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振兴背景下村规民约之于乡村合作文化重建的功能·困境与路径

林 洁,戴杨艳

(河池学院公共管理学院,广西宜州 546300)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乡村振兴战略后,习近平总书记进一步强调“要坚持乡村全面振兴,实现乡村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组织振兴”[1]。由此可知,乡村文化振兴是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内容,乡村文化建设迎来了新契机。而在学界,乡村文化研究成了热点问题。目前,学界对乡村文化的研究主要集中于概念与内涵、重要性与价值、衰落原因、振兴路径等方面,这些研究对乡村文化振兴具有重要意义,但是绝大多数学者都将乡村文化作为一个整体进行研究,只有少数学者将乡村文化细化并进行针对性研究,如乡村体育文化振兴[2]等,然而对乡村合作文化的研究却寥寥可数。

让农民合作起来是乡村振兴的关键所在,但当前我国很多乡村却出现了合作难的困境。随着工业化、信息化、市场化和城镇化的持续推进,乡村风貌和村民生活水平得到了较大的改善和提高,同时自由、竞争、理性等思想文化也输入到乡村社会,这使乡村合作文化传承和培养受到了巨大的冲击和挑战。在一些乡村,个人主义盛行,部分村民功利化倾向明显。比如,对于村民会议,当涉及种粮、良种、农资综合、封山育林等补贴事宜时,村民的积极性非常高;
当涉及村两委换届、配合完成政府任务等事宜时,村民的积极性却很低。此外,一些村民因为修补房屋或者抢收庄稼时需要帮手时,通常会请其他村民来帮忙,但是需要按天支付工钱,即使是请有血缘关系的亲戚帮忙也需要支付工钱。这说明,村民的人际关系已经功利化,人情也已商品化。如此一来,村庄的社会关联度变得越来越低,村民共同体意识趋于淡化,互援互助、抱团取暖的合作精神亦被逐渐消解。简言之,当下乡村物质丰腴的现实掩盖不住乡村合作文化凋敝的现实,从而让农民陷入了合作难的困境。倘若不及时摆脱这种困境,势必会阻碍乡村全面振兴。

事实上,乡村合作文化始终蕴含于乡村的生产生活中,只因长期受到市场化等因素的影响,当前出现了淡化的趋势。所以,重建乡村合作文化便成了研究者必须面对的关键问题。在梳理相关研究后,笔者发现村规民约在传承和培育乡村合作文化有着独特的功能,可以成为重建乡村合作文化的重要载体。基于此,笔者将阐释乡村合作文化重建的重要意义,论述村规民约之于重建乡村合作文化的功能,分析村规民约下乡村合作文化重建的现实困境并提出重建路径,以期促进乡村全面振兴。

乡村合作文化是乡村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乡村场域内的居民在自愿、自主、互信、互助基础上形成的一种自愿合作与自觉合作相融合的精神财富。乡村合作文化重建是乡村振兴的题中之义,可以为乡村振兴提供持续的文化驱动力和精神保障,有利于找回村民认同感和归属感,有助于构建新型乡村共同体,对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具有重要意义。

1.1 乡村合作文化重建为乡村振兴提供文化驱动力和精神保障文化振兴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关键性支撑,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重要的源头活水[4]。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指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很重要,物质变精神、精神变物质是辩证法的观点”,强调“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要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一起抓,特别要注重提升农民精神风貌”[5]。加快乡村文化建设不仅是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题中应有之义,而且是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重要举措[6]。事实表明,市场经济是一把双刃剑,它在改善村容村貌和提升村民物质生活水平的同时,也把村庄变成了一个更加复杂且多变的社会。理性和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部分农民在其熏染下变得善于计算、过分自利,导致一些农民明知合作有利于实现共赢、但却不愿合作的怪象,这既不利于村民自身发展,也阻碍了乡村全面振兴。所以,以文化振兴为契机,重建乡村合作文化,增强村民互信互助,培养合作精神,强化合作行为,营造乡村合作氛围,引导村民通过合作实现共赢,可以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提供持续的文化驱动力和精神保障。

