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区块链的数智逻辑与诉讼规训——以《人民法院在线运行规则》展开

孙梦龙

(黑龙江大学法学院,哈尔滨 150000)

法律与技术自古以来都是相互渗透的关系。在围绕“案牍”为基础的诉讼时代,诉讼流程表、卷宗,以及具有特定形式的记录表格等工具让诉讼法所确立的信息交互功能得以在现实中运转。2022年1月1日修订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经当事人同意,民事诉讼活动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民事诉讼活动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的,与线下诉讼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022年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并发布《人民法院在线运行规则》(以下简称《运行规则》)文件提出,人民法院运用区块链、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和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完善智慧法院信息系统,规范应用方式,强化运行管理等。在司法系统建设方面,《运行规则》明确,司法数据中台和智慧法院大脑包括司法数据库、数据管理平台、数据交换平台、数据服务平台、人工智能引擎、司法知识库、知识服务平台和司法区块链平台等。2022年5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区块链司法应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人民法院加强区块链司法应用总体要求及人民法院区块链平台建设要求。《运行规则》用宏大的篇幅正式拉开了中国以“案牍”为通信纽带的司法程序向以“数据”为通信纽带的司法程序的变革帷幕。

《运行规则》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建设包含智慧服务、智慧审判、智慧执行、智慧管理、司法公开、司法数据中台和智慧法院大脑、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障、运维保障等智慧法院信息系统,从而保障人民法院在线运行。当数字化对这种“纸域审判”的信息交互媒介产生变革时,所带来的绝非仅是司法程序运转效率的提升。司法系统在围绕着数据信息的部署与通信中将产生前所未有的体制性、组织性的司法变革。广州互联网法院曾以司法区块链为例,指出司法区块链有望开启一种“溯源治理”的全新司法观念,从而将社会信任升级为自然信任、从中心依赖拓展到边缘群证[1]。这样的观察视角就超出着眼技术本身的特征,从而简单地将在线诉讼认定为传统司法单向增强或是内部协调的工具。借助数字工具不受物理空间特定时空的场域限制以及多段因果行为聚合的特征,数字工具将搭建案件审理与案件事实间更为微粒与精细化的沟通桥梁(如元宇宙数字孪生技术的运用有望将案件场景于庭审环节虚拟复现,法庭活动将更具参与性与针对性,原有价值理念法官“亲历案件庭审”有望迈向“感受案件发生”。这样一种调整的目的在于使庭审活动更具效率与公正地向案件事实靠近)。信息通信与交互方式的改变也将带来实践方式与流程模式的转变,从而将“纸域审判”转向“数智审判”。莱斯格所主张的“代码即法律”①“代码即法律”的观点在学术界存在一定的争议,但从知网检索互联网法院法官发表的相关论文进行分析可以发现,莱斯格的理论受到了实务界的推崇。其原因或许在于学术界未能抽象出代码框架与法律的双向思维,正如莱斯格所言:“代码曾经是规避监管的天堂,但其也可以转换为生产规制武器的兵工厂。”公权力可以针对大型商业公司这样一种私权掌握之下的代码架构实施控制,从而实现对虚拟空间更为有力的监管。理论,正在中国的智慧司法建设中发挥日益重要的作用。“代码作为规制手段时,可以是对行为的限制。但是,它同样可以把行为塑造成法律允许的形式。”[2]

目前数量较多的司法区块链、电子数据研究,仍建立在“案牍”为核心的思维模式对区块链、可信时间戳中“Hash加密”技术在电子数据存证方面进行分析,导致其思维的出发点与落脚点始终不能跳出“文书思维”,迈入“数据思维”,由“个案文书审结”迈入“类案数据集束”的先进观念更无从谈起。实际上以“数据”为核心要素审视区块链技术在司法实践的运用就会发现,Hash加密技术早在2008年11月深圳法院“利龙湖”案就以可信时间戳的方式予以采信,其并非区块链的核心价值而是其底层技术可信时间戳用以验证的核心技术价值。并且在第三方存证案件中,可信时间戳采信案件总数远超区块链存证。据统计,在第三方存证案件中可信时间戳约占94%,而区块链仅6%②数据来源于原北京高院知识产权庭审判长苏志莆法官。。学者关于区块链“去中心化”的表述较为概括与笼统,也没有认识到现有的司法区块链属于区块链三个行业(“币圈”“链圈”“矿圈”)中的链圈,且司法区块链在建设中已经经过社会主义司法实践改造[3],形成较为稳定、具有层级、逐步实现社会化参与的司法联盟链,很多广义区块链技术的问题无法构成目前中国本土正在建设的司法区块链的问题,更不能简单用国外司法区块链还未成型的理论设计文献来解读中国逐步走向成熟的司法区块链问题。司法的实践性决定了中国司法区块链的建设正成为全世界智慧司法领域所关注的焦点,也必将孕育全世界前沿的司法理论。

