫规程》的规定处理。

5.8 产品复检岗

岗位职责:官方兽医对上述检疫情况进行复查,综合判定检疫结果[3]。

汇总后填写生猪屠宰和宰后检验记录、病害猪及其产品确认和无害化处理记录等记录;
检疫结果处理按《生猪屠宰检疫规程》的规定处理。

5.9 检疫出证岗

经复检合格的,鲜品加盖检疫验讫印章,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按程序办理入库冷藏、冷冻产品动物检疫证明:目前多数屠宰企业当日生产的动物产品并未当日出售,而是经冷库储存后,依据客户订单随时销售外调,随时进行产品检疫申报,办理《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屠宰企业在产品检疫申报时,要提供申报产品的信息确认,说明产品来源、生产日期、是否经企业品质检验、是否经产地检疫、是否经屠宰检疫、是否经“瘦肉精”检测、是否经非洲猪瘟检测,该批产品生产记录是否完整等产品信息,按要求填写《产品信息确认表》,由企业承诺签字确认,驻场官方兽医接到《产品信息确认表》后再进行查阅监管资料、现场检查申报产品、现场查验企业品质检验合格证、现场监督加施检疫标识等工作,现场填写《检疫出证工作记录单》,然后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应注意核对入场生猪与申报产品比例关系;
填写生猪产品出厂(场)记录并存档。

只有严格落实驻厂官方兽医检疫监管责任和屠宰企业主体职责,认真执行动物防疫法和配套法规,不断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严格按照《生猪屠宰检疫规程》规定实施屠宰检疫,才能切实做好屠宰检疫监管工作,保障出厂肉品质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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