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崇祯年间的生态破坏与救荒措施——以安徽地区为例

洪子维

(安徽大学 历史学院,安徽 合肥 230039)

明末崇祯年间自然灾害频发,仅《明史》记载的就有雨雪、冰雹、雷震、洪灾、蝗灾、海啸、疾疫、陨石等十余种极具破坏力的自然灾害[1](P426-457),而在安徽地区,崇祯年间的自然灾害则包括干旱、洪涝、冰雹、地震等[2](P426-470)。关于崇祯年间的自然灾害与救荒问题的研究,学界已有较丰硕的研究成果。如刘星对崇祯年间江南地区的洪水、干旱、蝗虫等灾害形成的特点、原因、影响及社会对灾荒的应对做了深入的研究[3](P1-3)。郭丛以崇祯年间陕西地区的旱荒及灾害发生时的社会应对为研究对象,对这一时期陕西旱荒的原因、时空分布、影响及救荒措施等多方面进行了研究和论述[4](P1)。王静对明末河南地区蝗灾下的国家赈济和社会精英对难民的救助,及基层社会的反应,如民变和起义等做了深入研究[5](P1)。邓峰则根据小说《醒世姻缘传》,对明末山东地区的灾荒与社会应对进行了探究[6](P1)。尽管有关明末崇祯年间的自然灾害问题研究已有很多结论,但更多立足于某一地区的灾害背景之下,而对于自然灾害发生的根本原因,即人类活动导致的生态破坏,以及自然灾害、生态破坏与人类社会之间的相互关系等未做进一步探讨,也没能对生态破坏作为明王朝灭亡的线索之一进行具体分析。文章旨在以学界已有对于崇祯年间安徽地区自然灾害的统计为基础,对崇祯时期的生态破坏与自然灾害以及人类活动之间循环往复的影响进行初步的探究,并对生态破坏引发明王朝灭亡的具体进程及当时的王朝政府和当地百姓做出的反应(救荒)等进行梳理。

(一)生态破坏的表现

自崇祯即位至明王朝灭亡的17年里,几乎每一年都会发生各种自然灾害,据鞠明库统计,崇祯年间共发生各类自然灾害256次[7](P39),自然灾害的频发便是生态被破坏的显著表现。此外,为清楚展示崇祯年间灾害频发的程度,根据《明史·五行志》的记载[1](P428-506),文章将崇祯年间发生的各类主要自然灾害进行统计,如表1所示。

由表1可知,崇祯时期几乎每一年都有自然灾害发生,尤以地震发生的最为频繁,其次是水灾和旱灾。

表1 崇祯年间各类主要自然灾害统计表

这对本就处于内忧外患的明王朝而言更是雪上加霜,其时成为崇祯不得不极力解决的难题。其主要原因在于,这些发生频率高、危害程度大的自然灾害不仅会伤害百姓生命、摧毁房屋农田、破坏桥梁堤坝等,还会引发饥荒、虫灾、瘟疫等诸多问题。而明末为应对女真入侵和农民起义,赋役不断加重,百姓早已不堪重负。严重的灾荒加上不断加重的赋役,让本就生活艰难的百姓更加绝望,于是多地流民日渐增多,部分流民加入反对明王朝统治的农民起义军,战火在多地蔓延。随着社会矛盾和边疆冲突的加剧,明王朝与女真及农民起义军的战争规模不断扩大。战争不仅会导致劳动人口减少、农田荒废,且其对森林资源、水资源、土地资源等的过度使用还会导致局部地区的生态遭到破坏。这便陷入一种死循环,即生态破坏影响经济民生和政治军事,而经济民生的凋敝与政治军事的战火频繁反过来又能导致生态破坏。因此可以说,屡屡发生的自然灾害成为了推动明王朝灭亡的催化剂之一。崇祯及其朝廷为应对灾荒带来的危机,也采取了一系列的救荒措施。但这些措施并没能挽救明王朝,其原因纷繁复杂。其中一个关键原因是崇祯及其王朝政府并未认识到,引发大多数自然灾害的根源在于当时的生态环境已遭到严重破坏。明王朝不能根本改善生态,而仅以救荒措施作为补救,自然不能减少自然灾害的发生和降低灾荒的危害。