司法区块链所带来的绝非仅仅是电子数据证明流程的优化,而是围绕在线诉讼开展的“案牍”为基础的诉讼模式转向以数据部署与通信为中心的体制性、组织性结构调整。《运行规则》第11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的在线运行需要各级法院建设信息基础设施为必要的基础条件加以支撑。第3款规定,信息基础设施应当为各类应用系统、数据资源和运维保障提供数据部署与通信的相关基础性功能。为了便于读者理解,本文试图结合司法区块链主要应用领域电子数据存证的一系列理论问题,挖掘出司法区块链的数智逻辑,并逐步拓展到对“数据”为核心的司法程序变革之中,最终提出诉讼法如何实现对司法区块链技术层面的规训。让诉讼的功能和价值不受数字技术的冲击与减损。

新冠疫情的持续、反复、大面积传播导致大量线下诉讼案件的审理被平移至线上进行,线上诉讼催生了互联网法院及大量的线上诉讼规则。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经过线上司法实践的检验和调试,在线诉讼规则需要不断地进行整体性调整③《运行规则》第5条第1款规定:“智慧服务系统在互联网运行,与法院专网安全联通,为人民群众提供诉讼、调解、咨询和普法等在线服务,支撑构建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第3款规定:“智慧服务系统应当具备诉讼指引、在线调解及名册管理、在线立案、在线交费、在线证据交换、在线委托鉴定、在线保全、在线庭审、在线执行、在线阅卷、在线查档、在线送达、在线公告、跨域诉讼服务等功能。”。司法程序的运转不仅受到法律规则的影响,也始终未能离开物理空间底层技术的支撑。司法系统将卷宗与法庭等传统信息交互方式转化为数字媒介的过程中,由于信息与通信技术受到存储环境的清洁性、系统环境的安全性等因素的影响,在线诉讼过程的可解释性与运行架构必然受到技术特征的影响。

事实上,传统司法始终与技术处于互动的状态,卷宗常用于案件情况的记录与程序的衔接;
法庭如同剧场一般为各方当事人和法官提供了一个集中交流的场所,通过法官位置的设置确保法官对庭审位置的监督与控制;
在法庭空间使用国徽、法槌,以及包括誓词、宣言或其他法定性声明的权威符号来塑造法律的执行过程和法律程序的框架。人类社会正经历“无纸化办公”(传统信息的加工、处理、管理逐步数字化,由计算机完成)这一过程在交由技术公司完成时,可能会改写原有司法程序所期望的权力配置关系与权威性程度[7]。

法律信息系统中内网与外网的设立这一技术性问题,往往涉及诉讼参与人隐私与审判公开的价值平衡。公开外网所引起的案件数据的过度公开会导致公众舆论对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审判的干预。过于强调审判数据的封闭又会造成司法数据孤岛,让司法数据库以封闭方式运行,使得智慧司法的案例样本存在数据不充足、不完整从而在应用环节缺乏权威性。以法律人的视角,引入“可用不可见”的隐私计算技术,对司法数据根据期望公开的程度予以数字加密,才能适应数字时代的法治建设。

案件管理系统让原有依靠纸质记录案件流程的操作更加精细化与可控化,减少法官与书记员对程序不同理解与解释的空间。原先上级通过纸质材料对下级的监管模式转变为计算机代码和算法系统架构直接控制运行的程序。上级法院会同技术公司会设计出一套精细化的审判架构,司法工作人员需要按照系统规定的流程输入相应案件环节的数据,也可能要求基层审判使用较为固定电子文档模板。过度的代码化也可能损伤司法机构的主观能动性,在适度的范围内,案件管理系统将增加司法运作的透明度与精细度,使得同案同判的诉讼目标有了更为精准的实现路径。

(一)司法区块链数据安全存证的现实需求

司法区块链技术已经越来越多地用于电子证据存证领域。2021年5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比较详细地规定了基于区块链平台存储的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判断规则。电子证据陷入转化式适用,有着深层次的理论和实践因素。法律人在主观上,由于缺少虚拟空间与物理空间差异性的认知,本能偏好于物证、书证等传统证据。物理空间中证据的“实在感”,为法律人追求法律论证的确定性提供了基础。区别于传统证据,电子数据是以数字代码的形式存在于看不见、摸不着、用不好的无形虚拟空间中。人们须借助各种电子设备将虚拟空间中的电子数据由二进制语言转化为人类语言,进而对其内容进行解读。电子数据的虚拟性让法律人对其具有天然的“距离感”。

