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合教育理念下高等特殊教育转型研究

姜 利

(长春大学 特殊教育研究中心,长春 130022)

(一)融合教育的发展

融合教育(Inclusive Education,也叫做“全纳教育”)强调了每个人都有平等接受普通教育的权利,是教育领域公平和平等价值观的充分体现[1]。20世纪中叶,各国普遍推行的特殊教育还是以隔离方式、独立教学为主,之后由于特殊教育领域提出“正常化”运动,为早期融合教育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到90年代,国际上提出了“全纳教育”的思想,成为建立融合教育的契机。“融合教育”这一理念在1994年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正式提出,强调特殊儿童应该和普通学生在相同的环境下学习,而不应该被隔离在特殊的环境下,教育工作者应该通过调整学习环境、教学方式等满足不同类型学生的学习需求[2]。我国对特殊教育的发展尤为关注,为了充分保障残障学生的受教育权利,1988年就开始在普通学校中实行残障学生“随班就读”制度,这是我国融合教育的发展雏形。在高等特殊教育领域,我国也出台了一系列的制度政策,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高等融合教育体系,推进高等融合教育的高质量发展[3]。

(二)融合教育的思考

国内外对融合教育理论的理解存在一定的差异。国外由于受到极端人权思潮的影响,最初的融合教育是要进行完全的融合,即不考虑残障学生的身心特点和残疾程度,将其纳入到普通教育课程中进行教学[4]。但是,随着历史的发展,融合教育不得不面对现实教学过程中的种种困难和残障学生的多样性等问题。因此,融合教育的发展更趋于理智,更加注重教学效果和教学质量。目前,教育领域对融合教育的态度是多元化的,一方面认可实施融合教育的必要性,另外一方面对融合教育也保持谨慎的态度。因此,对融合教育的研究也应该进行全面的分析。首先,融合教育应该对所有残障学生提供必要的和有效的教育服务[5],其次,还要结合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特点,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融合教育服务体制。基于上述考虑,融合教育应该从适度性和适当性来进行转型研究:(1)适度性原则。即国内的融合教育发展要和教育现状相匹配,融合教育在配备教育硬件设施和软件资源的同时,要注意对残障学生进行“适度”的融合,而不是保持和普通学生完全的相同,对融合教育发展程度的评判也不能简单地以有多少残障学生进入普通班级为标准。(2)适合性原则。即融合教育的实施要保证残障学生得到满意的教育服务。高等教育工作者的服务标准要参考残障学生的选择,针对不同的残障学生类型和教育需求,高校应该最大程度上满足学生的需求,提高学生的融合教育质量。因此,教育模式和经济情况会对融合教育的实施产生重要的影响,融合教育在教育资源丰沛、硬件设施完善的环境下更容易实现,而在经济相对落后、教育资源短缺的情况下,尽量不考虑融合教育的实现。

(一) 融合专业较少,学生可选择范围小

自1985年高等教育学校正式招收残障学生以来,高等特殊教育在我国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2015年,教育部、残联联合发文,要求为残障学生参加高考提供便利的条件。近几年来,每年都有一万名以上的残障学生进入高等教育学校学习。无论是通过普通高考还是单考单招,我国高等教育领域都为残障学生打开了方便的大门。但是,和正常学生相比,我国普通高校招收残障学生的数量还比较少,我国开展高等特殊教育的高校仅有23所,根本无法满足残障学生的学习需求。而在专业设置和课程安排上,可供残障学生选择的专业不多,而且很多专业都针对学生有一些条件限制,使得很多残障学生无法进入心仪的专业学习。而残疾类型的多样化则是残障学生进行高等教育的主要障碍,例如,听障、视障学生的可选专业就存在很大的区别,而肢体残疾的学生可选择的专业更少,对于中高度残疾学生来说,几乎是无法进行普通高校学习的[6]。

(二)过多隐形限制,导致“融而不合”