(二)生态破坏的原因

1.人为因素导致生态破坏

由于生态遭受破坏需要很长时间才能得以恢复,因此生态失衡以及自然灾害频发不能只在崇祯年间找原因,还需要往崇祯即位以前的几十年甚至几百年追寻生态破坏的人为原因。明末自嘉靖帝至崇祯帝在位期间,森林资源遭到严重破坏。明代人口峰值出现在晚明,但学界对于具体的人口数量并没有统一的结论。无论具体的人口数量是多少,大量的人口对粮食的需求是巨大的。尽管产自美洲的番薯、玉米等高产作物于明末传入中国,但并不能从根本上缓解社会的粮食压力。为了解决粮食、耕地等短缺问题,毁林开荒、开垦山地是当时人们的主要选择。如福建地区的人们便把土地开发到了极致:“闽中自高山至平地,截截为田,远望如梯,真昔人所云:‘水无涓滴不为用,山到崔巍尽力耕’者,可谓无遗地矣”[8](P115)。在现代人看来毁林开荒、开垦山地是对自然环境的严重破坏,而对当时的人们来说,毁林开荒不过是几千年来的习惯做法。因此,当时人们落后的观念和意识及不合理的农业活动是生态破坏的主要原因。还有一个重要原因是皇室对木材的大量需求和采办,“嘉靖三十六年至三十七年,四川、湖广、贵州共采得楠杉11 280株,15 712根块,其中围逾一丈的大楠杉达2 000多株,一丈四五尺围的大楠杉也有117株。到万历时期,采办的数量更是惊人。万历二十四年采办的楠杉等木达5 600根块,到三十六年则达8 000多株,24 601根块,其中仅贵州一省便采办有楠、杉、柏木12 298根。以上四年采办的皇木便达44 913根块”[9]。皇室对木材的大量需求,即使到了崇祯朝也没有消亡。由于皇室所需木材多是大木,只有人迹罕至的深山才有满足要求的高大粗壮的树木,而从这样的地方把木材运出去又需要破坏大量的森林资源,这是因为想要顺利地运送木材,需要“上下山坂,大涧深坑,根株既长,转动不易,遇坑坎处,必假他木抓搭鹰架,使与山平,然后可出。一木下山,常损数命,直至水滨,方了山中之事”[10](P289)。为了腾出运送的道路需要“开山”,遇到坑坎的地方还需要用其他的木头搭架子,整个运送木材的过程甚至会夺走一些劳动人民的生命,可想而知其所砍伐掉树木的数量之多。

除了因皇室对木材的采办而对森林的直接破坏外,边患也会间接破坏森林资源。由于局部地区的战争会影响正常的木材交易,“河西无木,皆在边外,叛乱以来,仰给河东,以边警又不时至。故河西木贵于玉”[1](P5983),这样会引起木材价格的暴涨。

而高昂的木材价格又会引起木材商人对木材的囤积,如此便会对当地或其他地区的树木进行大量的砍伐,严重破坏森林资源。无节制地砍伐树木、破坏森林资源导致水土流失严重、洪涝灾害频发,黄淮地区在明末受灾尤为严重。此外,朝廷推行的奖励垦荒、移民屯田政策也严重破坏了森林、草原等资源。明代实行的屯田制度具有很深远的战略意义,尤其对于边屯来说,不仅可以保卫边疆、抵御外族入侵,还能开发边疆、促进边疆地区农业生产和经济发展。然而明代实行屯田的边疆地区,其中很多地方的生态环境承载力非常薄弱,在大量的屯田和人类活动影响下,本就脆弱的生态环境遭到更加严重的破坏。以西北宁夏地区为例,“自永宁州渡河西入延绥,所至皆高山峭壁,横亘数百里,土人耕牧,锄山为田,虽悬崖偏陂,天地不废”[11](P3874)。就连高山峭壁也被开垦成农田,至于其他土地更为平整的地区则更不必说。这对原本的生态是毁灭性的破坏,其结果是土壤盐碱化和土地荒漠化,并且一直影响到今天。