(二)司法区块链数据安全存证的数智逻辑

电子证据转化适用所带来的首要问题是证据信息的遗失。《运行规则》第39条规定,人民法院加强数据的生产、汇聚、存储、治理、加工、传输、使用、提供、公开等过程管理机制。根据电子证据的系统性理论,电子证据包括了三大部分:首先是内容数据,它是电子证据最主要的部分;
然后是附属信息,这部分是指在处理上述数据时所产生的相关记录,例如操作日志和资料属性等;
最后是关联痕迹,即是内容数据因处理而新产生的痕迹。这三部分相互补充,构成了电子证据本身,也证实了电子证据并非孤立而是相互联系共生的状态[8]。电子数据转化为书证后,只保留了内容数据,而遗失了附属信息和关联痕迹,破坏了电子证据的完整性。第二个问题是否定了电子证据本身独立的法定证据地位和价值。如果电子证据仅仅通过转化为书证形式加以适用,那么将导致电子证据的法定证据地位虚化,进而否定了电子证据的独立地位,并且难以吸收新型证据类型所蕴含的证明理念[9]。

区块链存证从数值逻辑层面改变了主体司法机关与客体电子证据之间的认知逻辑,借助时间戳与哈希加密,区块链为“飘忽不定”的电子数据盖上了唯一确定的“数字签章”,该过程塑造了一个崭新规制环境的过程。《运行规则》第11条第3款规定:“信息基础设施应当为各类应用系统、数据资源和运维保障提供计算运行、数据存储、通信传输、显示控制等服务。”司法区块链的数智逻辑表现为:法院将程序数字化过程中,需要一个稳定相对明确的技术标准或规制环境,从而为电子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和不可抵赖创造条件。这也是较多法官偏好可信时间戳与区块链作为第三方存证的原因之一。电子数据尽管具有系统性特征,但由于其信息过于庞杂,会导致其证明过程超越法庭证明技术本身可承载的范围,那么法庭出于效率与公平的考量,不可避免将证明责任转嫁给公证机构。“区块链+司法”模式的成功,不应简单视为区块链为传统司法提供了良好的工具,更为重要的是为司法机构建立数据部署与通信为中心的司法流程提供了较为稳定的技术标准或技术架构。在技术有效、法律合法的框架下,唯有两者不断组合,才能进行有效电子司法改革。

近几年受旅游业驱动作用的影响,我国酒店业从整体上看发展平稳,但依然存在岗位大量空缺、人力服务质量低下以及缺乏专业管理人才等问题。本文认为,针对此类行业性问题应该尝试从高校教育层面着手探究。我国高校的酒店管理专业虽然学科体系不断完善,但是由于发展时间相对较短,社会认可度尚低,学生对本专业表现出的兴趣度不高。尤其是受社会环境因素的作用影响,容易引发学生对本专业产生非理性、歪曲的观念和认知,致使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始终不能正视本专业,甚至在就业时选择脱离本行业。因此,学生的不合理信念无疑是对获得教育成果的障碍和对教育资源的浪费。

(一)司法区块链信息参与共识的理论基础

《运行规则》第10条第3款规定:“司法数据中台和智慧法院大脑应当具备数据汇聚治理、共享交换、关联融合、可视化展现、知识生成、智能计算、辅助决策、证据核验、可信操作、智能合约等功能。”区块链信息参与共识所形成的司法数据模式是一种去中心化司法,或称“参与式”司法。它是相对于传统司法部门权威认定有着不同的思路。去中心化的理想状态是指该过程完全由平等主体驱动,并基于区块链技术,不被任何参与者控制。由于这种设计本身遵照了适用对象的公正理念与条件,相较于传统司法,更容易实现公正。笔者认为参与式司法的建设应重点建设以下方面:第一,基于区块链技术建立的去中心化自治组织(Decentralized Autonomous Organization);
第二,基于非对称加密的机制设计,保障案件匿名公证与制度激励;
第三,维持司法的公正性。应该说,随着数字时代对数据与数据之间链接的加深,从中心式司法走向“参与式”司法,具有历史演进上的必然性[10]。中国《密码法》所指向的技术标准和认证机构资质,为司法区块链作为数据通信部署技术的法律化提供了必要的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以下简称《密码法》)关于公钥加密与非对称加密的规定为区块链提供司法数据档案库的合法性作出了规范性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以下简称《数据安全法》)也为数据在司法程序中的部署与通信提供了规范性指引。