1.2 乡村合作文化重建有利于找回村民认同感和归属感从本质上讲,村庄文化建设的使命就是村民认同感和归属感的培育[7]。乡村合作文化是乡村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在乡村场域内重新营造合作氛围,培育农民认知结构中的互信与互助理念,激发乡村内部力量的合作,建构村民间互信、互助、互动的行为与社会关系网络,促使更多村民齐心协力、共同建设自己的村庄,促进村庄的和谐、稳定和繁荣,可以让村民逐渐找回对村庄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对于“空心化”严重的乡村而言,留守乡村的妇女、老人、儿童等弱者更需要相互帮助。通过重建乡村合作文化,打破由竞争文化带来的合作难困境,使他们更容易采取抱团取暖的方式来获得生产生活的保障,让更多的留守人员“心不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而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持续发展的关键在于村民间的相互信任和互相合作。调研发现,当前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不仅整合了乡村的优质劳动力,而且也接纳乡村的“弱者”,这增强了村民对村庄的认同感和归属感。而在外务工的青壮年得知留守亲人能够互助或得到村内合作组织的帮助,他们便会感到安心和欣慰,从而会更加积极主动地关注和参与家乡的建设,进而实现更多村民的回归,使乡村重获生机与活力。

1.3 乡村合作文化重建有助于构建新型乡村共同体乡村共同体对乡村振兴十分重要,是乡村振兴内生力量的源泉。在社会学领域,第一次比较系统地论述共同体思想的是德国社会学家斐迪南·滕尼斯(Ferdinand Tönnies),他认为“一切亲密的、秘密的、单纯的共同生活都被理解为在共同体里的生活,人们在共同体里休戚与共,同甘共苦”。从词源上看,共同体表示一种具有共同利益诉求和伦理取向的群体生活方式[9]。在我国,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以关系亲密、宗族等为特征的传统乡村共同体逐渐走向萎缩。为适应新时代的发展和实现乡村的振兴,迫切需要构建新型乡村共同体。新型乡村共同体是乡村场域内村民在追求美好生活过程中形成的平等共处、互助共生、合作共赢的社会有机体或生活形态。新型乡村共同体的形成逻辑是乡村内部共同发展的需求,这需要建立在乡村社会高度关联和村民间高度信任、认同的基础之上。通过乡村合作文化的重建,可以增强村民合作意识,强化村民集体行动,提高乡村社会关联性,增进村民间的互相信任和互相认同,培养共同体意识,从而为新型乡村共同体营造良好的构建环境,推动新型乡村共同体的构建与发展。

村规民约是村民在长期生产生活实践中形成的,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以规范村民行为方式、调整乡村各类纠纷及稳定乡村社会秩序为主要功能的具有约束力的行为规范[10]。村规民约在我国广泛存在,而且有着悠久的历史和深厚的文化积淀,在传承和培育乡村文化等方面有着独特的功能,是重建乡村合作文化的重要载体。

2.1 村规民约之于乡村合作文化的传承功能村规民约具有独特的传承、筛选、更新的作用,发挥着传承良善文化、塑造价值取向、推进移风易俗等积极作用[11]。自北宋熙宁年间出现首个成文的村规民约以来,村规民约便成为了储存乡村文化的重要载体,一直承载着“互信互助、团结友善”等乡村优秀传统文化。我国历史上第一个成文的村规民约——《吕氏乡约》,重点阐述了“德业相劝、过失相规、礼俗相交、患难相恤”等内容;
明朝时期推行的《南赣乡约》,强调“死丧相助、患难相恤、善相劝勉、恶相告戒、息讼罢争、讲信修睦、务为善良之民、共成仁厚之俗”等内容;
而如今的村规民约,承接了“邻里团结、互信互助、和睦相处”等传统思想,同时融入了“自由平等、开放合作、和谐共生”等新理念,以满足时代发展要求和乡村实际生产生活需要。这说明村规民约不仅具有社会性,会受到社会条件的制约;
而且具有历史继承性,会不断吸收不同时期的养分而得到发展。同时不难发现,无论是传统村规民约,还是现代村规民约,都呈现出或内涵着丰富的合作文化元素。换言之,我国传统合作文化通过村规民约得以延续至今。这也就证明了村规民约一直发挥着传承乡村合作文化的功能。

