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数据分类模型对海关数字化转型的思考

曹勇新

当今世界正处在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国际经济、科技、文化、安全、政治等格局都在深刻调整。从数据的小切口观察,这场大变局之中:一是个人为数据而愁。人人生产数据,人人享受数据之利,但是,人人又在惧怕数据之害,为个人隐私数据的泄露、大数据杀熟而纠结,担心出现《一九八四》零隐私威权主义的不安,对信息茧房、数据药丸等问题持续忧虑、一筹莫展,数字公民的数字焦虑无处不在。二是企业为数据而争。每项企业业务本质上都是数据业务,数据是企业发展的核心资产和重要商业秘密、商务信息,企业间的竞争更多表现为数字治理能力竞争。企业强化生产经营的数字化转型,又在通过各种手段开展数据抢夺、竞争。部分企业设立了数据治理官(CDO),众多企业发布了数字化转型战略,不少知名企业因为数据纠纷而对簿公堂、诉诸法律。三是国家为数据而战。国家内部,数字政府建设如火如荼,政府治理越来越重视数据治理能力建设,服务型政府正在努力进行数字化转型。国家间数据竞争已然白热化、政治化、战争化。国家间贸易摩擦、科技竞争、政治角力,都表现为对关键核心数据的攻防博弈,得数据网络者得天下。数据治理也成了当前国际政治重要议题。数据网络侵蚀国家主权、无视边界、破坏隐私,(1)[以色列]尤瓦尔·赫拉利著,林俊宏译:《未来简史》,中信出版社2017年版,第339页。所造成的数字“治理赤字”,(2)2020年11月19日,习近平在亚太经合组织工商领导人对话会上的主旨演讲中指出:“世界经济深度衰退,全球产业链、供应链遭受冲击,治理赤字、信任赤字、发展赤字、和平赤字仍在扩大。单边主义、保护主义、霸凌行径上升,经济全球化遭遇逆流,加剧了世界经济中的风险和不确定性。”2021年4月20日,习近平在博鳌亚洲论坛2021年年会开幕式上的视频主旨演讲指出:“人类社会面临的治理赤字、信任赤字、发展赤字、和平赤字有增无减,实现普遍安全、促进共同发展依然任重道远。”已成为最可怕的全球安全风险。四是人类因数据而变。数据等信息化技术正在深刻改变着人类的思维、学习、生产、生活等方式,深刻引领并塑造着世界发展的前景。数据网络“新疆域”(3)习近平:《共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求是》2021年第1期。2017年1月1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联合国日内瓦总部的演讲时指出:“要秉持和平、主权、普惠、共治原则,把深海、极地、外空、互联网等领域打造成各方合作的新疆域,而不是相互博弈的竞技场。”在造就全世界超级版图的同时,数据地球村面临着数据霸权、数字鸿沟、数字难民、算法霸权、算法腐败、数字垄断、数据铁笼、科技伦理等诸多问题,深刻拷问着人类对发展宏观方向命题的思考和选择。以大数据和人工智能为驱动力的技术革命,所打造的数据网络,正在引领人类走向新的文明时代,数字文明悄然已至。

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网络强国、数字技术、数据经济,主持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大数据、区块链等数字技术,听取数字经济专题讲座,(4)2013年9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在北京中关村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为题举行第九次集体学习。2017年12月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进行第二次集体学习。2018年10月3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就人工智能发展现状和趋势举行第九次集体学习。2019年10月2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区块链技术发展现状和趋势进行第十八次集体学习。2020年10月1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就量子科技研究和应用前景举行第二十四次集体学习。2021年10月1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就推动我国数字经济健康发展进行第三十四次集体学习。围绕网络强国建设提出了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形成了网络强国战略思想。2021年9月26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向2021年世界互联网大会乌镇峰会致贺信,强调:中国愿同世界各国一道,共同担起为人类谋进步的历史责任,激发数字经济活力,增强数字政府效能,优化数字社会环境,构建数字合作格局,筑牢数字安全屏障,让数字文明造福各国人民,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2019年10月31日,中共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将数据列为生产要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第五篇提出:加快数字化发展,建设数字中国。明确迎接数字时代,激活数据要素潜能,推进网络强国建设,加快建设数字经济、数字社会、数字政府,以数字化转型整体驱动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治理方式变革。

