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声环境质量现状及污染防治建议

文/刘曼曼 王 倩 高连芬(安徽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噪声是指在工业企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当这类声音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时,即为噪声污染。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良好声环境的需求也越来越高。本文通过分析2021 年声环境质量监测结果,结合当前噪声投诉率居高不下的现状,探究安徽省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

1.声环境质量监测点位

2021 年,安徽省16 个地市市区共布设声环境质量监测点位3157 个,其中,功能区声环境监测点位146 个;
区域声环境监测点位2181 个,监测网格覆盖城市区域面积1369.5 km2;
道路交通噪声监测点位830 个,覆盖道路长度1764.0 km。

2.声环境质量监测和评价方法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采用网格式布点,将整个城市建成区划分成多个等大的正方形网格,有效网格不少于100 个,在每个网格的中心点开展10 min 的等效连续声级监测,昼间每年监测一次,夜间每5 年监测一次,计算全部网格监测点等效声级的算术平均值,按《环境噪声检测技术规范》(HJ 640—2012)规定的噪声水平进行等级评价[1]。

道路交通噪声采用代表点位法,在道路的一个或多个点位测量20 min 等效声级,用路长加权平均法计算所有监测道路的平均等效声级,用以反映该道路交通噪声源的噪声强度,同样按照昼间每年监测一次,夜间每5 年监测一次,按HJ 640—2012 规定的噪声水平进行等级评价[1]。

功能区声环境质量采用定点监测法,监测点位应能代表各类功能区平均噪声水平,每季度监测一次,连续监测24h,昼间等效声级和夜间等效声级按照《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中规定的环境噪声限值分别评价[2],按点次达标率分别评价昼、夜间达标率。

3. 声环境质量现状

(1)城市区域环境噪声。2021 年,安徽省16 个设区市昼间区域声环境平均等效声级范围为51.5~58.9 dB,其中,安庆、马鞍山、淮北、宿州、蚌埠、淮南、黄山、亳州等8 个城市昼间区域声环境质量等级为二级(较好),其余8 市昼间区域声环境质量等级为三级(一般)。全省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昼间平均等效声级为55.1 dB(三级),比2020 年的54.3 dB(二级)有所下降[3-4]。

(2)道路交通噪声。2021 年,各市昼间道路交通声环境等效声级范围为61.9~69.7dB,其中,合肥、淮北、亳州等13 个城市的昼间道路交通声环境质量等级为一级(好),其余3 个城市为二级(较好)。全省路段长度加权平均等效声级为66.6 dB,质量等级为一级(好),与2020 年的66.6 dB 持平[3-4]。

(3)城市功能区噪声。2021 年,全省各类声环境功能区共监测1164 点次,其中昼间、夜间各582 点次。0—4 类城市功能区噪声昼间达标率分别为100%、94.1%、91.0%、97.7%和98.8%,夜间达标率分别为87.5%、80.9%、82.4%、94.5%和50.0%,夜间达标率偏低。各类功能区昼间达标550 点次,昼间达标率94.5%,较2020 年的91.5%同比上升3.0 个百分点;
夜间达标466 点次,夜间达标率80.1%,较2020 年的80.6%同比下降0.5 个百分点[3-4]。

2021 年安徽省噪声污染投诉量占环境污染投诉总数的49.3%,其中,社会生活噪声占44.8%,建筑施工噪声占27.5%,工业企业噪声占21.6%,交通噪声占6.1%。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存在的问题有以下几方面。

1.城市功能区划和点位调整相对滞后

不合理的城市功能区划分是噪声污染产生的根本原因,部分娱乐场所、商场与居民区混杂,致使一些长期困扰居民的噪声污染问题难以根本解决。噪声监测点位调整整体滞后,原则上噪声监测点位应每5 年调整一次,但目前仅滁州、黄山、亳州、淮北和六安等5市在声环境功能区划分完成后进行了声环境监测点位的调整,大部分城市已超过10 年未调整。随着城市建成区面积不断扩大,城市人口和汽车保有量激增,环境功能和声源结构发生改变,部分现有声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已不具备代表性。县级区域里,除巢湖市、明光市、界首市、濉溪县、郎溪县外,其余县市均未划分声功能区,与《安徽省“十四五”生态环境监测规划》中“建成覆盖县级以上城市的声环境监测网络”的目标相差甚远。

2.噪声监测和评价体系单一

我国目前采用的声环境质量监测方法为定点监测法,功能区噪声每季度监测一次,区域声环境噪声和道路交通噪声均为每年监测一次昼间等效声级、每5 年监测一次夜间等效声级。较低的监测频次及较短的监测时长使得单次监测的代表性有限且有偶然性,难以分析判断整个区域全年的噪声污染特点,不利于噪声污染防治和声环境质量的改善[5]。另外,定点监测难以兼顾区域内其他需重点监控的噪声源,如高速、机场、生活娱乐设施、建筑工地等投诉率较高的噪声源,导致政府发布的整体较好的声环境质量水平与公众的实际感受不符。