2.2 村规民约之于乡村合作文化的培育功能村规民约对于培育乡村合作文化的独特功能主要表现在以下3个方面。首先,村规民约是基于村庄内部生产生活实践的需要,在充分征求乡村场域内所有居民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协商的方式修订产生。村规民约的制订过程,不仅为村民搭建了相互协商村中事务的平台,而且建立了村民、村委、基层政府三者相互合作的机制,这是乡村场域内实实在在的合作行为和模式,增强了村民的主体意识和参与意识,有利于乡村合作文化的形成。其次,村规民约是村民共信共行的行为规范,主要通过道德自律和舆论压力的方式促使村民自我反思和自我教育,可以起到约束和规范村民行为举止的作用;
久而久之,村民便在不知不觉中养成了良好的行为习惯和道德品质,同时也树立了正确的价值观。这样一来,可以逐渐淡化个人主义思想和消解过分功利化思想,从而净化乡村的社会风气,增进村民之间的友谊和信任,促进村民合作行为,为乡村合作文化重建打下良好基础。最后,村规民约不仅在维护农村的生产生活秩序起作用,而且成为了调整农民与集体、他人之间利益的重要依据,发挥着整合村民利益的重要功能[12]。这可以减少村民间的冲突加剧或者避免矛盾升级,有利于村民团结,使乡村社会更加和谐有序,为培育乡村合作文化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村规民约作为村民自我管理、自我规范的基本准则,从不同方面促进了乡村文化的发展,成为重建乡村合作文化的重要载体。但由于乡村社会环境的改变、农村青年群体的不断流失和基层政府不够重视、指导不力等原因,导致村规民约出现了制订程序不规范、内容时代性不足、执行力不强等问题,从而使村规民约在传承和培育乡村合作文化过程中面临着巨大困境和挑战。

3.1 村规民约的制订程序不规范虽然民政部等七部门曾经对村规民约的制定程序作了详细规定,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却出现诸多不规范的现象。一是征集民意流于形式,拟定草案应付了事。部分乡村在制订村规民约的过程中没有广泛征求群众意见,普遍存在直接由几位村干部私下商量而拟定村规民约草案的现象;
而草案形成后,在没有听取驻村党代表、法律顾问等意见建议的情况下直接报基层政府审核。二是村民会议不严格或者不合法。在对村规民约进行审议表决时,由于很多村民在外求学或务工而不在场,所以通常采用村民代表会议或村党支部会议替代村民会议;
有的乡村召开了村民会议,但是实际到会人数或者表决人数达不到法定标准。三是基层政府审核把关不够严和指导监督不到位。基层政府事务繁多,对村规民约的审查和备案工作往往是忽略或者只是走过场,没有进行严格审查和把关,以至于一些村规民约存在违法内容或者不合时宜的条款得不到及时纠正。这些不规范现象直接导致村规民约的认可度下降,从而阻碍了其在传承和培育乡村合作文化的功能发挥。

3.2 村规民约的内容时代性不足随着时代的变迁,广大乡村社会正发生着巨大改变,很多农民的思想观念和认识也已发生了重大变化,但是不少乡村的村规民约并没有及时更新或者跟进完善,具有新时代特征的诸多元素没有很好地融合成为村规民约的内容,多数乡村依然沿用基于“旧”时代背景所制定的村规民约;
甚至还存在生搬硬套、简单复制基层政府提供的样本的情况,出现村规民约内容与农村实际相脱节,从而导致有些乡村的村规民约不能满足新时期农民的生产生活需要和精神文化的需求。此外,调研中还发现,很多村规民约规定村民义务的内容远远多于村民权利的内容,而且对违反规约的处置几乎都是惩罚性质的,缺乏激励性条款。因此,许多村规民约并不能深入人心,其各项功能被逐渐弱化,制约了乡村合作文化的传承和培育。