《“十四五”海关发展规划》明确,加快海关数字化转型,统筹运用数字化思维和数字化技术提升海关整体智治水平。提出深化“智慧海关”建设,驱动贸易链和供应链的数字化转型,提升大数据辅助治理能力,积极参与数字领域国际规则和标准制定等。本文运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等,分析海关数据的价值和特点,依据基层实践和观察,提出当前海关数字化发展面临的主要矛盾、存在的弱项短板。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基础上,提出加快海关数字化转型的建议。

数据,是人们在认识自然、改造自然的劳动中的伟大发明创造,是人类科技发展的产物,是人们通过劳动发展自我、塑造新我的产物。数据的特征有:第一,数据是人造物,是随着人类生产生活实践而产生并不断发展的。第二,数据是符号,是以数字、字符、图形、图像、声音、视频等形式,用以描述、归纳客体特征的可鉴别、可计算、可解释的符号。第三,数据是磁性状态,具有易复制性、可删除性。第四,数据是基础素材,是能够通过信息化手段规模化处理的。第五,数据是战略资源,是新型生产要素,是数字技术的关键要素,是数字经济的基础要素,是数字时代重要战略资源。

当前对于数据的分类,多采用技术分类的方式,如定位数据、定性数据、定量数据、定时数据;
如传感器数据、分析测量数据、信息系统数据;
如元数据、衍生数据、基础数据、算法数据、非结构化数据、分布式数据等。本文运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从对数据生产力所折射的生产关系、上层建筑等视角进行分析,提出数据分类“一个底座、三个维度”模型(图1),在此基础上,提出海关数据的“四性”,即科技性、政治性、资源性、法权性。

(一)数据分类模型:一个底座、三个维度

图1 “一个底座、三个维度”数据分类模型

1.价值底座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认为,商品是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在它们的生产上耗费了人类劳动力,积累了人类的劳动。这些物,作为它们共有的这个社会实体的结晶,就是价值——商品的价值。数据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水平的“人造物”,凝结了人的劳动,因其对人的有用性而具有价值。数据的价值形成,具有三个明显特征:一是数据的生产和再生产过程相互交织、密切关联。生产阶段,是较为初级的数据劳动,核心任务是将现实世界映射到数字世界。再生产阶段,核心是将数据广泛地连接,在连接中建立关联关系,在连接中发现更多的规律、激发更多的智慧、创造更高的价值。二是数据的生产和数据的消费相互交织。作为新型劳动产品、新型商品,其生产环节与流通环节没有清晰的界限,数据从产生的那一刻起,就是在生产中流通、在流通中生产,生产者和消费者界限模糊。三是数据生产也在改造生产者(人)本身。计算机科学与生物科学相遇后,人的物化、物的人化,同时出现且加速演进。人造数、数造数、数造人等交织迸发,网络数据活动成了“技术性矩阵的有机行为”,(5)[美]凯文·凯利著,刘仲涛、康欣叶、侯煜译:《新经济新规则:网络经济的十种策略》,电子工业出版社2014年版,第35页。呈现出自组织、自管理、自优化的自生长特征。(6)IDC、中国信息化百人会、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中国人工智能产业发展联盟和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智能体白皮书(2020年)》,第9页。

数据作为新型要素参与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过程,相比传统的生产要素呈现以下特点:一是高流动性、近乎零成本的可复制性、便利的共享性。数据资源一旦流失,无法收回,数据权益被侵害后缺少有效救济手段。二是非竞争性。某一主体对数据的使用,不会提高其他主体使用该数据的成本。数据在空间和时间上均有非竞争性,同一时空可有多人使用同一数据。一数多权,无边界共享,信任和利他是数据价值最大化的前提。三是高固定成本、低边际成本。数据采集、传输、分析、存储、保护,需要高昂的数字化基础设施投入和数据分析智力投入。但是,数据复制的边际成本很低甚至趋零,数据“取之不竭,用之不尽”。四是规模效应。数据要素克服了传统生产要素的资源总量限制,形成了规模效应递增。直接造成了强者更强的“赢家通吃”效应。五是正外部性。数据要素的投入,与其他要素实现协同融合,不仅对参与数据活动的主体有价值,还有很强的正外部性,让数据活动之外的主体享受红利。

