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劳动价值创造论的理论基础、本质特征及其现实启示

闫美伶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上海 松江 201600)

二十一世纪是信息大爆炸的时代,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人们从机器时代进入到数字时代。在数字经济时代,人类的劳动形式深度嵌入数字劳动新范式,数字劳动使得当今世界发生了巨大变化的同时也给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带来了新的挑战,成为新的时代课题。数字劳动是数字时代发展的新型产物,相比传统劳动具有许多新特征。在全球数字经济浪潮推动下,研究数字劳动问题有助于我国厘清数字经济发展的机遇和挑战,实现以社会主义引领数字经济发展。

数字劳动作为一种创造价值的新方式,具有深厚的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理论基础。根据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内容,数字劳动价值创造论离不开商品的二因素理论、生产商品的二重性理论、价值的量的规定性及价值规律理论,具有深刻的内在关联性。研究数字劳动价值创造论使得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在数字化时代具有了新的意蕴。

(一)商品二因素理论是数字劳动价值创造论的重要支撑

劳动“是人以自身的活动来中介、调整和控制人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过程”[1]。现在处于智能化数字时代,构成数字劳动的劳动者、劳动资料、劳动对象在形态内容上都发生了巨大变化。数字劳动分为有酬的雇佣劳动和无酬的非雇佣劳动,如互联网专业技术人员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软件设计、开发,数字平台用户通过数字平台进行浏览、点击、评论、转发分享的操作行为都是数字劳动。数字劳动的劳动过程就是数字劳动者通过数字技术、数字平台等劳动资料,整合使用数字化的知识、信息等劳动对象,最终生产出数字劳动产品、数字劳动服务。马克思认为,作为价值实体的抽象劳动是“人的脑、肌肉、神经、手等等的生产耗费”[2]。数字劳动价值创造论的理论来源于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抽象劳动创造价值这一理论。程序员、数据工程师、软件开发师、数字服务设计师等这一类有偿雇佣数字劳动者通过数字平台创造价值,产生数字劳动产品;
短视频用户、游戏玩家、利用手机等移动产品休闲娱乐的这一类无偿非雇佣数字劳动者,经过数据整合优化产生价值。

(二)生产商品二重性理论是数字劳动价值创造论的重要支柱

商品的二因素是由生产商品的劳动二重性决定的。马克思指出,“商品价值体现的是人类劳动本身,是一般人类劳动的耗费。”[3]数字劳动根据抽象劳动创造价值理论,得出数字劳动是通过脑力劳动,即抽象劳动来创造价值。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核心思想,即科学揭示包含在商品中的新价值是劳动者的活劳动所创造的,这就是价值的唯一源泉。商品价值创造是由活劳动创造的新价值。劳动从一个方面来看,“是人类劳动力在生理学意义上的耗费;
作为相同的或抽象的人类劳动,它形成商品价值。”[4]数字劳动是通过脑力劳动,而不是简单的体力劳动来创造价值,劳动是价值的唯一源泉,但创造价值的劳动不能片面理解为体力劳动,从事物质资料生产的劳动理应是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的相统一。在科学技术迅猛发展的今天,在物质资料生产过程中,脑力劳动的作用显得日益重要,科技、管理、服务劳动在生产和经济生活中起着日益重要的作用,数字化、信息化商品将会更加适应社会的发展,更加满足数字化时代人们的需求。

(三)价值的量的规定性及价值规律是数字劳动价值创造论的重要基础

商品的价值固然是由商品所包含的劳动量决定的,但这个劳动量本身是社会决定的[5]。进入数字化时代,数字劳动通过加大投入使用机器人、机械手等数字智能生产工具,使得劳动生产率大大提高,劳动力的消耗在生产中逐渐减少,产品从原材料加工到成品包装都是在智能机器控制下完成的。价值规律是商品经济的基本规律,凡是涉及商品生产和交换的地方,价值规律就必然会起作用。价值规律就是商品的价值量由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的交换比例以商品的价值量为基础。数字劳动价值创造论必然也要遵循价值规律,根据价值规律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调节社会资源的配置,推动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改进生产技术,促进劳动生产力的提高。同时,价值规律在一定条件下会引起资本主义生产关系,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便产生了。数字劳动最初兴起于西方国家,数字劳动是在资本主义操纵下的劳动形式,无法规避资本主义的基本矛盾,在资本主义范式下数字劳动仍带有剥削性质。

总而言之,数字劳动价值创造论是根据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展开的。依据商品的二因素理论,数字劳动创造价值这一过程中的劳动者、劳动资料、劳动对象发生了巨大变化。根据人类劳动凝结在商品中形成了商品价值,数字劳动的有偿雇佣劳动和无偿非雇佣劳动进行数字劳动;
根据生产商品的二重性理论,数字劳动者更多是通过脑力劳动来创造价值。商品价值创造是由活劳动创造的新价值,在数字化时代数字劳动在生产和经济生活中起着重要作用;
根据价值的量的规定性及价值规律理论,数字劳动创造的价值量由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同样遵循价值规律。