王朝政府的不作为同样是生态破坏的重要原因,据《烈皇小识》载:“上励精图治,而念切民艰。给事中黄承昊面陈水利,因言:‘东南时患水灾,皆水利不修之故。’上问:‘水利何为不修?’阁臣周道登、钱龙锡同奏:‘水利是东南第一大事,但修理须要钱粮,臣等前已拟旨,着抚按酌议具奏。’上沉思久之,曰:‘要修水利,可扰民否?’龙锡奏:‘臣等惟恐扰民,故行彼处抚按酌量’”[12](P13)。很显然,水利失修是东南地区水患灾害频发的重要原因,而统治者权衡利弊后的漠视态度则加剧了水利失修的严重程度。最后,明朝由于无节制地扩大圩田,造成泥沙淤积导致河床、湖床增高,还会引起湖泊萎缩、湿地减少,这样便破坏了江河湖泊的生态调节功能。由此可见,人为因素对生态破坏是多方面的、影响深远的。

2.自然因素导致生态破坏

尽管生态破坏会引发许多自然灾害,但实际上反过来,一些自然灾害的发生也会破坏局部地区的生态平衡。崇祯年间陨石、海啸、地震、水患等自然灾害频发,这些威力巨大的自然灾害会对受灾地区的地形地貌、生物多样性等造成严重的破坏。如《明史》中就详细记载了陨石对地形地貌的破坏,“陨石县东南三十里,入地三尺”[1](P444),陨石最终“入地三尺”,可见其对局部地区地形的破坏程度。此外,《明史》中也记载了地震对地形地貌的破坏和对生物生命安全的伤害,“费县地陷,深二尺,纵横三丈许”“复震,声如雷,泰山动摇”“汉中府及宁羌卫地裂,或十余丈,或六七丈。宝鸡县裂三里,阔丈余”“六月丁亥,保定地震,坏城郭,伤人畜”[1](P494-505)。

此外,水患也会破坏局部地区的生态平衡,如黄河水患时的黄河改道、决口等会造成受灾地区的土地盐碱化。明崇祯十五年,河决开封后,“幅员百里,一望浩渺,豫东平原尽成泽国,其后水涸沙淤,昔之饶裕,咸成碱卤,土地皆为石田”[13]。毫无疑问,这些都对生态平衡造成了严重的破坏。

人为因素和自然因素的双重影响,加剧了崇祯年间生态的破坏程度。然而,自然因素对生态的破坏在一定程度上会得到大自然本身的修复,但很多人为因素对生态的破坏几乎是毁灭性的,这需要上百年甚至上千年的修复。