2.主体维度

按照数据活动主体,数据可分为:个人数据,即个人(自然人)数据活动所产生的数据,如个人信息数据、个人隐私数据、个人活动数据、个人健康数据等;
企业(组织)数据,即企业法人、组织等生产经营、运行运营所产生的数据,如企业生产数据、企业销售数据、企业客户信息数据、供应链信息数据等;
国家数据,即政府机关、履行辅助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因国家政治统治、行政管理活动所产生的数据,如国家科学研究数据、国家生物资源数据、国土基础数据、军事活动数据、国家对外贸易数据、国家行业企业数据等。

3.属性维度

按照数据权属性质,数据可分为:私有数据,包括了个人、私有企业持有的私有数据,其属于私人产品,具有效用的可分割性、消费的竞争性、受益的排他性;
公有数据,包括了国有企业、国家机构持有的共有数据,其属于公共品、准公共品,具有效用的不可分割性、消费的非竞争性、受益的非排他性。

4.安全维度

按照安全等级层级,将数据分为:隐私秘密层,包括一是个人数据中涉及隐私等人格权部分的数据(1-1),二是企业组织(尤其是互联网平台企业)生产的涉及个人隐私的数据(2-1),三是国家管理活动中采集的个人隐私数据(3-1)。经济活动层,除了隐私秘密层、国家安全层之外的数据,由个人、私营企业、国有企业、政府机关单位等控制管理的数据,能够进行数据确权,进入数据交易市场流通,参与生产交易消费等。这部分数据是数字经济中最活跃的生产要素,是数字经济的战略资源。国家安全层,包括一是个人数据中涉及国家安全的部分(1-3),如特定人群的通信数据、安全战线人员的行动轨迹数据等,二是企业(组织)数据中涉及国家安全的部分(2-3),如企业掌握的禁止出口的技术数据、社会组织掌握的社情数据、金融企业掌握的大量金融活动数据等,三是国家行政机关等掌握的,属于国家秘密、政府机关工作秘密的信息数据(3-3)。

(二)海关数据“四性”

1.发展基础层面:海关数据具有科技性

海关数据,是海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方面的数据,是海关科技生产力发展的产物,也是海关履行进出境监督管理职能,行使权力的直接手段或者数字孪生“伴生物”。1976年,H761工程拉开了海关电子政务的序幕,中国海关在旅检执法领域率先使用计算机系统,实施信息化条件下的执法方式创新。可被计算机网络系统处理的信息化数据,登上历史舞台。随着H883、H2000、H2010、H2018新一代通关信息化系统等的更新迭代,特别是近年来,5G、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的叠加应用,海关数据不断丰富、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截至2021年6月,海关大数据池内有超过270类、13000多张数据表,近14万个数据项、1700多亿条数据记录。

2.国家主权层面:海关数据具有政治性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没有网络安全就没有国家安全。当今社会、无论中外,没有离开数据的政治,没有数据能力加持的政治活动已经不能适应时代要求;
也没有离开政治的数据,数据活动已经成为全民参与的社会活动,无法脱离其政治属性。西方众多政治事件表明,一个个微小的数据,成为了撬动政治坚冰、制造政治话题、促成政治事件、引发政治动荡的“数据药丸”“数据夸克”。海关进出口贸易数据所反映的产业链供应链数据,直接左右着大国间经济角力的策略、贸易摩擦争端的爆点;
部分行业、企业、商品的进出口数据,直接涉及到国家间科技领域的明争暗战;
新冠疫情下,海关防疫物资、新冠疫苗等进出口数据,所搅动的是国家间内政外交的大局。可以说,海关数据安全关乎国家对外贸易的稳定健康发展、国家经济的安全、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福祉的保障。