司法区块链提供一种提高司法机构与诉讼参加人之间透明度和协作的新方法。也将塑造崭新的司法数据通信模式——从“个人举证”迈向“集体记账”,从“个案审结”到“类案集束”。区块链在司法数据库上的目标可归纳为“中心”走向“分布”,“个案”走向“类案”。当传统文书被简化为机器代码,工作的顺序、实践方式也将发生相应的调整。这种数据通信技术欲具有法律上的价值,需要一个配套法律框架予以支撑,《运行规则》的制定为司法区块链技术规则的法律化提供了初步的法律保障。在实际运行中,应考量司法区块链技术与在线诉讼程序的契合度,权衡两者结合所带来的系统兼容性和复杂性,避免电子司法改革无法承受的技术风险和法律风险。

《意见》提出到2025年建成人民法院与社会各行各业互通共享的区块链链际联盟,数据核验、可信操作、智能合约、跨链协同等基础支持能力将大幅提升,将司法区块链链际联盟融入经济社会运行体系,主动服务营商环境优化、经济社会治理、风险防范化解和产业创新发展,服务平安中国、法治中国、数字中国和诚信中国建设,形成中国特色、世界领先的区块链司法领域应用模式。在数字科学时代,物理空间的因素被抽象化为数字化、可计算化的数据进而形成虚拟空间。“参与式”司法证明模式能给抽象的数据赋予人类司法意义,从而具象为人类的具体行为,实现物理空间在虚拟空间的概念涵射,某种意义来说,它也是法律对算法的规训过程。司法区块链工程的建设代表了“可信的人”逐步向公权力节点参与下的“可信算法”的转变。它有望实现现实司法与虚拟数据库之间的链接桥梁,重新构造一种新的司法信任机制,提升现实世界的有序度[11]。“参与式”司法验证可以实现物理空间由于空间距离、制度隔阂、观念障碍所无法实现的诸多社会活动。人们仅仅需要一个共同验证的目的,即可在一个大规模的数据库中实现共同的校验,无论是他们是出于司法证明、公司业绩考核、疫情防控等各种目的。

(二)司法区块链信息参与共识的诉讼规训

司法区块链对信息共识从而形成数据通信与部署的技术策略,需要经过诉讼法的规训以确保法律功能与价值不受减损,根据哈德菲尔德和温加斯特的观点,司法区块链构建参与共识辅助司法决策应符合法治的以下特征:第一,裁决的逻辑公开;
第二,制度化解决纠纷;
第三,决策逻辑稳定;
第四,案件结果可预期的制度保障;
第五,决策机制客观,不受各方当事人等级或地位影响;
第六,可以根据公众意见改进规则[12]。

基于区块链技术的去中心化自治组织(DAO)借助智能合约,可以优化原有的司法流程,从而辅助案件电子档案的溯源流转以及电子数据的真实性认定[13]。诉讼法或可从如下角度开展对司法区块链的规训:

第一,裁决的逻辑公开:区块链共识的结果应由司法机关等公权力节点全流程见证、参与,并接受案件当事人的监督。

第二,制度化解决纠纷:区块链节点共识应有一套明确而确定的证明标准,实现同案同判的价值追求。

第三,决策逻辑稳定:参与式司法(或称去中心司法)的底层算法应当稳定。

第四,案件结果可预期的制度保障:最高法的案例与指导意见以共识节点的方式介入每一个审判案件的细节之中。

第五,决策机制客观:通过数字身份的加密,实现对审判人员与案件人员身份信息的“遮蔽”,保证案件审理的公正。

第六,可以根据公众意见改进规则:参与式司法应当接受公众对底层代码的监督,保证区块链共识算法的可解释性。

需要注意的是,编程不等于立法。正如理查德·萨斯坎德指出,法律人无法扮演“系统架构师”的角色,但是可以预先拟定整体原则,所有的代码需要规则委员会的权威授权,才能得以批准。“不可以把规则制定和代码编写仅交给一群开发人员和法官去决定,不管他们多么经验丰富和动机善良。”[14]在“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建设数字中国”中明确指出将区块链技术列为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基于充分的制度保障与技术资源后盾,区块链乃至司法区块链工程的建设预计在未来会取得实质性突破。参与式司法区块链技术是跨学科新技术,缺少成型的技术经验可循。应启动试点建设和示范项目研发,由最高权力机关、最高司法机关等进行顶层算法设计,待条件成熟再普及推广。