(一)对时局的影响

对时局的影响是多方面的,主要表现为崇祯年间生态破坏对各种自然灾害的影响。崇祯年间的生态破坏引发了许多自然灾害,这些自然灾害又导致了很多地区的灾荒,而灾荒又产生了一系列的影响,从而加速了明王朝的灭亡。这是一个从自然到人文环环相扣的影响进程,可以说生态破坏是明王朝灭亡的一个不可忽视的原因,但这其中生态破坏对明王朝灭亡的具体影响过程则需要理顺。首先,根据前文所述,崇祯年间生态破坏的根本原因其实是人为因素,并且是几十年甚至几百年人类长期不合理活动所导致的结果。和自然因素引起的小范围即局部地区的生态破坏不同,因为人类活动而导致的生态破坏往往范围和危害都更大。在当时,生态破坏的直接影响主要包括水土流失、土地荒漠化、植被覆盖率锐减、土地退化、地面下沉、生物多样性减少等。这些情况的出现又引发了崇祯年间许多的自然灾害,如洪水海啸:“崇祯元年七月壬午,杭、嘉、绍三府海啸,坏民居数万间,溺数万人,海宁、萧山尤甚。三年,山东大水。四年六月,又大水。五年六月壬申,河决孟津口,横浸数百里……十四年七月,福州风潮泛溢,漂溺甚众。十五年六月,汴水决。九月壬午,河决开封朱家寨。癸未,城圮,溺死士民数十万”;
干旱:“崇祯元年夏,畿辅旱,赤地千里。三年三月,旱,择日亲祷……六年,京师及江西旱。十年夏,京师及河东不雨,江西大旱。十一年,两京及山东、陕西、陕西旱……十四年,两京、山东、河南、湖广及宣、大边地旱”;
蝗灾:“崇祯八年七月,河南蝗。十年六月,山东、河南蝗。十一年六月,两京、山东、河南大旱蝗。十三年五月,两京、山东、河南、山西、陕西大旱蝗。十四年六月,两京、山东、河南、浙江大旱蝗”;
瘟疫:“崇祯十六年,京师大疫,自二月至九月止。明年春,北畿、山东疫”;
水污染:“崇祯十年,宁远卫井鸣沸,三日乃止。河南汝水变色,深黑而味恶,饮者多病。十三年,华阴渭水赤。十五年,达州井鸣,濠水变血”;
大雨:“崇祯五年六月,大雨。八月,又雨,冲损庆陵……十二年十二月,浙江霪雨,阡陌成巨浸。十三年四月至七月,宁、池诸郡霪雨,田半为壑”[1](P425-512)。

可见崇祯年间灾害种类之多、危害之大,其中旱灾之严重更是历史罕见,特别是“1640年北方地区的特大旱灾是1 800年一遇”,“是中国汉代以来最严重的干旱事件”[14](P136)。

对安徽地区而言,由于生态破坏导致的自然灾害,不仅种类多、危害大、波及范围也很广。对明代安徽地区发生的自然灾害进行整理和分析,可以小见大,有助于我们从整体上更好地研究崇祯年间的生态破坏。据《安徽省志·自然环境志》统计,明代崇祯年间安徽地区发生的自然灾害主要有四种,分别为干旱灾害、洪涝灾害、冰雹灾害以及地震灾害,且分布在安徽多个地区,全省受灾严重[2](P426-470)。文章据此将崇祯年间安徽地区发生的自然灾害情况进行统计(详见表2)。

表2 崇祯年间安徽地区自然灾害统计表

各种自然灾害的出现直接造成农田受灾和农业减产,农业减产的影响是:一方面,大量的平民在颗粒无收、忍饥挨饿的情况下还要应付沉重的赋税。种种压力直接压垮了人民,于是大量流民出现。然而流民仍然生活在水深火热之中,为求生存许多流民投靠了农民起义军,成为了斩向明王朝的利刃。为了剿灭声势浩大的农民起义军,明朝政府于崇祯十年起加征“剿饷”[1](P6515)。这次加征的后果是农民起义军声势更加浩大,反而加速了明王朝灭亡的进程;
另一方面,一部分生存、生活都完全依靠屯田所得的士兵们的粮饷几乎断绝,导致兵源减少,进一步威胁到明王朝的统治。通过对人为因素导致的崇祯年间的生态破坏,最终引发多种不利于明王朝统治因素的梳理,研究可知明王朝的灭亡绝不是偶然的,而是各种因素长期作用的必然结果。