3.经济活动层面:海关数据具有资源性

数据是新型生产要素,数据是数字经济的核心要素。宏观经济层面,我国正在大力发展数字经济,推动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2018年,中国数字经济规模达31.3万亿元,占GDP的34.8%。据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预测,2025年,我国数字经济规模将达到60万亿元。(7)《数字经济大幕刚启,“重头戏”还在后面》,《科技日报》2020年6月1日,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68255468321169923&wfr=spider&for=pc,最后访问日期:2021年12月6日。与数据产业、数字经济相关的产业促进政策、政府投资、产业补贴、财税政策也在密集落地。微观经济层面,企业通过注入数据要素,提高生产效率;
通过数据分析洞悉消费偏好,实现资源高效投放;
通过数据分析比较,辅助作出生产消费选择;
数据标记、数据整理、数据清理、数据脱敏发展成了因数据而生的新行业、新业态。海关数据,因国家进出口监管规则而生,经国家监督管理机关确认背书,直接作用于要素跨境流动的交易生产消费环节之中,具有较高的价值密度,是企业、地方政府、国家部委、国际主体等多方高度关注的重要经济信息。更好地发挥海关数据的价值,促进外贸高质量发展,是海关强化监管、优化服务的必然选项,是社会主义现代化海关建设的应有之义,也是海关对所管理的国有数据资产保值增值的必然要求。

4.法律权利层面:海关数据具有法权性

有学者认为,在当前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背景下,传统法理学对数字世界的理解和法律规则已经出现难以应付的理论困境和实践短板,提出数据人3点假设:从物的依赖走向数的依赖,利他主义成为社会底色,数据人让数据价值最大化。(8)大数据战略重点实验室:《数据法权2.0:数权的制度构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20年版,第26-41页。有研究机构认为,从农耕文明到工业文明再到如今的数字文明,人类从“人权时代”“物权时代”迈向“数权时代”,法律完成了从“人法”到“物法”再到“数法”的巨大转型。(9)安筱鹏、宋斐:《数据生产力崛起》,http://www.chinasei.com.cn/ad/ad9/202010/t20201013_36168.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1年12月6日。数据人所具有的数据控制、使用、处置、收益的权利,组成了数据权。当前法律实践的角度,数据权是宪法权利,也是民事权利,表现为人格权(知情权、数据修改权、数据被遗忘权等)和财产权(采集、控制、使用、收益、处置等)。具体司法案例中,围绕数据权利义务争议的审判案例层出不穷,一数一权、一数多权、一数共权等各种观点激烈交锋,“社会利益优先”与“个人权利优先”博弈激烈进行。海关是执法单位,海关数据所反映的信息,陷入到多项行政执法、经济活动、个体权利等法律关系之中。海关数据,涉及进出境旅客个人隐私权利,涉及进出口企业商业秘密,涉及大量不适宜公开且极具价值的商业信息(原材料零部件构成、生产工艺、供应链信息等)。

在发展数字经济,建设网络强国、数字中国、数字政府、智慧社会进程中,重视海关数据价值,加快海关监管服务数字化发展,对于提升海关“强化监管,优化服务”供给能力,更好地发挥海关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作用,十分必要且形势紧迫。加快数字化发展是海关提升整体智治水平,向智能化、智慧化迈进的必然选择,更是海关在新形势下履行法定职责的必然要求。推进海关数字化发展,需要重视数据价值,在理念观念、顶层设计、基础设施、核心技术、合作协同、人才队伍等多方面系统发力。各层级、各地数字政府建设规划、纲要等,对海关都有参考借鉴意义。为了更深入考察海关员工对数字化转型的认识,在2021年12月9日至11日通过微信“问卷星”小程序,面向海关员工开展了问卷调查,并对收回的199份问卷数据进行了分析。结合问卷调查和实践观察思考,结论如下:

(一)主要矛盾和矛盾主要方面

制约海关数字化发展的主要矛盾是“数字化供需矛盾”,矛盾的主要方面是供给能力(安全供给、数据价值、合规建设)不足。

1.数据安全供给与安全需求之间的矛盾

矛盾的主要方面是海关自身的数字化安全保护能力不足。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切实保障国家数据安全。(10)习近平:《在十九届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2017年12月8日)》,《人民日报》2017年12月10日。要维护网络空间安全以及网络数据的完整性、安全性、可靠性,提高维护网络空间安全能力。(11)习近平:《加快推进网络信息技术自主创新 朝着建设网络强国目标不懈努力》,《人民日报》2016年10月10日。海关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等方面的威胁渗透在海关各类业务场景、管理场景之中,贯穿于数据采集、存储、交换、销毁等生命周期的全流程、各环节。海关数据信息化网络系统每天受到大量的境内外网络攻击,散发的各层级信息安全、数据安全事件等,都反映出海关在数据安全保护方面面临着严峻形势、承担着艰巨任务。