在高等教育领域,我国很多高校都进行了大胆的融合教育尝试,从教学管理、方案设计、课堂内容方面充分考虑残障学生的需求,校内也配备了大量的无障碍设施。这种方式在很大程度上考虑了残障学生的现状,但是还存在太多的隐形限制,让当前的融合教育“融而不合”。例如,课堂上组织的集体讨论和互动,残障学生通常会因为身体条件限制被排除在外,无法真正地融入到课堂教学活动中去;
再比如,社团活动是丰富学生社会生活、促进学生之间交流沟通的重要渠道,但是残障学生很难选择适合的社团参与。因此,虽然同处在“融合”班级内,但是残障学生和真正的正常校园生活之间却存在太多无形的限制,导致“融而不合”。因此,融合教育还需要进行更深入的研究和改革,制定全局性的教学管理政策,从课堂教学、实践实验、课下辅导等多方面整体考虑,使残障学生真正融入到社会生活和学习过程中来。

(三)缺乏融合理念,学业关照缺失

在融合教育实践过程中,高等学校管理人员缺乏对融合理念的深入认识,没有针对残障学生进行学业差异性关照。这种关照体现在课程选修、课堂教学和成绩考评上[7]。例如,融合教育班级在课程选修上忽视了残障学生的身体特点和自主意愿,直接为学生指定课程,使残障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出现困难和心理压力。而在成绩考评方面,成绩评定方式按照普通学生的情况制定,没有考虑残障学生的学习能力和接收能力,使得残障学生缺少课堂激励,逐渐放弃自我价值的追求,并有可能因为学习压力导致渴望回到特殊班级学习,造成融合教育的失败。

(四)专任教师不足,缺少特殊教育培训

高等普通学校在推广融合教育过程中,将残障学生直接划入普通学生班级培养。这种方式虽然快速扩大了融合教育的覆盖范围,增加了残障学生的可选择专业,但是也给普通专业教学带来了一定的困难。普通高校教师缺乏针对残障学生的教学经验和专业技能,即使从关心角度和教师职责出发会更加关注残障学生,但也无法在短时间内改进原有的教学进度和方案,并有可能顾此失彼,造成课堂教学质量下降,对普通学生和残障学生都产生一定的影响。

(五)融合流于形式,就业辅导不到位

就业是高等教育的最终目的,是学生由学校进入社会的第一个环节。残障学生同样面临着就业的压力,而融合教育学生就业的质量直接反映出融合教育的效果和意义。在高等特殊教育领域,对残障学生的培养首先应该确保能够适应未来的社会和工作环境,这是融合教育改革的根本目的。虽然在课程教学融合方面高等院校做出了很多积极的探索,但是由于就业市场的特殊性和不可控性,高等院校对残障学生的就业和创业支持还不到位。目前,高校中设置较多的绘画、音乐、针灸推拿等非常适合残障学生学习的专业,但是就业情况不太理想,随着融合教育的不断推进,更多的热门专业被划入特殊教育范畴,高校也为学生的就业创业做出了很多努力。但是,工作环境和高校环境还是存在很大差别的,高等院校应该做好残障学生从高校进入社会的衔接工作,国家应该提供相关政策和制度的保障。否则,残障学生在就业过程中将不可避免地受到社会的歧视和排斥。

(一)扩大融合专业招生范围

由于残障学生的学习过程在很大程度上受到自身生理条件的限制,因此应该充分考虑残障学生的特点。首先,学校应该根据各个专业的人才培养方式、办学条件、就业情况等因素选择合适的专业进行融合试点,方便残障学生的专业学习和未来就业;
应该扩大融合试点专业的范围,使残障学生能够根据自身的特点和爱好有更多的选择机会。其次,在高等教育考试招生工作中,也应该充分体现对残障学生的“便利”原则,主要包括招考政策调整、特殊试卷印刷、专有考场安排、辅具和必备服务的供给等。招考政策应该从招生、录取和专业设置等方面进行调整,出台相应的“单考单招”和“报考指南”政策;
特殊试卷的设计和印刷应该根据学生的特殊要求提供盲文、大字等试卷类型;
考场则应该从考场楼层编排、考试时间调整和指示标识强化等方面充分考虑残障学生需求。除此之外,高等院校在组织招生考试时,应该为残障学生提供必要的无障碍服务便利条件,例如懂手语或盲文的老师、考场引导志愿者,助听器、助视器等辅具。