数字劳动是数字时代发展的新型产物,数字劳动创造价值相比以往劳动形态发生了较大变化,数字劳动创造价值的过程中的新特点将不断发展丰富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比较传统劳动,数字劳动具有新的特征,数字劳动是复杂劳动,创新了生产劳动方式,促进就业走向高端化。

(一)复杂性:数字劳动是一个更为复杂、系统的劳动过程

数字劳动是相较传统劳动更为复杂的劳动过程。传统的劳动一般是耗费劳动者体力的简单劳动。相比较传统体力劳动,数字劳动则大多耗费的是脑力劳动,但其中不缺乏简单的辅助性数字劳动,如外卖骑手送货等运输型数字劳动和借助智能机器进行清扫、搬运等勤杂型数字劳动。其一,数字劳动主体是运用数字技术人员。数字技术人员通过长期学习和培训,掌握运用数字技术、操纵数字设备,进行数字劳动经验积累。数字劳动的价值创造是由数字劳动时间决定,在同一时间条件下,数字劳动比传统简单劳动创造数倍的价值。数字劳动的价值创造,体现在数字产品凝结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在这过程中消耗了数字劳动者的脑力劳动和生产资料的物化劳动。其二,数字劳动创造的劳动产品边际成本趋于零。传统经济的边际成本是以边际收益作为评判标准,而数字劳动在生产过程中虽然初始固定成本相比于传统经济投入高得多,但数字劳动的生产率大大提高,生产规模相比于传统经济大大增加,劳动产品的平均成本下降,边际成本随之持续下降。

(二)创新性:数字劳动是对传统生产方式的革新

数字劳动相比于传统劳动创新了生产劳动方式。传统劳动是劳动者依赖于机器、大工厂等经济实体进行生产活动,并被这些实体所束缚,只能通过线下进行生产。人工智能时代到来,数字劳动对传统劳动方式进行了创新。其一,劳动平台从实体化变为虚拟化。数字劳动从以往的线下生产方式变为线下线上相结合的生产方式,数字劳动者创造价值是依靠虚拟数字平台,通过数字技术强化劳动过程,便捷劳动协作方式,提高劳动效率,加快数字产品生产、流通一体化进程。数字劳动者通过数字网络平台,突破了传统实体的局限性,拓展了生产和服务场所,大大节约了生产、交易成本。其二,数字劳动延伸劳动场所。传统劳动场所固定在劳动工厂内,而数字劳动大大扩展了劳动场所,传统劳动工厂依靠人工智能转换为人工远程操作。随着疫情常态化发展,居家办公成为了数字劳动者的主要生产方式。数字劳动者创造价值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在一定程度上拥有了自主权,但由于不受时空的限制,数字劳动者进行数字劳动时被压迫和剥削程度呈现出隐秘化的特点。

(三)高效性:劳动过程的数字化

传统物质劳动的劳动主体只需要进行简单的体力劳动,而随之进入数字化时代,数字劳动者需要高素质人才,拥有专业技能特长人才。其一,从劳动主体因素来看,数字劳动者要求高素质、高标准、高要求,年轻化、拥有技能知识的数字劳动者更受青睐,数字技能成为基本能力要求,这些因素促进了就业趋势逐渐走向高端化。其二,从劳动客体因素来看,数字技术尤其是高端核心技术在数字劳动创造价值过程中尤为重要,数字技术更新换代迭出不穷,数字平台替代传统工厂,数字工具替代传统人力,数字公司对数字技术人员的需求极大,从劳动客体转变来看,数字劳动促进了就业走向数字化。从劳动主客体这两个因素来看,数字劳动将会推动传统产业进行调整升级,淘汰落后产业,优化升级新兴产业,这不可避免地将会促进就业结构进行调整,对于传统生产劳动者来说,有可能造成劳动者就业困难,简单劳动者将很难适应数字化时代发展的要求;
对于数字劳动者来说,有可能会造成劳动者竞争数字经济岗位。数字劳动的快速发展可能会引发劳动就业结构调整和就业岗位竞争。

总而言之,数字劳动价值创造论具有本质特征。相比于简单的传统体力劳动,数字劳动最明显的特征是数字劳动是一种复杂智力劳动,数字劳动主体力量是数字技术人员,数字技术人员相比简单体力劳动者需要更高的专业技能知识,数字劳动者在创造价值过程中边际成本趋于零,劳动生产率大幅提高;
数字劳动最具创新特征是创新了生产劳动方式,数字劳动者融合线下线上,在虚拟数字平台创造价值;
数字劳动最直接的特征是促进就业高端化,传统劳动依靠体力劳动者,数字劳动依靠高素质、高技能人才,从劳动主客体因素看,数字劳动调整结业结构,促进就业趋于高端化。