2.数据价值挖掘与发展需求之间的矛盾

矛盾的主要方面是海关数据价值挖掘能力不足。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构建以数据为关键要素的数字经济,要发挥数据的基础资源作用和创新引擎作用。(12)习近平:《在十九届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2017年12月8日)》,《人民日报》2017年12月10日。199份问卷中,78.39%(156人)认为“制约海关数据价值发挥最主要的因素”是“数据价值开发能力不足,缺少易用好用的数据挖掘技术手段”,81.91%(163人)建议“加强海关数据与供应链产业链数据的协同融合”,76.88%(153人)建议“打造更多好用易用的通用数据分析工具”。各类主体对海关数据的需求十分强烈,国家部委、地方政府、行业企业对海关数据价值的关注和渴求,是各级海关管理部门需要面对的敏感且重要的课题。

3.数据合规建设与法治要求之间的矛盾

矛盾的主要方面是合规建设的体制机制不健全。需要关注的是,在国际合作、跨境监管中的不当数据活动,极易演变成国与国之间的数据争端、政治事件。在边境执法中,数据采集、企业和个人隐私秘密保护、跨境数据交换等都时刻面临着社会民众舆论的法治审视。199份问卷中,43.72%(87人)认为“海关数据治理的规则体系不健全”。随着国际、国内数据相关立法活动加速,海关监管服务数据活动的法律合规性越来越重要,对数字化时代海关的法治能力建设提出更高要求。

(二)短板弱项

1.信息化发展不平衡不充分

信息化是数字化发展的基础。近年来,海关信息化建设成果丰硕,一些领域已经处于世界海关领先地位,大数据百日攻关、智能审图、“互联网+海关”“互联网+监管”、物流链可视化、监控指挥体系等均取得了实战化成果。同时也必须看到,在一些领域、一些场景,信息化水平不高的情况客观存在,一些信息化系统不好用、不友好、不互通、操作繁琐,用户体验不好。信息化时代的手工作业、半手工作业仍然困扰广大基层关员,信息化“木桶短板”值得关注。“信息孤岛”“一次性数据”“数据孤儿”“僵尸数据”等客观存在,大量已经采集的数据再利用程度极低。

2.数字化发展的格局尚未形成

数字化发展不是传统运作模式的简单信息化,而是数据驱动下的、业务发展模式革新所推动的、业务科技高度一体化的整体运作模式的革新。以大数据海关应用“百日攻关”为代表的数字化建设成绩有目共睹,但是全领域数字化发展的格局还不明显。199份问卷中,以心目中理想的数字化发展(10分)为标准,超过84.42%(168人)的被调研对象认为自己所在单位(部门)的数字化发展程度不高于6分。科技业务一体化的组织愿景,本身就反映了科技业务还不够紧密的现状。科技引领作用还不够强,科技主动谋划带动海关管理变革的能力还不够强。科技跟着业务跑,数据跟着系统管等现象客观存在,数字化发展的共识还不充分,数字化的引领力、重塑力尚未充分发挥,数字化发展仍任重道远。

3.条块化管理制约数字化发展

海关众多信息化数据处理平台(应用系统)呈现出与海关管理架构相似的“条块分割”状态,信息系统烟囱林立的局面尚未根本性改变。海关管理的国家进出口经济数据存在一定程度的“部门化”“线条化”现象,各线条掌握各自线条数字化发展和数据使用管理话语权,标准不一、各有一套、严守本职、互不相犯,界限感强、融合度低。多部门、跨部门、全领域的数据共享、复用程度不高,距离数据治理领先的政府机构和头部企业,还有明显差距。199份问卷中,71.86%(143人)认为“数字化发展规划散落各处,缺少统一的战略规划,缺少集体共识”,70.85%(144人)认为“数字化发展各自为战,缺少有力的统筹领导力量”。