3.3 村规民约的执行力不强村规民约只有实际有效落实,才能体现和发挥出其对乡村合作文化的传承和培育功能。而如何有效落实村规民约,关键在于村规民约的执行力。目前,一些村规民约的实际执行情况却令人堪忧,存在执行乏力的现象,甚至出现无法落实的窘境。其原因及表现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部分村规民约因为制订程序不规范、不合法,或者村规民约不符合农民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得不到村民的认同,村民自然也不会严格遵守和执行。第二,一些村规民约制订后仅仅是贴在村委办公处的墙上,而没有积极开展宣传,村民也只有到村委办事或者偶尔路过才看一眼,这种低知晓率直接影响了村规民约的执行力。第三,多数村规民约没有明确规定“违约”的执行程序或者工作机制,出现“违约”情况一般默认由村干部负责“处罚”,但是由于村干部事务繁忙或者沾亲带故等原因,常常出现了“处罚”滞后或者标准不一等情况,不仅会引发村民的不满,而且还可能造成新的矛盾,从而导致村规民约无法执行的困境。

为了有效发挥村规民约在传承和培育乡村合作文化的独特功能,更好地推动乡村合作文化的重建,需要进一步严格规范村规民约的制订程序、完善村规民约的内容和提升村规民约的执行力,通过完善村规民约以及在完善的过程中推动乡村合作文化的重建。

4.1 严格规范村规民约制订程序,推进乡村合作文化建设民政部等七部门印发的《关于做好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了村规民约的制订程序[13]。村规民约的制定或修订,一般应经过以下5个步骤:第一步是征集民意。村党支部委员会和村民自治委员会(以下简称“村两委”)在广泛、充分征求村民意见的基础上,提出需要规范的内容和解决的问题以及其他事项。当下,根据乡村实际情况和信息技术的运用,可以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征求意见,即通过走访和在网络媒介发布征集通知相结合的方式广泛收集村民意见。第二步是拟定草案。村两委就提出的内容、问题和事项,组织村民进行广泛协商,并根据村民协商结果拟定村规民约草案;
在听取驻村党代表、法律顾问、妇联执委等意见建议后,修改拟定的草案并向全体村民公示。第三步是提请审核。村两委将公示后的草案报乡镇党委和政府审核把关,乡镇党委和政府征求司法所意见后出具审核意见。如审核未通过,需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修改意见。第四步是审议表决。村两委根据乡镇党委和政府的审核意见,修改形成审议稿,提交村民会议审议讨论,根据讨论意见修订完善后提交村民会议审议表决。表决需要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相关规定,特别强调会议召开和决定通过的人数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第五步是备案公布。村两委将村民会议表决通过后的村规民约报乡镇党委和政府备案,经审核后予以公布和实施。村规民约制订的5个步骤主要涉及3个方面的主体,即基层政府、基层组织、村民群众。只有通过不同主体的相互分工、有效沟通、互相合作,才能顺利、高效、规范完成村规民约的制订工作。这个过程实际就是多元主体互动合作模式在乡村场域内的具体实践,既充分尊重了村民意见,增强了村民的主体意识,又带动了村民参与具体合作实践,培育了村民的合作意识,可以有效推进乡村合作文化重建。