(二)加强政策制度的完善与保障

融合教育的推行和实施离不开法律的保障和国家政策的支持。我国现行制度下,缺少高等融合教育的政策支持和法律保障,而已制定的特殊教育相关法律法规中,也存在很多标准模糊、权责不清的问题,无法确保相关法律的正常执行和监督,给残障学生权利的保障和维护带来困难,这为高等融合教育的发展带来很大的阻碍。首先,现行法律法规对残障学生的融合教育保障规定较笼统,还应该进一步对残障学生的教育模式、学习内容、家长义务、学生权益、救济政策等进行更深入的探讨和规范。其次,构建高等融合教育权利义务体系。现在教育领域对残障学生的受教育权比较关注,但是很少关注残障学生的融合教育权利。融合教育权利应该从法律政策方面进行明确,作为残障学生的一项基本权利确定下来。最后,我国缺乏残障学生享受融合教育权利的实践环境。制定政策法规的目的是实践,我国应该加大融合教育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让全社会深刻认识到融合教育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并从法律层面了解和维护残障学生的基本权利。因此,相关部门应该积极制定和完善我国关于融合教育的法律法规,加强基本法律和制度保障,让残障学生、行政人员、社会大众能够加强认识、有法可依,减少融合教育在高等教育领域发展的阻力。

(三)营造融合教育人文环境

融合教育需要通过学校理念的提升、制度的改革和环境的转变来予以实践,这其中需要社会、学校、教师和普通学生的参与。因此,普通高校应该首先积极深化和营造融合教育的校园人文环境,推广和宣传融合教育理念,加强校内师生对融合教育的认同。对于教师而言,学校应该针对全校教师进行残障学生心理特点和授课方法的培训,以及手语、盲文等简单的专业技能培训,提高教师对融合教育的认同和理解能力;
对于学生而言,学校应组织志愿者服务团队,根据残障学生的特点提供必要的学习辅导、行动支持服务,积极开设残障学生心理咨询、艺术表演等社团组织,提高残障学生的社会意识和参与感。

(四)搭建高等融合教育服务体系

首先,在课程建设方面,要从残障学生的特点出发,建设一批适合的特色课,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和人才培养质量。其次,建立残障学生融合学习管理系统,在学习指导、专业选择、心理咨询、实践就业方面提供服务和支持。例如,将包含残障学生的融合教育班级进行信息标注,在排课时将有听障学生的融合教育班级配备助听设备,将有视障学生的融合教育班级上课地点安排在一楼,以实现教学资源的优化配置。最后,增加融合教育教学资源,采购适合残障学生使用的教学设备和特殊教育软件,开发视障、听障教学多媒体资源,为残障学生的学习提供便利。

(五)建立融合教育课程实践基地

融合教育课程实践基地应该为残障学生搭建从学校走向社会的桥梁,为残障学生提供实践实训、就业指导、创新创业等多方面的服务,建立创新创业实践第二课堂和以创业、就业为目标的企业孵化基地。融合教育课程实践基地的建立,能够有效加强残障学生的社会适应能力和工作实践能力,为残障学生的未来职业发展创造条件。充分调动学生的能动性,提高学生的动手能力和实践技能。首先,依托各级民政单位、残联、社会企业和民间组织,搭建多元化的实践基地;
其次,从学校、导师、企业及学生本人等多层面出发,完善融合教育课程的实践管理机制,满足残障学生的实习实训需求和权利;
最后,要建立一套完善的工作导向机制,积极推进残障学生进行创新创业规划和探索,以个人能力和兴趣为出发点,选择特定的机构和领域开展实践学习。

(六)探索个性化的融合教育新机制

高等院校在进行融合教育改革时,应该通过制度和政策调整,促进残障学生和普通学生接受相同的教育,进行相同的校园活动和实践设计,并共享学习和竞赛的成果,让残障学生能够更好地融入学校环境中。在制定个性化培养方案时应该充分考虑残障学生的接受能力,但是不能降低专业人才的培养要求和目标,可以利用“学分制”的特点,通过增加学生自选课程的方式建立灵活的培养方案,并满足残障学生的自身学习需求。学校、教师应密切关注残障学生的个体特点,指导学生制定符合自身发展的专业培养方案,形成个性化的高等融合教育。个性化的融合教育机制,不仅保障了残障学生的社会化发展需求,还对残障学生确定人生目标,实现自身价值具有积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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