4.数字化良性合作局面尚未形成

数字化需要数据来驱动,流动的、广泛连接、多方关联的数据才更具价值。近年来,海关系统业务数据多,政务数据少;
单证数据多,物联数据少;
数字数据多,新型数据少;
内部数据多,协作数据少;
事后统计用数多,预测、事前规划、事中干预、事后回溯用数据少的情况有所改观,但仍不理想。在以业务线条为主推动的监管服务改革中,重视业务改革本身的效能,对数据控制权的重视程度不足,数字化安全隐患比较突出。在与外部单位机构信息化合作中,海关对外让渡的数据大于获取的数据,“央地争数”“数据赤字”“安全焦虑”“安全盲点”等时有发生。199份问卷中,54.77%(109人)认为“归集了大量进出口数据的平台型第三方服务实体”是当前海关数据安全管理最薄弱的环节,56.28%(112人)认为“缺乏合作共享利他的数字文化”制约了海关数据价值发挥。

《“十四五”大数据海关应用规划》提出,围绕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海关目标,以智慧海关建设为愿景,以一智脑、一孪生、一引擎、一朵云、一个湖、一张网、一甲锁“七个一”为支柱,以标准和安全为保障,打造虚实互动一体化数字孪生平台,建设大数据支撑国门安全风险防控、通关便利一体化、智慧税管、政务管理与服务四大业务主脉,实现海关业务系统与数字系统的精准映射与深度融合,形成智慧应用生态。在坚持理论思考与实践探索相结合基础上,对加快海关数字化转型、提升海关整体智治水平,提出以下建议:重视海关数据的特征,打造一个数字化发展引擎;
立足海关数据的“四性”,健全数字化发展三项机制;
围绕海关履职的内外部场景,提升数字化发展四种供给能力。

(一)打造数字化发展核心引擎

海关数字化发展,不是纯粹科技工作意义上的信息化工具升级迭代,而是数据价值驱动下的,适应生产力发展要求的生产关系的调整,是海关整体的监管变革、服务变革、管理变革。对照《海关法》和国家机构改革后海关承担的法定职责,建议打破现有条块化管理造成的海关数据部门化、重要数据闲置、数据割裂连接不足等数字化转型的困境,重点解决数字化转型领导力量的问题。一是专业工作专门化。将统计、风险、情报等“靠玩数据安身立命”的专业岗位聚合,探索成立专门数据治理机构,专司数据治理系列职责,凝聚海关系统数据化转型共识,制定海关数字化发展规划,推动海关整体管理架构全局性、体系性重构,以回应数字化发展的时代呼唤。二是强化数据驱动力。数据治理能力,决定了数据资产的占有能力和话语权,决定了数字化时代的话语权,决定了海关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地位和发挥的作用。得数据者定成败,每个业务部门都是数据部门,没有离开数据的业务,也没有离开数据的政务。以数字化发展、数据治理的成果驱动业务变革、驱动政务发展。三是推动应用场景革命。数字化场景是数字化技术理论与实践、研究与应用、主体与客体、监管与被监管、服务与被服务落地的重要载体。海关数字化发展两类场景:外部场景,推动数字化发展下的强化监管、优化服务;
内部场景,推动数字化发展下改进管理、提升能力。

(二)健全数字化发展三项机制

1.健全维护国家安全的机制

总体上,在海关数字化转型中,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执行《国家安全法》《反间谍法》《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等法律及配套法规制度。在实践层面,一是树牢海关数据是国家安全延伸的认识。海关在与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委托的信息化实体、企业等信息化合作中,数据安全权责模糊、管理制约刚性不够、信任机制缺乏、合作稳定性不足、数据中间商隐忧等客观存在。在数据活动中必须正确处理好海关与地方政府、平台机构之间的关系,在合作中站稳“国字号”法定监督管理机关的国家立场,落实法律法规规范,实现对数据使用的共享安全状况的可视、可知、可管、可溯和可预警,确保海关数据的管理权、控制权、主动权牢牢地掌握在国家手里,确保国家外贸经济数据安全。二是探索建立海关数据禁限表。海关在业务数据安全管理上已经建立了分类分级管理的“3×3”安全控制模型。建议在海关数据资源目录的基础上,探索建立海关数据安全管理的禁限表。第一类,禁止类。数据和算法必须由海关掌握,不得交由外部平台、企业信息化系统处理,包括:经过安全审查机制,数据内容、量级、流向影响国家安全的数据处理活动;
根据法律法规设定,个人、组织与海关的约定,不得由海关之外的第三方实施的数据处理活动。第二类,限制类。有限度地可以由数据处理服务企业实施的数据活动,包括:禁止类目录之外的,所载信息内容未纳入保密管理、数据体量未达管控量级、流向清晰可控的数据;
根据法律法规、协议约定等,在明确的目的和范围内开展数据处理活动数据等。第三类,开放类。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程序向社会公开的数据,如海关发布的外贸数据等。