随着新型劳动形式数字劳动的出现,在不同制度、不同经济模式下数字劳动发挥出不同的功能作用。我国数字经济领域方兴未艾,数字劳动价值创造论促使我国构建数字经济发展体系,处理好劳资关系问题,警惕消解数字劳动负面作用,积极发挥数字劳动积极作用。

(一)数字劳动价值创造论有利于我国构建本土化的数字经济发展体系

随着数字经济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蓬勃发展,我国搭乘数字经济发展的快车,数字经济取得了一些成就,但也面临一些挑战。我国云计算、互联网等信息基础设施水平居世界前列,手机移动支付规模全球领先,网约车、共享单车、房屋短租等数字新业态、新模式层出不穷,电子商务实现突飞猛进的发展,阿里巴巴、京东等大型互联网企业强劲发展。但同时存在对数字劳动者压榨问题,关键核心技术和重要零部件长期受制于人,数字化创新人才极度缺乏,不和谐的数字劳动关系也不断涌现,各地区、各行业数字化程度发展不均衡等问题。我国在面对数字劳动创造价值时,要关注发展成就,同时也要警惕资本对数字劳动者倾轧现象,充分利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利用数字技术拓展国民经济发展新模式,构建中国化的数字劳动理论,提供全方位、全领域、多层次的数字经济产品和数字经济服务,将数字化技术渗透到制造业中,积极关注数字经济行业,使数字经济成为我国未来发展的支柱产业,利用我国制度优势走出一条符合我国国情的数字劳动发展道路。

(二)数字劳动价值创造论有利于我国正确处理劳资关系问题

数字经济发展背景下,我国劳资关系面临新样态。我国劳资关系成为了人机共生表面下的不可调和的矛盾,从表面上来看,资本与劳动呈现出一种较为缓和的关系,数字劳动者拥有自主权,但究其本质,对数字劳动者的剥削隐秘化呈现加强趋势。面对我国数字劳动者无形压榨和剥削的加深,我国要向着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方向,积极回应数字劳工的合理诉求,依法维护数字劳工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数字平台用工标准,充分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促进形成和谐的劳资关系。其一,提高数字劳动者的地位,尊重数字劳动者的劳动成果。我国要加大数字技术的研究开发力度,支持与鼓励数字技术研发人员,提高数字技术人员的薪资待遇,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保护数字劳动者的数字劳动成果。其二,搞好大数字平台公司与中小企业的关系,充分搞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活力。我国各企业公司要尊重商品经济发展规律,正确处理好各个企业公司之间的矛盾,使大中小企业等各个经济组织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各司其职,促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迅速发展。

(三)数字劳动价值创造论有利于我国警惕和消解数字劳动负面作用

数字经济发展必然为人们的生活生产带来极大便利,但同时仍有一些负面作用产生。数字劳动者在很大程度上被数字技术所束缚,缺乏自主性,深受数字平台、数字公司的剥削,实现自我解放进程被阻断。如互联网行业的“996工作制”,这种工作制意味着数字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延长,在正常工作时间之余创造着绝对剩余价值,互联网公司压榨数字劳动者的时间和健康,互联网员工过劳死事件不断发生。面对数字劳动带来的负面作用,我国要警惕和消解数字经济对数字劳动者自由发展的负面作用,极大地发挥数字经济的积极作用。其一,坚持以数字劳动者为发展中心。数字劳动者是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的重要主体力量,我国要始终关注数字劳动者的权益,紧密保持与数字劳动者的联系。其二,满足数字劳动者的基本需求。我国要通过数字经济发展,创设丰富的物质条件,在充足的物质基础上满足数字劳动者的生活需求,发挥数字劳动者的最大优势。其三,促进数字劳动者的自由全面发展。我国要摒弃对传统生产方式的保护,让数字技术不再束缚数字劳动者,让数字劳动成为自由全面发展的新路径。

总而言之,数字劳动价值创造论对我国数字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现实启示意义。数字劳动价值创造论使我国构建数字经济发展体系,我国数字经济取得了一系列成就,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我国直面问题,利用制度优势,致力打造数字中国,发展为智慧社会;
我国正确处理新型劳资关系,提高数字劳动者的合法地位,尊重数字劳动者创造的劳动成果,同时搞好大中小企业的关系,使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发挥作用;
我国将数字劳动的负面作用转化为积极优势,致力提高数字经济的发展水平,创造丰富的物质条件,以数字劳动者为中心,促进数字劳动者的自由全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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