4.2 积极完善村规民约内容,营造乡村合作文化氛围村规民约源于村民的实际生产和生活,其内容反映了当地村民的真实愿望和需求,主要涉及乡村社会的公共秩序、治安管理、村风民俗、邻里关系、家庭美德、规定执行等诸多方面。村规民约内容具有引导功能,能够潜移默化地影响村民的思想观念和举止行为。所以,应该结合时代发展,强化村民共同体意识和合作思想,引导村民合作行为,助力乡村合作文化的重建。一方面,结合乡村实际情况,积极融入具有新时代特征的合作文化元素。当下的村规民约包含着诸多合作文化元素,但这些合作文化元素多数是延承了诸如“患难相恤”“婚丧相助”等传统文化,也正因为如此,乡村场域内的合作多停留在个人与个人或者户与户之间的“两两”合作范围。为了更好地适应时代的发展,应该把公共精神、共同体意识、整体观念等融合到村规民约的内容中,不断增强村民的整体关联性,扩大合作范围和提高合作层次,在乡村场域内形成良好的合作文化氛围。另一方面,应该完善“执行”内容。当下村规民约中“执行”内容多为惩罚性条款,这对一些应该禁止的行为具有良好的效果,但这并不能很好地引导村民的合作行为。所以,需要探索在村规民约中增加激励性条款,以激励方式来增强村民的合作意识和合作意愿,推动村民的合作行为,促进乡村合作文化的重建。

4.3 努力提升村规民约执行力,优化乡村合作文化生成环境面对村规民约执行乏力的情况,可以从以下3个方面进行改善和提升。第一,保证村规民约的合法性和可操作性。合法性需要严格落实制订程序和监督检查来保证,即需要严格规范村规民约制订的各个步骤,不能贪图方便,敷衍了事;
还需要严格落实监督检查,实行全过程监督,及时发现并纠正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可操作性则要求因地制宜,村规民约内容既要符合当地实际情况,也要顺应时代发展潮流,切不可套用模板或者闭门造车;
要善于运用通俗易懂的语言来表达,让村规民约更接地气。第二,丰富村规民约的宣传方式。要改变挂墙上的现状,积极探索新的宣传方式,充分利用网络媒介的同时,不能忘记结合当地村民生活习惯。比如,调研中发现广西有的村庄会结合当地村民喜欢唱山歌的特点,将村规民约编成山歌,通过山歌传唱形式宣传村规民约。以这种村民喜闻乐见的方式进行宣传,村规民约更容易入脑、入心。第三,健全“违约”执行工作机制。当下对违反村规民约的“处罚”通常仅由村干部负责执行,而且往往以口头教育和提醒方式进行,还存在不及时的情况。这种单一性、随意性、滞后性的“违约”执行工作方式严重影响了村规民约的落实效果。所以,应该充分发挥乡村场域内村民和组织的能动性,建立由“村两委+新乡贤+合作组织+监督委”组成的多元主体协同执行的工作机制,通过相互合作逐步形成执行合力,不断提升村规民约的执行力。通过提升村规民约的执行力,强化村规民约的落实效果,从而改善和优化乡村合作文化的生成环境,助力乡村合作文化的重建。

合作是推进乡村振兴的必然选择,让农民合作起来是乡村全面振兴的关键所在。文化可以影响人的思维与行为,但人不是天生就属于或拥有某种文化,而是在后天的生产生活中习得和适应了某种文化,得到了某种文化的塑造,并通过自己的行为举止去表现他所拥有的文化[14]。因此,通过努力营造乡村合作文化氛围,使广大村民在生产生活中体验和适应乡村合作文化,培养村民的合作意识,促进村民的合作行为,增强村民社会性联结,强化乡村集体性,可以为乡村振兴提供强大动力和重要保障。但同时,还必须清楚认识到,乡村合作文化重建是一项复杂的、长期的系统工程,不可能仅凭村规民约这一载体就能达到重建的效果,况且村规民约自身还存在不少缺陷。所以,需要进一步加强对村规民约的研究,使其不断完善;
也需要积极探索其他重建乡村合作文化的有效载体,通过多载体的协同与融合,实现乡村合作文化繁荣,从而更好地推进乡村全面振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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