2.健全促进数字经济的机制

总体上,按照市场经济规则,积极参与数字经济,积极推动外贸新业态的孕育和发展。坚持依法开展数字经济活动,执行保护知识产权、保护商业秘密、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等法律法规。在实践层面:一是探索对平台企业实施“牌照”管理。外贸平台企业在推动外贸新模式新业态创新上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存在的问题不可忽视,有的平台利用其归集各方数据的便利,通过修改数据的方式掩盖违法疑点,以减少“被海关查验查获”的几率,甚至成为其主动宣传的广告卖点;
有的平台通过提供免费的通关信息化服务“吸纳”进出口企业,凭借其信息优势,捆绑销售“其他服务”,侵蚀通关便利化的红利;
有的平台企业员工铤而走险,将平台沉淀的通关数据流入“数据黑市”换取非法利益;
头部平台企业飞速发展,在提升用户黏性、扩展业务生态方面不断突破,巨量数据在平台生成、汇集、融合、加工,在释放数据价值的同时也带来了巨大的数据安全风险。因此,应当建立与平台经济相适应的监管制度。第三方平台以数据连接为核心,形成了监管方、被监管方、人、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场所等数字化资源的聚合,是海关监管服务新的数字化空间,一定程度上承担了外贸监管服务基础设施(公共品、准公共品)的角色。数字化时代,任何在数字化空间的缺席,都会损害海关监管权威、减损海关治理效能。建议探索建立“海关数据处理服务行政许可制度”,将传统物理形态的“监管场作业所行政许可审批”,延伸至数字世界的、承担海关监管功能的“海关数字处理服务实体”,参照金融行业、通信行业的管理经验,在对平台企业的资本构成、数据安全防护能力进行评估的基础上,将无实际进出口业务、专门负责通关信息化数据处理服务的平台企业列入新型海关监管相对人,核发“牌照”,对其服务范围、数据处理活动类别、归集数据规模等予以明确,并持续地实施行业监管,推动外贸平台企业合法规范发展,促进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健康持续创新发展,推动外贸高质量发展。二是进一步发挥好海关事业单位作用。海关数据资产是重要的新型国有资产,合法合规参与市场经济活动,有利于确保国有数据资产保值增值,有利于进出口公益类服务可持续供给。机构改革后,事业单位是全国海关新的“比较优势”。目前,全国海关事业单位388家,超过1万人,是承担进出口监督管理服务功能的公益类单位、经营类实体。相比海关执法单位,事业单位在参与数字经济活动上有其天然优势:第一,事业单位处在服务监管和服务企业的结合部、连接点,在数字化转型上有区位优势、资源优势;
第二,公益类事业单位,参与市场经济活动,能够保持其低盈利性、高公益性,确保以人民为中心、数据为民的价值取向;
第三,事业单位参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数字化创新,有利于进出境领域及其上下游产业链供应链的数字化创新发展;
第四,事业单位“离市场近,更懂海关”,更宜以数字技术建立海关的“监管沙盒”“数字孪生”,为进出境各类主体提供安全可控的数字化协同创新环境。

3.健全数据活动合规的机制

总体上,坚持尊重私权、保护隐私、保守秘密的原则,注重海关数据活动的合规建设,维护海关自身、监管相对人数据法定权利。一是管好自身。海关作为国家机关、重要数据处理者,应当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管好用好海关数据资源,保障数据安全。对列入管制物项的数据依法实施出口管理。在海关国际合作中,要按照法规、国际条约、协定等规定,确保数据合法合规跨境流动。二是管住行业。海关对进出口相关的报关、跨境运输、场站经营人、数据处理服务企业等实施行业主管,承担本行业、本领域数据安全监管职责和相关行政审批。开展数据活动不得排除、限制竞争,依法公开公共数据,建立健全与数字化发展相适应的国家进出境监管管理机制。三是管控关联事项。配合国家制定重要数据目录、政务数据开放目录,配合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调查取证,确保海关数据处理活动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不损害个人、组织合法权益。加强数据活动的内部控制和审计监督,坚决惩治“以数牟利”“泄露数据”“贴着海关数据发财”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提升数字化发展四项能力