(一)遭遇“数字化排斥”的传统“案牍”司法

数字化排斥观点来源于对“主观缺乏足够数字认知基础或客观缺乏数字设备条件,从而导致无法触及互联网或数字技术”人群的担忧。该结论可进一步推演为,使用线上法院需要具备一定的计算机软件操作能力与计算机硬件条件。顺此思路,部分学者进而提出了当事人拥有自主选择权,即平行维持一套传统的、纸域的诉讼体系。尽管从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来看,该观点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问题在于这些难以触及数字正义的人由于经济困难、专业知识缺乏等原因往往也是被传统司法体系拒之门外的。数字正义的可触达性构成了数字时代的全新内涵——“接近正义”,线上法院的重要功能是让更多的人能够触达正义,而不是将他们拒之门外[14]。在《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的央视专题报道中,边远山区的农民仅仅在一个小小的房间中用一个电脑就完成了一次完整的诉讼流程。而在传统诉讼中,该农民参与诉讼的条件恐难以具备。

麦克尔·桑德尔(Michael Sandel)教授在其《正义》(Justice)一书中,提出了分配正义的观点,社会应当关注如何分配人们所珍视的东西——收入和财富、义务和权利、权利和机会、公职和荣誉。这就要求司法正义是持续、可执行、能够普遍触达的。如若司法机关的运行体制严重落后于他所处的时代,依然停留在案牍诉讼阶段,那么数字正义必然遭遇排斥;
如若司法机关连最基本的数据部署和通信系统都未建立,面对拥有强大数据、算法、算力支撑的互联网普及的时代,数字正义恐难实现;
如若司法机关的诉讼程序有复杂条件限制,那么他便有可能被更加高效的纠纷解决机制所取代。

(二)“信任机器”塑造数智诉讼信任

区块链技术作为21世纪的“信任制造机”,塑造了一种崭新的信任模式。传统社会中,人们主要依赖道德、宗教、血缘、强权建立不稳定的信任关系,由此而影响到传统司法关系的可靠性。区块链建立的数字信任从技术领域转换至法律领域需要两个层面的法律引导。第一,法律价值内涵与行为准则的代码式嵌入,法律算法化规制虚拟空间的代码。第二,数智逻辑中嵌入人本主义的价值理念,实现现实价值的虚拟涵射。数字时代的区块链技术为传统司法信任提供了一种优化方案。例如:传统是司法实践中的举证难、执行难问题就可以利用区块链技术通过智能合约模块化来解决。通过合约代码化编写,实现自动化执行,并自动留痕生成证据。区块链技术巧妙借助零知识证明的技术原理,以非对称加密为技术为底层技术、以《密码法》公钥加密的规定为技术标准,构筑稳固的数字正义秩序。以《数据安全法》为后盾,建构诉讼数据规范标准体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推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的意见》明确将“加快建设人民法院司法区块链统一平台”作为“审判执行工作与现代科技深度融合”的重要环节。周强院长指出:“人民法院必须抢抓机遇,推进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5G等现代科技与司法工作深度融合,让科技为司法赋能……创造更高水平的数字正义。”

过于注重国家集权能力的建设,忽略公众参与机制的完善,会导致智慧司法的建设趋向于维护精英阶层和既得利益团体以“公共利益”为名侵蚀、吞并底层民众利益[15]。立足于国家“共建共享”理念的制度变革,司法区块链体现着包容性的、法治化治理的规制方式,从而形成国家与社会“共进”以及多元社会力量“参与”的新格局。“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非逻辑”,司法区块链技术与数智诉讼程序的共建形成国家与社会“共进”式和多元社会力量“参与”的司法体制新格局。“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非逻辑”,如果智慧司法未能建立起诉讼主体与司法区块链数据部署及通信技术之间的基础信任,数智诉讼的建设就无从谈起。

司法区块链的数智逻辑建设重塑了“纸域审判”的构造逻辑,改写了司法的信息交互机构。但其目标是要通过法律对技术的规训更加完整、全面地诠释司法的价值与精神。案件的真相通过数据的集束得以更加充分地还原,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借助数据细微颗粒度授权得以增进。司法实践出现的众多问题之一是案件积压导致法院对结案率片面而又盲目的追求。唯有给法官时间考虑思路,才能让权利保障有活路,最终给法律价值以进路。诉讼法通过规训代码,实现司法先于技术、司法融于技术、司法规训技术[16]。法律算法化的常态化运作将司法人员从繁重的“纸域文书”中解脱,从案件繁杂琐碎的证明中解放,从而迈向更加注重法律价值与精神的“数智审判”。数智审判实现了人机交互的生理方式,使法官的心证与计算机的高性能得到了良好嵌合。这种人机合一的数智嵌合结构使法官对案件事实的洞察能力发生了质的飞跃。数智审判审判借助法官与数智工具的交互作用,通过数智化的方式增强法官主观感受与案件客观场景的互嵌与通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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