(二)对以后自然灾害的影响

崇祯年间生态破坏对其后自然灾害的影响是今人可以窥见的。生态破坏很大程度上是长期不合理的人类活动所引发的,其影响也是长期的。因此,崇祯年间的生态破坏不仅给当时带去了许多危害,也对之后的自然灾害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这里所说的影响并非指崇祯年间的生态破坏对今日的直接影响,而是指崇祯时期的生态破坏所导致的长久性地区生态失衡,从而对后世产生较大影响,这是间接性影响。根据上文所述,生态破坏与自然灾害是相互影响的,因此地区生态环境的失衡会引发更为严重的旱灾。根据袁林《西北灾荒史》统计,宋辽金元、明代陕西旱灾的平均发生年分别为2.73和1.71,甘宁青地区旱灾的平均发生年则分别是3.22和1.80,而清代、民国时期,陕西、甘宁青地区旱灾的平均发生年则分别为1.62和1.51。由此可见,清代及民国时期西北陕甘宁青地区旱灾的发生频率是远高于明代及之前朝代的[15](P72)。清代及民国时期西北地区旱灾发生频率的加快自然与明末崇祯时期的生态破坏影响是分不开的。再如西北地区的荒漠化,近些年来由于党和政府对环保与植树造林的重视,西北地区的荒漠化程度得到了很大的缓解,而在此之前西北地区土地荒漠化非常严重。当然,这不能说仅是崇祯一朝生态破坏所造成的,但不可否认的是,崇祯年间的生态破坏是现当代西北地区土地荒漠化的重要原因之一。此外,崇祯时期的生态破坏是西北地区文化中心地位丧失的原因之一,对近代社会产生了深远影响。吴晓军认为,北宋以后由于政治、经济中心的转移和水土流失及风沙灾害的加剧,“出现了中国文化中心由北方向南方的转移”。到了近代,“西北地区人文环境更加恶化,落后、保守、吸食鸦片、妇女缠足、人民穷不聊生成为外界对西北的基本印象”[16]。可以说,西北地区文化中心地位的丧失是北宋以后历朝历代的政治、经济、生态等各方面因素长期作用下的结果,崇祯时期的生态破坏仅是其各种原因的组成部分之一,但仍对其后产生了不可磨灭的影响。

崇祯年间为应对几乎每年都会发生的自然灾害引起的不同程度灾荒进行救荒活动,其主要分为官方救荒和民间救荒。官方救荒分为中央政府救荒措施和地方政府救荒措施。之所以如此细分,与崇祯时期的时代背景息息相关。和明王朝鼎盛时期不同,崇祯统治下的明王朝风雨飘摇,其内外矛盾都十分尖锐。加上财政上的危机,使崇祯时期的中央政府在面临比以往更严重的灾荒时,不可能像洪武、永乐时相对轻松地处理。因此当地方上报灾荒情况时,崇祯帝往往是有心无力,只能在中央各部门拟定出具体的救荒措施后,让地方政府承担更多的救荒任务。但不论中央是否具备救荒能力,为维系统治其必须开展救荒工作。

(一)崇祯年间的官方救荒措施

从明太祖朱元璋时期开始,明朝为应对灾荒逐渐建立和完善一些完整的救荒制度。地方遇到灾荒必须及时上报中央,中央核实后会派给户部商议方案,再上报给皇帝定夺。这个过程是救荒决策的过程,即使到了崇祯年间也是必须要走的程序。例如崇祯七年的一次户部官员们为了救荒,经过商议后呈送给崇祯的题本中可以清楚地看出灾荒时人民生活的惨状和中央多部官员对地方救荒的具体建议及做出的努力:“陕西清吏司案呈崇祯七年四月初七,奉本部送户科抄出工部等衙门左侍郎等官李遇知等奏前事内称:窃惟三秦一块土向称百二山河也……三冬无雪,三春无雨,麦苗槁矣。标米一斗四钱,甚至罢市空归,剥榆为食,舂石为粮,青烟绝突,白骨盈壑,乞巧流民遍塞道路。人相食而不知罪,父子兄弟而不顿已嫁之妇及笄之女百钱相鬻而不知耻,卖屋露处而无以为家。西安以西诸府皆然。臣等闻之,血泪千行,食不下咽失饥……无已,惟有哀恳皇上慨发内帑,并谕户、兵二部共凑十万余金,如崇祯四(年)遣官赈济之盛事。盖多一分即可救一人之性命,早一日即可苏一日之沦亡……送司将赈济一事随呈堂移咨兵部酌议,去后准……是本部为三秦计者,已不遗余力矣”[17](P131)。根据上述这段材料,我们不仅可以看到灾荒之时陕西多地农田颗粒无收、百姓流亡、粮食价格暴涨、贩卖妇女甚至人吃人等社会现象,而且从中也可看出明末陕西地区为农民起义军重要根据地的部分原因。此外,这段材料还向我们清楚地展示了地方遇到灾荒上报中央后,除了让本就应该负责赈济、救灾的户部处理外,也让兵部官员发出了“不遗余力”的声音。由此可见,崇祯时期遇到大的灾荒时仅靠户部赈济已不足以充分应对,需要中央多部门的共同商议和协作应对。各部官员也感受到巨大的压力,请求崇祯皇帝能够动用内库钱财以拯救更多灾民的性命和减轻各部的压力。这些建议最终需要崇祯决策,而根据《国榷》记载,崇祯帝只同意了“賫帘金五万”。地方上报灾情,中央相关部门进行审议,再报给崇祯帝决策的过程中会产生具体的救荒措施实施方案。