1.数字化连接能力

有学者指出,数据网络时代,最强大的技术是能够提高、放大、延伸、增进、提取、召回、扩展或者建立各种软性关系的技术,即连接技术(Relationship Tech)。(13)[美]凯文·凯利著,刘仲涛、康欣叶、侯煜译:《新经济新规则:网络经济的十种策略》,电子工业出版社2014年版,第223页。欲增加生产力(和财富),先增加连接。(14)[美]凯文·凯利著,张行舟等译:《技术元素》,电子工业出版社2012年版,第77页。数字化发展,数字化连接是基础。没有数字化连接,数字化发展就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海关数字化发展,建设移动门户应用,推动监管设备联网在线,推动监管场所电子地图应用等,持续提升内部数字化连接人、设备、场所的能力;
主导建设统一版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开发掌上海关移动应用、H2018新一代作业系统,持续提升对外数字化连接人、物、环境的能力,连接个人、企业、政府机构的能力,着力消除海关在信息化覆盖、数字化连接上的盲区、短板。

2.数字化监管能力

与高资信的企业、大的数据平台公司开展深度数字化合作,将单向管理转向双向互动、多方互动;
将符合数字化转型的海关征税、口岸监管、保税监管、检验监管、检疫监管等作业要求、环节、场景推到“线上”,从线下为主转向线上线下融合;
持续强化统一版“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的国家级跨境贸易数据开放共享平台作用,处理好地方通关信息化平台在外贸数据控制上的“割据”现象,深化主数据库、主平台、主阵地,提升与其他部门、地方政府、有关机构的数字化协同的深度广度。重视不合时宜的生产关系对生产力发展的阻碍作用,专题研究并着力消除数字化时代海关监管上的“红旗法案”。(15)红旗交通法(Red flag traffic laws),是英国与美国在19世纪发布的法案,要求早期汽车的驾驶采取安全性的预防措施,包含在汽车的前方挥舞红色旗帜示警。对于“红旗法案”有两种解读:一种观点认为,法案的出台是因为当时马车夫担心汽车出现后自己会失业,群起反对,这部法案使英国失去汽车发展的先发优势,美国、德国的汽车产业后来居上;
另一种观点认为,法案的出台是因为早期的蒸汽汽车犹如一只“行走的锅炉”,行走时烟尘滚滚,噪音巨大,经常让路上的马匹受到惊吓,在当时条件下有其合理性,只不过燃气汽车技术改进后,法案未与时俱进,直到1896年引发抵制,才最终被废除。

3.数字化服务能力

营商环境再优化、通关便利化再提升、政府管理和社会治理上台阶,数字化是当然的发力方向。人民海关为人民。高质量的海关数据,在脱敏、安全、合规的前提下,能够为服务对象提供更加精准的服务,在促进地方外贸管理决策、推动行业健康生态形成、赋能进出口企业成长等方面,在促进行政资源、企业生产经营资源更优配置方面还有很大的发力空间。积极推动海关数据资产合理合规合法参与数字经济,提供更多普惠易用的数字化数据产品和服务。

4.数字化管理能力

对外监管服务成效,是自身能力建设、内部管理外化的结果。以更加有力的数字化内部管理投入,推动要更加高效的数字化对外供给(连接能力、监管能力、服务能力)。数字化时代,海关内部管理中的手工操作、半人工操作等,被广大关员吐槽的填报表、报材料等,应该大幅度地进行自动化、信息化、智能化改造,让内部管理跟得上同行、业界数字化发展的脚步。

未来总在想象之外。数字化发展浪潮会将人类心智行为、生产生活、社会结构引向何方,还有很多的未知。但是,已知且可确定的是,“数据”将驱动这场变革,数据生产力将呼唤与之适应的生产关系。未来总被奋斗创造。数字化时代,海关数字化转型一刻都不能放松,如果错过了“数字化转型”的列车,海关将丧失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应有地位,将失去履职尽责的主动权、服务经济的话语权、推动进出口领域监管改革的主导权、自身发展的自主权。祝愿中国海关在这场数字化发展的革命中,勇立潮头、勇毅前行、积极作为、行稳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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