3.噪声监管能力不足

据统计,安徽省16 个生态环境局和驻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均未设立专门的负责噪声管理和监测的部门,从事噪声环境质量相关工作的管理人员和监测人员大多为兼职,难以集中精力进行噪声的监测和研究工作[6],检查中多次发现监测人员在监测布点、背景值监测、数据处理等方面存在不符合标准规范要求的情况。此外,相关规范要求政府所属环境监测系统人员从事监测工作要持证上岗,但厂界环境噪声和社会生活环境噪声等项目持证单位和人员均较少,铁路、机场、轨道交通等噪声监测力量明显不足。

监测设备方面,目前仅马鞍山和淮北市安装了功能区噪声自动监测设备,部分建筑施工场地和道路安装了声源监测设备,但是全省缺少统一的噪声数据平台,自动监测数据未实现联网,监测数据未参与质量评价,自动化水平低。

4.噪声污染管理机制不畅

公安、城管、住建、生态环境等部门是噪声监管的主要部门,但其职责分工各地均不相同,导致执法权限与执法能力矛盾较为突出,且各部门间信息共享不足、部门协同不强、缺乏政府统筹,难以形成整体联动机制。在目前的噪声污染防治工作中,各地、各部门在接到噪声投诉后,只是处理单点投诉整治,没有从源头上系统科学地治理噪声污染,治理手段单一。

5.噪声标准体系不完善

低频噪声近年来投诉占比较多,如电梯、空调外机噪声等,目前使用等效A 声级测量低频噪声的方法,在低频段和高频段声级大幅衰减,测量出的结果远远低于限值。现行噪声监测标准中对于背景值监测的要求难以实施,非稳态噪声监测时长未予明确,缺少高速、高架、高铁等交通干线两侧敏感点室内噪声监测评价标准等,这些问题都导致部分噪声投诉执法困难,不利于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开展。

1.加快推进声功能区划分和点位调整

科学、合理的声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是真实反映声环境质量的前提,各地应以改善声环境质量为核心,依据城市规划和用地现状,推进声环境功能区划分和点位调整工作。省级主管部门应做好指导,为地市尤其是县级声功能区的划分和调整提供技术支持。对于不能满足最低点位数量布设要求的小城市,建议省级主管部门充分调研论证后给出具体实施意见,明确点位调整论证技术要求,确保声环境质量监测点位的合理性和代表性[7]。

2.着力提升噪声监管能力建设

建议省级主管部门以全省生态环境系统垂管改革为契机,尽可能设置专门的噪声污染防治管理部门,配备噪声污染防治专职管理人员,增加环境噪声管理、执法和监测人员数量,继续开展噪声污染防治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的培训,推进执法人员噪声监测持证上岗考核工作,保障全省噪声监管队伍和能力满足噪声污染防治需求。各级政府应加大财政投入,升级老旧的噪声监测设备,逐步完成声环境功能区由手工监测向自动监测的过渡,建立省级噪声数据管理平台。针对目前噪声监测和评价体系单一的问题,适时引入噪声地图预测法和噪声源监测法,促进噪声环境质量监测和评价点面结合,为噪声污染防治决策提供强有力的数据支撑。

3.健全噪声污染管理机制,丰富污染防治手段

加强部门联动和信息共享,通过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城管、公安等部门联合行动,从经营场所、主体资格、设施的设置使用、噪声污染等多角度排查检查,实现“一处违法、多点联动”,督促环境噪声排放单位纠正违法行为,从而解决单一部门力度不够、措施不足的问题。

丰富污染防治手段,注重噪声源源头控制,严把项目准入关;
加大对辖区内各类重点噪声源的管理力度,实施噪声污染期限治理,依法查处各类噪声超标扰民行为;
建立健全信访案件及噪声污染投诉查处长效机制,持续跟踪投诉热点难点,对噪声违法的典型案例加大曝光力度和舆论监督,通过多种途径和手段加强噪声污染防治工作,还居民以安静和谐的城乡环境。

4.完善噪声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已于2022 年6 月5 日开始实施,明确生态环境部门对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管理,建议地方政府进一步完善噪声污染防治有关法律法规,对环境噪声污染的分类管理和内容进行明确的界定,在城市行政管理和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改革中,做到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国家或地方应尽快组织开展噪声标准的修订工作,研究发布低频噪声排放标准及交通干线两侧敏感点室内监测的方法和排放标准,针对现行工业企业、社会生活噪声监测标准中存在的背景值监测可操作性差[8]、非稳态噪声监测时长不明确等问题给予补充解释,为噪声监测和依法行政提供依据,保障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顺利实施。

2021 年安徽省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水平有所下降,道路交通噪声维持一级(好),功能区噪声昼间达标率同比上升3 个百分点,夜间达标率同比下降0.5 个百分点,全省声环境质量水平整体稳定。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快点位调整、加强监督管理能力、健全管理机制、丰富污染防治手段、完善配套法律法规,为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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