此外,明代自明太祖时期开始,便利用国家力量实施一系列宏观的备荒措施。如建立备荒仓储,包括常平仓、预备仓等,还有推广桑、枣、胡桃等抗旱果树的种植,洪武二十五年,即“令在屯军士树桑、枣百株,柿、栗、胡桃之类随地所宜植之,亦足以备岁歉之不给”[18]。尽管到崇祯朝时,政治腐败、官员推诿的现象屡见不鲜,但这些国家层面的备荒措施仍在艰难地实施,这对预防和应对灾荒还是起到一定程度的作用。而一旦发生灾荒,崇祯年间所实施的具体救荒措施则包括赈济、施粥、蠲免、停征、安顿等。中央政府大部分详细的方案会由地方政府实行,而地方政府和官员在救荒时有时又会采用自己的方案。

地方政府之所以要采用自己的方案是与中央政府财政乏力和地方灾荒实情分不开的。崇祯十年,明王朝根据杨嗣昌的建议,“每条银一两,加银三分”,开始向百姓加征“缴饷”。这种额外征收的赋税对于受灾地区的民众而言无疑是雪上加霜。部分地方官员针对这种情况会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地实施救荒措施。首先,他们会向皇帝请求减少或免除当地赋税的征收,例如时任陕西巡抚孙传庭就曾多次上疏请求崇祯皇帝蠲免陕西的加派赋税。虽然部分赋税照常征收,这和中央财政压力有关,但陕西受灾严重的一些地区的赋税还是得到了不同程度的减免[4](P108)。其次,在得不到中央财政有力支援的受灾地区,地方官员必须“自救”,不得不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由于江南地区的赋税是重要的国家财政收入来源,因此崇祯年间针对江南地区的灾荒,就很少有蠲免这些地区赋税的情况发生。有鉴于此,部分地方官员会主动承担救荒的责任。例如,崇祯二年六月,崇明县受多次海潮影响,沿岸地区粮食减产、许多农民损失严重。知县王宙臻在得知这个情况后拿出自己的薪俸用于救灾,同时建起粥厂施粥。到崇祯三年,崇明县沿岸再度受到海潮的多次袭击,民众生活非常艰难,王宙臻再次用自己的俸禄赈济灾民,百姓对他非常感激[3](P53)。地方政府的救荒措施,除了地方官员拿出自己的俸禄直接赈济灾民以及设立粥厂施粥给灾民外,还有诸如平粜、施药、捕蝗、官员自省与祈禳等。

(二)崇祯年间的民间救荒措施

民间救荒是明末崇祯年间社会整体救荒活动的重要补充,参与民间救荒的主要人群包括缙绅、富商和普通民众等。他们中的部分人是出于自保而实施一些救荒措施的,如根据道光《平望志》记载:“崇祯十三年五月,大水。六月,斗米四百钱,人共苦之。由是饥民所在作乱,而吾镇亦哗然,群起逼令殷户减价开粜,每升二十钱”[3](P58)。另据民国《无锡开化乡志》记载:“崇祯十三年夏六月,乡民无食,结队抢富民米麦”[19]。由此可见,当百姓深受灾荒之苦而忍饥挨饿之时,他们会成群结队地逼迫富商降低米价或者直接抢夺富户的粮食,这让那些富商富民们深感不安。出于自保的目的,这些缙绅、富户们会主动参与救荒活动,以缓和当地的社会矛盾、稳定社会秩序。而还有些积极参与社会救荒的人则出于道义和社会责任感,甚至还有许多积极参与救荒活动的家族。如明末徽州地区,就有一对叔侄施粥拯救了几千人,“吴苣,丰南人。明崇祯十四年,大饥疫,道殣相望,同叔父震吉倡捐为粥,食饿者,全活数千人”[20]。此外,还有部分人士出于政治目的参与救荒活动,他们希望通过救荒来获得嘉奖甚至功名,以提升自己的政治地位。无论出于何种目的,为了确保社会救荒活动的整体性,民间救荒的具体措施和官方救荒相比有很多方面是一致的,只是规模和施救范围上不及官方。民间救荒的具体措施有施粥、平粜、散米、施药等。

由于崇祯年间地震、水灾、旱灾是发生频率最高的三种自然灾害,因此官方和民间的救荒活动主要围绕这类自然灾害而进行。尽管官方和民间的救荒措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灾民的生活困难程度,还挽救了许多濒死的民众,但无论是官方救荒还是民间救荒,参与救荒活动中包括官员、缙绅、富商等很多人,他们并非抱有拯救黎民苍生的愿望,而是希望通过参与救荒活动成为他们晋升的政治资本或者提升他们的社会影响力。并且,在明末崇祯年间内忧外患的社会背景下,灾害的频发让参与救荒的人们逐渐感到力不从心,救荒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大打折扣。

明朝末年,政治腐败、赋役繁重,社会矛盾尖锐,加之外敌入侵、农民起义,明王朝的灭亡是必然的。而长期不合理的人类活动以及局部地区自然灾害导致的生态破坏,从而引发更多种类、更大危害的自然灾害(如安徽地区在当时便灾害频发、受灾严重,而凤阳府则是其中受灾最为严重的地区。)却是加快明王朝灭亡的催化剂。其主要原因在于,这些自然灾害直接影响农业生产,对农业生产甚至造成毁灭性的破坏。而农业是国之根本,若伤及根本,在王朝鼎盛时期尚可应对,可对于暮年王朝来说便无力回天。此外,伤及农业这个“根本”所衍生出的问题,包括税收减少、民怨沸腾、流民增加、兵源不足等问题也在动摇明王朝的统治。更值得人们深思的是,不合理的人类活动破坏了生态,而生态破坏引发自然灾害,自然灾害导致农业减产,农业减产又带来其他问题,表面上看这是一个渐次的影响过程,但实际上却是一个循环的影响过程。譬如,明代实行的屯田制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部分地区的生态承载力,而生态破坏反过来又影响到屯田制的顺利实行。这是因为,在生态承载力脆弱的地区,包括屯田在内的农业活动会进一步削弱该地区的生态承载力和自然恢复的能力,长期的影响必然会导致农业减产甚至绝产。而屯田制下的士兵们,其俸粮全靠屯田的收获,一旦农业减产或绝产,不仅会引起士兵哗变,更会导致相关地区的兵源减少甚至断绝。一旦这些地区的兵源断绝,屯田制便会名存实亡,这些地区最终会变成“无人区”,生态将更难恢复。尽管崇祯皇帝、各层官员甚至普通百姓都希望通过一系列的救荒措施来解决生态破坏引发的灾荒继而带来的问题,继续维系明王朝的统治。但生态一旦遭到破坏,仅仅从救荒这样的善后工作入手,而并非从根源上包括纠正民众落后的思想观念、取消不合理的人类活动等去保护生态,那便不足以根治生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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